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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效力
導語:了解過什么是企業間借款合同后,你又是否知道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呢?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了解一下吧!
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具備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由于企業間借款合同屬于合同行為,因此認定合同是否有效,應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予以認定。
分析上述認定合同無效的五項規定,顯然,第(一)項和第(三)項對企業間借款合同不能適用,而第(二)項和第(四)項,是否惡意串通、是否損害公共利益,在實踐中都是很難認定的,而且從整個經濟發展范圍考察,企業間借貸資金后,能夠進一步發展,增加社會財富,提高全民收入,因此無論是國家利益還是公共利益并沒有受到損害。最后也似只有第(五)項規定可以適用,但目前為止并無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規對企業間借款合同作出規定,雖然《貸款通則》有類似規定,但是《貸款通則》屬于行政規章,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由此,從現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并不能當然地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相反,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的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從該強制性規定,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公司可以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其中的“他人”,筆者認為在沒有限制解釋的前提下,一般解釋應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那么根據該法律條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不違法公司章程的規定,經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其他公司或企業,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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