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定承諾生效的時間解讀
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為意思表示,所以意思表示效力發生之時也就是承諾效力發生之時。合同因對于要約的承諾而成立,所以承諾效力發生之時,就是合同成立之時。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這是最大量、最普遍的。但合同成立還有其他方式。傳統上還有三種形式,一種交*要約,二是同時表示,三是意思實現。有的同志認為,交*要約,同時表示屬于要約、承諾的特例,是互為要約人,互為承諾人。意思實現慢屬于承諾的表述方式,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來表明承諾。
1、交叉要約。
交叉要約是指合同當事人采取非直接對話的方式,作出了為訂立同一內容合同的要約。如甲對乙作出為訂立合同的要約,而乙對甲也作出了同樣內容的要約。此時雙方的意思表示的內容完全一致,而且雙方均有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發出要約的時間也幾乎在同時。既然雙方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即可推定其必互有承諾的結果,所以認定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時間以后一個要約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為準。由于此種情況下難以認定誰是要約人誰是承諾人,因此將此種特別方式作為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同時表示。
同時表示與交*要約本質上相同,交*要約是在非直接對話的方式的情況下發生的,而同時表示是在對話方式的情況下發生的。指對話的當事人雙方毫無先后之別,同時向對方為同一內容的要約的意思表示。例如,買賣于條件適合當事人雙方之意時雙方同時拍手,可對于第三人所作成的合同方案,當事人同時表示同意。與交*要約一樣,同時表示亦應作為合同成立的特別方式之一。
3 、意思實現。
意思實現是指按照習慣或事件的性質,不需要承諾通知,或者要約人預先聲明承諾無需通知,要約人在相當時間內如有可以推斷受要約人有承諾意思的客觀事實,則可以據此成立合同。按照習慣或事件的性質不需要承諾通知的,比如訂旅館房間、訂飯店席位等,不需要表明承諾,如不承諾則需要告知。推斷受要約人有承諾的客觀事實,一般是指受要約人不進行口頭或書面承諾但按照要約人的要求履行合同義務,如受委托開始處理委托事務、發運要約人欲購貨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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