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造合同集錦六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建造合同6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建造合同 篇1
第一條 規格和船級
。保f明書:
該船應有建造方的船體編號第___號,并按本合同的條款,說明書和總布置圖(統稱說明書)建造、裝機和完工,說明書經雙方簽字并附于本合同之后,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玻饕幐瘢
全 長:___________ 總 噸 位:__________
兩柱間長:___________ 主 機:__________
型 寬:___________ 航 速:__________
型 深:___________ 續 航 力:__________
設計吃水:___________ 定 員:__________
上述主要規格的詳細說明及定義、檢驗方法和計算均附列說明書中。
。常壓鸵幏叮
該船包括其機器、設備、儀器應按_____規范建造,并由_____監造(下稱船級社)應授予船級和_______標志。
該船應符合本合同簽字生效后說明書中所指定船級社的規范并達到其標準要求。
為入級并符合上述規范和達到要求條件所需的`全部費用均由建造方支付。
。矗职
建造方可自行決定將該船建造工作中的任何一部分包出去,但責任由建造方承擔。
。担怯洠
根據_____法律在_____國的港口,按本合同規定的交船和驗收時間,該船應由買方登記,其費用由買方自理。
第二條 合同價格和支付條件
1.合同價格:
該船的購買價為__________日元(¥______),這是建造方應收的凈價(下稱合同價),此價格不包括本合同第十七條規定的由買方提供的設備,并可按本合同項下的規定,予以上下調整。
。玻泿牛
本合同項下由買方向建造方支付的各期款項應為可自由兌換的日元。
。常犊顥l件:
由買方向建造方分期支付的合同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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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撸撸撸撸叱鼍咴摯隹谠S可證后立即支付金額為_____日元(¥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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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船鋪龍骨后立即支付金額為_________日元(¥_____)。
(3)第三期:
該船下水后立即支付金額為__________日元(¥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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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該船后立即支付金額為______日元(¥______),再加上或減去由于合同價調整而增加或減少的所需的部門金額。
。矗Ц斗绞剑
。ǎ保┑谝黄冢
當收到建造方關于_____已出具該船出口許可證的電報通知后,買方應立即將本期金額電匯至_______銀行(下稱銀行)建造方的帳戶內。
(2)第二期:
當收到建造方關于該船已鋪龍骨的電報通知后,買方應立即將本期金額電匯至_______銀行建造方的帳戶內。
。ǎ常┑谌冢
當收到建造方關于該船已下水的電報通知后,買方應立即將本期金額電匯至___銀行建造方的帳戶內。
建造合同 篇2
一、建造合同概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其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一)建造(施工)合同的特征 了解
建造合同屬于經濟合同范疇,是一種特殊類型的經濟合同,其主要特征表現在:
1.針對性強,先有買主(客戶),后有標的(即資產);
2.建設周期長,資產的建造一般需要跨越一個會計年度,有的長達數年;
3.建造的資產體積大,造價高;
4.建造合同一般是不可撤銷合同。
例題:下列關于建造合同的特征表述,不正確的是( )
A.先有買主,后有標的
B.資產的體積大、造價高
C.資產建設周期長
D.建造合同一般為不可變更合同
答案:D
(二)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此處以項目管理中的合同管理為準。
例題:建筑工程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了一份大型資產建造合同。合同規定,以雙方約定的基本成本為該資產的實際成本,合同總價款由實際成本加15%來確定,該合同是( )。
A.成本確定價款合同
B.成本加成合同
C.固定造價合同
D.浮動造價合同
答案:B
二、合同的分立與合并(分開或者合并確認收入)
建造合同中有關合同分立與合同合并,實際上是確定建造合同的會計核算對象。
一般情況下,企業應以所訂立的單項合同為對象,分別計算和確認各單項合同的收入、費用和利潤。
例題:建造合同中有關合同分立與合同合并,實際上是確定建造合同的( )。
A.收入
B.成本
C.會計核算對象
D.風險
答案:C
1.建造合同的分立
一項包括建造數項資產的建造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每項資產應當分立為單項合同:
(1)每項資產均有獨立的建造計劃;
(2)與客戶就每項資產單獨進行談判,雙方能夠接受或拒絕與每項資產有關的合同條款;
(3)每項資產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單獨辨認。
2.建造合同的合并
(1)該組合同按一攬子交易簽訂;
(2)該組合同密切相關,每項合同實際上已構成一項綜合利潤率工程的組成部分;
(3)該組合同同時或依次履行。
例題:如果一項建造合同包括多項資產,每項資產應分立為單項合同處理,下列各項中不屬于必備條件的是( )。
A.每項資產均有獨立的建造計劃
B.每項資產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單獨辨認
C.建造承包商與客戶就每項資產單獨進行談判,雙方能夠接受或拒絕與每項資產有關的合同條款
D.多項資產按一攬子交易合同簽訂
答案:D
三、合同收入的內容
建造合同的收入包括兩部分內容: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和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
(一)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
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是指建造承包商與客戶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總金額,它構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內容。
(二)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
建造承包商不能隨意確認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一定條件時才構成合同總收入。
1.合同變更,是指客戶為改變合同規定的作業內容而提出的調整。
2.索賠款是指因客戶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戶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補償不包括在合同造價中成本的款項。
3.獎勵款是指工程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客戶同意支付的額外款項。
變更索賠獎勵屬于建造合同收入,也屬于施工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
【20xx】24.建造合同收入包括規定的初始收入和( )形成的收入。
A.材料銷售收入
B.合同變更、索賠、獎勵
C.讓渡資產使用權
D.合同變更、勞務作業
答案:B
四、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確認
要準確地進行建造合同收入的確認與計量,首先應判斷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否可靠地估計。
如果建造合同能夠可靠地估計,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當期的合同收入。
所謂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指的是完工的比例能夠可靠估計。
(一)合同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時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確認
1.合同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標準
(1)固定造價合同
①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谂c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蹖嶋H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芎贤旯みM度和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
(2)成本加成合同
、倥c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趯嶋H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如果建造合同能夠可靠地估計,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當期的合同收入。
2.完工百分比法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據合同完工進度來確認合同收入的方法。
完工百分比法的運用分兩個步驟:
第一步,確定建造合同的完工進度,計算出完工百分比;
第二步,根據完工百分比確認和計量當期的合同收入。
必須先計算完工百分比,才能計算收入。
完工百分比的確定
(1)根據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
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具體來說就是不包括:施工中尚未安裝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與合同未來活動相關的合同成本,也不包括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
【例1Z102032-1】某建筑業企業與A業主訂了一項合同總造價為3 000萬元的建造(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建設期為3年。
第1年,實際發生合同成本750萬元,年末預計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成本1 750萬元;
第1年合同完工進度=750/(750+1 750)×100%=30%
第2年,實際發生合同成本1 050萬元,年末預計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成本700萬元。
則:
第2年合同完工進度=(750+1 050)÷(750+1 050+700)×100%=72%
此處需要掌握。
(2)根據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確定
這種方法簡單,也可以認為是一種形象進度。
【例1Z102032-2】某建筑業企業與B交通局簽訂修建一條150公里公路的建造(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總造價為60 000萬元,建設期為3年。該建筑公司第1年修建了45公里,第2年修建了75里。則:
第1年合同完工進度=45÷150×100%=30%
第2年合同完工進度=(45+75)÷150×100%=80%
(3)根據已完成合同工作的技術測量確定
了解,無考點。
3.當期完成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確認
這個地方則需要計算的是各年的收入,與完工進度不同。
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確認分兩種情況,
一種是當期完成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確認,
另一種是(當期未完成建造(施工)合同)在資產負債表日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確認。
當期完成的建造(施工)合同應當按照實際合同總收入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即:
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實際合同總收入-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
因為當期完成了,則總收入是能確定的。當然實際中不盡然。這種比較簡單,考試不考。
4.資產負債表日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確認
當期不能完成的建造(施工)合同,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合同總收入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
即:
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合同總收入×完工進度一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的'收入
【例1Z102032-3】某建筑業企業與某業主就一棟工業廠房的建造,簽訂了總造價為3 500萬元的固定造價合同,合同約定的工期為3 年。假定經計算后第1年完工進度為30%,第2年完工進度為70%。第3年該廠房全部完工交付使用。則:
第1年確認的合同收入
=3 500×30%=1 050(萬元)
第2年確認的合同收入
=3 500×70%-1 050=1 400(萬元)
第3年確認的合同收入
=3 500-(1 050+1 400)=1 050(萬元)
多項選擇題【20xx】72、某建筑企業與甲公司簽訂了一項總造價為1 000 萬元的建造合同,建設期為2年。第1年實際發生工程成本400萬元,雙方均履行了合同規定義務,但在第二年末由于建筑企業對該項工程的完工進度無法可靠的估計,所以與甲公司只辦理了工程款結算360萬元,隨后甲公司陷入經濟危機而面臨破產清算,導致其與款可能無法收回,則關于該合同收入與費用確認的說法,正確的有( )。
A .合同收入確認方法應采用完工百分比法 B . 1 000萬元可確認為合同收入 C.360萬元確認為當年的收入 D . 400萬元應確認為當年費用 E . 1 000萬元可確認為合同費用
答案:CD
選擇題【20xx】50. 某造價合同總價為6 000萬元,合同工期3年,若第一年完工進去為20%,第二年完工進度為60%,第三年工程全部完工交付使用。則第三年應確認的合同收入為( )萬元。
A.6 000
B.3 600
C.2 400
D.1 200
答案:C
完工百分比法要求必須結果能可靠估計。
(二)合同結果不能可靠地估計時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確認
當建筑業企業不能可靠地估計建造(施工)合同的結果時,就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
【例1Z102032-4】某建筑業企業與B公司簽訂了一項總造價為800萬元的建造合同,建設期為2年。第1年實際發生工程成本300萬元,雙方均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但在年末,建筑公司對該項工程的完工進度無法可靠估計。
由于B公司能夠履行(已經發生的)合同,估計當年發生的成本均能收回,所以收入可以確認。教材給的說法是確認300萬,實則有誤,應根據能收回的數額確定。
1.合同成本能夠回收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來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
假定上例中該建筑業企業與B公司只辦理工程價款結算220萬元,由于B公司陷入財務危機而面臨破產清算,導致其余款項可能難以收回。在這種情況下,該建筑公司只能將220萬元確認為當年的收入(300萬元應確認為當年的費用)。
2.合同成本不能回收的,應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費用,不確認收入。
此處不能收回指的是完全不能收回。
建造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因發展需要,甲方需聘用國家注冊二級建造師(房建專業),經過真誠協商,雙方達成如下聘用條款:
一、注冊聘用期:甲方聘用乙方的注冊期限為 壹 年,每年薪金為: 元整,薪資支付方式為:壹年一付。
二、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合格證、畢業證書、身份證(原件)、乙方一寸二寸彩色相片各4張,以及其它甲方注冊過程中需要的一些證明材料。
在當日驗證完成雙方簽定本合同后,甲方即付給乙方 元整,并報銷原返程車旅費。乙方的身份證和畢業證甲方在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后歸還(十五個工作日左右)。第二年若甲方繼續聘用乙方,第二年薪金由甲方在合同到期前提前一個月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乙方姓名: 開戶行: 銀行帳號: 。
三、甲方辦理注冊期限為50個工作日,超過 50 個工作日視同注冊成功,必須付給上述款項;若因乙方原因,導致不能完成注冊時,乙方應將已收到的薪資全部退還給甲方,并收回全部證件(甲方均應出具有效書證予以證實)。若是甲方單位原因導致乙方不能完成注冊的,則退還首付款的50%。
四、聘用期間,若國家開通對建造師繼續教育,乙方在聘用期內的繼續教育(含繼續教育期間標準的差旅住宿費用)均由甲方負擔,乙方憑相關票據向甲方報銷。如因甲方需要乙方到公司配合的,甲方應提前與乙方協商,報銷原返程車旅費、食宿費。
五、完成注冊后,乙方只作為甲方資質升級和年檢之用,乙方的“注冊證書、執業資格證書”交由甲方妥善保管,其注冊章及其他證書原件應交還給乙方。在甲方辦理資質申報、年檢或有關部門檢查時,若需有關證書原件、印章等,乙方應及時配合提供,不得延誤。
若超出以上范圍,甲方要使用乙方證書或印章時,則應經雙方協商,經乙方書面同意后,方可使用,并付給相應報酬或津貼。如甲方不經乙方同意私自使用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擔。
六、在合同期內,甲方應為乙方在《執業手冊》上登記聘用期間的執業情況,并為乙方辦理該證的年檢工作,年檢費用由甲方支付,乙方若有其他需要注冊的證件,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注冊手續;甲方保證乙方資格證件的年檢及時、有效,保證乙方繼續教育等工作的及時進行。
七、解聘:乙方必須在聘用合同的壹年期滿后,才可轉注,在合同期滿時,甲方應提前30天出具乙方的`解聘證明、職業道德證明等有關轉注冊證明,方便乙方辦理轉注的手續。乙方要求提前解聘的,也應提前30天通知甲方說明具體情況,并應退還已收的辭聘后期間的薪資,且甲方不再負擔其再教育學習費用。甲方要求提前解聘的,則應支付剩余期間的薪資。
八、續聘:聘用期滿,雙方有意簽訂續聘合同,具體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
九、違約責任:
甲方負責乙方在注冊期內的再教育學習的一切費用及手續,如甲方沒有在注冊期滿前完成乙方的再教育學習手續和轉注冊的證明材料,造成乙方無法轉注的,甲方應向乙方賠償因此延期的薪金,且由甲方辦理轉注手續,直至乙方能轉注為止。
如果由于甲方原因發生乙方的證件丟失,甲方應賠償乙方相關損失,金額如下:若資格證、注冊證丟失,甲方負責補辦,如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進行賠償;由于大學文憑(原件)無法補辦,若丟失損毀,甲方應賠付乙方伍萬元整;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甲方概不負責。
建造合同 篇4
編 號:WH11022801
簽約地址: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相互了解,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新建溫室工程,簽訂以下合同條款。
一、溫室項目建設內容
1.1溫室結構工程內容:
溫室長72米,寬44米,為9跨,每跨8米,間距4米,建筑面積3168平方米,其中:2跨作育苗室建設。溫室四周和每跨頂部設電卷膜開窗。在溫室的端墻的中間開二套門,門高2.4米,寬2米的鋁合金門,填充PC板。溫室覆蓋材料為以色列膜0.15mm的溫室專用膜,提供四年質保。開窗處防蟲網,規格為32目。
1.2溫室配套系統工程內容:
外遮陽系統、內遮陽系統、水簾風機降溫系統、灌溉系統、內保溫系統、內循環系統、熱水管道加溫系統、苗床系統。
二、價格
2.1溫室工程(不含熱水管道加溫系統、苗床、智能控制系統)總包單價為每平方米 元,包含溫室結構、覆蓋材料、外遮陽系統、內遮陽系統、水簾風機降溫系統、滴灌系統、內保溫系統、內循環系統及各子系統配套智能控制系統的材料采購、加工、運輸和安裝,測試,總金額為捌拾捌萬柒仟零肆拾元整,小寫為887040元。
2.2 熱水管道加溫系統苗床區域部分單價為每平方米 元,溫室其他區域熱
水管道加溫系統單價為每平方米 元。苗床系統每平方米 元(苗床規格為3*8)。這2個系統均根據配套溫室區實際建設面積計算。
2.3智能控制系統待另一個溫室建成后一并安裝,價格為 萬元,建設時間另行協商。(此條款價格不包含在此合同總價內)
三、質量標準及使用年限
3.1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備材、制作、安裝、測試、運行,達到國家質量要求;
3.2 主要性能指標:抗風載:≤25米/秒(相當于10級風);抗雪載:≤20xx公斤/平方米(相當于20㎝厚積雪);夏季室內最高溫度不能超過30℃,冬季最低溫度不低于20℃,溫室內濕度控制在40%~90%,圍護材料總透光率不低于80%;
3.3 使用壽命:主體結構15年以上,所有金屬構件均采用熱鍍鋅處理!
四、地點
甲方溫室項目地。
五、驗收及付款結算
5.1合同簽定5日內,甲方支付給乙方萬元預付款。
5.2溫室材料進場10日內,甲方支付給乙方 萬元預付款。
5.3溫室安裝完畢,一個月內由甲方組織市財政局、科技局、農業局等有關部門專家領導對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甲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工程結算款除5%的質保金外的全部余款。
5.4項目結算款的.5%作為質量保證金,在溫室交付使用滿壹年后10日內,甲方支付給乙方。
5.5 項目憑國家正式稅務發票結算。
六、質量保證及維護維修
6.1 乙方溫室備材、制作、安裝、調試過程中,甲方安排人員進行質量監理;
6.2 乙方提交溫室使用手冊,全程負責指導溫室操作;
6.3溫室交付使用后,溫室主體骨架五年內免費維修;其他部分一年內,乙方無條件免費、及時提供保養維修服務;乙方提供終身保養維修有償服務,以成本價向甲方提供相應配件。
七、項目施工雙方約定事項
7.1甲方負責項目地的平整。
7.2甲方為乙方提供場地存放材料,為現場施工人員提供住宿場地和施工用水用電。
7.3甲方負責項目施工過程中與周邊關系的處理,如因周邊關系影響施工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7.4乙方負責溫室的安裝和調試。合同生效后, 天內完成溫室安裝,最遲不超過 月 日。
7.5乙方在施工期間場地所引發的一切安全責任事故,由乙方負責。
7.6施工期間內乙方負責材料的保管,如遺失由乙方承擔。
八、違約責任
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如任何一方違約,守約方有權向違約方索賠合同總金額的10%作為違約金。
九、合同生效及其它
9.1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9.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發生糾紛則可由雙方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裁決。
十、合同附件:
10.1 溫室詳細設計方案及設計圖紙;
10.2 溫室主體及各子系統材料、設施設備清單。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代 表 人: 代表 人:
電話/傳真:
簽訂日期:
年 月日 電話/傳真:開戶行: 帳 號: 簽訂日期: 年月日
建造合同 篇5
1環境保護建造合同
治理深圳河工程最顯著的特色是從管理著手把環境保護工作做到實處。在建造合同(施工合同)中列出專章“環境保護工程”,詳細而明確列出了承建商在環境保護方面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明確施工中應執行的環境保護工作和應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1須提交的資料與要求
承建商必須遵守國家、廣東省、深圳經濟特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相關環境保護法規、條例和指引,以及《治理深圳河第四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香港《環境許可證》(EP-430/20xx)和《環監手冊》中有關減免工程對環境影響的要求和建議。開工前14d內,承建商須向工程主任和環監組長提交一份承建商的工程管理資料,包括管理框架、組織結構圖、各級負責人姓名及聯系資料。開工后14d內,承建商必須根據《環境許可證》《環監手冊》和本技術規范的要求和建議,制定環境管理計劃和廢物管理計劃各一份,提交工程主任和環監組長。前者應詳細說明建造過程中空氣、噪音、水質和廢物污染控制計劃,以及防止景觀、生態破壞的應對措施,證明其符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要求或更好,并擬備詳細的執行計劃;后者應詳細說明施工期間避免產生各類廢物的措施,廢物的再利用(如開挖料回填)、回收、循環改造、收集、運送和棄置安排,一份詳細的污染土分布圖,所有污染土棄置地點及其數量的記錄系統,并有詳細的執行計劃。環境管理計劃須經工程主任和環監組長的批準。
1.2防止擾民與污染
承建商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應與施工區附近的居民和團體建立良好的關系,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避免擾民施工作業,其施工方案應盡可能減少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以防止公害的產生為主,而不是在擾民發生后再行消除。對于受噪音騷擾的居民及團體,應在施工作業前予以事前通知,并隨時報告工程進展情況。在此之外,承建商還應提供投訴。由于施工活動引起的環境污染,承建商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并達到規定的限值,由此引起的所有費用和工期的延誤,均由承建商負責。另外,承建商應按深港雙方政府有關法規、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并將其復印件交工程主任,另外,還須向工程主任報告有關申請情況。
1.3空氣中粉塵減少措施
工程開工前30d,承建商應充分考慮到施工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粉塵污染,在選用或購置施工設備時,要選配或安裝有效的除塵設備,使其與生產設備同時運行。施工期間,深圳一側的承建商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的二級標準,保證在施工場界及敏感受體附近的總懸浮顆粒物(TSP)的濃度值控制在其標準值內;香港一側的承建商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空氣質量污染控制條例》(APCO)及其補充規定,保證其敏感受體附近的TSP濃度值不超過《空氣質量目標》(AQO)及香港環境監察與審核(環監)的規定承建商應安裝沖洗車輪設施并沖洗所有離開工地的車輛,確保所有離開工地的車輛不把泥土、碎屑及灰塵等類似物體帶到公共道路路面,洗車輪設施的水應經常更換,淤泥應定期去除。承建商應將洗車輪設施的詳細計劃在實施建設前提供給工程主任和環監組長,洗車輪設施應在任何開挖施工之前準備就緒,承建商還必須在清洗設施和公共道路間修建一段用以過渡的硬地路面。另外,承建商有責任設計和實施《環評報告》和《環監手冊》推薦的空氣污染控制和紓緩措施,并承擔相關一切費用。
1.4噪音污染控制
施工期間,深圳一側的承建商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xx)對施工場地產生的噪音加以控制(見表3);香港一側的承建商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噪音控制條例》(NCO)及其補充規定,將敏感受體噪音水平控制在此條例規定的限值內。承建商在制定施工計劃、施工方法及降噪措施時,應充分考慮噪音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委派環保專職人員監督實施,使施工場界和敏感受體附近的噪音水平能達到國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噪音控制標準并保證。施工期間,承建商應于施工場地與周邊地區和敏感受體之間合理安裝聲障設施,以有效阻隔噪音向施工場地周邊和敏感受體的方向傳播。采用的聲障設施要設計合理、性能優良、堅固耐用。聲障的設計應于施工前14d送交工程主任和環境監察審核小組審查、通過。當施工期間的環境監察結果超出《環監手冊》的水平時,承建商應實施《環監手冊》的行動計劃,在實施工程主任同意的紓緩措施以前,承建商應停止施工活動。實施紓緩措施的一切費用和工程延誤的責任和費用皆由承建商承擔。如果承建商實施了上述降噪措施和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推薦的措施后,仍不足以將噪音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承建商應放慢或停止全部(或部分)施工活動,直至超標停止。同時應與工程主任和環境監察審核小組協商其他的紓緩措施,征得工程主任同意后實施。
1.5水污染控制和廢棄物料的去除
工程開工前,承建商應密切配合工程主任和環境監察審核小組對其施工設備、防污設施及措施、擬采用的施工方法等進行檢查和審核。承建商應按照《環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河道疏浚,采取合理的操作程序,盡量減少疏浚過程中沉積物的再懸浮和污染物的再釋放,同時還應避免在雨季(4月~10月)進行疏浚工作!董h境許可證》要求的疏浚方法須在開始疏浚施工前提交一份疏浚方法報告給工程主任及香港環保署,以獲其批準。在枯水期疏浚施工時,應在施工段上游200m和下游500m處布設防泥簾幕,橫跨河道整個斷面,以有效防止再懸浮泥沙向上下游遷移,挖泥工程先進時防泥簾幕須保持關閉,并加以保護維修。應特別注意降低抓斗的提升速度,將泥沙的再懸浮降低到最低程度。如果水質監測結果顯示有超標情況,則應降低開挖強度10%,如水質仍未達標,則繼續降低開挖量,直至水質達標。按照環境許可證的要求,深圳河四期工程合同A與合同B的每天總水下開挖量不得超過996m3,因此承建商須于工程開展前七天將預計開挖量通知工程主任,并按照獲批復的工程量進行水下開挖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建商應每天記錄當天挖出的污染土和非污染土的數量、挖出物的去向和運泥車的容量,并將記錄復本提交環監組長,同時應注意挖掘工作盡可能與河道隔離,以免挖掘土進入河道污染水體。施工期間的水質監察結果超出《環監手冊》的水平時,承建商應實施《環監手冊》的行動計劃。承建商有責任設計和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推薦的水質污染控制和紓緩措施。在實施工程主任和環監組長同意的紓緩措施以前,承建商應停止施工活動,實施紓緩措施的一切費用和工程延誤的責任和費用皆由承建商承擔。如果承建商實施了上述水質污染控制措施和環評報告推薦的措施后,仍不足以將SS濃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承建商應放慢或停止全部(或部分)施工活動,直至超標停止。同時應與工程主任和環境監察審核小組協商其他的紓緩措施,征得工程主任同意后實施。
1.6水土保持要求
新河道與重配工程的開挖應盡量采用干挖,疏浚和開挖施工作業應盡量安排在干季進行。開挖料如臨時堆放,承建商應選擇不易受徑流沖刷侵蝕的場地,并在其周邊修建臨時排水溝引排周邊匯水。棄土臨時堆放位置、范圍、存放時間及防護措施須事先征得工程主任和環監組長的批準。物料及棄土露天堆放應擇不易受沖刷的場地并加蓋,周邊修建臨時排水溝,引排周邊匯水。另外,盡快植草種樹,恢復施工跡地(此等費用已包含在棄土、河道、堤防、重配及環保工程等項目單價中)。
1.7生態保護要求
承建商應盡量避免在工地內造成不必要的生境破壞,嚴禁在工地外砍伐樹木。未經工程主任和環監組長批準,承建商不得于施工區附近的任何地點傾倒廢棄物。在施工場地內標示出有特殊意義的樹木以及野生動物生境,并且設置必要的圍欄以提供臨時保護,防止施工人員及其他人員進入對其進行擾動,這種臨時性保護措施應當根據工程主任和環監組長的指示而撤消。應減少對野生動物的滋擾,尤其是在11月至3月(包括這兩個月)的鳥類越冬季節,應盡可能減少對其擾動。承建商需在每年的10月份提交一份有關的'施工計劃,合理安排鳥類遷徙期的施工作業,只有正在進行且不能延誤的施工活動得以繼續,并且僅僅允許一些對合同的完成有關鍵影響的施工得以開始。
1.8環境保護培訓
承建商須保證其聘用的工地管理人員已參加并完成由CITA或其他經工程主任同意的類似培訓機構組織的“工地管理人員環境管理課程”。為了達到本條款的目的,現場管理人員包括了承建商代表、項目經理等。如有未參加該課程的工地管理人員,承建商須安排該人員在其任職日后的14d內參加所要求的課程,并在上述日期后6個月內完成課程。承建商須確保環境監督員按條款22.11(4)參加并完成由CITA或其他經工程主任同意的類似培訓機構組織的“環境監督員環境保護課程”。如有未參加該課程的人員,承建商須安排該人員在其任職日后的14天內參加所要求的課程,并在上述日期后的6個月內完成課程。如果環境監督員事先已經完成了由CITA組織的“環境監督員環境保護課程”,該人員被視為符合該子條款的要求。根據條款23.08,承建商須保證地盤迎新培訓包含了針對本工程或合同相關工程的職員和工人的環境管理及安全培訓。迎新培訓中環境部分須由環境管理主任或環境監督員或指派人員來執行,培訓的頻率及內容須獲得工程主任的批準。培訓內容應包括組織架構、職責責任、措施、目標、內部規程等。迎新培訓的時長至少為15min,并且涵蓋了環境管理所需的內容。
1.9環境保護報告
建商須在工地安全及環境管理委員會會議中提交用以討論的每月環境管理報告,且由承建商代表背書,報告內容如下。
(1)污染事件及糾正措施的總結,主要包括:投訴事項;由香港環保署簽發的減少污染通告;由香港環保署在檢查中指出的違規現象;環境違規的傳喚。
(2)在接下來的兩個月中可能對周圍環境造成環境影響或引起滋擾的活動清單,及建議的控制或紓緩措施,主要包括:按照條款22.13,下月的培訓計劃及上月所安排和執行的培訓記錄;最新的環境管理組織圖;檢查中指出的欠缺與不足的總結報告,每周環境巡查,防止類似情況再發生的跟進措施和糾正辦法。
2環保工作的落實
2.1從管理上強化環保工作
治理深圳河工程建造合同要求承建商須指派一名環境管理主任來監管工程中所有的環境事務,并至少另指派一名工地人員(環境監督員)來協助環境管理主任完成工程的環境檢查、監察及管理工作。
2.2從教育上加強環境意識
建造合同要求,承建商須保證其聘用的工地管理人員已參加并完成由CITA或其他經工程主任同意的類似培訓機構組織的“工地管理人員環境管理課程”。承建商還須確保環境監督員參加并完成由CITA或其他經工程主任同意的類似培訓機構組織的“環境監督員環境保護課程”。同時承建商除進行包含了針對本工程或合同相關工程的職員和工人的環境管理及安全培訓的迎新培訓外,每月還須進行包含工地管理人員、工地監督人員以及工人的環境和廢棄物管理培訓。
2.3從資金上保證環保執行
第四期工程對于環保資金的使用也有明確的規定,除環境保護工程外,包括環境和廢棄物管理培訓等都有相應的經費,對此承建商也做出了積極響應。購置專業灑水車用于工地的降塵、日清潔、月清潔和綠化。第四期工程合同A2#營地的生活污水,由于無法接入城市下水系統,投資10余萬元,采用經過化糞池及MBR膜生物反應裝置處理達標后再排入深圳河,這在其他水利工地還屬罕見。
2.4從制度上加強環境管理
按建造合同要求承建商必須根據《環境許可證》《環監手冊》制定環境管理計劃和廢物管理計劃,并隨著工程的進展,針對不同的施工階段和施工項目,更新環境管理計劃和廢物管理計劃。承建商除了在每周的工程例會上匯報工地一周的環境狀況外,還須在工地安全及環境管理委員會會議中提交用以討論的每月環境管理報告,匯報污染事件及糾正措施的總結,以及在接下來的2個月中可能對周圍環境造成環境影響或引起滋擾的活動清單,及建議的控制或紓緩措施和下月的培訓計劃及上月所安排、執行的培訓記錄。
3結論
治理深圳河工程根據國家、地區,特別是香港特區環境管理要求和特點,在建造合同中明確規定了承建商在施工中須履行的環境保護責任和義務,列出專章,詳細提出了環境保護合同條款,明確承建商在施工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工作和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以及可使用的環境保護資金,使該工程環境保護落實到實處。在建造合同中明確環境保護工作及措施,并通過資金監管,充分達到了環境保護措施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可控性目的,不失為建設項目施工環境保護工作的典范。
建造合同 篇6
長期建造合同確認與計量的常用方法,主要有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兩種。按照完工百分比法,企業需要根據合同完工進度的比例,分階段確認收入和費用,并報告當期收益;而在完成合同法下,平時只記錄工程建造所發生的各項成本和費用支出,直到整個工程完成后,才將全部成本與全部收入進行配比,確認工程項目實現的損益。
企業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對長期建造合同進行確認和計量,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合同總收入能可靠地計量。如工程合同采取招投標方式取得,事先已經固定下來;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如合同的履行具有較強的法律約束和強制力,也就是說,工程完工后能夠順利地收到相應的工程款;或者是與當地政府機關簽約,承建一項市政工程,收回工程款也有較高的保障;在資產負債表日合同完工進度和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為完成合同已經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以便實際合同成本能夠與以前的預計成本相比較。
如果某項工程同時符合上述條件,那么,建造合同的結果就能夠可靠地估計,就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費用;如果某項工程不能符合上述條件或其中之一時,就應當采用完成合同法。例如,某高層建筑工程項目在招標結束后,取得建造合同的企業在打地樁時,發現該建筑所選地基屬沉積地形,地基成本難以確定,那么,也只有采用完工合同法來核算該工程的收入與費用了。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和計量長期建造合同的成功關鍵是恰當、合理地確定合同完工進度。
我國《會計準則——建造合同》和《企業會計制度》對于完工百分比的確定規定了三種方法:
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預計總成本的比例;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已完合同工作的測量。
合同完工進度可以按投入和產出兩個方面加以確定。其中投入量是將累計到某一日期(如資產負債表日)的工程投入與工程預計總投入相比較,借以確定工程完工的程度或比例,具體用來比較的投入量是工程的累計投入成本與預計總成本。與投入量相反,產出計量是以工程完成的工作量為基礎,與工程總的作業量相比較,以確定工程的合同完工進度。
應當指出的是,在高度動蕩的市場經濟環境下,從事長期建造合同的實施,是一種需要較高投入的高風險經營活動,其結果有時實在難以預料。因此,應運而生了一種比完工合同法更為穩健的確認與計量長期建造合同的方法——成本回收法。成本回收法要求在所投入的成本未得到足額補償之前,不確認任何利潤。
在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第10號意見書允許在“缺乏預計可收回性的合理基礎”時,采用成本回收法確認收入及其利潤;“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在其“財務會計準則”45號及66號有規定了可以采用成本回收法。
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和《企業會計制度》第五章第二節“建造合同收入”,也規定可以使用“成本回收法”來確認與計量長期建造合同。如果長期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地估計,采用成本回收法確認與計量長期建造合同,應區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加以確定;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應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費用,不確認收入;如果合同預計總成本將超過合同預計總收入,應將預計損失立即確認為當期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成本回收法過分穩健,所以,其應用理當受到嚴格的限制。一方面,只有當工程收入的可收回性難以合理預計或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以及長期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地估計時,才能采用成本回收法確認與計量長期建造合同;另一方面,當采用成本回收法確認與計量長期建造合同后,必須在年度財務報告中詳細地披露采用該方法的原因和理由,以及由于采用該方法而對年度財務報告所產生實質影響的金額。
內容摘要:長期建造合同的交易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完成。在此期間,由于客觀因素的變化,其收入和費用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承包商應合理地確認與計量長期建造合同,關鍵在于合理把握與建造合同相關的風險與報酬的轉移程度并及時加以確認;選擇正確的計量方法。
關鍵詞:長期建造合同確認計量方法
對于承包商而言,長期建造合同是一種特殊的經濟業務,從工程開始到最后完工結算,一個完整的交易需要較長時間。在整個交易過程中,由于市場客觀環境的復雜多變,交易雙方的風險和報酬也在不斷地發生變化。因此,合理確認與計量同長期建造合同相關的收入與費用,對于正確估價企業在執行長期建造合同過程中所取得的報酬和所承擔的相應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資料:
1.葛家澍主編,中級財務會計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
2.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1999[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
3.河北省財政廳,企業會計制度與企業會計準則匯編[S],河北:河北科學技術出版社,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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