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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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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行紀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共同特征
1、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都是為委托人提供服務、處理事務的合同;
2、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建立的是基于當事人雙方相互信任為基礎的;
3、《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
行紀合同和委托合同的主要區別
1、適用范圍不同。
行紀合同涉及的事務僅限于購、銷和寄售,而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務是民事活動中除必須由特定當事人處理以外的民事活動。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行紀合同中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法律活動,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委托人不享有權利和不履行義務,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從事活動,受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對委托人可直接發生效力。
3、提供服務的活動方式不同。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必要時可介入交易活動,而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須在委托人指示權限內從事工作,始終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
4、有償性不同。
行紀合同必然是有償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行紀合同的特點
1、行紀合同是獨立有名合同。
大部分學者認為行紀合同是獨立有名合同,因為行紀合同有自己獨特的特點。為此,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民法都設專章予以規定,認其為獨立有名合同。我國合同法也對行紀合同設專章予以規定,把它確定為獨立有名合同。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所受委托的事務。
行紀合同履行時,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如代購、代銷、寄售等。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享有或承擔。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委托人也不對行紀人的行為承擔責任。這是行紀合同和委托合同的主要區別。
3、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為時應考慮委托人的利益。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在辦理行紀業務時,雖然是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法律關系,但其因該關系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最終應歸屬于委托人,因此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為時,應考慮委托人的利益,并將其結果歸屬于委托人。
4、標的是行為。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為委托人提供的與第三人實施的法律行為的服務。行紀人與第三人進行的法律行為才是訂立行紀合同的目的,是行紀合同的標的,所以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為。
5、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諾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紀人負有為委托人辦理買賣或其他商事交易的義務,而委托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應的;同時,行紀人完成事務須收取報酬,即為有償服務,所以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行紀合同是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無需采用特定的形式,所以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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