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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擔保方式
借款合同可以采取的哪些擔保方式?下面讓yjbys小編告訴你吧!
借款合同作為單務合同,貸款人將借款支付給借款者后,其風險都是由貸款人承擔。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減少借款的風險,近些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在信貸業務中越來越多地采用擔保的方式。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者采取以下擔保方式:保證是指保證人與貸款人約定,當借款者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承擔責任的行為。
保證的方式主要有兩種:
(1)連帶責任保證,即貸款人和保證人約定,借款者在借款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者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一般保證,即貸款人和保證人約定,在借款者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者財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抵押是指借款者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借款者不履行債務時,貸款人有權依法將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的范圍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抵押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借款者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貸款人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借款者不履行債務時,貸款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權利質押是指轉讓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作為質押的擔保方式。以下權利可以設定質押: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權利。根據合同法第198條的規定,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者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因此,金融機構借款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擔保的方式。至于自然人之間借款,當事人可以依據實際情況對擔保問題作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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