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利息在買賣合同糾紛中的適用
一份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在實際履行中通常會出現,買方逾期不付貨款或賣方多預收了買方的貨款在合同履行完畢后,逾期不予退還的情形,此時,無論是買方逾期不付貨款還是賣方不予退還預收款,均屬于違約行為。但雙方未約定有關逾期付款或逾期不予退還預收款的違約金的條款,此時,該部分利息該如何主張?
一、實踐中常見做法
守約方可以主張逾期付款利息,但利息自雙方最后一筆交易完成之日起算或者往來賬目核對確認結余款之日或者自付款逾期之日起算,計算至貨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只要逾期付款的違約行為一直存在,就應當計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照利隨本清的原則加以兌現。
二、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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