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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同審查的方法

        時間:2023-04-04 07:09:24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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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審查的方法

          合同審查是律師最基本的業務之一,不論是訴訟律師還是非訴訟律師,對合同審查都不會陌生,也可能都有自己的一些經驗和方法。下面yjbys小編就為大家帶來合同審查的方法,供大家參考。

        合同審查的方法

          合同審查不像訴訟等業務結果立現,同時也因為缺乏評價標準,大部分客戶對律師合同審查水平的高低難以分辨,再加上合同審查基本是法律顧問服務范疇不屬于賺錢業務,因此律師界似乎不是很重視合同審查技能技術的研究,整體上水平難以提升。

          從業十年,大大小小的合同也審查了不少,有一點點自己的經驗和體會。前不久,在“建領城達”每周學習時間,給同事們聊了聊合同審查的問題,事后就有人問我是否有書面講稿。這次抽空寫出來,是希望我的這點經驗能夠對同行們(尤其是剛入行的從業者)有點幫助。

          如果您讀了以后覺得還有點用,那么我的目的也就達到了。如果您讀了以后,覺得浪費時間,那我只能表示抱歉。說明一點,我的經驗和體會也只是自己摸索的、非系統的,我寫的也不是合同審查的律師業務指引。如果你對合同審查的基本要求尚不熟悉的,可以參閱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合同審查業務操作指引》,或者可以閱讀該指引主要執筆人吳江水律師的巨著——《完美的合同》,寫的很詳細。

          一、審查合同必須弄清背景和客戶的目的

          合同只不過是交易的載體,只要是交易,都會其特定背景和目的。合同審查的根本目的是幫助客戶實現交易目的,防范可能的交易風險。要實現這一目的,就必須了解背景和交易目的,這樣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多數情況(尤其是常規合同),律師一看合同就能基本判斷出合同的背景和目的。但我們也要記住,在現實社會之中,客戶的交易目的是會不斷變化的,并非可以想當然的。在背景和目的都不清楚的情況下進行合同審查,其效果和風險是可想而知的。毋庸諱言,現實中有很多人就是在對合同“背景和目的”不甚明了的情況下就審查起來了。發生這種狀況通常有兩種可能性:

          其一,多數情況下,客戶不主動說明交易背景和目的,不是因為故意不告知,而往往是因為大部分客戶是非專業人士,他們不知道律師需要了解一些什么訊息。我經常遇到的情況是,客戶打電話或發郵件說,“方律師,我有一個合同,請幫忙審查一下”,然后就沒有其他信息了。更有甚者,發郵件者連自己是誰都不披露,還要我去 “猜”。

          遇到這種狀況,如果律師不管三七二十一就埋頭審查修改起來,不論對律師自己還是對客戶,都是不負責任的表現。我的做法是,在初步閱讀了合同之后,再主動打電話或發郵件詢問背景和交易目的,然后根據了解的情況做正式的審查修改。也只有這樣,我才會對自己的工作感到放心。

          其二,當然,也有一些時候你根本找不到人問清楚背景和目的(主要是那些內部管理混亂的單位),或者是客戶有意不說清楚(這種情況很少),但合同又不得不審。遇到這樣的情況,只能按照通常的理解去審查。遇到這樣的情況,我們在合同中有明確的批注,“由于我們不清楚合同背景和目的,我們僅是按照我們的理解、經驗和通常做法對合同進行審查、修改,如果貴方有特殊要求的,請及時聯系我們”。這樣做,對客戶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避免執業風險)。

          二、審查合同關鍵是破解“不懂業務”的難題

          對于大多數律師而言,審查合同最難的不是不熟悉《合同法》等一般性法律,而是缺乏對相關行業、相關業務的經驗,簡單地說,就是律師不懂客戶的業務。對那些通過生活經驗就可以接觸了解領域內的合同,律師審查相關起來應該是沒有難度的,但如果審查的是日常生活無法接觸領域內的合同,就會存在一定的困難。

          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讓律師審查一個普通貨物(比如鋼材)的買賣合同,應該都沒有難度。但如果審查的是成套工業設備(比如屠宰生產線設備)的買賣合同,可能就沒那么簡單了。原因就在于律師可能對“成套工業設備”相關方面(尤其是那些對交易很重要的業務“細節”)不了解。

          律師對一個領域內業務的熟悉程度,通常也是衡量其在這個領域內專業程度高低的標準。我們經常說,一個專業律師通常是這個行業的半個專家,比如做房地產業務,就應該熟悉房地產領域內的各種具體事務,比如涉及財務稅收業務,也應該是半個財稅專家。再簡單點說,律師專業與否,就看律師是否能與這個領域內的專業人員進行順暢溝通,律師說的,專業人員能夠理解;專業人員說的,律師也能聽得懂。

          當然,人的精力和能力是有限的,律師不可能熟悉所有的業務領域,也不可能要求做全能型的律師(更何況律師專業化是現在的趨勢)。

          比如不能要求一個房地產律師去高標準審查一個海商業務合同。同時,即使是在我們所從事的業務領域范圍內,也不是一下子就能熟悉所有業務的,總是存在我們不熟悉的事務。一旦遇到不熟悉的業務合同,態度就很重要,律師不能因為自己不熟悉這方面的業務,而就只審查一下法律條款(比如法律適用、爭議解決條款)應付了事。不客氣的說,這種只會審查“法律條款”的毛病,在很多同行身上都有。我的態度是,這樣的合同審查方法,基本上算是搗糨糊,既不能達到為客戶防范風險之目的(因為根本把握不住關鍵風險點),自己也必然難以獲得提升。

          針對這樣的問題,我們必須要有辦法來解決“不懂業務”的問題。但在說方法之前,有必要說說如何看待合同中的“商務條款”和“法律條款”的問題。很多人的觀念中,只要涉及到具體交易事項的條款,都認為是商務條款,進而認為那是客戶的事情,不是律師的事情。應該說,對于客戶而言,合同就是一個整體,并沒有那么嚴格的區分。

          實際上,大多時候也難以區分何為“商務條款”,何為“法律條款”。舉個例子,在股權轉讓合同中,股權轉讓的價格定價多少錢,那的確是客戶的事情,但這個價格是如何構成的,以及付款的制約條件等等,則律師必須是要清楚的。我認為,只有把握住交易的關鍵節點,而不是僅關注所謂的“法律條款”,律師才能夠真正的為客戶做好風險防范工作,也只有這樣的服務才是客戶所需要的(審審所謂的“法律條款”或是改改錯別字,那基本是秘書的活,難以體現律師的價值)。

          回到正題,律師如何才能去了解那些原本不熟悉的業務事項呢?我的一個方法是:遇到不熟悉的業務事項,除了用google做個基本了解之外,主要就是去讀這一業務所涉的法律法規,從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到地方法規和地方規章,甚至規范性文件都讀一讀,把這個領域內的規定了解清楚。這個方法是跟我的師傅學的,一直覺得挺有效的。

          因為法規的表述是最為規范、最為準確的,讀法規對一個業務領域的宏觀了解,絕對比你去問一般同行來的強(一個小規律:你要問的內容,也往往是大多數人不熟悉的內容,所以多數情況,問別人等于白問)。我在審查合同時遇到不熟悉的業務事項,基本上就是通過這個方法來解決,我稱之為“讀法規,審合同”,下面舉個小例子:

          在審查一份《建設項目地震安全性評價服務合同》時,發現雖然合同主要框架跟其他技術性服務合同沒有大的差別,但我對“地震安全性評價”這一業務事項原本并不了解。為了確保合同審查的準確性,我就做了一個簡單的legal research,從《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管理辦法》到《**省防震減災條例》等,基本都了解了一下。通過這個學習研究過程,對于“地震安全性評價”有了基本的了解,審查合同也心中有底氣。

          審查合同時發現不熟悉的業務問題,通過讀法規來了解熟悉業務,反過來再來審查合同,雖然耗時比較多,客戶也基本不大知道律師所做的努力,但這樣的效果是,一方面保證審查合同不出現重大問題,另一方面,也是律師提升自身業務水平的好途徑。當然破解“不懂業務”的方法應該還有很多(比如研究案例),以后有機會再討論。

          三、審查合同要注意跳出現有條款的框框

          客戶提交給律師審查的合同,往往都是由交易對方提供的合同版本,這樣的合同版本往往是有利于合同提供方的,甚至還有很多坑等著你去跳(其實,我們寫合同也會給對方挖坑)。遇到這樣的情況,就要求審查律師展現出專業水平了。水平差的律師,往往就會在現有條款上看看這條合理否,或者改改文字表達,缺乏宏觀大局,這樣就等于掉坑里了。

          我的方法是,遇到這種情況,在看完合同現有條款后,不著急立即做文字上修改,而是從宏觀上、從雙方權利義務對等的角度(把雙方主要權責做一個列表對比),去發現合同現有條款是否存在遺漏、缺失重要或必要內容(當然,前提也是要律師熟悉業務)。

          四、要理解“合同只有在發生糾紛時才有用”

          合同審查通常都會涉及主體合格性、內容合法性、條款實用性、表達嚴謹性和精確性的審查,這些都可以參考《律師辦理合同審查業務操作指引》,不是我想說的內容。但審查者內心必須要有一根弦:現實中大多數情況下,在合同簽署之后,客戶人員并不關注合同文本內容(或者說在正常交易時,合同文本通常沒人去看),只有發生糾紛了,客戶才會關注,才會想到去摳條款、咬文嚼字。

          在這種意義上,可以說,“合同只有在發生糾紛時才有用”。正是因為這樣,在審查合同時,必須要考慮在交易不順情況下的可執行性,通常最主要的就是考慮違約責任的可執行性。舉例說,很多合同的違約條款往往只寫“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該賠償對方的損失”。

          這樣的條款等于是廢話,發生糾紛時因為沒有可執行性,毫無用處。也正是基于這個原因,要求審查合同的律師都要有訴訟經驗,這樣才能準確精準把握修改要點。沒有訴訟經驗的律師審合同,通常就是套用其他合同模板,雖然看起來也洋洋灑灑,但難以經得起訴訟的終極檢驗。

          五、注意與客戶溝通,減少執業風險

          在合同審查過程中,還經常發現這么一個現象,在我們將合同審核、修改意見發給客戶以后,客戶往往再也沒有回音,不說好,也不說不好。事后我才了解,原來很多客戶都想當然認為,只要是律師改過的,就一切都ok啦。

          這其實是一個誤解,很多合同審查修改意見往往僅是律師提出的一種方案,是否滿足需要,往往需要跟客戶一一溝通確認,有時需要往來溝通好幾次。為了避免發生前面的這種情況,律師在審查修改合同時,對于需要客戶注意的事項都要以書面方式(比如直接在合同文本上批注)予以提醒注意。這樣做,一方面是對客戶負責,另一方面也是減少律師的執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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