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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七條釋義
第二百九十七條 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解釋】本條是對旅客攜帶違禁物品或者危險物品的規定。
安全對于旅客運輸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在旅客運輸活動中,因為旅客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違禁物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等危險品而導致出現嚴重后果的例子并不少見。特別在鐵路運輸中,由于旅客隨身攜帶危險物品而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的事件屢屢出現。這里所指的危險物品是指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具體所指就是本條的提到的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如煙花爆竹、炸藥等。這里所指的違禁物品就是指有可能對國家利益和整個社會的利益造成影響的物品,如槍支、毒品等。這是本法對旅客規定的強制性義務,旅客不得違反。鐵路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托運、承運貨物、包裹、行李,必須遵守國家關于禁止或者限制運輸物品的規定。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夾帶違禁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經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財產安全和其他危險品。
在旅客運輸中,旅客在登上運輸工具之前,承運人一般都要對旅客進行安全檢查,以防止旅客把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帶上運輸工具。但是在有的情況下,還是有旅客違反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把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帶上了運輸工具,對于此種情況應當如何處理?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旅客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例如在海上旅客運輸中,旅客隨身攜帶煙花爆竹上船,在航行途中被承運人發現,為了航行的安全,承運人有權將煙花爆竹拋棄入海上。在承運人將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的情況下,承運人可以不負賠償責任。同時如果旅客由于違反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他旅客的人身和財產或者對承運人的財產造成損害的,旅客還應當負賠償責任。本條第二款還規定,如果旅客堅持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這里用的是“應當”二字,與本章第三百零八條的貨物運輸安全的規定不一樣,這主要是在旅客運輸中,對人身安全的保護要采取更為嚴格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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