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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同法的立法背景指導思想及其適用范圍

        時間:2020-11-29 12:37:13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合同法的立法背景指導思想及其適用范圍

          一、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合同法的立法背景指導思想及其適用范圍

          我國目前為止有三部合同法,一部是1981年頒布、1993年修改,主要解決國內經濟合同糾紛的《經濟合同法》;第二部是主要調整涉外經濟合同糾紛、1985年制定的《涉外經濟合同法》;第三部是1987年制定的《技術合同法》,這是為了確認科學技術也是商品,促進發明創造而制定的。三部合同法是否包括了我國所有關于合同的法律呢,不是。合同的涉及面非常廣,我國還有一些法律對合同問題作出過規定。譬如,1986年《民法通則》中“民事權利”一章,有一節是“債權”,對債權的規定主要就是有關合同的規定。如對合同履行地,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民法通則規定,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義務,在債務人的所在地履行。1984年頒布、1992年修改的專利法,規定了專利權的許可使用和轉讓,也屬于合同問題。1982年頒布、1993年修改的商標法,規定了注冊商標的許可使用和轉讓。如何簽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協議,1979年頒布、1990年修改的《合資經營企業法》就有相關的規定!秳趧臃ā酚幸徽率恰皠趧雍贤。做買賣離不開運輸,我國有三大運輸法,即鐵路法、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有關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和民航運輸的合同問題在這三部法律中都作了規定。有關合同的法律還有一些,不一一列舉,這些法律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新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后,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同時廢止,但其他有關合同的法律如海商法、勞動法等仍然有效。另外,國務院頒布過十多個有關合同的行政法規,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借款合同條例、加工承攬合同條例等。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實踐,對有關合同的問題作了五十多個司法解釋,因此,三部合同法、其他有關合同規定的法律、國務院頒布的有關合同的行政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合同的司法解釋,共同構成了我國合同法律體系的框架。

          為什么要制定新的合同法。首先,三部合同法的頒布時間相對較早,最晚的一部是1987年頒布的技術合同法。經濟合同法雖然于1993年修改,但當時有大、中、小三種修改方案。大改相當于重新起草一部合同法,中改是把有關合同法的重要內容都加以規定,小改是指非改不可的才加以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當時采納的是小改的方案,小改方案的背景是1992年10月黨的十四大明確提出改革開放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經濟合同法是1981年制定的,當時基本上是計劃經濟體制,剛提出改革開放的任務,經濟合同法中有一些過分強調計劃管理的內容。1993年對經濟合同法修改時,刪去了過分強調計劃管理的內容,如第一條中刪去了“保證國家計劃的執行”,第四條中刪去了“破壞國家計劃”,對其他內容基本未作修改。十多年前制定的法律,在不少國家是新的。法律具有穩定性,特別是涉及民事權利方面的'法律,如法國民法典是1804年頒布的,德國民法典是1896年頒布的,頒布之后很少作修改,當然,像反壟斷法這樣與經濟政策關系密切的法律,修改的次數會多一些。為什么說三部合同法制定的時間相對較早,原因在于中國處于經濟體制的變動時期,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經濟體制還不夠成熟、穩定。前幾年實行的某些政策,現在也許就不適用了。這也從一個方面表明,我國近十多年來,盡管有令人不滿意的地方,但是,我們發展得很快,從立法上看,這些年是黃金時代,從1998年到現在,我國制定了三百多部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由于改革開放迅速、深入的發展,原有的三部合同法顯現出不足之處。如何評價原有的三部合同法,從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看,三部合同法在中國的法律史上、在改革開放進程中所起的作用,怎么高估都不為過。1980年前后,學者還在討論勞動力是不是商品,1981年,全國人大就通過了經濟合同法,而且,實踐證明經濟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以及絕大多數具體規定,至今看來仍然是正確的。當然,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開展,經濟貿易中以及審判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制定三部合同法的當時不可能預見。如融資租賃問題,一個企業需要引進先進的生產線,沒有自有資金,在銀行又貸不到款,這時可以找租賃公司,請租賃公司把需要的生產線買進來,由該企業使用,企業向租賃公司分期交付租金,這樣,就解決了企業一下子要付出大筆資金的困難。融資租賃在中國是1981年出現的,當時成立了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和中國租賃有限公司,廣泛開展業務是1984年以后。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不可能對

          融資租賃作出規定。我國經濟貿易中有一個“外貿代理”的提法,代理的問題。在1986年通過的民法通則中有規定,屬于大陸法系的一般代理,即直接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活動,活動的后果歸被代理人承擔,F實生活中,因外貿經營權等原因,沒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需要從國外進出口貨物,只能委托有外貿經營權的外貿公司代為簽訂進出口合同,生產企業與外貿公司之間屬于代理關系,但由于外貿經營權等原因,外貿公司不能以被代理人即生產企業的名義簽訂合同,只能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民法通則以及涉外經濟合同法對這種代理即間接代理的問題未作規定。今后有關外貿經營權完全放開了,也還有一個分工協作、專業優勢的問題,外貿代理還會存在。隨著房地產業的發展,出現了許多房地產中介商,對公民來說購買房子是一輩子的大事,不可能每個公民都具有房地產方面的專業知識,需要找房地產中介商、開發商咨詢、協助辦理有關購房手續。房地產中介業務主要是在1990年以后發展起來的。因此,對改革開放以來出現的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需要作出新規定。 第二,當前國內經濟秩序有些混亂,經濟信用程度較低,香港有位學者把合同法比喻為商務游戲規則,這是有道理的。合同法是一種游戲規則,看誰掌握得好。如果掌握得不好,容易上當受騙;如果掌握得好,就能較好地保護自己的利益。為了防止和避免合同欺詐,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需要作一些新規定。

          第三,三部合同法由于制定時間較早,起草單位不一,有的規定較為原則。譬如,合同如何訂立,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防患于未然。這方面應該認真地向國外先進企業學習,他們的合同有的長達一、二百頁,各種問題,哪怕是不太可能發生的問題都有約定。不發生糾紛則罷,一旦發生糾紛,都有詳細的條款作為解決依據。關于如何訂立合同,三部合同法的規定基本一致,即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內容協商一致的,合同成立,這個規定是對的,但不具體,一家企業想出售鋼材,向另一家企業發出要約,要約中有關貨物的數量、品質、價格等合同的主要條款一應俱全,對方收到要約后,同意這些主要條款,只是提出如果發生糾紛,能否在受要約人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解決,也就是說雙方在解決糾紛的地點上還沒有協商一致,這時合同是否算成立?如果一方向另一方發出要約,是通過信函發出要求十天內答復。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后,對要約內容表示同意。并在七天內作出答復,但由于

          郵局的耽擱,信件一個月以后才到達要約人,這時合同是否算成立?合同訂立的問題非常復雜。新合同法有關合同訂立的要約、承諾的規定共有二十多條,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規定基本一致。這些規定不能解決合同訂立中的所有問題,但是與三部合同法關于合同訂立的條款相比,要具體、完善得多,基本確立了合同訂立的規則,因此,從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根本要求出發,有必要制定一部新合同法,使原來比較原則的規定進一步具體化,對三部合同法中個別不一致的地方作出統一規定。

          二、制定合同法的指導思想

          制定合同法的指導思想,指的是如何解決起草過程中的各種關系,起草合同法的根本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顧昂然同志在第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關于合同法草案的說明中指出:“制定合同法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并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制定一部統一的、較為完備的合同法,以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注意保持法律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以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為基礎,總結實踐經驗,加以補充完善,注重可操作性,把近十年來行之有效的有關合同的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盡量吸收進來,對需要增加的,盡可能作出具體規定”。

          顧昂然同志這段話,最重要的是七個字,即“統一的、較為完備的”。怎么理解“統一的”?這里講的統一,是相對于三部合同法而言,不是相對于中國現有的整個合同法律體系。制定統一的合同法,是指在新的合同法施行后,原有的三部合同法同時廢止,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八條,已經作出這一規定。如何理解“較為完備的”?第一,要根據三部合同法實施以來在經濟貿易和司法審判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只要條件成熟,都應當相應地作出新規定。譬如,融資租賃合同,在合同法中有專章規定;外貿代理的問題,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零三條等有規定;房地產中介業務,合同法規定了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可以較好地解決中介業務中的權利義務問題。第二,要把近年來行之有效的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吸收到合同法中來,使之上升為法律。第三,合同法是貿易規則,隨著經濟全球化以及我國的對外開放,國內貿易和涉外貿易雖有區別,但這種區別愈來愈小。制定合同法,應當充分

          借鑒有關的國際公約和國際貿易規則,使合同法的原則、具體制度甚至具體規定,都與國際通行做法基本一致。這樣,才有利于進一步對外開放,有利于我國的現代化建設。

          三、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一規定與1998年9月7日在報紙上全文公布的合同法草案相比較,有兩處作了修改。第一處修改是把“公民”修改為“自然人”。在合同法草案的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專家提出,合同法既適用國內合同關系,也適用涉外合同關系,應當對外國人作為合同法的主體問題作出規定,建議把“公民”一詞修改為“自然人”。自然人一詞,包括中國公民,也包括外國人、無國籍人。

          第二處修改是把“債權債務關系”修改為“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能否說合同是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對此一直有不同意見。1999年1月召開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把“債權債務關系”修改為“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這一修改不是實質性修改。不能說合同法草案規定合同是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比較窄,修改為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后適用范圍就寬了。這是鑒于對債權債務關系一詞容易引起不同的理解而做的修改。

          合同法適用范圍的基本含義是什么?第一,合同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政府依法維護經濟秩序的管理活動,屬于行政管理關系,適用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不適用合同法;法人、其他組織內部的管理關系,適用有關公司、企業的法律,也不適用合同法。第二,合同法主要調整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經濟貿易合同關系,同時還包括自然人之間的買賣、租賃、借貸、贈與等合同關系,有關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系,不適用合同法。 現實生活中有幾類合同是否適用合同法?一類是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關于這個問題,爭論主要在合同法是否對上述合同作專章規定,而不在是否適用合同法。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在合同法中對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和農村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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