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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循環借款合同
導語:每個人都有囊中羞澀的時候,這時候我們可能需要找朋友或者親人借款,而且有可能出現借款,還款,借款,還款等循環的情況,那么這種時候就需要書寫個人循環借款合同,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如何書寫個人循環借款合同!
個人循環借款合同
借款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住所(地址)
郵政編碼:
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行及賬號:
聯系電話及傳真:
貸款人(全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住所(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及傳真:
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借款,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貸款。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借、貸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種類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為 .
第二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途為: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條 借款金額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小寫rmb )(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和借款金額內,借款人可以對借款循環使用,隨借隨還;貸款人對借款實行余額控制。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內的任何時點上,借款人的循環借款余額均不得超過合同約定的借款余額。
第四條 借款期限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與借貸雙方辦理的借款憑證不一致時,以第一次提款時借款憑證上記載的日期為準。本合同項下借款憑證的借款期限到期日不得超過本合同規定的借款到期日。借款憑證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每次提款的使用時間不得超過借款合同約定的終止日。本借款不得展期。
第五條 借款利率、罰息利率和計息、結息
5.1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率為年利率,利率為下列第 項:
5.1.1 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 貸款利率,利率為 %.
5.1.2 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 貸款利率水平上 (上浮/下浮) %,利率為 %.
5.1.3 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 貸款利率水平上 (上調/下調) 百分點,利率為 %.
5.2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率,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調整,按照下列第 項約定執行:
5.2.1 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內,該利率保持不變。
5.2.2 隨之調整,分段計息。
5.2.3 自實際提款之日起按 (月/季/ 6個月/年)調整,分段計息。按月調整時間為每月21日,按季調整時間為每季首月21日,按6個月調整時間為每年1月21日和7月21日,按年調整時間為每年1月21日。
5.3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罰息利率為年利率,包括:
5.3.1 逾期借款的罰息利率,為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5.3.2 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為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5.4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罰息利率,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調整,按照下列第 項約定執行:
5.4.1 不調整。
5.4.2 隨之調整,分段計息。
5.5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如同時出現逾期和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的情形,貸款人按二者中較高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5.6 計息和結息
5.6.1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自實際提款之日起按日計息,按實際用款天數和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計收利息。
5.6.2 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對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 (計收/不計收)復利,計收復利的,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執行。
5.6.3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時,對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約定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5.6.4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按 (月/季)結息,結息日為每 (月/季末月)的2日。
5.6.5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利率、罰息利率規定并應當適用于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時,貸款人有權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按照調整后的貸款利率、罰息利率計算相應的利息、罰息,無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六條 提款
6.1 借款人提款時,應當滿足下列前提條件,否則貸款人有權拒絕借款人的提款申請:
6.1.1 已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妥與本合同項下借款有關的批準、登記、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續。
6.1.2 若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有擔保的,則本合同第八條8.2款約定的擔保合同已依法生效。采取抵押擔;蛸|押擔保方式的,抵押權或質權已依法設立且已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6.1.3 未發生本合同約定的違約事項。
6.1.4 已按貸款人要求提供辦理借款的其他相關材料。
6.2 借款人每次用款時,應提前3個工作日提交提款通知書,并填寫相應的借款憑證。經貸款人審核同意后,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款。
6.3 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條6.2款約定提款的,應當提前 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后,可以提前或推遲 日提款。
6.4 提款通知一經開立,未經開戶行同意,借款人不得單方面撤銷。
第七條 還款
7.1 借款人應當按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利息,并按下列第 項約定償還借款本金:
7.1.1 購貸銷還,但最后一次還款時間不遲于本合同約定的到期日。
7.1.2 還款計劃如下:
7.1.2.1 年 月 日,金額(大寫) (小寫rmb );
7.1.2.2 年 月 日,金額(大寫) (小寫rmb );
7.1.2.3 年 月 日,金額(大寫) (小寫rmb );
7.1.2.4 年 月 日,金額(大寫) (小寫rmb );
7.1.2.5 年 月 日,金額(大寫) (小寫rmb )
7.1.3 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和金額內,本借款由借款人循環使用、隨借隨還,貸款人對借款實行余額控制。
7.2 除本條7.1.1項約定的情形外,借款人提前歸還本金的,應當于擬提前還款日前 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后,可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如借款人提前歸還部分本金的,應當按照還款計劃的相反順序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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