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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時間:2023-04-17 13:30:51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匯編15篇)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鄲腊桑韵率切【幘恼淼墓竞贤芾碇贫,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匯編15篇)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

          為規范分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組織管理

          分公司合同管理由成本核算科統一歸口管理,各科室、項目部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1、分公司成本核算科具體職責

          組織宣傳、學習貫徹《合同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分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分公司有關示范文本的編制和推廣使用工作;

          組織各類合同及文件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評審工作;

          負責各類合同及相關文件的檔案管理;

          監督、檢查各科室、項目部對合同的起草、評審、學習、履行、建檔等情況;

          負責各類合同糾紛的調查、應對、處理;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2、項目部及項目對口合同管理科室管理職責

          項目部負責宣傳、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分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組織學習各類合同并熟悉內容,做好合同交底等工作;

          配合項目部合同的起草、評審、學習、履行、建檔工作;

          負責項目部所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及時收集、記錄、整理和保存與合同有關的協議、函件,辦理工程變更和簽證;收集、整理索賠資料,提供索賠依據,編寫索賠報告;

          項目部及合同管理人員應對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跟蹤監控,發現問題及時向成本核算科報告。

          二、合同的評審與簽定

          1、合同的簽訂條件

          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重點審查業主的項目立項文件、招標文件,以確定發包人的主體資格;審查項目資金落實程度及業主以往合同履約情況,以確定業主的履約能力。

          簽訂分包合同要重點審查承包人的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資質等級、管理能力和實際業績。

          分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必須經主管領導或分公司經理同意。

          訂立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有示范文本(包括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的應當使用示范文本。

          2、合同內容的要求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各類分包合同、按照國家或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規定的內容填寫。沒有示范文件的由項目部起草,分公司成本核算科配合。

          其他合同(主要指材料買賣、租賃合同)必須明確填寫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合同必須約定明確的總額或暫估價,不能只約定單價,不確定數量,對供貨數量無法一次確定的合同可分批次簽訂合同。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托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的日期后多少日內。

          合同履行期限應具有確定性,難以在合同中確定具體期限的應約定確定期限的方式。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

          施工合同主要條款商定后,由分公司合同主管科室配合項目部起草文本并初審,附合同會審表交成本核算科組織分公司各科室進行評審,評審后分公司分管領導認為已經基本沒有異議的,報分公司領導班子評審簽定。

          項目經理和分公司分管領導及相關科室人員必須參與合同簽訂活動的全過程,并按實際需要確定簽定合同的總份數。

          4、勞務(專業)等分包合同的簽訂

          合同洽談前,工程管理科、項目部必須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對分包人的綜合情況進行考察,要求分包方提供以下證件原件: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施工許可證、施工收費標準證書、安全資格證書、勞務隊伍資格證書、關于簽訂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法人授權委托書。

          項目部在符合分包方條件的企業中進行招(議)標工作。成本核算科對招標文件、評標辦法及合同條件進行審查,并對招標工作進行監督。

          勞務(專業)分包招標文件由工程管理科負責起草,成本核算科及項目部配合制定合理招標文件進行勞務(專業)工程招投標或議標工作。由項目部與分包方起草勞務(專業)分包合同,并初步評審分包合同。項目部初評后報成本核算科進行合同評審,審核無異議后,由分管領導審批同意方可簽訂。

          各科室、項目部在合同經過商談、評審修改合理后由分管領導批準簽定后(重大勞務合同或特殊合同由分公司經理批準簽定),成本核算科給予辦理用印手續加蓋合同專用章。

          5、材料設備采購及租賃合同的簽訂

          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由相關科室、項目部根據建設工程合同要求與供應方進行洽談,擬訂合同條款,項目部初評后報送分公司成本核算科進行評審,評審結果經分管領導批準同意后,按評審意見進行修改,發往對方單位蓋章,成本核算科收到對方修改蓋章后的合同給予辦理用印手續加蓋合同專用章。

          6、所有合同正式簽訂后,分公司成本核算科與財務管理科各留一份,其余返回項目部及合同對方。

          三、合同的履行

          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即終止履行,并及時書面上報分公司成本核算科及相關領導處理,分公司成本核算科應立即向分公司法律顧問咨詢,并將基本情況和法律顧問的處理意見一同上報分公司領導。情況如下: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在重大、復雜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與對方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二)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四、合同的變更、解除

          1、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2、公司任何人員不得擅自以公司名義變更或解除合同。若確須變更或解除時,經成本核算科和主管領導審核批準后,進行變更或解除。

          合同變更必須由原合同起草部門負責更改,按《合同評審程序》辦理合同變更評審,并辦理書面的合同變更手續。做好變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歸檔工作。變更后的合同與原合同的發放范圍相同。

          3、對于特殊情況下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合同終止(包括停、緩建),必須及時辦理終止手續,收集因終止合同給本公司帶來的經濟損失證據和資料,及時追究對方的責任。終止的.合同又恢復繼續履行時,依相同程序辦理恢復手續。合同的恢復與終止都必須通知成本核算科和主管領導。

          4、合同未履行完畢,但確定不再繼續履行,合同履行部門應做好終止記錄,收集履行過程中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做好經濟往來和工程結算工作,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資料整理后移交成本核算科保存。

          五、合同的日常管理

          1、項目部應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合同管理人員負責所在項目的合同管理。

          2、合同管理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向成本核算科移交有關合同管理手續。否則不予辦理退場手續。

          3、成本核算科負責對分公司的合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工作。各科室、項目部應當在公司檢查前開展合同自查活動,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4、檢查時與對口的合同管理人員一對一進行。主要檢查內容:

          (一)合同的起草、評審、簽訂、建檔情況;

          (二)合同的學習、交底、履行等控制情況;

          (三)合同執行中有隱含的履行風險、糾紛情況等;

          (四)成本核算科認為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項。

          各科室、項目部對合同評審不規范、不及時,使合同文本出現重大問題的處罰,所有評審相關人員300元/次。

          項目部沒有進行合同交底、初步評審或評審不認真出現重大漏洞的,處罰項目經理200元/次,相關評審科室人員及合同管理人員100元/次。

          5、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追償損失:

          (一)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三)凡出現以上兩條分公司不予付款,責任由主辦人及相關參與人員負責。

          6、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視情節嚴重情況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合同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遺失重要證據;

          (四)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未履行規定手續擅自在對方出具的確認書、索賠報告上簽字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六)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7、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合同履行發生糾紛后,項目部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將糾紛情況上報成本核算科。

          9、出現合同糾紛,根據不同情況,由成本核算科報主管領導提出處理意見,經分公司經理同意后執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2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合同管理,規范合同法律行為,減少合同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關規定。

          第五條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權限和非法委托人均無對外簽約權,但經法定代表人特別授權并發給委托證明書的例外。

          第六條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主體資格、有否合同標的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利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合同欺詐,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性價比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后簽約。

          第九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十條合同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包裝標準、驗收標準、驗收項目、驗收時間、驗收地點和驗收方法要求要明確、具體,供方對標的質量負責的條件、范圍和方式,以及對標的質量提出異議的期限和方式應有明確約定;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損耗率及其它必須明確的要求等;包裝費用、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違約責任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必須約定明確,除合同履行地明確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爭議管轄法院或約定仲裁機構應明確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機構。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簽訂購貨合同應按公司規定的供貨商資質條件、產品供貨條件及標準從嚴控制供貨商資質和產品質量(必要時可采用招標形式選擇供貨商),比價競價,擇優選定,以現貨交易為主,堅持以銷定進原則;付款盡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如需采用現款方式付款,在 x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 x萬元至 x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 x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

          簽訂銷售合同應堅持“現款現貨,即時清結”的原則,款到發貨,非特殊情況不得采取其他結算方式。

          簽訂銷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結算,則須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條規定的和批準程序報公司批準,分期付款額在 x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

          x萬元至x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 x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但分期付款額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額的30%。

          第十二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經濟合同的審查批準

          第十三條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 x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 x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 x萬元的;

          投資x 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企業法律顧問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十五條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應當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批準,或需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需由公證處公證的合同,則需經過批準、鑒證或公證等程序。

          第十七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至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四節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條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二十條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一條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部門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十二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二十三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我國《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準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準。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不許。

          第二十六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終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七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的以外,均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并須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八條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節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我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及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三十條合同糾紛由簽約單位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單位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單位為主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糾紛處理終結時止。

          第三十一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公平合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切實保障我方合法權益;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盡量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二條各單位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溝通,積極主動地做好糾紛處理工作,不應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三十三條企業法律顧問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三十四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企業法律顧問負責處理。

          3.企業法律顧問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三十六條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單位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交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及憑證;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八條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三十九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十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節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二條本公司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本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主管副總經理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管理部門為公司辦公室。

          下屬公司一級由經理、副總經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秘書;各法人委托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四十三條公司主管銷售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銷售合同。

          公司主管生產采購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采購合同。

          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負責審批企業房地產建設、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技術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技術引進、技術貿易、技術合作、技術改造合同。

          第四十四條企業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指導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

          2.負責審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論證意見;對公司審批或簽訂的合同負責把關,對下屬企業審批的合同負責抽查,提供法律幫助;

          3.負責對法人委托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以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質;

          4.負責考評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企業辦理合同的見證、鑒證和公證等事項;

          6.配合企業處理合同糾紛;

          7.參與特定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下屬公司、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單位簽訂的合同;

          2.負責審查本單位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對須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3.負責本單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

          4.根據法律及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采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負責處理本單位合同糾紛;負責本單位經濟合同資料的匯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臺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是:

          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并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簽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并負責積極處理,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具體解決或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后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四十七條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發給法人委托證書:

          1.政治素質: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此前無貪污受賄、假公濟私和損公肥私等損害企業利益行為。

          2.業務素質:熟悉本職工作,有相應的業務知識和業務工作能力,能積極維護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業績,無遺留不良問題。

          3.法律素質: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識,并在實際工作中能靈活運用上述法律知識。

          第四十八條公司根據各部門和下屬公司、企業的實際情況,決定法人委托人的設置及數額,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后,發給法人委托書。

          第四十九條法人委托書慶于每年年終重新審核一次。審核的主要內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業務工作情況,取得的工作業績,有無違法違紀行為等。審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授權范圍、變更授權范圍、撤銷授權及吊銷法人委托書等決定。

          第五十條法人委托證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準將法人委托證書轉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除吊銷其法人委托證書外,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法人委托人工作調動時,應向公司交銷其法人委托證書。

          第五十二條簽訂合同實行合同專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特殊情況使用企業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并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合同專用章由公司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四條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范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五條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五十六條公司各單位都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及其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復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各企業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臺帳和總臺帳。每個企業必須設一個總臺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辦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注等。臺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3.填寫“經濟合同情況月報表”。各企業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后報送總經理,同時抄報計劃財務部、公司辦公室,必要時可抄報企業法律顧問。

          第八節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公司下屬各部門、公司、企業和業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范自身合同法律行為,維護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第六十條本制度實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關合同管理制度及規定,自本制度實施后即行廢止,公司有關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實施后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本制度自 xx年 x月 x日起實施。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3

          第一章法律法規學習制度

          1、每季度由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公司董事會秘書辦公室)組織一次法律法規的系統學習,邀請公司法律顧問出席,作專業的講解,使公司管理人員切實認識到切實執行各項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2、每次學習應做好記錄,出席人員應在簽名表上簽到。

          3、公司信用(合同)管理人員、銷售、供應、財務等部門業務人員應經過合同法規的系統培訓。

          4、公司信用(合同)管理員應當取得相關培訓合格證書。

          5、公司信用(合同)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活動,結合實際工作中碰到的問題,學習新法規,解決新問題;組織研討會、案例分析會等,并做好記錄。

          第二章信用(合同)管理機構、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公司董事會秘書辦公室負責公司信用(合同)管理事務,設專職的信用(合同)管理員。

          一、信用(合同)管理事務

          1、組織宣傳、貫徹合同法律法規條例,培訓信用(合同)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2、制訂、修訂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信用管理工作。

          3、對客戶進行資信調查,建立客戶信用檔案。

          4、與財務部門配合,進行應收賬款管理:控制應收賬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監督應收賬款的賬齡,對潛在的不良賬款及時采取措施,防范逾期應收賬款的發生。

          5、與財務部門配合,進行商賬處理:建立催賬程序,及時制訂對逾期應收賬款的處理方案,并組織有效的追賬。

          二、崗位責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職責:

          (1)重視公司信用管理工作,協助解決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

          大問題;

          (2)定期了解公司合同簽訂、履行情況。

          2、董事會秘書辦公室主任的主要職責:

          (1)組織合同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組織信用管理研討會、案例評析會;

          (2)制訂、修訂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信用管理工作;

          (3)對公司或個人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進行監督;

          (4)日常監督、分析應收賬款的賬齡,防范逾期應收賬款的發生;

          (5)建立標準的催賬程序;

          (6)協調與供銷、財務、技術等部門的關系。

          3、信用(合同)管理員的主要職責:

          (1)協助合同承辦人員依法簽訂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與簽訂;

          (2)審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3)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員處理合同履行中的問題或糾紛;

          (4)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及時向所屬領導報告;

          (5)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

          (6)定期向直屬領導匯報信用管理情況;

          (7)參與商賬催收;

          (8)配合有關部門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

          三、信用(合同)管理員考核與獎勵

          1、考核范圍:本公司專職或兼職信用(合同)管理員。

          2、考評時間

          公司每年年終組織一次考核評審活動,在對各相關部門(信用)管理工作檢查基礎上進行考核。

          3、考核內容序號考核內容

          序號考核內容應得分

          一1、掌握合同的有關法律、法規的應知應會基礎知識。

          2、認真參加部門或公司舉辦的業務和有關法律法規學習。

          二1、檢查所簽訂合同符合“三性”(合法性、真實性、可行性)。

          2、檢查所簽訂合同符合“五審查”(對方主體是否合格,授7權代理是否合法,資信是否有保證,經營范圍是否超出,合同結算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3、檢查除即時清結外,是否簽訂了書面合同。

          4、檢查使用各類合同文本的正確性和合同內容合法、條款齊全、手續完備。

          5、檢查簽訂合同人員的有效代理范圍和權限。

          6、檢查杜絕無效合同的出現。

          三1、經常督促合同的履約情況。

          2、全面了解本部門的信用管理情況。

          四1、檢查本部門的合同變更、解除手續的及時辦理和手續齊全。

          2、協助做好信息反饋和信訪工作。

          五1、做好相關資料的保管和歸檔工作。

          六1、在信用(合同)管理上有所創新。

          合計100

          4、考核部門

          公司信用(合同)管理員的考核評審工作由公司企業管理辦公室在進行公司年度績效考核時統一進行。

          5、獎懲方法

          信用(合同)管理員的獎勵等級設三等:即先進(95分以上)、優勝(90—95分)和表揚(80—90分);獲獎者以精神鼓勵為主,并分別給予適當的'物質鼓勵。

          考核總分首次達不到60分者,由部門給予教育或扣發獎金,考核總分兩次達不到60分者,取消信用(合同)管理員資格。

          第三章法人授權委托及合同簽訂前的評審制度

          一、法人授權委托管理制度

          (一)被授予“法人委托書”者的條件

          1、必須是公司經營活動中確需簽訂合同并具有經濟工作經驗的業務人員。

          2、應當經過《合同法》培訓。

          (二)“法人委托書”的管理

          1、凡持有“法人委托書”的對外簽訂合同者,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制訂的信用(合同)管理規定及相關配套制度。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

          (1)“法人委托書”授權內容變更;

          (2)證件有效期屆滿,不再續展;

          (3)持證人因工作變動不再對外簽約;

          (4)持證人因調離公司、退休或死亡;

          (5)持證人違反公司管理制度,情節嚴重的;

          (6)其他

          3、“法人委托書”遺失的,持證人應書面向部門領導報告,將部門領導批示意見送信用(合同)管理員,由其作出處理。

          (三)責任

          1、各部門應加強對持證人的教育和管理,發現嚴重違反公司有關制度規定簽約或利用證件進行違法活動,或失職、瀆職等導致公司重大損失的,應依規定追究責任。

          2、持證人應當嚴格按照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簽訂合同,如因超越授權范圍或者期限發生糾紛,其經濟及法律責任由持證人承擔。

          第四章合同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制度

          一、合同簽訂管理

          1、合同承辦人簽訂合同前應當對對方主體資格、代理身份、代理資格、履約能力及合同可行性進行審查。

          2、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法人或者取得營業執照的非法人經濟組織。

          3、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進

          行。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4、除即時清結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5、合同及其有關書面材料,應當用語規范,字跡清楚,條款完整,內容具體,用語準確無歧義。

          6、訂立合同,合同條款應當完備。合同條款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和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7、訂立依法可以設定擔;蛘邔Ψ疆斒氯说穆募s能力沒有把握的合同,應當要求對方當事人依法提供保證、抵押、留置、定金等相應形式的有效擔保。

          8、訂立依法應當辦理批準、登記、見證、鑒證、公證等程序的合同時,應當依法辦理特別手續。

          9、合同承辦人應當將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時送交財務部門備案,作為財務部門收付款物的依據。

          二、合同履約管理

          1、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合同的履行。合同承辦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其訂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根據情況的變化,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進行跟蹤調查。發現問題的,合同承辦人應及時處理。

          3、接受標的必須經過嚴格的驗收或商檢程序。對不符標準的標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依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4、合同結算必須通過財務部門進行。合法有效的合同,財務部門應當在約定期限內結算,未經合法授權或超越權限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有權拒絕結算。

          5、信用(合同)管理員負責監督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三、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合同變更和解除由合同承辦人與信用(合同)管理員一同參與進行。

          2、對方當事人作為貨款接受人而要求變更接受人的,必須有書面變更協議;

          3、我方當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合;

          4、發現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

          5、我方當事人因故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及時以書;

          第五章客戶授信與年審評價制度

          1、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加強與各業務部門的聯系溝通,及時掌握客戶的信用信息,對客戶實行分級管理,分別制訂不同信用等級所對應的信用額度、信用期限、信用折扣。

          2、信用(合同)管理機構負責制訂客戶信用申請表、客戶調查表、客戶信用審批表、回復客戶的標準信用函等表格;受理客戶信用申請;采用對客戶進行走訪、調查、向有關部門收集客戶資信狀況資料等方式掌握客戶信息,填寫客戶調查表,對客戶進行信用評級,確定信用等級,并及時回復客戶。

          3、對客戶實行跟蹤管理,根據年審報告及時調整客戶信用等級與授信額度。

          4、各業務人員應及時收集客戶信息并向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反饋,信用(合同)管理機構應定期將客戶信用狀況評價結果反饋給各相關部門。

          第六章客戶信用檔案建立與管理制度

          1、信用(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完整的合同檔案。

          2、承辦人辦理完畢簽訂、變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項手續后一個月內,應將合同資料移交信用(合同)管理員。

          3、完整的客戶信用資料,包括客戶信用申請表、客戶調查

          表、客戶信用審批表、回復客戶的標準信用函、客戶信用表單、授信資料、年審評價報告等,并附客戶概況、財務狀況、商帳追討記錄、往來銀行、經營狀況等調查資料。

          4、配備具有數據庫檢索服務能力和經驗的人員任專職檔案管理員。

          第七章應收帳款與商帳追收管理制度

          1、建立應收帳款帳目,明確應收貨款,分期應收帳款和應收票據的數額、期限、應付款人等內容。

          2、依照應收帳款帳齡將應收帳款進行分期,制訂相應的催收措施。

          3、對應收帳款加強日常監督,根據實際情況每周或每月打印出會計帳上全部接近到期的應收帳款記錄進行分析,對每筆帳款作出處理意見。

          4、制訂商帳追收辦法,培訓催收、追收人員。

          5、設計商帳追收工作流程,包括內勤提示、外勤催收、法律訴訟等程序。

          第八章失信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制度

          1、對方發生失信違法行為的,可酌情采取下列措施:

          (1)取消賒銷條件;

          (2)停止供貨;

          (3)取消供貨資格;

          (4)訴諸法律。

          2、本公司發生個人擅自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并違約或騙取款物、產品合格率未達標、拖欠貨款及其他失信違法行為的,可依據具體情形,作出糾正措施:

          (1)及時書面告知對方,說明原因;

          (2)依法賠償對方損失;

          (3)撤消過錯當事人職務、開除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合同糾紛處理

          1、發生合同糾紛,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立即報告分管領導,并通報信用(合同)管理機構,提供材料。

          2、為解決合同糾紛所采取的各項措施,應當確保在法定訴訟時效內進行。

          3、合同糾紛發生后,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合同承辦人員應配合好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參加仲裁或訴訟。

          4、發現對方當事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等犯罪活動時,應當立即向信用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人報告,向公安機關報案。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范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采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則必須采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業務委托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采用業務委托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授權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托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樣要求的;

          5。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注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注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并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七條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須注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注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于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后留存并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后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后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二條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合同蓋章生效后,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范對合同進行編號并登記。

          第二十四條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采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二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三十八條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的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并向總經理匯報。

          第四十一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后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四十二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范圍。

          第六章責任

          第四十三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適用于XX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5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確保市場秩序正常,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建筑市場管理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及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第三條 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劃,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承辦人員簽訂合同,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

          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承發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對合同范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包方必須具備組織協調能力;承包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并持有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第五條 凡進行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后的規定時限內,或開工前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及擾亂建筑市場秩序。

          第七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5.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第八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工程名稱、地點、范圍、內容,工程價款及開竣工日期;

          2.雙方的權利、義務和一般責任;

          3.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要求和工期調整的處置辦法;

          4.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法;

          5.合同價款調整與支付款方式;

          6.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

          7.設計變更;

          8.竣工條件與結算方式;

          9.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

          10.爭議解決方式;

          11.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第九條 發包方可以將組織、管理和協調工程建設的權力及職責,委托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在簽訂監理委托合同時,應明確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并寫進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應與監理委托合同中明確的權限、責任一致。

          第十條 承發包雙方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的工期定額,確定相應的施工工期,以確保工程質量。沒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的標準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有關規定。

          對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發包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承包方應嚴格按施工合同和標準規范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二條 工程價款應以定額和相應取費標準作為指導價格,通過招標投標和雙方協商合理確定合同價款,并按合同約定對價款進行適時的調整。

          第十三條 發包方應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企業總承包,簽訂總包合同;但大型或專業復雜的工程也可分別發包給幾個施工企業承包。

          承包方經征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準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對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現場派出具有相應資質的常駐人員,管理、監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分包方行為造成違反總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擔責任。

          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發生抵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轉換政府職能的要求,對施工合同進行以下管理: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貫徹國家制訂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組織推行和指導使用;

          3.組織培訓合同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4.對施工合同簽訂進行審查,監督檢查合同履行,依法處理存在的問題,查處違法的行為;

          5.制訂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標,并組織考核;表彰先進的合同管理單位;

          6.確定損失賠償范圍;

          7.調解施工合同糾紛。

          第十五條 發包方應加強施工合同的內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或聘請監理單位及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負責監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條 承包方應自覺把合同管理作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工作內容,加強內部管理:

          1.制訂管理辦法,建立嚴格制度,有專門人員負責管理;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發包方須在施工合同正式簽訂之前,將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

          1.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和違反合同簽訂原則的條款;

          2.雙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無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者利益的條款;

          4.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

          5.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詳盡準確;

          6.雙方駐工地代表是否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

          7.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等條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某日內予以審查,提出意見。承發包雙方應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重新報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簽訂施工合同。主管部門某日內不作答復,可視為該合同已符合要求,雙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簽訂之日起某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和開戶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 凡不簽訂書面合同、或不按規定辦理報送審查、備案手續,不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意見修改文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或采取其他有關措施處置。

          第二十條 在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擾亂建筑市場秩序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發生后兩種情況時,當事人雙方應保護好已完工程,按責任各自承擔保護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合同簽訂后,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經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證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簽訂書面協議。解除合同的,應在簽訂協議之日起某日內將協議報送原備案機關。

          第二十三條 當施工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糾紛,雙方應在努力保持施工連續、不使工程質量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進行調解、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對假冒其它組織或他人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或將合同用于違法活動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將工程轉包的,或有其他擾亂建筑市場行為的,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還可給予當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收回資格證書,或其他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某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某日內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服從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分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6

          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實現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預防與減少合同遺失的`發生,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擬定以下制度,自頒發日起執行:

          一、領取人(簽約人)須熟讀理解合同條款,全面準確地填寫合同。

          二、各區域的合同編號均有分類(例:X村合同編號為x00000、l為LT00000、以此類推)、禁止交叉錯亂使用合同。

          三、領取合同須登記簽名,禁止個人擅自領取合同。已簽合同須附上身份證復印件等有效證件。填寫合同必須正筆填寫、請勿留空。如有文字數字填寫不清晰不規范將被拒收。填寫注意事項請參考合同樣本。交回合同(填寫合同交回登記表),待合同專員對合同進行審查簽名后證實合同已交回,后由合同專員辦理存檔工作。

          四、已領取合同期限為三個工作日,如合同未能按時上交視為逾期合同,需上報逾期原因同時禁止領取新合同。交齊清零后方可領取;如合同遺失、則罰款100元/份;作廢合同需一式二份同時上交,不齊全則罰款50元/份。

          五、(房客合同)簽合同時提醒住客保管好合同、退房房客需攜帶合同及押金收據方可退還押金,遺失者概不退還押金。

          六、簽約人對合同有保密義務。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范公司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的經濟活動,均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采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必須采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業務委托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采用業務委托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授權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托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四條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五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注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注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并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六條每一合同文本上保留我方的合同文本上必須注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注明,須經公司總經理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七條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公司總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十九條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于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后留存并及時歸檔。

          第二十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后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后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一條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二條合同蓋章生效后,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范對合同進行編號并登記。

          第二十三條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原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四條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二十五條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后簽約。

          第二十六條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條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八條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九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采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一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二條在合同履行

          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三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企業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三十四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作廢。

          第三十六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三十七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三十八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三十九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四十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四十一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四十二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四十三條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其他

          第五十一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五十二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并向總經理匯報。

          第五十三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后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五十四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范圍。

          第六章責任

          第五十五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五十六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適用于浙江思加(中國)房產公司各部門。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8

          合同管理是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1.目的:為規范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約定、等合同類文書均適用本制度。補充協議、補充約定、合同附件等原合同的補充類文書是原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從屬于原合同,同樣適用本制度。

          3.職責

          3.1董事長負責標的3萬以上合同的審批簽署;

          3.2公司總經理受董事長委托負責標的3萬以下合同的審批簽署;

          3.3公司總經辦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3.3.1負責在有需要情況下介入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

          3.3.2負責制定銷售、采購合同統一文本;

          3.3.3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3.3.4負責各職能部門/項目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

          3.3.5負責合同糾紛的處理;

          3.3.6負責合同的檔案日常管理;

          3.3.7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3.4職能部門/項目負責各類相關業務的合同談判。

          4.合同的簽訂

          4.1所有合同必須由公司簽訂,任何職能部門、項目、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簽訂合同。

          4.2簽訂合同前須審查的資料:

          4.2.1必須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如營業執照、法人機構代碼證、身份證明文件等。

          4.2.2資信能力、履約能力,如資產證明、信譽紀錄、企業規模和狀況、相關的資質證明等。

          4.3合同的審批

          公司簽訂的合同,必須經公司總經理審批。

          4.3.1具體權限如下:

          4.3.1.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4.3.1.2標的超過3萬元的由董事長審批。

          4.3.1.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4.3.2合同原則上由經辦部門/項目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后必須經相關職責部門、品質督導部、總辦、總經理(董事長)審閱后按合同審批權限簽署。

          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4.4.1.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4.3.2.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4.3.2.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4.3.3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視情況是否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鑒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4.4不得與沒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簽訂與法人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4.5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員工簽訂合同的,該員工為公司委托人。公司委托人,可以在公司授權范圍內代表公司簽約。公司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公司負責。若公司委托人超出委托權限簽約,造成公司損失的,公司將按照有關本制度有關規定處理。

          4.6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本制度有關規定嚴懲。

          4.7合同的形式:除即時結算付清款項的合同外,一律采用書面合同,并必須采用統一合同文本。

          4.8合同的內容應符合以下要求:

          4.8.1當事人的情況:記載清楚合同當事人的名稱(個人的要寫姓名和身份證號)、地址、聯系方式,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4.8.2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說明材料如圖紙等作為合同的附件。

          4.8.3數量: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約定標的物數量,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報、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4.8.4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4.8.5價款或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托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4.8.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托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4.8.7合同的擔保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虮痉揭髮Ψ疆斒氯颂峁⿹5,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4.8.8合同的解釋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4.8.9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4.8.10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8.11合同糾紛解決的約定:為了方便公司控制訴訟成本,合同糾紛統一約定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仲裁委員會處理。

          4.9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4.9.1簽訂合同前,經辦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4.2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復印對方當事人所有的相關資料如法人營業執照及專業資格證書等留存。

          4.9.2銷售、采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簽表報審批,由總經公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4.10

          .3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簽表報批,審批程序按照本制度4.3規定執行,合同審批通過后再經公司簽章生效。

          4.10.4若合同要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登記才生效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總經辦依法及時辦理。

          4.10.5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及有關材料復印件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及相關資料的原件和會審表交存公司總經辦備案。

          5.合同的履行

          5.1公司及所屬分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合同的經辦員工應當負責公司依約履行合同,因工作疏忽導致公司違約的,公司將按照本制度有關規定追究經辦人的責任。

          5.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必須做好對方確認工作。

          其中,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

          履行采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5.3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同時及時書面上報總經辦處理,并報總經理。

          5.3.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5.3.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5.3.3喪失商業信譽;

          5.3.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5.4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5.4.1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5.4.2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6.合同糾紛的處理

          6.1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根據法律和公司規定,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由經辦人、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與對方當事人平等協商解決;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6.2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總經辦和總經理,并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

          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總經辦和總經理。

          6.3公司決定采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總經辦。

          6.4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

          6.4.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6.4.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6.4.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6.4.4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6.5凡由總辦處理的合同糾紛,所有相關職能部門及項目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6.5.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補充、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6.5.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6.5.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6.5.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6.5.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5.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6.6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的處理意見、仲裁書、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職能部門/項目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6.7對于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負責人匯報。

          6.8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統一由總經辦處理。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并把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總經辦。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6.9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職能部門/項目,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考。

          7.合同的變更、解除

          7.1公司的合同變更、解除,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7.2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經雙方一致同意停止履行的除外。

          7.3合同的變更、解除的有關規定:

          7.3.1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必須繼續履行。公司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7.3.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經辦人應當及時向公司合同的審批程序原審批人員報告情況。

          7.3.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

          7.3.2.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7.3.2.3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7.3.2.4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7.3.2.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7.4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8.合同檔案的日常管理

          8.1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原件管理,相關職能部門/項目留存合同的復印件。總經理辦公室會同有關職能部門/項目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8.1.2.1建立合同檔案;

          8.1.2.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8.1.2.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8.2公司的公章專人管理,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也由專人管理,公司所有合同、授權委托書均由總辦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并記錄領取情況,業務人員不得隨身攜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出外,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準的除外。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

          權委托書、已簽訂的合同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登報聲明。

          8.3合同有關的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職能部門/項目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總經辦隨合同保管。

          8.4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書移交完畢,經總經辦和有關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總經辦應在情況發生當日二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9.考核與獎懲

          9.1公司、所屬各項目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偨涋k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9.2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9.3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9.3.1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9.3.2擅自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9.3.3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9.3.4工作疏忽導致公司違約造成損失的。

          9.4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9.4.1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9.4.2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9.4.3遺失重要證據;

          9.4.4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事發后沒有立即報告公司的按隱瞞不報處理;

          9.4.5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9.4.6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9.5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9.6以上未明晰獎罰的行為均通過年度績效考核體現。

          10、附則

          10.1本制度由廣州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總經辦負責解釋。

          10.2本制度由總經理批準后生效,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規范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采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四條 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 負責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并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 負責制定銷售、采購合同統一文本;

          (三) 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四) 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五) 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六) 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七)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 合同的主體

          (一) 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

          (二) 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六條 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內容規定

          第七條 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八條 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 數量條款:

          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條 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一條 價款或報酬條款:

          (一)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二) 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三) 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二條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一)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二)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三)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三條 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虮痉揭髮Ψ疆斒氯颂峁⿹5,應經總經理批準、法律顧問室審核后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第十五條 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合同聯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條 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章 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 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復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第二十條 銷售、采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 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 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四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 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 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二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九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對方確認。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采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條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時書面上報公司法律顧問室處理,并報總經理。

          (一)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 喪失商業信譽;

          (四)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 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二) 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七章 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三十二條 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 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并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決定采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

          第八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準。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登報聲明。

          第三十七條 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條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情況發生后一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九章 合同審批管理

          第三十九條 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 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一)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二)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三)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四) 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條 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一)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二)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條 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 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一) 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

          (二) 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條 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 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四十五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 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二) 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三)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十章 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四十七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四十八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一) 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 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 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四) 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四十九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一) 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二) 經各企業協商處理解決不了的;

          (三) 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五十條 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一) 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二) 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三) 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二條 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 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 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 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 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五) 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 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三條 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 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五十五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十一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八條 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五十九條 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六十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 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 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三) 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六十一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 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 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 遺失重要證據;

          (四) 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 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第六十二條 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補充細則規定辦理;本制度的解釋、修訂和發放由本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

          第六十四條 本制度從 年 月 日開始執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因合同管理不當造成的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福建**/rr(福建)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公司與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個人之間簽訂的經濟合同、技術合同。勞動合同另行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子公司。

          第四條合同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原則和歸口管理原則,并實行承辦人制度、審核會簽制度和重大合同專題會審制度。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五條公司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為總經理室;公司所屬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分工范圍內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規范、指導、監督、檢查。

          第六條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

          1.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2.保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3.監督公司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簽訂;

          4.建立合同檔案,對合同進行登錄、統計、保管及例行報表;

          5.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

          6.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條每件合同須由公司總經理或公司所屬職能部門確定一主要承辦人(以下稱為承辦人)。

          承辦人可以是業務人員或法律工作人員,但不得是社會臨時性借、聘人員。

          承辦人須依法律、法規及本辦法進行工作。

          承辦人應對自簽約起至合同履行完畢全過程負責,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須及時與有關部門進行協商,并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解決。

          第三章合同的審查與簽訂

          第八條在合同簽訂前,承辦人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審查:

          1.主體資格合法: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2.欲簽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3.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4.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5.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合同承辦人應根據審查結果在請示單上注明自己的審查意見。

          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問題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作出的擔保,其擔保人必須是具有代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并應對擔保人適用前款規定進行審查。

          上述所列各種文件為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附件,其文本為復印本時,須加注'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并由核對人簽字。

          第九條凡公司所屬職能部門認為重要的或標的額較大的合同談判,應有公司法律顧問和經濟技術等專業人員參加。

          第十條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凡國家、行業或公司有標準或示范文本的,應當適用。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圖表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計劃單、調撥單、任務單、預算單等一類文件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十一條合同的起草應由己方或以己方為主承擔,語言應嚴謹、簡練、準確。

          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匯、重要概念應設?罱忉。

          合同中涉及數字、日期時須注明是否包含本數。

          公司常用的合同,由公司法律顧問擬訂示范合同文本,公司各職能部門據此起草合同。

          凡合同標的在人民幣壹佰萬元以上的重大合同,力爭由己方起草。

          第十二條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簽約的目的和依據;

          3.標的;

          4.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

          5.價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履行的地點、期限和方式;

          7.爭議解決方式;

          8.違約責任;

          9.變更或解除條件;

          10.根據法律或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或雙方當事人共同認為必須明確的條款;

          11.正副本份數、存放地點;

          12.生效的時間和條件;

          13.約定的聯系方式;

          14.附件名稱;

          15.簽約的地點、日期;

          16.簽約各方開戶銀行及賬號;

          17.簽約各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18.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章。

          涉外合同的內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確立。

          第十三條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簽署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許可權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權代理'一類的文字。

          涉及下列合同時,須每次單獨一次性特別授權:

          1.擔保合同;

          2.資產抵押、租賃、轉讓、出售、收購合同;

          3.投資合同、股東協議、出資協議;

          4.企業合并、兼并、聯營合同;

          5.需要授權的其他合同;

          第十四條合同簽訂之前,承辦人應將請示單、合同草案及與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提請業務部門簽署意見后,報總經理室審核。

          總經理室在審核合同草案時,可根據需要,在請示單上要求有關業務部門、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出具審核意見,或要求承辦人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

          總經理室以及總經理室在請示單上要求出具審核意見的各部門應在請示單上對合同出具審核意見。意見必須有有關審核部門負責人及具體審核人員的簽章。對不具備各審核部門審核意見的合同草案,總經理可拒絕簽署。

          審核意見應明確、具體,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一旦使用,視為對合同草案的否定。

          第十五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對合同審核的內容宜包括:

          1.合同的經濟性:

          (1)市場需求情況屬實;

          (2)市場需

          求預測可靠、合理;

          (3)投入產出核算經濟、準確。

          2.合同的技術性:

          (1)工程技術依據真實、可靠;

          (2)技術措施完備、可行;

          (3)技術標準和參數科學、真實、可行。

          3.合同的可行性:

          (1)整本專案技術具有可靠性;

          (2)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

          (3)資產、資金使用效果的財務可行性;

          (4)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

          (1)涉及的知識產權已采取相應的保護或限制措施;

          (2)無損本公司商譽、商業秘密及其他利益。

          5.業務部門、財務部門認為必須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對合同的審核內容宜包括:

          1.資金、資產的合法性:

          (1)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2)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

          (3)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價款、酬金和結算的合理、合法性:

          (1)價款、酬金的確定正確合理、合法;

          (2)資金結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3)與資金、資產等有關的其他事項。

          3.索賠條款的合法性。

          4.審計部門、財務部門認為需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總經理室對合同的審核內容宜包括:

          1.合法性:

          (1)主體合法,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內容合法,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無顯失公平內容;

          (3)形式合法;

          (4)簽約程序合法。

          2.嚴密性:

          (1)條款齊備、完整;

          (2)文字清楚準確;

          (3)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確切;

          (4)相應手續完備;

          (5)相關附件完備;

          (6)附加條件適當、合法。

          3.可行性:

          (1)資信可靠,有履約能力;

          (2)擔保方式切實、可靠。

          4.合同承辦形式審核:

          (1)承辦人無誤;

          (2)符合規定程序;

          (3)各審核部門審核意見齊備;

          (4)合同文本文字無誤,正副本及附件份數齊備。

          5.總經理室認為需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公司實行重大合同專題會審制度

          凡合同標的在人民幣壹仟萬元以上的合同,承辦人應提請總經理室牽頭召開專題會議,各審核部門參加,在專題會議上各審核部門充分深入地闡述各自對該合同的審核意見。

          第十九條總經理室根據其職責范圍對合同簽訂程序、履行情況及履行結果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承辦人向總經理室提交合同草案時,應預留2-7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供其審核。

          總經理室要求有關業務部門、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在限定時限內出具審核意見的,或要求承辦人在限定時限內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的,各審核部門和承辦人應按時完成。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核時間時,總經理室應向承辦人申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且審核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各審核部門在審核合同草案時,發現重大錯誤、遺漏、不妥時,應在審核意見中予以明確并提出修改意見?偨浝硎艺J為需要退改時,應連同全部文件退還承辦人。

          承辦人修改之后應重新申請審核,審核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二條總經理室結束審核后,負責將各部門審核意見匯總修改成合同修訂稿,并將請示單和合同修訂稿退還承辦人,由承辦人將合同修訂稿送合同對方當事人。

          合同對方當事人對合同修訂稿認可后,承辦人將請示單和合同修訂稿送總經理室,并由總經理室轉呈公司分管副總、總經理。

          第二十三條總經理根據各審核部門及總經理室的審核意見,決定是否簽約。決定簽約時,應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簽字;決定不予簽約時,應以書面形式明示意見。

          第二十四條公司總經理批準簽約后,由總經理室根據經批準的合同修訂稿制作正式合同。留存壹份正式合同的復印件后,由總經理室將正式合同原件蓋公司騎縫章后返回承辦人,由承辦人交合同對方當事人;

          合同對方當事人正式簽章后,承辦人持請示單及蓋有公司騎縫章的合同至總經理室蓋公司公章。

          合同正式簽訂后,由承辦業務部門的'資料員負責將合同文稿分發到公司相關部門及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五條簽約原則上不得使用轉委托方式,必須使用的,應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由本公司總經理室審查復代理人資格。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各職能部門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二十七條承辦人應對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九條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附'關于合同管理中若干問題的特別規定')

          合同生效后,必須全面、及時、實際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或合同約定外,不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或轉讓、轉賣合同。

          第三十條任何人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應立即通告承辦人,承辦人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向對方提出異議。

          異議文件須經公司法律顧問審核,并報總經理室備案。

          收到對方履行異議時,承辦人亦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予以答復。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一條變更或解除合同,須符合法定或約定的形式及程序。

          第三十二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復須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作出。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未達成書面協議前,原合同有效。

          第三十四條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程序與合同簽訂程序相同。

          第六章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五條合同發生糾紛時,應首先采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簽訂書面協議。

          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三十六條合同發生糾紛

          時,承辦人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人員,并報總經理室備案,同時應迅速收集下列有關證據:

          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變更或解除的協議、有關電報、信函、圖表、視聽材料等;

          2.有關的票據、票證;

          3.質量標準的法定或約定文本、封樣、樣品、鑒定報告、檢測結果等;

          4.證人證言;

          5.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七條合同發生糾紛后,承辦人須及時將糾紛及處理情況報總經理室備案。

          第三十八條仲裁或訴訟解決糾紛時,承辦人應商總經理室確定代理人、訴訟方案等,并向總經理報告。

          第三十九條合同糾紛處理的有關調解書、協議書、裁決書、判決書應由總經理室歸檔,副本或復印本可交承辦人、有關部門或人員使用。

          第四十條總經理室和各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管理許可權內對合同建立檔案并對文本妥善保管(正式合同原件保存的優先權順序為:財務部門、承辦業務部門、總經理室)。

          合同檔案內容包括:

          1.合同文本及份數、各文本存置記錄:

          2.承辦人登記;

          3.合同附件、審查意見及其他有關文件;

          4.履行情況記載;

          5.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第四十一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議、裁決、判決時,承辦人應及時商總經理室并經總經理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七章檢查與獎懲

          第四十二條公司總經理室對公司所屬職能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實施監督與指導。

          各職能部門應自覺檢查合同的訂立、履行、管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四十三條公司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績者及避免或挽回經濟損失者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擴大經濟損失的,對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簽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2.審核人員無正當理由延誤審核的;

          3.因審核人員疏忽未審出合同缺陷的;

          4.未依法律和本辦法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的;

          5.丟失合同文本及相關文件的;

          6.提供虛假資料的;

          7.超越授權或濫用授權簽約的;

          8.未按規定進行授權或轉委托的;

          9.發生糾紛后,隱瞞或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或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10.有關法律性文件未經審核的;

          11.應當或可以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12.在合同簽訂或履行當中,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或收受賄賂的。

          13.泄漏合同意向、商業秘密或有關機密的;

          14.使用非法手段簽訂合同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有關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者自行失效。

          第四十六條公司所屬職能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并向公司備案。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下屬子公司(獨立法人)依據本辦法向公司呈報合同草案時,應向公司總經理室呈報,再由總經理室按本章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并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由公司總經理室退交呈報單位,由該子公司總經理簽署合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由公司總經理室負責應用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編制:肖鋼

          日期:20xx.4.22審核:

          日期:20xx.4.28批準:

          日期:20xx.4.30

          關于合同管理中若干問題的特別規定

          《福建**/rr(福建)房地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合同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為了在強化規范化管理的同時又能根據緊急情況適當靈活處置,特作出如下例外規定:

          一、遇緊急情況,來不及按《合同管理辦法》的規定程序報批合同的,在兼具以下兩種條件時,可先實際履行合同,后補簽合同:

          1、合同的基本內容(另一方當事人的名稱、合同標的、金額、履約時間)應在實際履行前書面向公司總經理室備案;

          2、公司總經理在備案單上簽字批準。(備案單使用請示單的形式,內容必須包括另一方當事人的名稱、合同標的、金額、履約時間)

          二、鑒于所有的大型工程項目,公司與項目總承包商之間都簽有總包合同,各種零星項目原則上都應由總承包商進行。

          只有那些總承包商明確表示無法涵括在總包合同中的項目或總承包商明確表示無法及時處理的項目,項目部才能申請與其他符合公司要求的單位另行簽訂零星合同。

          此類零星合同必須在大型工程項目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由項目部排出計劃(計劃中應明確另一方當事人的名稱、合同標的、金額、履約時間、能否從總承包商款項中予以扣除等內容),報總經理批準。只有在報批計劃中獲得總經理批準的零星項目才可與對方簽訂合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1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做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公司干部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八、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十、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十二、合同管理總經理負總責,歸口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辦公室。

          十三、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后,按審批權限總經理或其他書面授權人簽署。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2

          第一章合同管理總則

          1、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預防、減少和及時解決合同糾紛,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其所屬各單位與各法人單位、其他經濟組織、自然人或相互之間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但不限于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資產轉讓合同、服務合同、保險合同等。

          3、簽訂書面合同范圍 除即時交割銀貨兩清的簡單小額經濟事務外,應當采用書面合同形式。

          4、合同管理原則 合同管理必須遵循依法辦事,預防為主,層層把關,跟蹤監督,及時調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原則。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參照有關政策。

          5、保守商業秘密 管理、參與合同工作的一切有關人員,應當為公司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章合同運作程序

          1、申請。有關生產的物資采購及維修的申請按公司有關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其他以公司名義對外進行經濟事務應當由經營部提出書面《合同項目申請書》,應寫明合同項目目的,項目內容及要求,項目意向及思路和合同金額,報請總經理審批。

          2、起草!逗贤椖可暾垥方泴徟,由經營部對業務內容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負責起草、擬定合同文本。

          3、審核。合同文本起草擬定好后必須及時報送總經理,由總經理對送審合同文本及相關材料進行合法性審核。對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合同制度要求的,給予辦理審批手續。對于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合同制度要求的,提出審核意見,按《合同審核規定》的審核意見處理程序辦理。

          4、簽訂。經總經理審核后,由辦公室負責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或公章。

          5、履行。由經營部具體負責其承辦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應當在書面合同審核簽訂后方可履行,不得先履行或履行完畢后再簽訂書面合同。

          6、監督。由總經辦、經營部、生產部、質檢部等職能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部門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負責監督合同質量的履行。嚴格按照驗收或商檢程序辦理,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的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7、歸檔。合同履行完畢,由辦公室按本制度規定做好合同文本及相關材料的歸檔工作。

          第三章合同管理職責

          1、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司法辦的主要合同管理職責

          1) 認真學習、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條例,依法保護本公司的合法權益。

          2) 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負責制定、修訂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辦法;負責組織實施公司合同管理監督的工作。

          3) 審查合同,對送審合同文本進行合法性審查,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4) 依法處理本公司的合同糾紛。

          5) 做好合同統計、歸檔、保管工作。

          6)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2、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1) 依法簽訂、履行、變更、解除本部門的合同,并負責本部門的合同管理。

          2) 嚴格審查本部門所簽訂的合同的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并保存相關資料。

          3) 經營部應嚴格按照合同法規定的合同實質性條款具體負責擬訂合同條款或合同文本,并對合同實質性條款中業務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確保合同規范和正確。

          4) 經營部應統籌安排合同擬簽時間,必須按規定給總經理留出合同審核時間,以保證審核質量,防止出現問題合同。

          5) 6) 合同簽訂后,應當及時將合同文本原件辦公室存檔備案。 經營部對所簽合同,認真負責執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況。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加強與其它各有關部門聯系,保存履行過程中的有關資料并做好履約記錄,發生問題及時向總經辦通報。

          7) 經營部的業務合同承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經營部應把其與合同有關的資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書等材料收回,由經營部確認后,辦公室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8) 負責本合同的登記、統計、歸檔工作。

          3、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 嚴格按照制度對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公章進行管理和使用,并設專人管理。

          2) 嚴格按照合同審簽程序執行,審查合同審核與審批手續是否完備,未經司法辦審核和未經公司領導審批的合同,不得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符合條件的才可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

          3) 做好合同專用章和公章的保管和使用工作,遺失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登報聲明。

          4) 不得隨帶公章、合同專用章或已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空白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應按合同審簽程序辦理《帶章外出審批表》和《空白法律文書審批表》審核備案,由總經理批準。由辦公室負責監督執行帶章外出的使用工作。

          5) 做好與合同有關資料的登記歸檔工作。

          6) 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4、監督履行部門職責

          1) 公司合同監督履行的部門主要由總經辦、質檢部、生產部等職能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及部門按照公司有關制度規定和部門職責要求負責監督合同標的、質量的履行。

          2) 監督履行部門應當嚴格按照驗收或商檢程序辦理,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的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3) 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合同監督履行部門應及時派員對合同標的、質量進行跟蹤監督,確保質量要求達到約定標準,發現問題及時要求合同承辦部門糾正,切實履行監督職能,維護公司利益。

          4)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應及時通報總經辦。積極采取補救措施,避免公司經濟損失。

          5) 做好并保存監督工作記錄、履約記錄及有關資料存檔工作。

          第四章合同審簽管理

          1、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進行。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2、需要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進行委托,并對委托代理人的活動進行監督。洽談、簽訂合同的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必須按合同審簽程序經司法辦對委托事項和具體權限審核備案,報總經理審批后,方可由辦公室加蓋公章。

          3、經營部將合同文本擬定好后必須送交總經理審核,未經審不得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或公章。

          4、所有合同都應按順序由辦公室統一編號,若擬用對方當事人格式合同可使用其編號。

          5、合同及其有關的書面材料,應當語言規范,字跡(符號)清晰,條款完整,內容具體,用語準確、無歧義。

          6、訂立合同,必須完備合同必要條款。合同必要條款一般包括對方單位名稱,數量和要求,價款和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7、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按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也沒有行業標準的,按實現合同目的的約定標準。有樣品的應當封存樣品,由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交由各部門主管負責保管。

          8、訂立依法可以設定擔保或者對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沒有把握的合同,應當要求對方當事人依法提供保證、抵押、留臵、定金等相應形式的有效擔保。對方當事人提供的保證人,必須是法律許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對對方當事人的保證人的主體資格和清償債務能力要參照本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查。

          9、對外簽訂合同,要明確選擇糾紛管轄地,并力求選擇本公司所在地法院。

          10、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應當親自在合同文本上簽名蓋章。

          11、簽訂合同,應當加蓋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嚴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12、總經辦應對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檢查、抽查等方式,對相關經營部的合同訂立程序、合同履行、合同制度執行、有關合同材料歸檔等工作進行檢查,并及時向公司領導反饋檢查結果。

          第五章合同審簽程序

          1、簽訂合同

          1) 對法人必須審查原件并保留蓋有公司法人公章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副本復印件(必須有最近年檢章)。

          2) 對非法人經濟組織,應當審查其是否按法律規定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對分支機構或是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設立的經營單位,除審查其經營范圍外,還應同時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主體資格。 3) 對外方當事人的資格審查,應調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質、公司或組織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及公司或組織注冊地。

          2、簽訂合同前,經營部的合同承辦人員必須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

          1) 代理人職務資格證明及個人身份證;

          2) 被代理人簽發的授權委托書;

          3) 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了代理權限或代理權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簽訂合同前,經營部的合同承辦人員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4、簽訂合同前,經營部的合同承辦人員應當仔細審查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資料,必要時應到簽發部門進行驗證或進行實地考察,以防對方當事人偽造或變造證明材料。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明資料中所使用的當事人名稱、印章等內容必須完全一致。

          5、簽訂合同前,由經營部的合同主辦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合同文本起草定稿后,由總經理進行合法性審查后統一編寫合同編號,由辦公室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并做好登記存檔工作。

          6、需外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前(商談擬定階段),由經營部的合同主辦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或者確定擬用合同文本后,附《帶章外出審批表》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簽字進行合法性審查后統一編寫合同編號(若擬用對方當事人格式合同可使用其編號),由合同承辦人員報送總經理審批,然后由辦公室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部門章,并派專人帶章陪同合同承辦人員共同外出,并做好登記工作。

          7、由辦公室負責監督執行帶章外出簽訂合同的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使用,《帶章外出審批表》上應當注明帶章外出期限,帶章外出事由、權限、交還時間等內容,并由合同承辦人員與行辦帶章人員簽字,辦理完畢后,由辦公室負責將此表備案。

          8、合同文本原件應不少于四份。合同承辦人應將簽訂后的合同文本原件及時送交辦公室和財務備案。

          9、下列資料不能作為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的證明資料,但可歸入合同檔案保存,以備考查。

         。1) 名片;

         。2)廠家介紹、產品介紹等資料;

         。3)各類廣告、宣傳資料;

         。4)各類電話等通訊工具號碼;

         。5)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未經我方合同承辦人見證而復制的或未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資料。

          第六章合同審核規定

          1、公司總經辦負責公司經濟合同的法律審核。合同法律審核堅持依法、及時、準確的審核原則。

          2、審核內容。合同審核部門對下列合同事項依法進行審核:

          1) 合同形式。合同形式應采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形式。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應采用標準合同文本。

          2) 合同實質性條款。合同的實質性條款由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實質性條款包括以下內容:

         、賳挝幻Q;

         、跇说模

         、蹟盗;

         、苜|量;

         、輧r款或者報酬;

         、蘼男衅谙、地點和方式;

         、哌`約責任;

          ⑧解決爭議的方法。

          3) 合同效力。簽訂合同應主體適格,意思真實,目的合法,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合同中不得含有無效條款。

          3、經營部應嚴格按照合同法規定的合同實質性條款擬定合同,并對合同實質性條款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4、經營部對經審核的合同有實質性條款變動的,應將合同送交對合同形式和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制作審查合同筆錄,應提出審核初步意見,經本部門負責人復核后,合同的形式和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合同制度的,通知合同承辦部門報送總經理審批。

          5、審核意見反饋。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及有關事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合同制度的,由合同審核承辦人員提出審核意見并制作《合同審核意見書》,經本部門負責人復核后,送達經營部進行糾正,并將送審合同文本原件及相關材料退回經營部。審核意見正確的,經營部應當糾正。糾正后應當及時報送合同審核部門復核。

          6、審核意見審批。經營部對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與合同審核部門充分溝通協商,力求達成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經營部應當自收到《合同審核意見書》之日起3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寫出不予采納或者堅持自己意見的理由和依據,報送合同審核部門。由合同審核部門將爭議的主要問題、經營部意見、合同審核部門意見及處理意見和理由一并制作《合同審核意見報告》,報請分管領導簽批意見,然后提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決定并作出書面批示。

          7、審核意見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后,合同審核部門應及時將審批意見書面反饋至經營部,經營部和合同審核部門應當按審批意見執行。

          8、經營部未向合同審核部門提出書面意見,直接向分管領導申請復議協調的,必須提出書面意見,寫出不予采納和堅持自己意見的理由和依據,報請分管領導簽批意見,然后提請法定代表人決定并作出書面批示,送交合同審核部門執行。

          9、任何影響合同訂立的指示和表示都應當對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負責,必須提出書面意見并提請法定代表人簽批意見后,方可送交合同審核部門執行。

          10、審核重大經濟合同應召開合同審核部門專題會議,實行集體審核制度。

          11、審核期限。經營部應及時將擬定合同送交合同審核部門進行審核,統籌安排擬定、審核、簽訂時間,不得耽誤審核時間。嚴禁在本部門擬定合同時間安排很充足,而報送合同審核部門審核時間緊迫的情況出現,以保證審核質量,防止問題合同出現。合同審核部門應在受理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送審合同的法律審核。對于重大復雜的合同可延長至五個工作日。應急合同不得少于一個工作日。

          12、應急合同應當由公司分管領導直接安排合同審核部門審核,合同審核部門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或提出審核意見。

          13、經營部的合同承辦人員未按規定給合同審核部門預留審核時間,耽誤審核期限不能保證審核質量的,除給予罰款外,由責任人承擔不利后果,公司將向經營部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責任。

          14、合同簽訂后,經營部應當及時將一份合同文本原件分別送交合同審核部門存檔備案和財務部門作為收付款物的依據。

          15、檔案管理。合同審核部門應明確專人負責送審合同的接收、登記備案,并將送審合同及相關材料、審核意見的復制文本予以歸檔。

          16、合同及檔案管理實行分類編號管理,按照合同名稱分類歸檔,并按照審核順序制定編號,做到管理規范。

          第七章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

          1、合同履約管理

          1) 法定代表人、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合同的履行。合同承辦單位、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其訂立合同的履行。

          2) 合同的履行應當在書面合同審核簽訂后方可履行,不得先履行或履行完畢后再簽訂書面合同。先簽訂,后履行,能使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按照雙方權利義務和約定履行合同及承擔責任,避免法律風險。特殊情況應經司法辦審核備案,報請法定代表人批準。

          3)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根據情況的變化,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能力進行跟蹤調查。如發現問題,合同承辦人要及時處理,必要時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可實地調查合同標的情況和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4) 相關部門嚴格按照《關于加強物資管理的實施意見》執行。接收標的必須經過嚴格的驗收或商檢程序。對不符合制度和合同約定的標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5) 合同結算必須通過本單位財務部門進行。對合法有效的合同,財務部門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結算。對未經合法授權或超權限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有權拒絕結算。

          6) 凡與合同有關的來往文書、電傳、信函、電話記錄都應作為履約證據留存。對我方當事人的履約情況,除妥善保存有關收付憑證外,還要做好履約記錄。我方當事人收到對方當事人通過郵遞方式傳送的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文書時,應當連同信封一并收存。

          2、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 對方當事人作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變更接收人時,必須有書面變更協議。嚴禁未取得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材料而憑口頭約定向已變更的接收人發貨或付款。

          2) 我方當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證據,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同時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

          3) 發現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承辦人應當催促對方當事人采取有效補救措施,收集、保存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及時向總經辦報告。

          4) 我方當事人因故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請求對方書面答復的期限,盡快與對方當事人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

          第八章合同糾紛處理

          1、合同糾紛管理

          1) 為解決合同糾紛所采取的各項措施,必須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和期間內進行。

          2) 發現對方當事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等犯罪活動時,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并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3) 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配合好公司司法辦參加仲裁或訴訟。

          4) 合同糾紛發生后,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2、合同糾紛處理程序

          1) 發生合同糾紛,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應立即報告分管領導,并通報總經辦。經營部應當及時提供解決糾紛所需的相關材料。

          2) 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3) 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一個月),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見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總經理。

          4) 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對于可能因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5) 合同糾紛發生后,應當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積極收集、整理有關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應當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6) 向法院提供原始證據時,必須先行復制,并請求法院的承辦人員出具證據收執。

          第九章合同資料管理

          1、檔案資料內容下列資料可以作為合同檔案:

          (1)談判記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報審及批準文件;

          (2)對方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其他有關文件;

         。3)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證明資料復印件;

          (4)對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的職務資格證明、個人身份證明、介紹信、授權委托書的原件或復印件

         。5)我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6)對方當事人的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和主體資格證明資料的復印件;

         。7)雙方簽訂或履行合同的往來電報、電傳、信函、電話記錄等書面材料和視聽材料;

         。8)登記、見證、鑒證、公證等文書資料;

         。9)合同正本、副本及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

          (10) 標的驗收記錄;

         。11)交接、收付標的、款項的原始憑證復印件。

          2、合同資料歸檔、統計與管理

          1) 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須統一編號,由辦公室妥善保管。

          2) 合同承辦人辦理完畢簽訂、變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項手續后十日內,應將合同檔案資料移交辦公室。

          3) 辦公室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按合同編號整理,由司法辦主任確認后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臵、銷毀、遺失。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3

          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廣深公司所有業務部門及其駐外地辦事處、平臺機構和其他公司駐廣深公司的平臺業部門。

          二、合同分類和具體適用門

          第一類常規合同

          1、合同--用于簽訂網訊廣告的合同

          2、網絡廣告合同--用于簽訂網站廣告的合同

          3、技術服務合同--為客戶建網站的合同

          4、設計制作服務合同--代理客戶設計、制作廣告宣傳品

          第二類建議使用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1、信息服務協議--網訊訂閱協議

          2、廣告換展位協議

          3、網站鏈接協議

          第三類非常規合同

          只適用于某個業務部門或某段時期的特殊性合同;在使用時,需要即時制作其合同范本。

          三、合同制作

          第一類常規合同

          常規合同的合同范本由公司運營中心法律部統一制作,統一印刷。各部門對外開展網訊廣告、網絡廣告、建網技術服務、設計制作服務必須使用其相應的合同范本。

          第二類建議使用的合同

          建議使用的合同由運營中心法律部制作參考范本并放在內部網上供下載,各部門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對建議使用的合同進行適當的變更,并報運營中心法律部審核、備案。

          第三類非常規合同

          非常規合同由使用該合同的部門制作合同范本,并報運營中心法律部審核;或由提請使用該合同的部門會同運營中心法律部及相關部門聯合制作,重要合同或金額巨大的合同由公司總經理審核批準。

          四、合同領取

          第一類常規合同

          常規合同由運營中心法律部統一印刷,統一編號,統一發放給各商務網。各部門需要領取合同,應提前一天填制《領取合同申請表》報法律部。

          第二類建議使用合同

          建議使用的合同由需要使用該合同的部門從公司內部網上下載,由運營中心法律部按照公司統一編號規則進行編號。各部門可以從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出發,自行制定部門內部的合同管理辦法,并報運營中心法律部備案。

          第三類非常規合同

          非常規合同制作出合同范本后,由使用該合同的部門提請運營中心法律部按照公司統一編號規則進行編號。

          五、合同管理的原則

          1、發生業務,必須同客戶簽訂合同或合作協議(包括免費廣告);

          2、業務合同,必須按照公司統一編號規則進行編號;

          3、蓋合同章,必須經過部門經理審查和法律部審查;

          六、業務審查

          1、常規合同由各部門總經理業務助理以上管理人員(或部門總經理授權的主管以上的人員)對合同中涉及業務的內容進行審查,審查人應對其審查結果簽字確認。

          2、非常規合同由各部門總經理對合同中涉及業務的內容進行審查。如有事項重大、合同金額巨大等特殊情形,需由公司總經理對其進行全面審查,審查人應對其審查結果簽字確認。

          七、法律審查

          1、公司建立廣告審查員制度,選派的廣告審查員同時負責本商務網業務員所簽合同的審查工作。

          2、各部門總經理(總經理助理或業務主管)負有審查本部門業務員所簽合同的責任,一經發現有問題,應該及時和業務員進行溝通,并及時補救。

          3、公司的運營管理中心指派專門法務人員對業務合同進行審查并加蓋公司的業務合同專用章,如果負責審查的法務人員對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有異議,應簽署書面法律意見。同時可對存在較大問題的合同不予蓋章,并對有關問題進行解釋。

          八、審查內容

          1、審查客戶主體資格及責任能力;

          2、審查客戶發布的廣告是否屬于其經營范圍以及營業執照是否在本公司備案;

          3、專利產品的廣告審查客戶的專利證書及其是否在本公司備案;

          4、審查客戶代理證、資格證及其他資信證明文件及其在本公司備案情況。

          九、蓋章具備的條件

          1、主要條款齊備;合同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標的、履行方式等符合法律的規定。

          2、合同的主體合法(對方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3、合同所涉及的經營活動未超出合同各方的經營范圍、權限范圍。

          4、合同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內容。

          5、合同中不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條款。

          6、履行了必要的業務審查、法律審查手續,并且有相關審查人員的簽字認可。

          十、空白合同蓋章

          空白合同,一律不予蓋章。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為空白廣告合同加蓋合同專用章的,須由申請人填寫《空白合同蓋章申請單》,注明申請時間、申請事由,并經過部門審批,經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批準。法律部要同時做好空白合同蓋章登記工作,事后及時監督該合同的使用情況。凡遺失已蓋章空白合同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當事人(合同領用人)50-500元罰款,如果沒有具體相關人員,則處罰該部門的主管和經理。

          十一、實物抵廣告合同

          客戶以實物折抵廣告費的合同,對外按照正常的廣告合同簽定,明確合同金額及客戶付款時間,由各部門總經理或被其授權的業務負責人簽字后方可蓋章。對內制作《實物抵廣告單》,并經總經理簽字認可。

          十二、標的巨大的廣告

          合同標的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由公司總經理簽字認可方可蓋章。公司駐外地辦事處(使用加蓋合同章的空白合同書)在簽訂標的額巨大合同前應先向當地負責人匯報情況,由當地負責人視情況請示商務網總經理,獲認可后方可簽訂合同。

          十三、合同章的保管

          合同章由公司運營中心指定專人保管。

          十四、合同的編號

          (一)編號管理

          1、合同、網絡廣告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建網合同)、設計制作服務合同由運營中心編號;

          2、廣告換展會合同、訂閱合同、網站鏈接協議等由各部門站進行編號管理;

          3、各部門指派專人對本商務網的所有對外簽訂的合同進行管理編號,并按照運營中規定的編號規則進行。

          (二)編號規則

          現行的合同編號位碼共九位:

          1、"部門代號"分別表示:

          01-電子部,02-電腦部,03-安防部,04-汽車部,05-酒店部,06-影音部,07-包裝印刷部,08-廣電部,09-教育部,10-水工業,11-暖通部,12-醫藥網,13-醫療器械……

          20-軟件銷售

          2、"區域"分別表示:1-深圳,2-廣州,3-北京,4-上海。

          3、"合同類別"分別表示:

          1-合同(網刊廣告),2-網絡廣告合同,3-網絡服務合同(建網),4-設計制作服務合同,5-信息服務合同(訂閱合同),6--廣告換展位合同,7--網站鏈接協議,8非常規合同

          4、"年份"分別表示為:1-20xx年;2-20xx年……依次類推。

          5、"月份"分別表示為:01-1月; 02-2月……依次類推。

          6、"序號"分別表示:當月發放合同的序號。

          十五、合同的保管

          各部門將已經生效的一式三份的合同(適用于簽訂網刊廣告),一份交客戶保管,一份存留于本商務網站備案,一份交財務部專人保管。如合同是傳真件,應該將其復印一式三份,以達長期保存的目的。

          十六、合同的登記

          1、領取登記

          運營中心法律部發放合同時應進行登記,記錄各部門領取合同的時間、合同種類、份數、領取人等;各部門的行政助理或文員在給業務人員發放合同時,也要一一進行登記,明確記錄業務人員姓名、領取合同的種類、編號編號等。

          2、蓋章登記

          公司所有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合同均由運營中心法律部專門負責管理合同專用章的人員加蓋合同專用章。蓋章時,申請蓋章的人員需虛心接受法律部提出的關于合同簽訂和履行的法律意見和建議。

          3、作廢、遺失、毀損登記

          業務人員從公司領取的各類合同因各種原因作廢時,不得私自銷毀,應一式三份歸還所屬部門的合同管理人,由合同管理人統一交回運營中心法律部;如業務人員所領取的各類合同因各種原因遺失、毀損時,應及時向所屬商務網站報告,由所屬部門的合同管理人員進行登記,并及時向運營中心法律部報告。

          4、運營中心法律部應按季度與各部門核對合同份數,包括所有領取的正在使用的、已使用完的、作廢、遺失、毀損的合同等,確保經營安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4

          1.0目的

          規范合同的評審、簽署、履約跟進、歸檔管理工作程序,確保公司利益、信譽得到保障。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管理公司所有合同的管理工作。

          3.0職責

          3.1總經理負責公司所有合同的簽署及重要合同的評審。

          3.2人事行政部負責本項目合同審核、監管及歸檔(包括員工勞動合同)。

          3.3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合同的履約執行。

          4.0程序要點

          4.1合同管理的范圍:包括對外提供服務的合同和對外委托服務的合同。

          4.1.1對外提供服務的合同,包括以下幾類:

          (1)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委托進行物業管理的合同;

          (2)投標書;

          (3)對外租賃合同;

          (4)公司承諾提供的常規服務和管理合同;

          (5)顧客(業主、住戶或其他委托方)委托公司進行采購、安裝、修繕、裝修、貯存、檢修、保養、清潔、搬運及其他有償服務的合同;

          (6)公司車庫、車棚、車位使用或泊車合同;

          (7)其他對外提供服務的合同。

          4.1.2對外委托服務的合同,包括以下幾類:

          (1)采購合同;

          (2)招標合同;

          (3)勞動合同;

          (4)公司委托顧客(供應商或其他受委托單位)進行采購、安裝、修繕、裝修、貯存、檢修、保養、清潔、搬運等合同;

          (5)其他須進行對外委托服務的合同。

          4.2合同的形式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4.2.1書面的和非書面的。

          4.2.2協議或其他法規性文件的規定和要求。

          4.2.3規范合同和格式合同。

          4.2.4口頭承諾。

          4.2.5招、投標書。

          4.3合同的制定。

          4.3.1一般情況下由合同的執行部門負責制定,其內容包括以下條款:

          (1)標的;

          (2)數量和質量(或工作內容);

          (3)價款或酬金;

          (4)履約期限、地點方式及其他履約條件;

          (5)合同終止條件;

          (6)違約責任;

          (7)專用合同約定的其他必要條款。

          4.3.2各種合同若有合同范本,可依照合同范本填寫或修改各項條款。

          4.4合同的評審。

          4.4.1評審權限:

          (1)標的在10萬元以下的合同,由總經理委托分管副總經理組織合同執行部門及人事行政部經理進行評審;

          (2)標的在10萬~50萬元的合同,由總經理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評審;

          (3)標的在50萬元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進行評審。

          4.4.2評審內容。

          (1)對外提供服務合同的評審內容:

          公司的履約能力;

          顧客提供的價格;

          合同的風險;

          合同的條款是否明確;

          合同是否合法;

          合同的社會效益;

          其他需要評審的內容。

          (2)對外委托服務合同的評審內容:

          分供方的履約能力;

          分供方提供的價格;

          分供方的信譽;

          分供方提供服務的售后服務;

          合同的條款是否明確;

          合同是否違法;

          合同的風險;

          合同履約監控能力;

          其他需要評審的內容。

          4.5合同的簽署與生效。

          4.5.1合同經評審合格,由總經理簽署。非書面的合同除外。

          4.5.2經總經理簽署的合同按印章管理規定辦理蓋章審批手續。

          4.5.3所有書面合同均須加蓋公司印章,合同頁數在一頁以上的必須加蓋騎縫章。

          4.5.4經簽署并加蓋公司印章的合同正式生效,須公證的.合同,經公證后生效。

          4.5.5公司承諾提供常規服務和管理的合同簽署與蓋章形式不受以上條款的限制。

          4.5.6生效的合同原則上一式四份,公司與顧客各兩份,需進行公證的須報公證機關一份備案。

          4.6合同的編號與歸檔。

          4.6.1書面合同統一進行編號,編號的方法按檔案管理的規定辦理。

          4.6.2一般情況下書面合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統一歸檔(經總經理審批同意,由其他部門保管的除外),歸檔方法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4.6.3公司歸檔合同原件,合同履行完畢或需分階段付款的,報財務部存檔一份,部門需按合同條款監督顧客履約的,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復印審批程序后,由部門負責人保管一份復印件。合同執行完畢后,須將合同返還公司歸檔。

          4.6.4合同條款涉及保密事項的,有關部門均承擔保密責任。

          4.7合同的履約。

          4.7.1對外提供服務的合同,由提供合同服務的部門負責履約,重要的合同由總經理或人事行政部監督履約。

          4.7.2對外委托服務的合同,由合同執行部門監督分供方履約,重要的合同由總經理或人事行政部監督履約。

          4.7.3合同執行部門須將合同履約階段性情況向總經理匯報,重要合同須以書面形式匯報。

          4.7.4公司監控所有書面合同(員工勞動合同除外)的履約進度,對違反合同進度的及時向總經理匯報。

          4.7.5合同履約完畢,對重要合同的執行效果再次進行評審。

          4.8合同的變更與廢止。

          合同雙方不能履約或不能完全履約或合同中須變更廢止情況出現需進行合同條款變更或廢止時,由合同執行部門向人事行政部提出合同變更申請,人事行政部按合同評審程序跟進評審變更條款或廢止合同,重要合同由總經理直接組織變更條款或廢止合同。

          4.9合同的續約。

          合同期滿且需辦理續約的,由合同執行部門按合同要求提前通知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經理按合同評審程序跟進評審,重要合同由總經理直接組織合同評審。

          4.10合同的統計。

          每年12月31日前,由人事行政部對書面合同進行清查統計,寫出專題報告。專題報告內容

          包括:合同清單,履約完成情況,存在或需跟進的問題等報總經理審閱?偨浝斫o出批示意見,由人事行政部按總經理批示意見辦理。

          5.0相關記錄表格

          5.1《合同臺帳》文件編碼:cd/jy/qr/006

          5.1《合同評審表》文件編碼:cd/jy/qr/007

          6.0相關支持性文件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5

          一、目的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規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因合同管理不當造成的損失,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XX集團有限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制度(試行)》、《XX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管理辦法(試行)》、《XX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XX有限責任公司與其它法人、非法人組織及個人簽訂的、變更、解除、終止各類經濟合同、協議、備忘錄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三、職責

          (一)設備部負責設備、備品備件采購及運輸合同的資信審查、談判、起草和履行。

          (二)基建部負責承攬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資信審查、談判、起草和履行。

          (三)財務部負責借款合同的資信審查、談判、起草和履行。

          (四)技術部負責技術合同的資信審查、談判、起草和履行。

          (五)市場部負責原材料采購、產品銷售及運輸合同的資信審查、談判、起草和履行。

          (六)綜合部是公司合同管理的綜合部門,設合同綜合管理員和法律事務員,負責本公司的經濟、技術等合同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的管理,參與重大、重要合同的談判、起草和簽訂,檢查和監督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及合同的履行情況,制定、修改合同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指導參與辦理合同登記、公證、簽證工作,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對違反合同管理制度的問題進行調查了解,并負責公司租賃合同、聯營合同和承包合同的資信審查、談判、起草和履行。

          (七)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負責合同的簽批。

          (八)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合同的歸檔保管。

          四、合同管理程序

          (一)根據公司生產經營實際,將合同分為重大合同、重要合同和一般合同。

          1.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月銷售、采購額20xx萬元以上的供銷合同以及其他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合同;對外擔保合同(包括抵押、質押、保證擔保合同等);財產租賃合同;聯營合同;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涉外合同等。

          2.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月銷售、采購額500萬元以上、20xx萬元以下的供銷合同以及其他標的額在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合同。

          3.一般合同包括:月銷售、采購額500萬元以下的供銷合同以及其他標的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合同。

          (二)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

          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2.保管、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3.監督合同依法、依有關規章制度簽訂。

          4.建立合同檔案,對合同進行登錄、統計、保管。

          5.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

          6.處理合同的糾紛。

          7.在合同管理過程中,實行承辦人制度和合同備案制度。

          8.其它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管理實行承辦人制度

          1.每一項合同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職能部門確定至少一名承辦人,合同承辦人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法律常識。

          2.合同訂立或履行過程中,合同承辦人離開工作崗位的,由其原所在的職能部門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其它人繼續履行承辦人職責,直至合同履行完畢。

          3.合同承辦人不得是臨時性借用或聘用人員。

          4.承辦人須依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進行工作。

          5.承辦人應對合同自談判起至履行完畢的全過程負責,在此期間合同若出現任何問題,承辦人應及時與有關部門及法律事務人員進行協商,并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解決。

          (四)合同的審查與簽訂

          1.在合同簽訂前,合同承辦人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審查:

          (1)主體資格合法:具有經工商管理部門年檢的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2)合同的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的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3)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表人身份證明。

          (4)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5)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經濟犯罪案件。

          2.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做出的擔保,其擔保人必須是具有代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并應對擔保人適用前款規定進行審查。

          3.合同談判與管理

          (1)重大合同由合同承辦人牽頭,有關職能部門、財務部、綜合部、集團政策法律室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需要指定的其他部門和人員共同參與,合同承辦人應在合同談判前十天將市場調查、資信審查及談判準備的有關材料提交參與部門和人員,由公司政策法律室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將相關文件報集團政策法律室復審備案。

          (2)重要合同由合同承辦人牽頭,有關職能部門、財務部、綜合部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需要指定的其他部門和人員共同參與,合同承辦人應在合同談判前五天將有關資料提交有關部門和人員,由公司政策法律室出具法律意見書并備案。

          (3)一般合同由合同承辦人牽頭,有關職能部門、財務部、綜合部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需要指定的其他部門和人員共同參與,合同承辦人應在合同談判前五天將有關資料提交有關部門和人員,由公司政策法律室出具法律意見書并備案。

          (4)參與合同談判的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相互協作,對事先達成的內部意見,應當予以保密。

          (5)簽訂并辦理完有關手續的合同,由合同承辦人在二天內將合同正本一份交綜合部存檔備查。

          4.合同的形式

          (1)合同除及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形式。雖屬及時清結,但合同標的物有專業技術要求,清結當時難以檢測產品的內在質量,或應有試用期、保質期要求的交易,也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凡國家或行業有標準或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適用。

          (2)書面合同是指采用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的合同形式。

          (3)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圖表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4)計劃單、調撥單、任務單、定貨單、預算單等一類文件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能代替合同。

          5.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簽約的目的和依據。

          (3)合同標的(包括名稱、型號、規格等)。

          (4)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

          (5)價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履行的地點、期限和方式。

          (7)爭議解決方法。

          (8)違約責任。

          (9)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條件。

          (10)根據法律或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其它條款以及各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約定的其它條款。

          (11)合同生效的時間和條件。

          (12)合同附件的名稱。

          (13)合同簽訂的日期、地點。

          (14)合同當事人的開戶銀行及帳號。

          6.合同文本應當做到:條款齊全、內容具體、權責明確、邏輯嚴密、表述清楚。

          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匯、重要概念等,應當設立定義條款。

          合同中涉及數字、日期的,應當注明是否包含本數。

          7.合同應加蓋簽約各方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章。

          除特殊情況外,合同文本應當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簽署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是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進行業務活動的書面憑證(格式見附件)。凡在合同上代表本公司簽字者,必須有法定代表人簽發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原件由委托人持有,綜合部和委托人所在部門分別備案一份復印件。

          8.公司各職能部門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如因業務需要,必須要以有關職能部門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應由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

          9.承辦人應對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0.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涉及的商業、技術秘密。

          11.公司在訂立下列合同前,合同承辦人應就商談約定內容草擬合同文本,送交綜合部和集團政策法律室,按公司章程規定,需提交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提交股東會或董事會討論決定:

          (1)利用外資合同。

          (2)資產抵押、轉讓、出售、租賃合同。

          (3)擔保合同。

          (4)標的較大的借款合同。

          (5)企業合并、分立合同。

          (6)股份制改制、資產重組、重大投資合同。

          (7)具有全局影響的或數額巨大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8)其它重大合同或集團公司規定報送審查的合同。

          12.為保證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必要時,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五)合同的履行

          1.合同實行先簽訂,后履行的原則。合同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生效后,必須全面、及時、實際履行合同。

          2.合同雖已簽訂,如因重大誤解訂立或發現顯示公平,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應及時與對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必要時請求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撤銷;合同一經簽訂,但事后發現對方有重大欺詐行為時,應立即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制止危害行為的發生,并及時請求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

          3.承擔履約責任的業務部門,對合同對方當事人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應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書面異議。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收到合同對方當事人發出的履行異議,承擔履約責任的業務部門也應在法定或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的方式予以答復。

          異議文件及答復文件須經合同承辦人及法律事務人員審查。

          4.合同承辦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或存在其它損害本公司合法權益的情形,應及時報告法定代表人,同時通知法律事務人員,并根據具體情況行使抗辯權、代位權、及撤銷權等權利,盡可能減少和避免損失,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六)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已簽訂并依法生效的合同,確需變更或解除的,由原承辦部門寫出書面申請報告,由綜合部指導或參與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及程序辦理。

          2.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復須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作出。

          3.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未達成書面協議或作出書面通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4.合同變更或解除應嚴格按照法定或約定的期限。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書面明確回復意見,協商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并履行相應的手續。

          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有權通知對方當事人依法解除合同,因此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可予免責外,應向責任方追償損失。

          (七)合同糾紛的處理

          1.合同發生糾紛時,應先采用協商方式解決,承辦人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法律事務人員和有關業務部門,由他們共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簽訂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作為合同的補充應予以歸檔保存。

          2.通過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承辦人應與法律事務人員協商確定代理人、訴訟方案等,并向法定代表人報告。必要時請集團政策法律室參與,并將糾紛情況及處理結果書面報集團政策法律室。

          3.集團政策法律室審查或參與簽訂的重大合同發生糾紛,承辦人在糾紛發生一日內書面報公司政策法律室,公司政策法律室一日內報集團政策法律室,由集團政策法律室指導或參與處理。

          4.公司與集團內各子公司、分公司之間發生合同糾紛,由承辦部門及時協商解決;當協商達不到一致意見時,及時報集團政策法律室,集團政策法律室會同有關部門協商解決。未經集團政策法律室批準不得就糾紛擅自起訴、申訴仲裁或請公司以外的單位進行調解。

          5.合同發生糾紛時,承辦人應及時收集下列有關證據:

          (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變更或解除的協議、有關電報、信函、圖表、視聽材料等。

          (2)有關的票據、票證。

          (4)證人證言。

          (5)其它有關材料。

          (6)有關部門應盡可能為承辦人收集證據的工作提供協助。

          6.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議、裁決、判決時,承辦人應及時會同法律事務人員并經法定代表人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八)合同的監督與檢查

          1.合同承辦部門應按合同履行階段向綜合部進行書面報告。

          2.綜合部每季度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3.重大合同簽訂后,承辦部門每季度向綜合部和集團政策法律室書面報告合同履行情況。

          (九)合同檔案的管理

          1.公司對合同建立檔案,業務主管部門在合同簽訂完成后應及時將合同正本送交綜合部,承辦部門妥善保管好合同文本副本及相關資料,加強合同檔案的日常管理和定期歸檔工作,確保其完整安全。合同執行完成后,除在日常工作中需經常查閱的合同可于隔年3月底前向公司檔案室歸檔外,其它合同全部于次年3月底向公司檔案室歸檔。

          2.合同檔案的內容

          (1)合同文本及份數、各文本存置記錄。

          (2)承辦人登記。

          (3)合同附件、審查意見書及其它有關文件。

          (4)合同履行情況記載。

          (5)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3.各種合同檔案的管理工作在正式向公司檔案室移交之前由業務主管部門和綜合部的專兼職檔案管理人員負責,正式移交后,由公司檔案室檔案管理人員負責。檔案室檔案管理人員應指導和協助各業務主管部門檔案管理人員做好合同檔案管理工作。

          4.各業務主管部門和綜合部要建立合同管理臺帳,作為執行合同管理的依據。合同管理臺帳的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簽訂日期、合同名稱、合同對方當事人、合同類型、承辦人、執行部門、合同金額、備注等。備注欄主要記載合同的變更、解除等事項。合同管理臺帳應做到準確、及時。

          (十)獎勵與懲罰

          1.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給予表彰或獎勵。

          (1)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發現并糾正重大缺陷使公司免受重大經濟損失的。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避免重大經濟損失的。

          (3)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認真負責,做出突出貢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擴大經濟損失的,對責任人員予以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或授權委托期滿仍以委托人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事后又未經委托人追認的。

          (2)代理人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存在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或未泄私憤而損害公司的各種行為。

          (3)代理人對外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勤勉盡責、馬虎大意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

          (4)偽造公章或合同章,偽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字對外簽訂合同的。

          (5)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保管人員未經主管領導同意,私自在合同上蓋章的。

          (6)合同經辦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疏忽大意丟失、遺漏、毀損與合同有關的一些重要的材料,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

          (7)發生合同糾紛后,隱瞞不報或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8)應當或可以追究對方當事人的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9)泄露合同意向、商業或技術秘密和其它有關機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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