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風險,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特制定合同管理暫行辦法。
合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裝飾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公司及其所屬分公司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等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種協議。
公司其控股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不適用本辦法,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擔保合同按公司財務部門要求執行。
第三條 公司建立統一授權、分級管理、歸口把關、各負其責的合同管理體制。
第四條 公司對合同實行規范化、標準化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權限及管理機構
第五條 公司按照合同性質和標的額劃分合同管理權限,施行“誰訂立,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十條 公司各部門既是合同的承辦部門,又是合同的審查部門。按職責承辦本部門職責要求申報的項目合同,負責本部門合同項目的立項、組織談判、會簽審批和履行,履行下列職責:
1、根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合同管理相關規定并組織實施。
2、負責本部門職責分工范圍內的合同談判、擬定合同基本條款;如涉及公司內部多個部門,應事先進行內部協商,統一意見,確定牽頭部門主辦合同,其它部門給予積極配合。
3、全面準確的填寫合同條款,按公司規定組織合同評審,辦理合同送審、報批、蓋章及送交存檔手續(見附件一:合同審批會簽單)。
4、負責合同履行跟蹤,確保合同履約率,收集匯總合同相對方意見。
5、及時辦理合同變更、解除等手續,并報主管部門及分管副總審核、批準。
6、及時向合同管理部門報送合同正本及與合同有關的會議紀要、簽證、變更
等資料,并及時向法律合約部反應履約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法律問題。
7、參與本單位重要合同項目的法律論證、談判、合同文本起草;參與合同結算付款,監督、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8、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或訴訟等工作,負責提供有關的一切工作。
9、安排專人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做好本部門合同副本及有關文件的歸檔工作,建立本部門合同臺賬,負責本單位合同信息的匯總、編制、統計分析,并按規定向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報送材料。
10、及時向合同存檔部門辦理合同歸檔工作。
11、公司合同管理部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在公司授權范圍內其經營范圍內管理本辦法
第六條規定之外的.各類合同。
沒有辦理營業執照的公司直屬分支機構、臨時駐外機構等,可在公司進行專項授權的范圍內管理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
第八條 未經公司批準或授權,禁止任何所屬部門對外簽訂任何合同。
第九條 公司法律合約部是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1、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合同管理相關規定并組織實施。
2、負責本單位合同的法律審查、簽訂審批、合同爭議糾紛處理等事項;
3、負責制定和修改公司合同管理相關制度,并負責監督實施。
4、參與公司重大合同項目的談判、法律論證、文本起草和招投標工作。
5、對公司管理的合同進行法律審查,辦理授權手續,具有法律否決權。
6、組織審查各部門上報審批的合同,辦理會簽審批、授權手續。
7、參與合同結算價款審查,監督、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8、按照管理權限組織處理合同糾紛。
9、負責合同專用章管理、合同信息的匯總、編制、統計分析等合同基礎管理工作,并按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歸檔。
10、指導、檢查、監督、考核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合同管理工作。
11、制訂并推廣使用公司合同標準文本。
12、公司賦予的其它合同管理職責。
第三章 合同訂立
第十條 訂立合同應當按照立項、選商、談判、會簽審查、審批、簽字或授權簽字、蓋章的程序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程序訂立合同。對于大量發生的小額交易且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合同,或情勢緊急的項目合同,程序可以適當簡化。
第十一條 公司及所屬單位對外發生經濟往來,除即時清結外,必須事先訂立書面合同。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沒有訂立的,財務部門不予結算。
第十二條 訂立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做到合同主體、內容、形式合法。合同主體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法人單位(含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在合同管理權限內或公司授權范圍內以該法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禁止以其職能部門、分公司或負責人的名義訂立合同;
(二)已辦理營業執照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分公司),經公司授權的,可以該分支機構的名義訂立合同;
(三)未辦理營業執照的單位經公司授權以其所從屬的法人或已辦理營業登記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名義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 合同條款應當齊備、完整。合同當事人約定權利和義務,應當具體、明確,不得出現容易產生歧義或含混不清的條款。合同中的專門術語、專有詞匯應當設?疃x解釋。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報金(單價、總價、費用明細);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雙方權利和義務;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公司檔案管理要求的相關內容;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它條款。
第四章 合同立項、選商、談判
第十四條 簽訂合同的項目,應當列入公司計劃(如高層會決議、材料申購單等)或財務預算。未列入計劃和預算的合同項目,應按有關規定報批后由計劃和財務部門相應調整計劃和財務預算。
第十五條 工程施工類合同(含建筑總包、專業分包等)選擇相對人,按規定應當采取招標方式選擇合同相對人的,應當嚴格按照招投標的有關規定執行;邀請招標或發包人指定分包時,應基于公平公正原則,遵守法規行規簽訂合同。禁止公司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投標,暗示陪標或圍標,禁止暗箱操作、進行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采購類合同(含勞務、材料、機械設備等)選擇相對人,應當嚴格按照市場準入條件和規定,通過比選和競爭方式進行。按規定應當采取招標方式選擇合同相對人的,應當嚴格按照招投標的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干預選商活動,不得暗箱操作、收受商業賄賂。
第十六條 合同談判由合同承辦部門或單位負責牽頭組織,并要求合同相對人提供下列資料,查驗其真實性: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合格、并加蓋合同相對人印章的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合同相對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該自然人身份證的復印件。
(二)資質等級證書(如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資質證書)及涉及許可經營的許可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受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四)能夠證明其履約能力的有關資信資料。
(五)需要合同相對人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合同談判組織者要做好談判前的相關準備工作,一般應當邀請合同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審計部門的人員參加,按專業和職責分工歸口把關,初步議定合同內容、價款等目標值,確定談判的主談人和談判方案,并做好談判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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