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購銷合同
購銷合同對于很多交易是非常重要的合同之一。以下是銀行購銷合同范本,僅供參考。
銀行購銷合同【一】
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請借款,乙方經審查并根據__________同意發放貸款。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遵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
甲方向乙方貸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將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條 貸款利率和利息
貸款利率按________息________計算,按________結息。
貸款利息自貸款轉存到甲方指定的賬戶之日起計算。在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利率調整,按人民銀行規定調整。
第五條 用款計劃
甲方的分次用款計劃為: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
第六條 提款方式
甲方借款采取___________(直接提款/專項提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用款計劃轉入_____________單位在乙方開立的存款賬戶內。
第七條 還款方式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采用_________(月均還款法/累進還款法)歸還。
累進還款法_____________(逐年/每隔_____年)按_____________%遞增還款額。
第八條 還款計劃
甲方從支用信用款的次月開始,按月償還貸款本息。還本付息日期定為每月_______日至________日。
采用月均還款法,每月歸還貸款本息__________元
采用累進還款法,甲方分次歸還貸款本息為: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
第九條 貸款的償還
甲方保證按本合同第八條確定的還款計劃歸還借款本息,并于每月還本付息日前將應還款額存入在乙方開立的存款賬戶內,委托乙方代扣。
甲方如提前一次歸還全部貸款本息,應在還款日前___________個營業日內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不再調整。甲方最后一次歸還的貸款本金部分,乙方按其實際使用期限相應的借款利率計收利息。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需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個月通知合同的其他有關當事人。未達成協議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借款擔保
對于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全部債務以______________作為抵押物或(和)以______________作為質物提供擔;(并)由_______作為甲方保證人承擔全額連帶責任保證,并另行簽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或(和)《保證合同》作為全合同的從合同。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2.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和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本息;
3.甲方必須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不得將貸款挪作他用;
4.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關經濟收入的證明;
5.乙方有權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
6.乙方應按合同規定期限及時發放貸款。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權對違約使用部分在違約使用期間按__________計收利息;
2.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歸還全部貸款本息或連續二期以上未按合同約定的分次還款計劃償清的貸款為逾期貸款,乙方有權對逾期貸款在逾期期間按__________計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停止發放尚未劃付的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或處置抵押物(質物)
3.1 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
3.2 甲方拒絕或阻撓乙方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3 甲方向乙方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
3.4 甲方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乙方權益的合同和協議;
3.5 設有第三方保證或(和)抵押(質押)的借款合同,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或(和)抵押人(出質人)違反抵押合同(質押合同),或抵押物(質物)因意外毀損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項下的本息時,甲方無法落實符合乙方要求的新保證或(和)新抵押(質押);
3.6 甲方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4.乙方未按合同規定及時發放貸款,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影響天數和數額,每天付給甲方萬分之_____________的違約金。
第十四條 本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在協商和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雙方仍須履行。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同意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規章執行。
第十七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至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完畢后終止。
第十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有保證人或(和)抵押人(出質人)的,提供保證人或(和)抵押人(質押人)一份;副本__________份。
甲方:(簽字、蓋章) 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或授權代理人)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
銀行購銷合同【二】
編號:( )年 字第 號
動產所有權人及出質人:
(下稱“出質人”)
法定代表人:
結算賬戶賬號:
聯絡方式:
通訊地址:
郵編:
收件單位名稱:
收件人:
電話:
傳真:
質權人:中國民生銀行
(下稱“民生銀行”)
負責人:
聯絡方式:
通訊地址:
郵編:
收件單位名稱:
收件人:
電話:
傳真:
動產保管人及監管方:
[ ] (下稱“保管商”)
法定代表人:
聯絡方式:
通訊地址:
郵編:
收件單位名稱:
收件人:
電話:
傳真:
鑒于:[ 債務人名稱 ]與民生銀行已經簽訂編號為( )年[ ] 字第[ ]號的
《合同》及其項下已經或即將簽訂的具體業務合同、協議、承諾、有效憑證及其他文件(以下合稱“主合同”),為保障主合同項下民生銀行的全部債權,出質人自愿以其已經或/即將儲存于保管商處的動產,向民生銀行提供質押擔保,保管商同意按本合同的規定承擔責任,
民生銀行購銷合同。
因此,本合同三方經平等自愿友好協商,就有關事宜商定如下條款,承諾信守:
1質物
1.1 出質人提供為民生銀行所認可的質物,作為民生銀行所提供授信的質押擔保,由保管商按照本合同代理民生銀行進行占有,履行監管責任。
1.2 質物為出質人合法所有的商品,出質人應當提供足以證明質物所有權及數量、質量(品質)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購銷合同、增值稅發票、報關單、貨運單、質量合格證書、商檢證明等),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因質物所有權的瑕疵給民生銀行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質物質量隱蔽瑕疵給民生銀行或第三人造成損害的,出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3 出質人應保證所提供質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無稅務、海關、工商、商檢以及環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若質物出現上述法律上的瑕疵,民生銀行有權立即停止出質人授信額度的使用,并要求出質人以及擔保人立即償還已使用的授信額度,
1.4出質人保證金(下稱“保證金”)系指出質人在民生銀行開立的帳號為[ ]帳戶內所存資金,上述帳戶開立后任何時候所收到的任何款項均作為保證金,為確保主合同項下債務人履行主合同提供質押擔保。
1.5 質物的'確定依據:
(1)出質人向民生銀行簽發《質物清單》(附件4-1),列明擬質押貨物的品種、規格和數量等,以表示出質意向; (2)民生銀行與出質人共同在《查詢及出質通知書》(附件4-2)上加蓋專用印鑒后,向保管商發出查詢,經保管商驗明質物并在《查詢及處臵通知書(回執)》(附件4-2)加蓋專用印鑒確認后,質押關系成立。即質物以保管商加蓋專用印鑒確認的《查詢及出質通知書(回執)》所記載(下稱“初始記載”)的質物為準; (3)初始記載的質物出質后,民生銀行將定期(每周 □;每兩周 □)會同出質人向保管商發出《查詢及出質通知書》,并經保管商加蓋專用印鑒確認其中的記載內容(下稱“定期記載”)。初始記載的質物與定期記載的質物不一致的,以質押監管期間最近一筆定期記載的質物為準; (4)定期記載的質物與保管商保管的質物不一致的,以質押監管期間最近一筆經保管商確認有效的《查詢及出質通知書(附確認回執)》為基礎,并以該通知書所確認庫存質物的時間為起始,至民生銀行行使質權或解除質押為止(下稱“特定期間”),加上特定期間保管商確認有效的入庫憑證所代表質物,減去有效的出庫憑證所代表質物為準,即: 質物=最近一筆定期記載的質物+特定期間(∑入庫憑證所列質物-∑出庫憑證所列質物)
1.6 在全部償清授信協議項下的債務前,不論出質人是否臵換、提貨,質物的價值不得低于質物最低價值,質物最低價值由民生銀行向保管商出具的《質物最低價值通知書》(附件4-4)確定,質物最低價值通知書中質物最低價值不得為零。 質物的品種和單價由民生銀行向保管商出具的《質物價格確定/調整通知書》(附件4-3)確定。 質物的價值由民生銀行確定的單價乘以質物的庫存數量確定。
1.7 對質物的占有、監管,不影響、不抵消或不妨礙民生銀行依據授信協議而享有的債權人的全部權利與地位。本合同項下出質人義務的履行和責任的承擔,并不意味著當然地豁免、降低、減少、抵消債務人在授信協議項下的義務、債務人所提供的其他擔保責任和債務人的保證擔保人的義務和責任。
1.8 出質人以本合同項下的全部質物,向民生銀行提供質押擔保。質押擔保的范圍為民生銀行在授信協議項下的全部債權(下稱“被擔保債權”),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協議項下和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本金、利息、罰息、逾期利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處分質物的費用、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和所有其他應收款項(包括但不限于出質人欠繳保管商的監管費、倉儲保管費等)。
2 出質通知與印鑒式樣
2.1 質物設立質押時,出質人與民生銀行共同向保管商發出《查詢及出質通知書(附確認回執)》(附件4-2),將質物及設立質押的事實通知保管商。保管商驗收貨物無誤后予以確認,出具通知書回執并加蓋專用印鑒,而后將該回執正本移交給民生銀行。自民生銀行收到《查詢及出質通知書(附確認回執)》正本之時起,視同質物已經移交給民生銀行占有,民生銀行即對該通知書所記載的質物享有有效的質押權。
2.2 出質人、民生銀行、保管商三方互留印鑒及簽名式樣(格式見附件4-6)。
3 移交和監管
3.1 自《查詢及出質通知書(附確認回執)》到達保管商并經保管商確認、且民生銀行收到確認回執正本之日起,質物移交至民生銀行,由保管商代理民生銀行占有質物,并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履行監管責任。
3.2 保管商同意在倉庫或場地為民生銀行進行監管。
3.3 保管商確認,保管商對存放監管質物的場地或者倉庫擁有使用權或者所有權。若由于存放監管質物的場地或者倉庫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造成民生銀行的質押權落空,保管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4 在監管期間,保管商承擔如下監管義務與責任:
3.4.1 按照合同法和保管合同妥善、謹慎處理質物,在質物可能出現變質或其他損壞、滅失風險等情形時,及時通知民生銀行。
3.4.2 接受民生銀行對質物的勘驗、檢查、查詢。
3.4.3 按照民生銀行的書面指示和本合同的約定給予出質人提貨或換貨,辦理民生銀行對質物的提貨。
3.4.4 審核質物的品名、規格、數量、外包裝狀況,保證提貨、換貨后剩余質物的價值符合本合同1.6款的規定。
3.4.5 民生銀行可隨時要求保管商將庫存質物的電子數據傳送給民生銀行,保管商可自行做好數據備份,在監管人員變動時及時通知民生銀行。民生銀行接受該電子數據的指定郵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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