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怎么簽
旅游合同怎么簽?相信很多想出外旅游的朋友對這個問題都比較關注的,下面為大家搜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對你們有所啟發!僅供參考哦!
1、看合同必備要素是否齊全。按照《旅游法》和《旅行社條例》規定的旅游合同必須載明的事項,如不在主合同中體現的,就要在行程表中體現。行程表是合同附件,一經游客簽名就具有法律效力,旅行社不得再隨意更改行程。
比如以下這些都要約定清楚:
日程:行程表中應注明出團、返回的時間以及各旅游環節的時間,其中包括:景點、購物、就餐和入住時間等等。
觀光娛樂:明確觀光娛樂景點及停留時間。事先弄清楚旅游目的地有哪些可以安排的自費項目以及收費標準是非常重要的。
交通工具及標準:交通工具如飛機可注明機型、航空公司;火車則注明快慢車、硬座或硬臥;汽車則注明國產還是進口、有無空調、幾座。
吃、住宿標準:標明沿途吃住點的酒店名稱。餐飲標準應明確是幾人幾菜幾湯,幾葷幾素。住宿標準應注明是幾星級飯店還是招待所。需要注意的是,飯店準三星、準二星的提法是不規范的,《行程表》中不應當出現“準ⅹ星級”、“豪華”、“僅供參考”等不確定用語。
游客或旅行社取消行程計劃補償標準:在組團社因組團人數不足又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境內旅游至少提前7天、出境游至少提前30天)通知游客的,可以解除合同并可免責。
自費景點的數量和購物的`次數:旅游格式合同中不能指定具體購物點和自費項目,不能指定購物和自費項目的次數和時間。
保險金額:關注意外旅游保險合同。該項合同屬于國家強制性保險范疇,由旅行社代消費者向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前,一定要查看是否有旅行社與保險公司簽訂的針對此次旅游的《意外保險合同》,以防范風險。
合同必須詳細列出旅游行程與標準、雙方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法等。格式合同條款中未明確的內容,應通過補充條款來實現。
2、看合同的一些特殊要素。比如:出境游如果要收導游小費,必須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收取標準;法規規定出境游一定要派領隊的,合同中要有相關的約定;大部分旅行社通常會將省外游、出境游委托地接社去做,旅行社有義務在合同中告知游客地接社的名稱、聯系方式等。
3、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工商部門認定的“霸王條款”問題(如:“若人數不夠,我社無法獨立成團,將提前五天通知,全額退還團費,不作賠償;或我社有權聯合其他旅行社共同組團出游,恕不另行通知”)。如果有,可與旅行社交涉及或協商,再不行可另選旅行社參團。
4、行程表作為合同的附件也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注意行程表中的有關條款與合同條款有沒有相互抵觸的問題。
5、要注意網上交費團購的合同簽訂問題。如是合法的旅行社通過電子商務參團的,要與參團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如果是不具備旅行社資格的網站以團購等方式收取費用交由旅行社操作的,在參團前一定與組團社簽訂旅游合同,避免發生旅游紛紛時組團社推御責任。
6、善用協商權。對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旅行社在其提供的合同中應當留有“特別約定條款”位置,供雙方去協商,游客對合同中已印制定下來的一些內容,認為不合理的,一定要提出異議,通過充分協商去修改。或者游客中有需要照顧的老人小孩、需要清真飲食的少數民族成員等,就要補充一些特別的約定。對顯失公平的合同,旅行社不肯讓步的,游客有權選擇不參加這個旅行社團。
7、此外,還要注意看旅行社的經營資格和經營范圍。如,出境旅游必須由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組團,臺灣游必須由具有臺灣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組團,否則就存在風險。
8、在去年10月起《旅游法》實施后,舊版旅游合同一般要作出修訂,目前新版旅游合同應增加需要明確的事項,包括導游服務費、成團最低人數、相關“說明”、“告知”、“警示”、“提示”等義務告知(如旅游者購買旅游保險的提示、旅游者文明旅游注意事項的告知、有關安全事項的說明等),而組團出境旅游時國外導游收取小費要明示。
9、合同中必須明確旅行社要選擇合格的供應商,明確不能以不合理的低價招徠旅游者等。
10、合同須明確旅游行程開始前,旅行社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旅游者將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11、合同須明確旅游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行社要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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