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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的注意事項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簽訂合同的注意事項,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簽訂合同的注意事項
合同是民事交往中最基本的法律文書,與每一個民事主體都息息相關,是確定民事主體間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不僅可以保障民事活動順利、安全的進行,更能在發生糾紛時及時、妥善地解決雙方糾紛,把損失減少到最小!
與合同有關的法律關系包括:
1、合同的訂立;
2、合同的執行;
3、合同糾紛的解決三個重要階段。
分述如下:
一、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訂立是合同關系中最基礎的,是決定今后執行中所有問題的階段,因此最重要!
1、合同相對方的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也就是審查合同相對方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法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對單位就是審查對方是否有從事相關經營的資格、資質、履約能力和信用等級等;對公民就是公民是否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是否對合同標的有處分權?梢髮Ψ教峁┫鄳淖C明文件并在所提供的文件上簽名蓋章確保真實,文件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資質證明、授權委托書,詳細記錄其身份證號碼、住址(地址)、電話等。對于標的額較大的合同應派人進行落實,基礎工作做好可以很大程度地減少糾紛。
如對方是單位的要特別注意對方簽合同的工作人員是否有單位的授權,保存對方的授權委托書。
2、合同形式的選擇
合同形式(見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因此以上都屬于合同的組成部分。但最好在一份合同中表示清楚、完備,以免附件太多導致前后出現歧義。如果需要在執行中分批簽訂合同,應在每次簽訂合同或形成新文件(如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信件)后及時對照以前的文件,如發現有變化或文字表述有歧義,應及時提出達成一致、補簽合同。
對于執行期限較長并不斷形成新文件的合同,應每隔一段時間或每完成一個階段在下階段開始之前簽訂備忘錄作為一個階段的總結,及時明確合同內容。
對于時間緊迫達成的口頭協議應在事后補簽合同,避免出現糾紛。如雙方身處異地可考慮錄音或傳真固定證據。總之“口說無憑、立字為據”是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則。
3、合同條款
合同法規定包括以下條款: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價款或者報酬;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6)違約責任;7)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以上是合同的基本條款,但并不是說缺少其一合同就不生效,如缺少會給合同履行帶來一定的麻煩,因此應結合合同的目的定的全面、清晰、準確。如有些事情一時不能定下來,應約定協商的原則、辦法、日期和協商不成的解決辦法。
對于每項條款應表述明確,以沒有歧義為標準,不要怕繁瑣,要具體到不能再具體、不能再用其他文字補充時為最佳。因為一時的疏忽會導致日后更多的繁瑣。
4、合同簽訂
簽訂合同時應首先檢查相對方的身份,重點是有無代表企業或他人簽訂合同的資格。凡不是代表本人的一定要有授權委托書,代表企業的還要加蓋公章(不能用部門或財務章等代替,否則一旦發生糾紛會帶來舉證上的麻煩)。授權委托書上應記明授權范圍、權限并有授權人的簽名、蓋章。簽名、蓋章應清晰可見,合同文本有修改的應在修改處蓋章注明并保持雙方存留合同文字內容的一致性。
合同簽訂后,應將合同正式文本復印若干份,將原件存檔,平時應盡量用復印件,以免造成原件丟失帶來舉證麻煩。
以上幾點是合同訂立過程中應注意的重點,當然還有很多問題沒有提到,但每個小問題一旦進入法律程序就會帶來很多爭議,就會帶來控辯雙方激烈的爭論,所以無法在此詳述,更因為如此才要在訂立合同時多斟酌、細思考。
簽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后一般都要簽訂勞動合同,但由于畢業生對合同法、勞動法以及相關人事政策不特別了解,在簽訂合同時總是心存顧慮。那么勞動合同應該怎樣簽,簽合同時應該注意什么呢?一些法律專家認為,學生特別要注意下面幾件事。
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全。勞動合同有必備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要簽書面合同,并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現在有些單位用人很不規范,不愿意與職工簽訂局面勞動合同,想以此逃避一些責任,也有的單位領導圖省事。這是對勞動者極不負責的行為。勞動者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這樣,如果發生勞動糾紛、爭議,就有法律依據。
試用期內也要簽合同。這一點往往被勞動者所勿略,有些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試用期內,往往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滿,就找種種借口辭退員工。這種方法對用工單位來說,省事兒又省錢,可以不對勞動者負任何責任。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多聽、多想、多看(參看別人的合同),避免簽“口頭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單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險性行業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工傷概不負責”的生死合同。
一邊倒合同不能簽。由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處于相對弱勢地位,所以,相當一些勞動者為了得到一份工作,在求職時面對用人單位制定出的勞動合同文本,心里可能有很大的意見,但因怕得不到工作,不敢提出自己的意見。有的人委婉地提出意見,往往被用人單位拒絕后,也不敢再堅持己見,只好委曲求全地在合同上簽了字,先得到這份工作再說。但是,從法律角度上看,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是表示自己對這份合同認可,并愿意遵守和履行這份合同的行為。如果拿不出用人單位在簽合同時采用了脅迫或欺詐的證據,就只能被認定為這是自己的真實意思所為,就不能說這是一份無效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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