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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新舊勞動合同法有什么不同
一、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需要經過法定程序,并向勞動者公示。
法定程序: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公示或告知勞動者。
見《勞動合同法》第4條。
二、關于試用期的規定。
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見《勞動合同法》第19條。
三、勞動合同分三種,鼓勵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列舉了三種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新增加了對于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當勞動者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必須同意,除非存在法定事由。
特別注意點: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見《勞動合同法》第12、13、14、15條。
四、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
1、增加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與原《勞動法》及《條例》相比,新法第38條新增加了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在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或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雖然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同樣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增加了用人單位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與原《勞動法》及《條例》相比,新法第39條新增加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1)如果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或者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進行生產性裁員的注意點;
(1)裁員程序: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2)用人單位在進行生產性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增加了非法定原因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與原《勞動法》及《條例》相比,新法第42條新增了下列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新增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五、經濟補償金的適用范圍擴大。
1、除了勞動者因自身原因而提出辭職,或者用人單位依照新法第39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6種法定情形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之外,所有因用人單位單方解除、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再續簽等情況,用人單位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的上限: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注意根據新法97條的規定:2008年1月1日起,因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但補償金計算所需的工作年限起算日期為2008年1月1日。因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不受影響。
六、關于集體合同的操作
新法第51,54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七、設立“賠償金“的相關規定,大幅增加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
新法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新法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新法第87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八、不按照法律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雙薪;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上述有關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次數的起算,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九、新法加重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的其他四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情形被納入到行政處罰范圍,并輔之賠償責任。
新法第81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明確用人單位強迫勞動等四類情形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以下四類情形,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包括: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3、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將受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4、 用人單位未在限期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或社保轉移的,應負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證明,并在15日內未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保轉移,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十、新法突出職業危害防護。
1、新法規定勞動合同應具備“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的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在招用勞動者時,如實告知……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2、新法第42條規定: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十一、補充:
新合同法不同之處:
單位遲遲不給簽勞動合同將賠付雙倍工資;炒老板魷魚可以不再賠違約金;簽約兩次之后再續約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超過一年不簽約的,自動視為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明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后,這一切都將成為現實。
勞動者獲益:
簽約兩次之后須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14條規定,勞動者與單位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后,如果雙方再次續約,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規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解除或終止合同時,應按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雙倍支付賠償金。
炒老板魷魚不再擔心違約金
違約金一向是用人單位綁住勞動者的“緊箍咒”,但明年1月1日之后,想炒老板魷魚的打工仔可以“揮揮衣袖不留下一分血汗錢”了!秳凇芬幎ǎ莿趧诱呓邮苓^單位的培訓,或有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協議,勞動者不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
“而且單位必須出具第三方開的培訓費用發票才能證明對勞動者進行過培訓,企業內部培訓或沒有第三方發票的都不算。作為人力資源管理人員,我要提醒你們記得收好發票;作為勞動者,就要記得快點毀滅證據啊。”黎建飛有趣的說辭引來臺下一片笑聲。
單位拖著不簽約將會賠得更慘
遲遲拖著不跟勞動者簽約的無良老板要注意了!“《勞》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后,1個月之內必須簽約,3個月到1年之內未簽約的,賠償雙倍工資;超過一年不簽約的,自動視為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黎建飛教授提醒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要注意使用這一條款保護自己。”
大學生一畢業快馬加鞭去報到
簽好了工作單位的大學畢業生們注意,“不要離開校門后到處瘋玩,得快馬加鞭到單位去報到。《勞》第七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也就是說報到了勞動合同才生效,要是在離校和單位報到期間出了意外,學校和單位都不會管,那就慘了。”黎建飛舉例:一名服裝學校的女生,畢業離校之后未及時到單位報到,結果期間查出患上血癌,醫療費學校和單位都沒有義務負擔,只能靠社會救濟,“同學們千萬不要輕易脫離組織。”
用人單位警惕
大批勞務派遣公司或倒閉
劉小姐與某人才租賃公司簽訂合同后被派遣到某大公司做會計,“看起來光鮮,其實我的收入、福利遠遠低于直接與這家大公司簽約的同事,是由人才租賃公司支付的。”不幸的是,劉小姐在工作期間出了車禍,下肢癱瘓,但大公司以與她沒有勞動關系為由拒絕賠償,人才租賃公司又說自己賠不起,申請破產了事。像劉小姐這種“有勞動無關系,有關系無勞動”的用工形式就叫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在金融、建筑等行業大量存在。
“全國有3000萬勞動者的用工形式是勞務派遣,廣州是勞務派遣最活躍的城市之一。”此次立法中,勞務派遣是爭議最大的問題之一。“勞務派遣公司的利潤來自勞動者支付自身的管理費用,或者由實際的用人單位支付受派遣勞動者的管理費用。不管是哪一種運作模式,在資金鏈上都是從用工企業流向派遣機構,是以其更可觀的收益或更大風險的轉移為代價的。”黎建飛分析:“派遣勞動之所以受到實際用工單位的青睞,是由于可以降低勞動成本,規避義務,減少職工的社會保險和福利支出,以及節約招聘勞動者后的試用成本。”
《勞》對勞務派遣的限定非常嚴格,將勞務派遣單位規定為用人單位,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動者出了事就找派遣單位負責,派遣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2年以上合同,這期間勞動者就算沒有工作,派遣單位也得支付工資。另外還規定被派遣公司與派遣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把用人單位拉了進來,保障了勞動者的利益。”黎建飛分析:“今后可能將有大批勞務派遣公司轉行或者倒閉。勞務派遣將受到遏制。”
單位不給買社保就得賠償
“不少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今后出現這種情況,不但要補足應該交的部分,還要向勞動者付出經濟賠償。”肖勝方律師提醒用人單位,“所謂依法,是要按時、足額購買,拖延時間、金額不足都要賠償。根據《勞》46條,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要作出賠償,并補繳拖欠的社保資金,還要交滯納金。這將導致企業越不依法購買社會保險,損失越大,成本越高。”肖勝方律師提醒各用人單位,“很多單位的勞動合同都有違約金的規定等,這些都需要修改。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應該討論一下如何修改自己的勞動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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