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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合同與有名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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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是否賦予特定名稱并設有規范,合同可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稱為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已設有規范并賦予名稱的合同。如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十五類合同,均為有名合同。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尚未確立一定的名稱和規則的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在不違反強行法及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訂立任何內容的合同,此即合同類型自由。因此,當事人訂立法律未作規定的非典型合同并無不可。實際上,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交易關系的日益復雜,當事人往往不得不在法定合同類型之外另創新的合同形態,以滿足現實需要。非典型合同產生后,經過一定的發展階段,法律應適時地加以規范,使之成為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同在實踐中大量存在,大體可歸為三類:
(1)純粹非典型合同,即以法律全無規定的事項為內容,或者說其內容不屬于任何典型合同所涉事項的合同。
(2)混合合同,即由數個典型合同的部分所構成的合同。
此類合同包含了數種不同的典型合同的內容,但在性質上屬于一個合同。其類型有四:
一是典型合同附有其他種類的從給付,如散裝酒買賣合同中約定使用后返還酒桶(買賣合同附帶借用合同);二是類型結合合同,即一方當事人所負的數個給付義務屬于不同的合同類型,彼此間居于同值地位,而對方當事人僅負單一的對待給付義務或不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如飯店向顧客提供辦公用房、工作餐、洗滌辦公用品的合同(包含租賃、買賣及雇傭合同的內容);三是二重典型合同,即當事人互負的給付義務分屬于不同的合同類型的合同,如甲擔任乙的大廈管理員,乙為其免費提供住房的合同(雇傭合同與借用合同的結合);四是類型融合的合同,即一個合同中所含構成部分同時屬于不同的合同類型的合同,如甲以半贈與的意思將其價值100萬元的汽車以50萬元出售給乙的合同(同時構成買賣合同和贈與合同)。
(3)準混合合同,即在一個有名合同中規定其他無名合同事項的合同。
區分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的意義,主要在于兩者適用的法律規則不同。對于有名合同,應當直接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在確定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時,首先應當考慮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則;其次,若無名合同涉及某些有名合同的內容,應當比照類似的有名合同規則,參照合同的經濟目的及當事人的意思等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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