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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同法精細講義

        時間:2024-05-12 21:59:44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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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精細講義

          我今天和大家一起來學習一下合同法的有關內容。

        合同法精細講義

          合同關系滲透在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說,買東西,與賣方就構成了買賣合同關系,將房屋出租,與租房戶構成了租賃合同關系,坐公共汽車,與公交公司構成了運輸合同關系,借錢給別人或者向別人借錢,則構成了借款合同,到停車場停車,則構成了保管合同關系等等。調整合同關系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它于1999年3月15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有428條。分為總則、分則和附則三部分,今天我著重講的是總則的部分,因為總則部分在一部法律當中是最重要的,全面地了解了總則部分,對我們去了解分則是至關重要,并且了解了總則我們再去學分則也就容易了。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分則部分它比較具體,有些非常技術化,專業性比較強,在這里講也有困難,而大家在基層工作,只要初步的掌握合同法的一些概念、原則,會訂立一些相對簡單的合同、協議就可以了,遇到專業性強的,可以再請教相關部門,而且現在網絡很發達,各村基本上都有電腦可以上網了,一旦碰著啥問題,或者說要簽訂啥合同,上網一查就可以了,各種合同的樣本都有的。在這里不需要具體到講一份合同怎么簽訂,但是一些必要的原則我們還是要掌握的。如果最起碼的知識沒有掌握,簽訂出來的合同的效力可能很成問題,所以今天和大家一起重點學習下合同法的原則,合同的效力,合同的違約責任等。

          一般講師講課都要講到一部法律的立法的過程、立法理由和立法指導思想等等,說實話,我的理論水平沒有到那個高度,所以我只是挑認為作為基層干部應該掌握的一些合同法的基本的內容,和大家一起來探討。 

               《合同法》第一條是立法的目的,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了合同法的調整范圍。第二條規定:本法所說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二條不展開來講了,相信大家都能理解的。

          《合同法》第三條至第八條規定了相關的原則,即平等、自愿原則;公平、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則。我們要吃透這些原則的意義,對我們簽訂合同有指導作用,如果簽訂的合同違背了以上任何一條原則,則合同條款簽訂的無論多完善,也是欠缺的。

               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這里的平等,包括了二層含義:

                1、合同關系上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是平等的,在一個合同當中,當事人之間關系要求平等。不是講的合同當事人與其他人的關系,不是講這個當事人在社會上生活中平等不平等。社會生活中的一些當事人,他在社會生活中,例如在政治領域很可能是不平等的?伤坏┘尤肓艘粋合同關系,作為合同當事人之一,他和對方就是平等的。因此,這個第三條所說的平等是指合同關系中當事人之間的平等。不是講這個當事人在其他的社會關系中平等不平等,不允許混淆。比如說,你市委書記、省委書記權力再大,如果到商場買東西的話,與商場之間的關系就是平等的關系,發生的關系就是買賣關系,受合同法的約束,一旦違約的話,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

                2、平等原則所說的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不是其他的平等,不是說合同當事人的經濟實力平等。就是說在談判的時候、簽定合同、履行合同時候你應該和對方平起平坐,共同地協商,你不能夠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在這樣的關系當中,你不能夠強迫對方接受什么不公平的條款。要跟對方協商,雙方達成協議,雙方正式地意思表示,然后才能成立合同。因此這里所說的僅僅是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地位平等的含義就是說,你要平等相待,你不能夠強迫對方,不能夠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就是我們過去所說的什么霸王合同\等等。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自愿原則是合同法的一個重要的基本原則,我們寫協議時經常有這樣一句話,經雙方自愿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這個自愿協商,就是體現了自愿原則:第一、訂不訂合同是自愿的,當事人依自己的意愿自主決定是否簽訂合同,第二與誰訂合同自愿,在簽訂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第三、合同內容在當事人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第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變更有關內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當然,自愿也不是絕對的,不是想怎么樣就怎么樣,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比如,你和對方簽訂了一份買賣人口的合同,那你簽訂的合同條款無論有多完善,但是大前提錯誤了,違法了,肯定就是無效的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

               公平正義是合同法所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第一、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要心懷善意,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欺詐,不得假借方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在合同系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而成立,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思并遭受損失時,合同法可以直接規定合同無效,也可以允許當事人依法撤銷或者變更合同。這就涉及到了合同的效力問題,如果違背公平原則或其他的原則,合同則變成了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如在買賣合同中,買賣物意外毀損或滅失,就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合同各方當事人的負擔比例。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一般訂立合同,為了約束雙方當事人,使其能很好的履行合同,都會約定違約責任。但是這個違約責任的約定也要公平,如果違反公平原則的話,這個違約責任就當然無效。違約責任的約定對整個合同的履行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呆會再講。

          《合同法》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后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守信,相互協作,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誠實信用原則具體包括:第一,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應如實向對方陳述商品的瑕疵、質量情況,同時應如實向對方陳述一些重要情況,如財產情況、履行能力等,總之要忠于事實真相,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比如現在二手車交易蠻多的,一般買車的人絕對不會去買一輛撞死過人的車,如果賣車方故意隱瞞了車子撞死過人這一事實,將按市場價將車子賣給了對方,這個賣車人就是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買方曉得車子撞死過人這一事實后,可以請求撤銷此買賣,除非買車人為了貪便宜,在知曉撞死人這一事實后仍然購買。第二,在履行合同義務時,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及時通知、協助、提供必要的條件、防止損失擴大、保密等義務。第三,合同終止后,盡管雙方當事人不再承擔合同義務,但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也稱之為后合同義務。比如說,在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我們可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來進行解釋。法院、仲裁機構在審理、仲裁合同糾紛案件,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時,可以按照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審理和仲裁。舉個例子,一個債務人欠了很多債權人的債,已經資不抵債,其中有個債權人原來和債務人是要好的朋友,這個債務人就和這個債權人簽訂了一份抵押協議,用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先償還給朋友,其他債權人知道后當然是不允許的,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抵押協議無效。法院受理后,當然是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認定該抵押協議無效。因為該協議當事人為了保證自己的債權受清償,所訂協議犧牲和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違背了誠實商人的道德標準,所以確定該協議無效。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一般來講,合同的訂立與合同的履行,屬于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主要涉及當事人的利益,只要當事人的意思不與強制性規范、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相抵觸,就承認合同的法律效力,國家及法律盡可能地尊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一般不予干預,由當事人自主約定,采取自愿原則也不是絕對的,合同當事人的意思應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表示,不是想怎么樣就怎么樣。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對于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國家應當予以干預。至于哪些要干預,怎么干預,都要依法進行,由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因此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則,自愿不是絕對的、無限制的,是在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的自愿。比如說,現在比較流行的買賣宅基地,因為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只供農村居民建造房屋使用,是不能買賣的,雖然買賣雙方是自愿轉讓宅基地,但由于違反法律規定,因此這種買賣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買方買了宅基地也辦不到屬于自己的產權證。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自愿原則,訂不訂合同,與誰訂合同,合同的內容如何等,由當事人自愿約定。但是,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對當事人就具有了法律約束力。所謂法律約束力,就是說,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就要承擔違約責任。當然也不是說合同訂立后就不能解除合同,但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要取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即當事人協商一致。第二,當事人一方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要依照法律的規定。

          本條第2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所謂受法律保護,就是說,如果一方當事人未取得對方當事人同意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從而使對方當事人的權益受到損害,受損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維護自己的權益時,法院就要依法維護,對于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強制其履行合同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逗贤ā返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下面詳細講一講總則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這個主要是講了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問題,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相應的要件,首要的前提就是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問題,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但不是所有的公民都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受其年齡和智力狀態等因素的限制。任何合同都是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基礎,并且以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為目的,因此,行為人必須具備正確理解自己的行為性質和后果、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的能力,也就是說必須具備與訂立某項合同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我國民法通則將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種: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第一、 18周歲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二、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前者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后者可以進行與其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第三、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二款,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在現實生活和活動中,除了合同當事人自己訂立合同的以外,還有不少是委托代理人來訂立合同的,有的是由于地點或健康等原因,有的是因為需要由具有法律、業務等方面專業知識的人去訂立,往往就由委托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都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理主要是針對剛才提到的被代理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些人的監護人是當然的法定代理人。因此,一旦這些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給別人造成了傷害,他們自身沒有能力來承擔賠償責任,就只能由監護人來承擔賠償責任了。

          所以,在簽訂一份合同或協議之前,首先要審查清楚是否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如果是與代理人訂立合同,要了解是否有委托書及委托代理的事項、權限等。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這個大家都能理解的,所謂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以口頭約定而不是以書面文字表述協議內容的方式訂立合同?陬^形式比較簡便、迅速,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采用。如商店里去買東西,一般不會簽訂什么協議,都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陬^形式的缺點則是在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是非和責任,所以,對于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和標的數額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這種形式。我也不主張大家在日常工作中采用這種口頭形式,為了謹慎起見,還是采用書面形式的好。因為一般村民都是發生了糾紛才找到村委的,如果村委幫他們協調,當時口頭講好了,但是有的人回家想了一晚上,往往會變卦,到時情況就說不清楚,給工作帶來被動。

          所謂書面形式,是當事人以文字表示協議內容的合同形式。書面形式訂立時可能感覺有點麻煩,不如口頭協議容易,但發生糾紛時有據可查,容易分清責任,便于糾紛的處理。

          所謂其他形式,一般是指推定形式。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如當事人未用語言、文字表達其意思表示,僅用行為向對方發出要約,對方接受該要約,以做出一定的或指定的行為作為承諾的,推定為合同成立。比如,商店里安裝有自動售貨機,顧客只要將規定的貨幣投入機器內,買賣合同即成立。

          要約和承諾是訂立合同的具體方式,訂立合同的方式有許多,有的是通過口頭協商談判,有的是通過書面往來進行協商談判,有的是采取拍賣、投標等方式。但是,不論采取什么具體方式,都必然要經過兩個步驟,就是要約和承諾,這是合同訂立的基本原則,也是國際上訂立合同的一般作法。

          要約和承諾是合同法的一個重要內容,按理應該重點討論,但我認為作為我們日常應用的話,一般性簽訂合同都是當面經過反復協商的,不可能是區分哪句話是要約、哪句話是承諾,反復協商的過程,就是要約和承諾的過程,

               《合同法》第十三條和三十一條規定了要約和承諾的相關內容。我只是簡單介紹一下要約和承諾的概念及相關內容。

               什么是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發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為相對人或受要約人,相對人或受要約人一旦作出承諾,合同就成立了。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通俗點說,就是我現在開出這個條件,你接不接受,接受的話,合同就成立了,如果不接受,但又有商量的余地,則反要約,就買賣關系來說,我現在有一幢房子,我準備賣三十萬,并開出了一些條件,你正在準備買房子,而且認為我開出的這個條件還可以,雙方見面商量了下,沒有絲毫的討價還價,就簽訂了買賣合同。我開出了這些條件,向特定的人發出了要約,別人前來作出了買房的承諾,一個合同就算完成了。但如果認為三十萬太高了,還價28萬,這個還價的過程,就是向我重新發出了一個要約,我要作出承諾,同意以28萬的價格賣房,合同才能簽訂。如果不同意28萬,愿意以29萬成交,則又是向對方發出了新的要約,對方同意即承諾的話,合同簽訂,總之,反復協商的過程,就是不斷的要約和承諾的過程。

          下面講一下合同內容的基本要素。

               《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這里用的是一般包括,而沒有用應當包括或應當具備。避免把這8個條款當作必要條款、主要條款。法律上的必要條款、主要條款有特殊的含義,它是決定合同成立的。與此相對應的是一般條款,一般條款缺少了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在制定法律的時候考慮到這里的8個條款不都是必要條款。例如第8項,當事人不約定解決爭議的方法這有什么妨礙呢?我們的法院當然可以受理,通過訴訟來解決它,這是最常用的方法。即使第7項當事人不約定違約責任也沒有關系,本法違約責任專設一章。甚至就是第6、第5、第4這3項在某個合同中缺少了可能也不影響合同的成立,沒有履行期限,沒有地點和方式,可以通過合同的性質、種類、交易習慣來決定;沒有規定價款也不要緊,當事人可以在事后履行的時候來協商,協商不成法官可以說我們以市場價格來認定;即使沒有約定質量,我們可以通過國家標準、部頒標準、行業標準,實在不行還有企業標準都可以解決質量問題。從4一直到8,這些條款缺少了都是可以補救的,可以通過其他的方法來確定。惟獨前面的3項是主要條款,缺少了任何一項合同都不能成立。也就是說,不是每個合同都必須具備本條所列有關合同內容的條款,才算成立,但是,如果連基本條款如標的、數量等都沒有協商一致,合同當然不能成立。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前面已經講過了,簽訂合同時,首先要審核一下當事人的主體資格。當事人如果是單位的話,則要寫明單位的全稱,這個全稱要和營業執照上的相符,一字都不能差,寫明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私營企業的話寫明業主是誰。是個人的話要審核身份證明,寫清楚個人資料,性別、年齡、身份證號、家庭住址等。以后如果發生糾紛走訴訟途徑的話,這些個人資料法院都要的,如果只寫了一個姓名的話,時間久了資料很難弄得清楚,到時又要麻煩。

                (2)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合同標的是多種多樣的,一般地有四類:一是有形財產,指導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貨幣和有價證券等;二是無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勞務,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行為,委托中的代理、行紀、居間行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無形物。說白一點,就是你為什么要簽訂合同,就什么東西進行協商,這就是合同的標的,比如買賣合同的話,你買賣的是什么東西,建筑合同的話,你要建的是什么東西。 

                (3)數量。標的的數量要確切,包括選擇雙方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確定雙方認可的計量方法等。

           (4)質量。標的的質量要詳細具體,包括技術指標、質量要求、規格、性質、款式、標準等。 

                (5)價款或報酬。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報酬是獲得服務所應支付的代價。這是有償合同的一個重要問題。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直接關系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履行期限可以規定為即時履行,也可以規定為定時履行,還可以規定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履行地點是確定驗收地點的依據,是確定運輸費用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受的依據;發生糾紛時,還是確定訴訟管轄的依據之一,因而應為主要條款。合同應寫明。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期分批交付,是交付實物還是交付標的物的所有權憑證等等。 

                (7)違約責任。違約責任設定得完善與否直接影響著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主被動地位。違約責任應該充分預見各種可能的事件,并對后果予以規定。關于違約責任,合同法單獨設立一章節進行規定,可見其重要性,下面再講。

          下面講一下《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44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在這里需要注意,合同的生效須具備兩大要件,一是合同成立,二是合同依法成立。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要件:1,訂約主體必須存在至少雙方當事人,這個是很好理解的,一份合同的簽訂當然必須有兩方,三方甚至多方當事人的參加。2,當事人對合同內容協商一致。即對標的、數量、質量、價款、酬金、履行期限、地點、方式、違約責任等合同的條款達成一致意見。3,合同的成立應經過要約和承諾階段。要約和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還有一點需要注意,合同的成立,應當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的,則一定要訂立書面合同,比如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房地產的轉讓,保證人與債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等,法律規定須要采用書面形式的,必須訂立書面合同。

          合同成立以后,是不是就算生效了呢,不一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也可以稱為合法要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標準。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一基本規定同樣適用于合同制度,就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生效也必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1、行為人必須具有與訂立合同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規定有三種,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2、行為人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真實。所謂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將其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意思表求于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生效的重要構成要件。因為合同本質上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意,這種合意能否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很重要一點是取決于合意的意思表示是否同行為人的真實意思相符合。如果行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與其真實意思不相符合,則其訂立的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即不能生效。3、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同不違反法律,是指合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謂強制性規定,是指當事人必須遵守,不得通過協商加以改變的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為無效合同。比如說,高利率的借貨關系,借款人承諾給予出借人高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很多的利息,到時候借款人付不出利息了,出借人向法院主張權利,雖然當時約定的利息確實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是由于違反了有關金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也是無效的,對違法者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因為其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比如上世紀九十年代初,無錫的鄧斌曾名噪一時,以60%的年息吸收了高達32億元人民幣的資金,,全靠拆東墻補西墻來支付利息,到后來的結局可想而知,借她錢的人大都血本無歸,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的部分違法無效。鄧斌所支的利息遠遠超出了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嚴重擾亂了當時的市場經營秩序,下場可想而知。

          在合同效力方面,有這樣幾種類型,一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二是可撤銷的合同,三是無效合同。 

               (一)先講效力待定的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的合同,有權人在一定期間內不予追認,合同便歸于無效。 效力待定合同包括: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這里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除純獲利益的合同、日常生活和學習所必需的合同、處分自有財產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許可為獨立營業以外,其他合同均不許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訂立,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訂立。一旦獨立訂立,就須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否則,不生效力。比如說,十二三歲的小孩子到商店去買點學習用品,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健康的時候購買一些日常生活用品等,這些行為是與他的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我們不能機械的認為他們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的行為是無效的。如果十二三歲的小孩子把家里價值三千塊的一臺彩電賣給了鄰居,只賣了五百塊,這就成問題了,如果小孩子的父母或是法定代理人知道這個事情后,認為算了,則視為認可了這個買賣關系,如果知道這個事情后一定要追回電視機,那買賣關系就不成立,這個鄰居只能把電視機還回來。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包括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比如農村里經常會碰到這樣的事情,老子和鄰居有了糾紛,兒子出面來調解,這不是不可以,但是事情協商好后,協議書上的簽字還是要老子來簽,除非老子出具授權委托書,表明一切事宜全部委托兒子處理,有了這張委托書,我們就可以和兒子辦手續,如果缺了這個程序,到時候事情有可能會起變化,老子隔幾日可能又要鬧,說沒有經過自己同意的事情不算,要推翻重來。

          超越代理權很好理解,本來委托你處理的事這件事,結果這件事處理了,那件事也要想處理,那是不行的。 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是指行為人原有代理權,但是該代理權已經終止,而仍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

         。3)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等。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這里的處分包括財產的轉讓、贈與、在財產上設定抵押權等。處分財產只能由享有處分權的人行使,也就是財產的所有權人實施。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則構成對他人財產權的侵害。比如我將一輛摩托車借你使用,你去擅自將摩托車賣給了別人,這種行為就是無權處分行為。這種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我認可了這種買賣行為,即予以了追認,同意你處分自己的財產,則合同有效,如不追認,則合同無效,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無效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只能向無權處分人主張侵權責任或返還不當得利的責任。還有種情況是當時沒有處分權,事后取得了處分權。則合同有效。 

               (二)可撤銷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是指存在可撤銷原因的合同。所謂撤銷,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消滅。 可撤銷的合同有以下幾種:

          1、欺詐。合同法第6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顯然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睒嫵善墼p需要同時具備以下要件:(1)欺詐方主觀上有欺詐的故意,(2)欺詐方實施了欺詐的行為,(3)受欺詐的一方因欺詐而陷入錯誤,即欺詐的意思表示與對方當事人發生錯誤認識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4)欺詐的一方因錯誤認識而作出了意思表示。即受欺詐的一方基于錯誤認識作出了意思表示并簽訂了合同。

          2、脅迫。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是指以將要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產生恐懼并因此而訂立合同。當然,“將要發生的損害”必須是受脅迫者相信能夠發生的,并足以使受脅迫者感到恐懼、害怕的損害,才可以構成脅迫。以直接施加損害相威脅,是指脅迫者通過實施某種不法行為,使對方當事人陷于恐懼,被迫與其訂立合同。如脅迫對對方當事人施行暴力、揭露其隱私、損毀其名譽等等。上次辦公室來了對愁眉苦臉的夫妻,女的是打掃衛生的,騎三輪車撞了個外地人,跌斷了骨頭,后來外地人要他賠償二萬多塊錢,來我們這前二天已經寫了欠條給他,說是同意付款。既然紙條都寫了,還到司法上來干什么,他說是幾個人逼他寫的,不寫的話怕以后被暗損,外地人的親戚都在這里。很明顯,這個行為應該屬于脅迫行為了,違背了他們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可以拒絕支付,所以建議他們先報警,有個被脅迫的證據,到時上法庭也有個依據,但兩個人左思右想,說是回去再商量商量,后來也沒有來反映情況了,估計是老老實實付款了。像這種合同行為,就是屬于可撤銷的合同,他們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但是自己放棄的話是沒有辦法了。脅迫的構成必須同時具備以下要件:(1)脅迫者有脅迫的故意。外地人為了多討到鈔票,揚言如不肯寫欠條就要怎么樣怎么樣的。(2)脅迫者實施了脅迫的行為。堵住本地人不讓他們離開。(3)、受脅迫者因脅迫而訂立了合同。本地人吃不住他們的陣式,害怕以后遭暗算。(4)脅迫行為是非法的。

          3、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所謂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理或者緊迫需要,強迫他人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而訂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9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同樣,要構成乘人之危必須具備以下要件:(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即明知而故意實施乘人之危強迫他人訂立合同的行為。(2)行為人實施了乘對方危難或者急迫之際強迫對方訂立合同的行為。比如說,出租車司機乘危重病人急需租車之機,強行提高十倍車價,就是乘人之危的行為。(3)受害人出于危難或者急迫而訂立了合同。(4)不法行為人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同時,嚴重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利益。

          因一方當事人是采取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從而使對方當事人在違背其真實的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所以法律規定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裁決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應當指出的是,對于這類合同,只有受損害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而實施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一方當事人則無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而且,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主張變更合同內容,而未主張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合同。也就是說,是否提出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的主張,是主張變更合同內容還是主張撤銷合同,都由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決定。

          4、因重大誤解訂立的。所謂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因自己的過錯而對合同的內容發生誤解,導致了合同的訂立,并且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既可以是單方發生誤解,也可能是雙方都發生了誤解。

          構成重大誤解,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必須是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表意人作出了意思表示,并且表意人的錯誤認識與其作出的意思表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2)必須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等發生了重大誤解。因為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的情況下,才構成“重大”,才可能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可能使誤解一方的訂約目的不能達到。(3)誤解是誤解一方的非故意行為。如果表意人明知自己對合同內容發生誤解,而仍然與對方訂立合同,說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產生的效果,這種情況下,表意人事后不得以重大誤解而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4)誤解一方遭受較大損失。因而法律賦予當事人人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利。

          重大誤解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1)對合同的性質發生誤解。比如誤將買賣作為贈與,這一誤解使得當事人將承擔完全不同的權利和義務,也違背了當事人的訂約目的。(2)對對方當事人發生誤解。比如在加工承攬、演出、委托等合同中,對對方當事人發生誤解,則可構成重大誤解。(3)對標的物質量發生誤解。如誤將文物復制品當作真品購買。(4)對標的物品種發生誤解。如誤將文物復制品當作真品購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圈套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對于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變更或者撤銷。

          5、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1)顯失公平的客觀要件,是指當事人在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失衡或稱利益不平衡。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經濟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損失,另一方卻承擔極少的義務而享受更多的權利,獲得較大的利益。而且,這種失衡或者不平衡是在合同訂立時已經存在的。比如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可見,如果超出這個限度,即可以認為構成利益不平衡,當事人可以以顯失公平為由,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再比如,雙方合伙做生意,投資各占50%,但利潤分配時,一方只能分配到5%,則明顯是顯失公平。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2)顯失公平的主觀要件,是指一方具有利用其優勢或者利用對方輕率、無經驗等而與對方訂立顯失公平的合同的故意。所謂利用優勢,是指一方利用經濟上的強大實力和優越地位,而使對方難以拒絕對其明顯不利的合同條件。例如一些企業利用其優勢制訂了不公平的標準合同條款,迫使消費者予以接受(合同所涉及的是消費者生活必需的產品或者服務)。所謂無經驗驗,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經驗或者交易經驗。所謂輕率,是指在訂約時疏忽、不細心。對于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輕率的情況,受害方應當舉證證明對方有“利用”的故意和行為,而不能僅證明自己在訂約時無經驗或者輕率,就以顯失公平為由,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才能構成顯失公平。

          合同法第55條規定了撤銷權消滅的情形:第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權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第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設立了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的主張自己的權利,因為如果撤銷權人長期不行使其撤銷權,則會使一些合同的效力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況,不利于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超過了一年的時效,再起訴到法院也沒有用了。

         。ㄈo效合同。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共利益,而被確認為無效。

          合同是當事人自愿訂立的,但是如果其訂立的合同危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則是國家法律所不允許的,國家要主動干預。

               無效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幾方面:

               (1)無效合同都具有違法性。所謂違法性,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無效合同的違法性表明其根本不符合國家意思,因此,對這類合同應實行國家干預。

               (2)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所謂不得履行性,是指當事人在訂立了無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據合同實際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3)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由于無效合同本質上是違法的,因此,合同一旦被確認為無效,就將產生溯及力,使合同從訂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4)無效合同當然無效。由于無效合同的違法性,因此無效合同無須經當事人主張無效,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審查、確認合同無效。有關國家行政機關亦可對一些無效合同予以查處,追究無效合同有關當事人的行政責任。

               合同無效有下列五種情形:

         。1)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欺詐、脅迫不損害國家利益的,當事人可以選擇撤銷或者繼續履行,但是一旦損害到國家利益,合同當然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惡意串通是指雙方當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合謀訂立某種合同,造成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損害。比如,某國有企業采購員,收受了對方的高額

          賄賂后,與對方惡意串通,訂立了買賣合同,結果買回了質次價高的商品,甚至是劣品、廢品。這樣的買賣合同即是無效合同,因為買賣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了國家的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比較常見的一種形式就是逃避債務。債務人通過贈與行為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即為了逃避債務而與他人訂立贈與合同,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這種贈與合同從表面上看是合法的,但是因贈與人是以贈與合同為手段,以期達到逃避債務這一非法目的,從而損害了第三人(即贈與人的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應該認定該贈與合同無效。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在民法上又稱為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原則對于維護國家和社會的一般利益及社會道德觀念具有重要價值,并被稱為現代民法至高無上的基本原則。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違法的合同無效,這里的法,范圍界定在“法律、行政法規”,而不包括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也就是說,違反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合同,不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第四章是關于合同履行的規定。合同訂立后能否很好履行,關于到合同目的能否實現,關系到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護,關系到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本章共17條,對合同履行的原則、合同約定不明時如何履行、同時履行抗辯、后履行抗辯、不安抗辯、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合同一方當事人發生變化如何履行等內容,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

          剛才提到的一些內容可能大家聽來一頭霧水,我要講的話也比較吃力,不是一時三刻講的明白的,作為我們基層干部來說,只要知道合同簽訂后,就必須嚴格的執行合同條款就可以了。我簡單的介紹一下相關的情況。

              合同履行的原則,有全面履行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仍不能確定的,合同法第62條又作出了規定: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接下來簡單介紹一下什么叫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不安抗辯權。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抗辯權,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或稱否認對方的權利主張的權利,通俗點講,合同簽訂后,按照約定,你有權要求我做什么事,但是由于出現了某種情況,我有權拒絕履行義務。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對方未履行之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所謂的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合同每一方當事人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當事人享有債權是以同時負擔債務為對價,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即為對方當事人所負擔的義務。比如說買賣合同中,我向你買了一輛汽車,約定好幾時幾日付款,但是到時候,汽車商要求你先付清款,他在幾日后再交付汽車。這時候你就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付款。再比如,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并負責修繕房屋的義務,與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是租賃合同的主要義務。出租人與承租人所負的任務之間具有對價關系。如果出租人在交付房屋后,不履行修繕房屋的義務,承租人有權拒絕支付租金。這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體現。

          所謂后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訂立后,如果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后履行一方當事人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比如說,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一份服裝購銷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服裝,甲公司在6月底前先支付服裝價款10萬元,乙公司在10月底前向甲公司提供服裝,并就服裝的質量、款式、規格以及交貨地點和方式等合同內容作了約定。合同訂立并生效后,甲公司未在6月份之前支付乙公司10萬元服裝價款,11月份,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服裝。在本案中,甲公司是先履行一方,乙公司是后履行一方。甲公司應當先履行其支付價款的義務,由于未按期履行自己的義務,所以乙公司有權拒絕甲公司要求自己履行提供服裝義務的請求。這種情況下,乙公司拒絕提供服裝,是行使后履行抗辯權的行為,因而不構成違約。

          所謂不安抗辯權,是指在后履行一方財產狀況明顯惡化,出現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先履行一方可以主張不安抗辯,而在對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拒絕自己債務的履行。比如說,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皮鞋購銷合同,約定甲公司于5月底前向乙公司支付鞋款60萬元,8月底前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5000雙皮鞋,但是很不巧,五月份乙公司發生了一場火災,廠房、設備基本燒光了,到5月底,乙公司根據合同約定,要求甲公司支付價款60萬元。本案中,甲公司是先履行義務一方,但是由于有甲公司確有證據證明乙公司發生了嚴重火災,肯絕大部分廠房、設備、原料等被燒毀了,喪失了按合同約定提供皮鞋的能力,因此,甲公司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自己的義務,拒絕付款。合同法第68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里需要的是,應該要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喪失了履行能力,否則,如果合同簽訂后想反悔,動不動就抬出不安抗辯權來,一則損害了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權益,也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還有要說明的是,如果對方提供了擔保的話,甲公司必須按約履行。

          合同法第五章是關于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變更,是在保持原合同關系的基礎上,使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本章共14條,對合同的變更、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以及合同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分別作了規定。

          我們知道,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比如說變更內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記項目、稅務登記項目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合同的某些內容加以修改或者補充,而不是對原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比如標的物數量的增減、價款的調整以及交貨地點、時間、結算方式的改變等等,都是合同內容的變更。如果合同內容已經全部發生變化,實際上就是產生了一個新的合同,而不是變更原合同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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