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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時間:2023-01-28 14:20:44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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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勞動合同與每一個勞動者息息相關,是每一個勞動者走上工作崗位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時都必須簽署的協議。關于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制度有哪些內容呢?請看下文。

        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廣東南粵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甲方)和員工(下簡稱乙方)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規范的現代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以適應市場經濟競爭的需要,根據《勞動法》及省(市)勞動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勞動合同是甲方與乙方用以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責、權、利的協議,也是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法律文本。

          第三條 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全面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推行人事、勞動、分配三項制度的全面改革,打破干部與工人、固定工與臨時工的界限,取消行政級別,變職務管理為崗位管理。甲方用工以定崗定員、職位分析為準則,實行競聘擇優上崗并按勞付酬。

          第四條 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甲方統一使用廣東省或廣州市職工勞動合同范本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簽訂要求和程序

          第五條 凡符合國家用工條件及甲方聘用條件,經批準錄用到甲方工作的人員(包括原國家干部身份、軍轉干部、大中專畢業生,交通系統內部商調流動人員、社會就業人員等),愿意為甲方服務,履行本人的崗位承諾書,服從甲方的管理與合理調配,接收甲方給予本人的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的,一律按本規定要求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第六條 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所明確的工種或崗位,合同期內由于工作、生產需要而變換工作崗位時,為簡化手續,只要雙方同意,不再另行補簽合同,以書面通知為依據,只要乙方到新崗位工作即視為有效。

          第七條 甲方實行崗位結構工資制,并制訂薪酬福利方案等配套制度,以維護乙方合理的勞動報酬。合同期內,乙方工資支付的標準變動,不再另行補簽新的合同,按甲方統一制訂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甲方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才能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及管理,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

          第九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及續簽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經甲方批準錄用的,在到職30日內,由人力資源部填寫勞動合同書并交本人,經乙方確認合同條款內容無意見后簽名,然后送公司法人代表審核簽名(蓋章),合同簽訂完畢。

          (二)乙方合同期滿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由本人提出書面報告,所在部門根據其工作、思想、學習、身體等方面情況做出綜合評價,人力資源部對其進行考核后提出是否轉正意見,經公司領導批準后按上述第(一)點程序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經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續簽合同。

          第三章 勞動合同期限及工齡計算

          第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根據實際需要,可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合同期限包括試用期之內),具體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按如下原則由甲方確定:

          (一)公司本部聘用的普通員工按1年一簽原則簽訂。

          (二)公司本部聘用的中層管理人員按其職務聘用文件發布之日起3年一簽。

          (三)關于改制人員,在本公司工作滿十年者,經商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否則按1年一簽原則簽訂。

          (四)對子公司勞動合同的簽訂,公司本部只與子公司總經理及財務部負責人簽訂勞動合同,子公司其他人員則由子公司總經理簽訂。

          (五)非上述情況或特殊情況下的合同期限,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討論確定。

          (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今后無論任何情況,任何人員(包括甲方兼并、重組和收購行為接收的人員),其合同期限一律按上述規定執行。

          (七)公司在兼并、重組和收購時,如有關收購協議、合同中有明確對人員的處理條款的,按收購合同協議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員工的工齡按如下辦法確定:

          (一)本企業工齡:凡因工作需要,由省直交通(含航運)系統內各單位商調進入本公司的人員,其在省直交通系統的工作年限,視同本企業工作時間連續累計。兼并、重組和收購行為接收省直交通系統的`人員,沒有發放補償金的,其在原單位的工作時間視同本企業工齡連續累計。在社會上招聘及辭職后重新招聘到公司的,從到公司之月起計算本企業工齡。

          (二)基本工齡: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三)凡屬自動離職,辭職、辭退、開除、除名及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已領取補償金的,不再計算連續工齡。

          第四章 試用期管理

          第十二條 凡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新進入公司的員工(含本系統商調人員),一律按本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并按如下規定執行試用期:

          (一)商調即停即招及招聘區域經理及以下人員:試用期為3個月。

          (二)新分配大中專畢業生:試用期為6個月(見習期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三)中層管理人員、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一般實行試用期,急需專業及管理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在面談時商定,并報公司批準是否實行試用期。

          第十三條 試用期滿,乙方應提前10日向甲方提出書面轉正申請,并交工作小結一份,逾期者,作放棄轉正處理。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部接到轉正申請后,按崗位不同對乙方進行考試及考核,并根據乙方各方面表現及業務能力,做出是否給予轉正的決定。

          第十五條 轉正決定分為三種:

          (一)經考核合格,同意按期轉正,正式履行勞動合同。

          (二)經考核不具備轉正條件,延長試用期(但以不超過3個月為限),延期期滿,經考核仍不合格,解除勞動合同。

          (三)經考核不符合甲方聘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四)凡做出上述任何一項決定,甲方應提前1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六條 乙方的轉正考核考試辦法由甲方另行制定,轉正考核工作由人力資源部會同所在部門進行,然后由人力資源部根據考核結果擬出處理意見,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執行。

          第五章 勞動合同內容及其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有: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工作時間。

          (四)工資待遇。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七)勞動紀律。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

          (十)勞動合同的終止。

          (十一)違約情形及責任。

          (十二)調解與仲裁。

          (十三)其他。

          第十八條 在下列情況下雙方可變更合同內容:

          (一)甲方根據市場變化和其它原因需要轉產或轉換經營范圍的。

          (二)乙方不適應原工作崗位的。

          (三)一項工作任務完成后,參加另一項工作任務或內部機構調整,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改變工種或調整工作崗位。

          第十九條 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甲方歇業、停業、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六)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八)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九)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不按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四)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

          (二)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公負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雙方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二)由甲方出資培訓(包括學歷教育、業務技能培訓等)沒有達到培訓合同或勞動合同規定服務期限的。

          (三)擔任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甲方重要工作任務尚未完成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已完成。

          (三)乙方死亡。

          (四)因不可抗力事件發生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第二十四條 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被辭退、開除、除名、勞教、判刑及本規定另有其他特殊情況,甲方可以直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不需提前通知本人。除此以外,任何解除、續簽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第二十五條 勞動合同一經終止或解除后,雙方均不再承擔任何責任(退休人員按退休管理辦法辦理)。

          第二十六條 由甲方出資培訓學習的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還應根據員工培訓開發辦法,簽訂《培訓與開發協議書》。

          第二十七條 達到退休年齡或被辭退、開除、除名、勞教以及判刑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自行解除。

          第六章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賠償或生活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 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勞動部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和勞部發[1995]223號《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有關規定,分別發給乙方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

          (一)乙方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收或免征個人所得稅,按廣州市地稅局穗地稅發[2000]246號文規定執行。

          (二)乙方屬試用期內或因乙方被作違紀辭退、除名、開除處理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的,甲方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和生活補助費。

          (三)合同期滿,甲方不與乙方續簽合同,甲方按規定支付乙方生活補助費。

          第二十九條 合同期滿,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不低于勞動合同終止前的標準下不愿與甲方續簽勞動合同的,甲方不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條 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雙方約定的其他可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在未經對方同意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方,應按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乙方獨自承擔的違約賠償損失的金額超過上年本人全部工資收入部分,可以減免。但屬培訓開發費、住房或保守甲方投資經營秘密方面的損失賠償除外。

          第七章 在職工資、保險、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條 甲方按照國家有關工資政策,制定本單位的保險福利制度,分配制度,確定工資形式和工資標準。執行廣州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必須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女員工生育保險等社會勞動保險基金。

          第三十三條 甲方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給予女員工“五期”(經期、孕期、產假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勞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計劃生育子女的勞保醫療待遇。

          第三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公負傷醫療期的保險福利待遇,按省(市)有關社會工傷保險規定執行;醫療期終結,經指定醫院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甲方按規定給予辦理提前退休;屬部門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費等,按不低于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乙方因公或非因公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一次性優撫金、供養直系親屬死亡補助費等,按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由社會勞動保險部門或甲方分別計發。

          第三十七條 此外,甲方還將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依法制定相應的職工保險福利待遇等制度配套執行。

          第八章 組織管理

          第三十八條 在甲方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中,乙方不愿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的,作辭職處理,不發生活補助費;甲方不愿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按省、市有關規定標準分別發給乙方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九條 乙方提出辭職,甲方應在30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乙方不負違約責任。乙方辭職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未與甲方取得一致意見的,或擅離職守、無故連續曠工超過15日被除名的,均應按勞動合同規定承擔約定責任,賠償甲方損失。

          第四十條 甲方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其中一份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統一管理,一份由乙方保存,合同期滿前或在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前,必須按甲方規定辦理會簽手續。如從事經濟或業務工作,必須辦理審計手續后,甲方才予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甲方經營班子成員勞動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根據國家及省交通集團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雙方履行勞動合同如發生爭議,應先協商解決;協商無效,首先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效再向甲方所在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于收到判決書15日內向甲方所在區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合同制職工所簽合同,存入乙方檔案。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實行全員合同制后,甲方還應按有關規定與工會簽訂集體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甲方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管理職責) 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合同文本)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

          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保守秘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20%-40%的工資收入作為的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合同中止)由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于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十七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 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九條(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于停工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第二十條(法律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條(制度管理)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并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第二十三條(操作實務)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1、訂立。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根據規定送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鑒證。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2、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并送達本人。

          3、續訂。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4、順延。勞動合同屆滿時,符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況進行書面記載。

          5、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二十四條(管理臺帳)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帳(總帳);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員工培訓記錄臺帳(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出勤統計臺帳(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況);

          5、員工醫療期管理臺帳(醫療項目,停工醫療時間);

          6、其他專項協議臺帳(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的專項或補充協議)。

          第二十五條(其他)

          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3、本制度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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