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旅行社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具體有哪一些?想了解這方面的法律知識的朋友一起去看看下面的相關內容吧!
一、合同解除的含義和特征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當具備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的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的解除適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生效以后,才存在解除的問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不發生合同解除。
2、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合同。我國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主要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合同的解除必須有解除的行為。即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合同還不能自動解除,無論哪方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須向對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達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4、合同解除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或者向將來消滅。即合同的解除,要么視為當事人之間未發生合同關系,要么合同尚存的權利義務不再履行。
合同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雖然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都使合同消滅,但兩者有一定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附解除條件,是行為人以意思表示對自己的行為所加的限制性附款;合同的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不僅基于當事人的約定發生,也基于法律規定而發生。
2、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合同自然解除,不需要當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示;合同的解除,僅具備條件還不能使合同消滅,必須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3、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合同對于將來失去效力;合同解除,合同不僅對于將來失去效力,有些還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的類型
一般來說,合同的解除分為協議解除與法定解除兩種形式。
1、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通過約定,自愿解除合同的法律行為。協議解除具體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協商解除,協商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以解除合同為目的,經協商一致,訂立一個解除原來合同的協議。協商解除是雙方的法律行為,應當遵循合同訂立的程序,即雙方當事人應當對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二是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某種情況,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約定。當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時,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而不必再與對方當事人協商。
2、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沒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畢前,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關系消滅。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的區別表現在,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規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當條件具備時,解除權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而約定解除是雙方的法律行為,一方的行為不能導致合同解除。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有: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規定的在組團旅游中因未達到約定人數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就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說,本條規定的合同解除屬于一種法定解除。
三、解除合同的一般規則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合同應當遵循以下幾項規則:
1、當事人一方依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或者法律規定的情形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3、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4、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5、解除合同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四、未達約定人數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的規則
在組團旅游中因未達到約定人數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組團旅游中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商業慣例,組團旅游時旅游團應當達到一定的人數。這是因為,當旅游團的人數達到一定規模后,旅行社可以從鐵路、航空、賓館飯店、景區等服務單位得到相應的優惠,從而為旅行社帶來一定的經營利益,這是旅行社收益的重要來源。一般來說,旅行社都會在旅游合同中約定成團人數。如果沒有達到約定人數的,從維護旅行社合法收益的角度考慮,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通知旅游者。
對此,有關國際公約和一些國家、地區的法律作了明確規定。例如,《布魯塞爾旅行契約國際公約》第10項第2條規定,旅客人數未達到旅游文件所定的最低人數的,旅行包辦人也可以無須賠償而解除契約,但最遲不得超過旅行或者居留開始前15日通知旅客。我國臺灣地區有關法律也規定,旅游團未達到組團人數10人,旅行社得于預定出發前7日通知旅游者解除契約,并退還旅游者交納的費用。但旅行社已經代繳之簽證或者其他費用得予以扣除。
本法遵循商業慣例并借鑒國際公約及有關國家、地區的法律規定,明確規定組團旅游中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同時規定了解除合同的通知程序,即境內旅游應當至少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至少提前30日通知旅游者。提前通知的規定,既有利于避免因解除合同而給旅游者帶來更多的損失,也有利于旅游者提前做好應對措施,如改變行程或者轉投其他旅行社等。
(二)組團社經旅游者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
實踐中,未達到成團人數時,組團社和旅游者往往都希望能夠繼續履行旅游合同,這時,組團社多采取拼團的方式。本條根據實際需要,規定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要注意的是,組團社委托其他旅行社組團的前提是取得旅游者的書面同意。如果旅游者對被委托的旅行社基于不信任等原因不同意由其履行合同的,組團社就不得委托該旅行社履行合同,但可以解除合同。
組團社經旅游者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組團社仍應對旅游者承擔責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則對組團社承擔責任。
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由于旅游合同尚未履行,組團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相關法條】
《旅游法》第六十三條 旅行社招徠旅游者組團旅游,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內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旅行社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相關文章:
停止黨籍、黨內除名法定情形有哪些02-23
根本違約的情形03-22
德國留學匯款情形的分析12-09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11-20
融資租賃合同的無效情形11-04
法定盈余公積金07-18
各類稅務注銷的情形和程序08-22
建筑工程合同無效的情形11-01
什么情形可認為工傷?12-27
什么情形可以申報工傷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