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公司購銷合同審計范本
一、合同簽訂前的審計
在合同簽訂前需要對合同立項及乙方的資信和履約能力進行審計。
在立項方面,主要審查合同項目的必要性,有無更好的替代方案。要審查合同的立項手續是否完備,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書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作為依據,是否經過職能部門和領導的簽批。
在資信和履約能力方面。主要審查簽約方是否具有合法經營資格:對承包方(分承包方)和采取招標和競標的簽約對象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雌涫欠裨诠ど滩块T登記并領取有效的營業執照;是否具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簽約方名稱與營業執照上名稱是否相符,并留存簽約方的營業執照和法人代表給簽約人的授權委托書復印件。對代理人代理簽約的,還要審查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權(授權委托書),其代理范圍、合同標的限度、合同金額限度等是否與本次所簽合同一致,代理期限、限定代理的總時間或限定代理權終止時間是否在本次簽約的時間范圍內。
在審查簽約方資信能力時,要重點審查對方的規模、注冊資本金、企業歷史信譽、所產產品及已建項目的知名度等。
審查簽約方是否有自主經營的權利,要防止工程轉包和“皮包”公司參與。
二、合同條款及內容審計
條款審計包括合法性、嚴密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審查,是防止合同糾紛、杜絕違法、無效合同、提高合同履約率的重要措施。審查合同標的名稱是否明確具體(采用通用標準名稱或標準代號來表示),標的內容是否合法。
審查合同條款:簽訂的各類合同是否做到條款齊全、責任明確、邏輯性強、內容具體、用詞準確、字跡清楚并按照示范文本要求填寫。
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應是經過資質審核的法人或組織名稱、地點。
標的:必須是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標的。
數量:在合同中必須明確標的數量,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有些重要項目的數量必須用大寫,防止涂改刮擦。
質量:質量條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化要求。明確規定對標的及附件質量負責的條件、期限和驗收標準。并明確標的物的質保內容及期限。
價款或酬金:包括單價和總價。審查單價、總價是否相符,合同價款是否合理。
結算:結算方式是否具體可行,開戶銀行、賬戶名稱、賬號、結算單位是否具體明白。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用人民幣計算和支付,并通過銀行轉賬結算。
支付方法:合同中應明確支付條款,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定金(不超過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要作為履行合同主要的擔保方式。如特殊情況需支付預付款的合同,要作出詳細的付款時間。
履約期限、地點和方式:要確定明確的履約期限,履約地點和履約方式。
違約責任:合同有法定違約責任的,按規定予以明確,否則要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額或計算方法。
三、具體合同審計
1、購銷合同審查:產品質量、數量和包裝質量是否符合規定;數量的計量是否按國家規定或供需雙方商定的方法;質量要求是否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行業強制性標準或雙方協商的標準;產品的'規格、型號、色澤、等級、技術標準、工藝要求等內容是否齊全。
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及重大建設工程項目承包合同審查:是否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投資計劃簽訂。
3、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審查:是否明確工程范圍、建設日期、中間交工工程開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交工驗收、雙方互相協作等條款。
4、倉儲保管合同審查:是否明確規定儲存貨物品名、規格、數量和保管方法;是否簽訂驗收方法、入庫、出庫手續及損耗標準、損耗處理、費用負擔和結算方法等。
5、財產租賃合同審查:是否明確規定租賃財產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納期限、租賃期間維修保養等責任;租金是否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或當事人雙方協商標準簽訂。
6、財產保險合同審查:是否明確規定保險標的、坐落地點、保險金額、保險責任、賠償辦法、保險費繳付辦法以及保險起止期限等條款。
7、借款合同審查:是否明確了貸款的數額、用途、期限、利率、結算方法和違約責任等條款。
8、對外投資(聯營)合同審查:是否明確投資總額、合同簽訂雙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投資利潤分配比例、投資收回期限及違約責任條款。
9、加工承攬同審查:加工、承攬的內容及保密相關條款是否符合規定和要求。
合同雖已簽訂,但發現顯失公平、重大誤解和簽約方有欺詐行為,并嚴重損害我方利益的應及時與簽約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并立即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制止危害行為的發生,必要時可以請求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撤銷。
四、合同履行審計
1、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合同的履約質量進行審查,審查是否有違約行為,并提出處理意見。
2、發生合同糾紛時,審計部門要會同合同簽訂部門進行調查,核對事實,提出處理意見和措施。糾紛的處理,首先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時,及時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合同出現變更、修改、終止或解除等情況,要審查合同變更是否符合規定解除的條件,是否依照法律規定的合同變更、解除的程序進行。當合同發生轉讓時,審查是否履行了合同規定的轉讓手續。
4、遇到合同條款不明時的審計質量要求不明確時,審查是否按國家質量標準執行;無國家標準的,是否按通常標準執行。 期限要求不明確時,審查債權人(或債務人)是否隨時向對方要求履行義務,是否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履行地點不明確時,審查給付貨幣的,是否在給付的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是否在發生義務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價款約定不明確時,審查是否按國家規定的價格執行;沒有國家規定價格的是否參照市場價格或同類物品的價格或勞動報酬的標準履行。
審查合同的履行是否貫徹了實際履行原則和適當履行原則。審查合同當事人是否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有無任意改變合同內容或標的,是否按合同規定的主體、客體、期限、地點和方法履行。
五、合同履行結果審計
1、核實違約責任和對損害企業利益的違紀行為的賠償是否到位。
2、審查合同經濟責任是否落實到有關部門、人員,責任是否明確。
3、審查合同實現經濟效益情況,是否同簽訂合同前的預測相符并進行對比分析。對經濟效益不理想或造成損失的合同要查明原因并提出相關處理建議。
4、對各類合同審查是否建立合同檔案,有無違約行為和合同糾紛的處理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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