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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海市專利許可合同管理辦法

        時間:2022-06-01 13:46:36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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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專利許可合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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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專利許可合同管理辦法

          上海市專利許可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專利許可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專利實施的正常秩序,促進專利技術轉化為生產力,加速科學技術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他人專利應簽訂專利許可合同。專利許可合同是專利權人(以下稱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實施其專利所達成的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訂立專利許可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政策規定。凡危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侵犯他方合法權益或弄虛作假使地方蒙受損失的,應追究其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四條 訂立專利許可合同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實施他人已向中國專利局提交專利申請(包括中國專利局已公開或公告)尚未獲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也應當訂立許可合同(以下稱已申請專利技術的許可合同)。這種許可合同也屬于本辦法管理的范圍。

          第六條 上海市專利管理局是本市專利工作的主管機關,負有管理和執法的職能。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專利許可合同的條款協商一致,專利許可合同即成立。

          第八條 專利許可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標的(指專利產品、專利方法及相關的專有技術等);

          (二)技術性能、質量指標及經濟效益要求;

          (三)履行的期限、進度和方式;

          (四)驗收標準和方法;

          (五)專利使用費及支付方式;

          (六)提供技術與技術回授的方式和條件;

          (七)保密要求;

          (八)中介方的報酬及支付方式和中介方應該承擔的責任;

          (九)違約責任;

          (十)專利宣告無效后的處置辦法;

          (十一)爭議和糾紛的解決方式;

          (十二)屬于普通、排他、獨占、交叉或可分售許可的合同;

          (十三)關鍵性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十四)雙方協議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已申請專利技術的許可合同,其條款可參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訂立,并應包括下列條款:

          (一)專利申請在中國專利局公開、公告以前的技術保密事項;

          (二)專利申請被批準后合同條款是否變更,或者是否簽訂專利許可合同;

          (三)合同履行中,專利申請被駁回時合同的處置辦法。

          第十條 專利許可合同的許可方不能強使被許可方接受下列限制性條款:

          (一)要求被許可方接受同實施專利無關的附帶條件,如硬性搭配不需要的技術、設備、零部件或原材料等;

          (二)限制被許可方發展和改進許可實施的專利技術;

          (三)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

          (四)限制被許可方銷售專利產品的渠道、數量及價格;

          (五)要求被許可方在專利失效后繼續支付專利使用費。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和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合同簽訂后,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需變更或解除,應在不違反國家政策、法律前提下,經雙方同意;變更合同還應按簽訂合同程序辦理補充協議。

          第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合同時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許可方的違約責任:

          (一)許可方未按合同規定向被許可方交付實施專利必須的技術資料和傳授必要的專有技術;

          (二)由于許可方的原因,使技術經濟指標未能達到合同規定的驗收標準;

          (三)屬于排他或獨占許可合同,在合同規定的有效期限和地區內,許可方又與第三方訂立合同;或者已訂立獨占許可合同,許可方在合同規定的有效期限和地區內,自己實施專利;

          (四)其他違約責任。

          被許可方的違約責任:

          (一)未經許可方同意,擅自同意第三方使用合同規定的技術;

          (二)違反合同規定向他人泄露了許可方提供的尚未公開的技術內容;

          (三)不按合同規定支付使用費;

          (四)其他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

          第四章 使用費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條 使用費的支付應本著利潤分享的原則,根據研制成本、技術難易程度、合同種類、實施后預計產生的經濟效益等因素,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議定。

          第十六條 專利使用費可以一次總算,也可以從銷售額或稅前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以及采取入門費加提成的方式計算,或者雙方商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七條 專利使用費按比例提成時,被許可方應如實地向許可方提供計算使用費所需的數據。必要時,許可方可以查閱被許可方與合同有關的財務帳冊。

          第五章 合同的管理和糾紛的處理

          第十八條 專利許可合同的許可方應在合同生效后三個月內,向上海市專利管理局提交合同文本一式兩份,并填寫專利許可合同備案登記表,由上海市專利管理局報送中國專利局備案。

          已申請專利技術的許可合同,按前款規定,辦理臨時備案登記手續,專利申請被批準后再另行補辦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 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提請上海市專利管理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上海市專利管理局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上海市專利管理局處理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上海市專利管理局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也適用于國務院各部和外省市在本市的單位及個人。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專利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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