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的合同法規定
【提要】本篇《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由應屆畢業生小編特別為需要合同范文的朋友收集整理的,僅供參考。內容如下:
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一:
合同法對于違約金問題的主要規定如下:
(1)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對違約金進行約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币_適用該條,關鍵在于正確解釋該條違約的性質。
該條規定的違約金屬于約定的違約金,而不是法定的違約金,沒有爭議。但該條規定的違約金性質上是屬于賠償性違約金,還是懲罰性違約金,亦或二者兼有,則沒有形成一致意見。
大多數學者認為,該條款規定的違約金,在實質精神上是以賠償違約金為原則的。理由是違約金與損失懸殊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減,違約金是對損失額的預定。
另外合同法解釋二還有規定,條文如下: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二:
一、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合同違約賠償標準、合同法違約賠償、合同違約賠償金
1、合同法第107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經濟合同法第31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違反經濟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如果由于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
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
3、損害賠償在合同法中是重要的違約救濟措施,賠償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過錯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超過違約金數額時,有違約方當事人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補償貨幣。
4、支付賠償金的4個條件:
有違約行為;
要有主觀上的過錯;
要有實際損失事實,并且這種實際損失超過了違約金數額;
要有違約行為與實際損失的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4、支付賠償金的3個原則:
全部損失原則:違約當事人不僅要賠償對方財產直接減少的現實損失,而且要賠償對方的可得利益損失;
合理預見原則:違約方當事人只能對其主觀上有過錯的行為和能夠預見的后果承擔賠償責任,對不能預見的后果不負賠償責任;
減輕損害原則:受害方當事人對違約時,負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盡量減少損失的`義務,對受害當事人能夠避免而未避免的損失,違約方不負賠償責任。
二、解除合同違約金、合同違約金條款、合同法解釋二違約金
1、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于過錯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支付給對方當事人的一定數額的貨幣。
2、法定違約金指法律和法規規定的違約金。
3、法定違約金分為兩種:
固定比率違約金:違約金的支付比例是固定的,它要求在簽訂合同時,按有關條例或實施細則規定計算違約金的標準或固定比率簽訂;
浮動比率違約金:規定違約金比率幅度的違約金。
4、約定違約金指法律和法規未作規定,而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的違約金。
5、約定違約金也可兩種:
條件或細則規定了違約金的數額而又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另行約定,或規定了當事人的約定優先于法定違約金的,當事人可在法定違約金的范圍以外自由
商定違約金的具體比例或數額;
有關條例或細則對違約金未作具體規定,可按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償付違約金。
三、合同法違約金的規定、合同中違約金的規定、合同法對違約金的規定
1、經濟合同法第14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可向對方給付定金。經濟合同履行后,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繼續履行指合同違約當事人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后,根據對方的要求,在對方指定或雙方約定的期限內,繼續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
3、繼續履行是一種獨立的、重要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4、合同法第111條規定: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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