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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同法的名詞解釋

        時間:2023-01-10 15:30:37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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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合同法的名詞解釋

          1、簡介

        關于合同法的名詞解釋

          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關于建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此類合同是產生債權的一種最為普遍和重要的根據,故又稱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規定的經濟合同,屬于債權合同的范圍。合同有時也泛指發生一定權利、義務的協議,故又稱契約。

          特征

          1、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即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將能夠發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于外部的行為)。

          2、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須達成協議,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3、合同系以發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

          4、合同是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范要求條件下而達成的協議,故應為合法行為。

          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生了權利、義務關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性質

          1、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2、合同是兩方或多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

          3.、合同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

          2、合同可撤銷

          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以下情況,合同可以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成立的合同;

          (二)顯失公平的合同;

          (三)因欺詐成立的合同;

          (四)因脅迫成立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3、合同無效

          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以下情況,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

          4、分類

          計劃合同與普通合同

          凡直接根據國家經濟計劃而簽訂的合同,稱為計劃合同。如企業法人根據國家計劃簽訂的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

          普通合同亦稱非計劃合同,不以國家計劃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間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計劃合同。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計劃合同日趨減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計劃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圍之內。

          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即締約雙方相互負擔義務,雙方的義務與權利相互關聯、互為因果的合同。如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委托合同(無償有償都是雙務)、保管合同(無償有償都是雙務)。

          單務合同指僅由當事人一方負擔義務,而他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唯一一個純粹的無償合同)、自然借款(無償有償都是單務)等合同為典型的單務合同。

          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為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取得權利需向對方償付一定代價的合同,如買賣、互易合同等。

          無償合同即當事人一方只取得權利而不償付代價的合同,故又稱恩惠合同,如贈與、使用合同等。

          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但有的單務合同也可為有償合同,如有息貸款合同。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為諾成合同。

          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實物給付,合同始能成立,為實踐合同,亦稱要物合同。

          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須依特定形式始為有效的,為要式合同;反之,為非要式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法人之間的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公民間房屋買賣合同除用書面形式訂立外,尚須在國家主管機關登記過戶。

          主合同與從合同

          凡不依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能獨立成立的合同,稱為主合同。凡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稱為從合同。例如債權合同為主合同,保證該合同債務之履行的保證合同為從合同。從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故主合同消滅時,從合同原則上亦隨之消滅。反之,從合同的消滅,并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

          本約與預約

          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協議為預約。嗣后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為本約,即本合同。凡訂有預約的,即負有訂立本合同的義務,違背預約而使對方遭受損失時亦應負民事責任。

          當事人與第三人利益

          根據訂立的合同是為誰的利益,可將合同分為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僅訂約當事人享有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

          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訂約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使其獲得利益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締約人,也不通過代理人參加訂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權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如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

          定式合同

          定式合同,又稱定型化合同、標準合同,是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當事人要么整體上接受合同條件,要么不訂立合同。

          5、簽訂

          要約

          為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提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在要約里,要約人除表示欲簽訂合同的愿望外,還必須明確提出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基本條款。要約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要約人可以規定要約承諾期限,即要約的有效期限。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即有與接受要約者訂立合同的義務;出賣特定物的要約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樣的要約或訂立同樣的合同。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時間確定。對于超過承諾期限或已被撤銷的要約,要約人則不受其拘束。

          承諾

          為當事人一方對他方提出的要約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約的一方稱要約受領人,或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承諾,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約人就要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對要約內容的擴張、限制或變更的承諾,一般可視為拒絕要約而為新的要約,對方承諾新要約,合同即成立。

          6、簽訂形式

          綜述

          即合同雙方當事人關于建立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中國的合同形式有口頭合同、書面合同和經公證、鑒證或審核批準的書面合同等。

          口頭合同

          是以口頭的(包括電話等)意思表示方式而建立的合同。但發生糾紛時,難以舉證和分清責任。不少國家對于責任重大的或一定金額以上的合同,限制使用口頭形式。

          書面合同

          即以文字的意思表示方式(包括書信、電報、契券等)而訂立的合同,或者把口頭的協議作成書契、備忘錄等。書面形式有利于分清是非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中國法律要求法人之間的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以書面形式簽訂。其他國家也有適用書面合同的規定。

          經公證或審批的合同

          合同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合同當事人的申請,對合同的真實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證明。經公證的合同,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可作為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的根據。對于依法或依約定須經公證的合同,不經公證則合同無效。

          合同鑒證是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國家經濟主管部門,應合同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進行的鑒證。鑒證機關認為合同內容有修改的必要時,有權要求當事人雙方予以改正。鑒證機關還有監督合同履行的權利,故鑒證具有行政監督的特點。中國合同鑒證除部門或地方性法規有明確規定的以外,一般由當事人自愿決定是否鑒證。

          合同的審核批準,指按照國家法律或主管機關的規定,某類合同或一定金額以上的合同,必須經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的審核批準時,這類合同非經上述單位審核批準不能生效。例如,對外貿易合同即應依法進行審批程序。

          7、變更解除

          概述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即對已經成立的合同內容的部分修改、補充或全部取消。合同一方因故需要修改、補充合同某些條款或解除合同關系時,必須征得對方同意。亦即以雙方達成的新協議,變更或解除原來的舊協議。變更、解除合同的新協議,仍按原合同的形式辦理。

          解除

          在法律或合同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如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故合同可由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而消滅!吨腥A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如由于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被修改或取消,由于行政命令企業必須關閉、停產或轉產,由于不可抗力以及由于一方違約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已無必要時,允許當事人一方及時通知他方變更或解除合同。

          8、立法歷程

          立法

          我國合同制度的立法,經歷了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但是,特別應當指出的是,在改革開放以來,為適應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需要,我國陸續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也對合同制度作了大量規定,對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加大對外開放力度后,這三部合同法的計劃經濟色彩已顯現出來,同時,由于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弊端和沖突,顯然已經不能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意義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切實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我國于1999年頒布和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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