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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交通銀行借款合同

        時間:2020-09-17 14:04:53 借款合同 我要投稿

        交通銀行借款合同范本大全

          導語:為了讓大家更了解借款合同,今天小編為大家準備了交通銀行借款合同范本大全,歡迎閱讀參考!

        交通銀行借款合同范本大全

          交通銀行借款合同范本大全(一)

          (適用于國營集體企業固定資產外匯貸款)

          編號: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貸款方:交通銀行  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應借款方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借款申請,貸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資產外匯貸款,F借貸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條例》以及交通銀行的有關業務辦法的規定,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借款幣種、金額和期限

          1.1 借款幣種:

          1.2 借款金額:(大寫:  )其中備付利息:(大寫:  )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為  年,自第一筆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條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

          2.2 備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設期各期利息。

          第三條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條規定的借款額提款或/和開立信用證均必須滿足下全部條件后方可進行:

          (1)已提供項目投資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證明;

          (2)已提交貸款方認可的項目預(概)算資金已全部落實的證明,包括撥款和發行股票、債券的批準件;各類已簽署生效的融資合同副本;自有資金已落實的證明;

          (3)已提交貸款方認可的《工貿還匯協議書》或銷售渠道已落實的其他證明;

          (4)已提交貸款方認可的還款擔保;抵押合同已辦妥登記及公證手續;

          (5)自籌資金已按貸款方要求或按計劃投入使用或到帳;

          (6)未發生第9.1條款所列任何一種違約行為;

          (7)其它:

          3.2 提款期限為  個月。自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內,借款方應按下列計劃提款。

          ┌────────────────────────────┬─────┐

          │           計 劃 提 款           │ 金 額 │

          ├──────┬──────┬───────┬──────┼─────┤

          │     年│     季│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各年(季)度提款計劃借款方應在當年(季)第一筆提款前一個月提交貸款方。

          3.4 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計劃如需調整,應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經貸款方同意。

          3.5 借款方辦理提款,應提前  個銀行營業日提交有效借款憑證。

          3.6 提款期到期,未提貸款部分即自動注銷,但事前已經貸款方書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條 利息和費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為

          利息每  計收一次,結息日為  。

          計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為一年,按貸款余額和實際用款天數計收利息。

          4.2 承諾費。如借款方未按第3.3條款所述季度提款計劃提用貸款,又未按第3.4條款規定提前通知調整提款計劃,對該未提或超計劃提款部分,貸款方有權按未提或超提金額的  ‰一次性收取承諾費。

          4.3 管理費。借款方應在第一次提款時按合同借款金額的  %一次性向貸款方支付管理費,管理費以人民幣支付(以支付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中間價折算)。

          4.4 借款方應于結息日主動支付利息,如結息日為非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個銀行營業日支付,屆時未付,貸款方有權主動從借款方的存款帳戶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方可計收復利。

          4.5 凡因簽訂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而發生的其他費用均由借款方承擔。

          4.6 除4.3條款項下費用外,其他各項利息、費用均以所借幣種支付。

          第五條 還款

          5.1 還款來源為  及其它可用于還款的資金。

          5.2 借款方應在第1.3條款規定的期限內以所借幣種歸還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歸還一次,分  期還清;第一期還款在第一筆提款日后  個月進行,各期還款金額見下表:

          ┌────────────────────────┬─────────┐

          │          期  序          │   金 額   │

          ├────┬────┬────┬────┬────┼─────────┤

          │ 序 數 │  年  │  季  │  月  │    │   幣種:   │

          ├────┼────┼────┼────┼────┼─────────┤

          │ 第1期 │    │    │    │    │         │

          ├────┼────┼────┼────┼────┼─────────┤

          │ 第2期 │    │    │    │    │         │

          ├────┼────┼────┼────┼────┼─────────┤

          │ 第3期 │    │    │    │    │         │

          ├────┼────┼────┼────┼────┼─────────┤

          │ 第4期 │    │    │    │    │         │

          ├────┼────┼────┼────┼────┼─────────┤

          │ 第5期 │    │    │    │    │         │

          ├────┼────┼────┼────┼────┼─────────┤

          │ 第6期 │    │    │    │    │         │

          ├────┼────┼────┼────┼────┼─────────┤

          │ 第7期 │    │    │    │    │         │

          ├────┼────┼────┼────┼────┼─────────┤

          │ 第8期 │    │    │    │    │         │

          ├────┼────┼────┼────┼────┼─────────┤

          │ 第9期 │    │    │    │    │         │

          ├────┼────┼────┼────┼────┼─────────┤

          │第10期│    │    │    │    │         │

          ├────┼────┼────┼────┼────┼─────────┤

          │第11期│    │    │    │    │         │

          ├────┼────┼────┼────┼────┼─────────┤

          │第12期│    │    │    │    │         │

          ├────┼────┼────┼────┼────┼─────────┤

          │第13期│    │    │    │    │         │

          ├────┼────┼────┼────┼────┼─────────┤

          │第14期│    │    │    │    │         │

          ├────┼────┼────┼────┼────┼─────────┤

          │第15期│    │    │    │    │         │

          ├────┼────┼────┼────┼────┼─────────┤

          │第16期│    │    │    │    │         │

          ├────┼────┼────┼────┼────┼─────────┤

          │第17期│    │    │    │    │         │

          ├────┼────┼────┼────┼────┼─────────┤

          │第18期│    │    │    │    │         │

          ├────┼────┼────┼────┼────┼─────────┤

          │第19期│    │    │    │    │         │

          ├────┼────┼────┼────┼────┼─────────┤

          │第20期│    │    │    │    │         │

          └────┴────┴────┴────┴────┴─────────┘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內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應在計劃還日前一具月提出調整還款計劃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并對第5.2條款作出修訂后執行。貸款到期(指分期還款計劃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觀因素無力歸還,最遲應在貸款到期日前一個月提出展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貸雙方就本合同中的貸款期限、利率和還款計劃部分作出補充和修訂,展期貸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應利率檔次確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條款規定的分期還款計劃按期如數還款,又未經貸款方同意調整還款計劃,對未還貸款部分貸款方有權從計劃還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訂利率基礎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還款應經貸款方同意方可辦理,并應提前  個銀行營業日通知貸款方,提前還款應在結息日并應按第5.2條所列還款期序的倒序進行,而不能抵沖即將到期或下一期的還款。

          第六條 擔保

          6.1 本借款由  提供還款擔保(具體擔保內容見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貸款方可行使上述擔保項下的權利。

          6.2 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將第8.4條款所述本貸款項下所有各期保險單項下的權益無條件抵押給貸款方,保險單以貸款方為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正本交由貸款方保管,貸款方有權參與定損定責及索賠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發生保險賠償時,貸款方有權從保險賠償金中扣收貸款本息。

          第七條 陳述與保證

          7.1 借款方向貸款方陳述并保證:

          (1)借款方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獨立的企事業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資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辦妥簽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準和授權手續,并切實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3)簽署和履行本合同與對借款方資產具有約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權并無抵觸之處;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報表、資料和情況是真實準確的,自向貸款方提出本貸款申請以來,借款方的綜合財務狀況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或未損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影響貸款方權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B.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擔保、權益和資產抵押以及各類債務承諾;D.各類舉債、欠債;E.其他重大事件。

          7.2 第7.1條款所述第一項陳述與保證,亦作為借款方在每一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作出的陳述與保證。

          第八條 約定事項

          8.1 借款方應按貸款方要求開立本外幣往來戶和/或專戶。本合同項下開 證、付款等應在貸款方辦理,并接受貸款方的審核。

          8.2 本合同簽訂后,借款方應按計劃對外訂貨,進口訂貨卡片應交貸方審核,貿易合同副本應交貸款方,貸款方憑以開證、付款,借款方在本合同簽訂后  個月內未能簽訂進口合同,貸款方有權撤消本貸款。

          8.3 借款方同意無條件接受貸款方的信貸監督和檢查,并為之提供工作便利。貸款方有權參與招標、商務談判、竣工驗收等活動,有權參加借款方有關工程建設、生產經營、計劃財務等方面的重要業務辦公會議或列席董事會,有權參與貸款方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重大活動和會議。借款方應將上述重要活動和會議事先通知貸款方。借款方應按貸款方要求及時報送與項目建設、貸款使用和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類重要設計文件、統計財會報表、各年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書面報告、董事會重大決議和決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應保證上述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貸款方有權調閱原始憑證,審查借款方的資產和財務狀況。

          8.4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在借款方建設和經營期間,借款方應將本貸款項下財產以所借幣種向貸款方指定的保險公司按期連續投保有關險種。保險額應為財產原值的110%。如原值低于市場價時,應按重置價投保。借款方如中斷保險,貸款方有權主動代為保險,一切費用由借款方負擔。

          8.5 借款方應將本貸款項下未參與周轉的全部折舊基金積累和不低于  %的其他專項基金存入貸款方,將不低于  %的各類結算業務交由方辦理。

          8.6 借款方對本貸款和其它同類債務的清償,應按照比例平等原則進行。如果今后為其他建設項目采取抵押擔保方式籌措建設資金,借方應同比例地向貸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會與第三方簽訂任何有損貸款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或影響借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協議。

          8.7 借款方發生下列事件應事先征得貸款方的同意:

          (1)以資產和收入為其他單位提供信用擔;蛟O定抵押權;

          (2)出售、轉讓、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以本貸款購置的設施、設備、器具 及其他任何固定資產。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事件,借款方即構成違約:

          (1)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按期如數支付各項應付款項;

          (2)未按第二條規定使用貸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項下應由借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約定事項,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發生之后30天內沒有得到補救或糾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陳述與保證,或在遞交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陳述與保證被證明其在作出、重復作出時,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實、不準確的、或使人誤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與第三者簽訂的其他任何借款和融資合同中的義務而被采取信貸制裁措施;

          (6)擔保人喪失擔保資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現值比原估價減少15%以上, 而借款方在接到貸款方有關通知后一個月內沒有按貸款方要求提供或補充新的還款擔保;

          (7)停止項目建設或生產經營;

          (8)借款方(被)申請破產。

          9.2 貸款方未能按提款計劃及時供應貸款即構成違約,但由于國家經濟政策和信貸政策變更者除外。

          9.3 如借款方違約,貸款方有權立即同時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種或數種措施:

          (1)從借款方在貸款方的任何帳戶中主動扣收欠款;

          (2)對第9.1(2)條款所述違約事件,將挪用部分從挪用之日起在原訂利率基礎上加收50%的罰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貸款;

          (3)對第9.1(3)、9.1(4)、9.1(6)條款所述違約事件,從違約之日起按違約發生日借款余額和違約天數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違約行為糾正之日止,對其中無法糾正的`行為則按違約發生日借款余額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違約金;

          (4)中止或終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權利;

          (5)宣布貸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償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貸款方因追索貸款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損失應由借款方負責。對貸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無條件放棄抗辯權。

          9.4 如貸款方違約,借款方可從違約之日起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天向貸款方收取不高于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違約行為糾正之日為止。

          第十條 其他事項

          10.1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申請書、年(季)度提款調整計劃、借款憑證、還款付息憑證、財產權益抵押合同、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協議、催收貸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借貸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10.2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補充均須雙方協商并訂立補充條款或修改協議,修改、補充協議無論是否明示,均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對借貸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并絲毫不影響本合同未變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對借貸雙方以及各自的繼承人和受讓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貸款方可自主決定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但應及時通知借款方。未經貸款方書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轉讓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行為均屬無效。

          10.4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貸款方規定辦理;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另行協商訂立補充條款。

          10.5 借貸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有爭議,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圓滿解決時,應向貸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訴訟。

          10.6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全部應付款項清償完畢之日失效。

          10.7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貸雙方各執  份,擔保人執一份。

          借款方:     貸款方:交通銀行  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簽字人:     簽字人:

          職務:      職務: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簽署

          交通銀行借款合同范本大全(二)

          (暫行)

          貸款人(抵押權人):  分行

          法定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       電話

          借款人(抵押人)    電話

          住址:

          本人有效身份證編號:

          借款人為購買  (以下稱“房產商”)的  (以下稱“房產”),向貸款人申請貸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以及交通銀行有關業務辦法的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訂立以下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貸款幣種、金額和期限

          1.1 貸款幣種:

          1.2 貸款最高額為  元(大寫  元)整。

          1.3 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為  年。自一九  年  月  日至一九  年  月  日止。分  期等額歸還。

          第二條 利率和利息的計算

          2.1 貸款利率為“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加  個百分點(LIBOR+ %)。每期計息日的  的LIBOR為  貸款利率的LIBOR,但每筆放款的第一個計息期的LIBOR為該貸款發放日的LIBOR。LIBOR采用  個月浮動。

          2.2 貸款利息以貸款的實際發放天數計收,以360天為一年。

          2.3 結息方式:

          第三條 貸款條件

          3.1 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

          a.《房產抵押貸款申請書》和《貸款申請人資料》;

          b.與房產商簽訂《預購房屋合同正本》或《購房契約》;

          c.房產商出具的購房預付款的憑證。

          3.2 借款人到貸款人指定銀行開立購房專戶,今后有關購房費用,均通過該帳戶結算。

          第四條 提款

          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根據“預購房合同”規定,當貸款人收到房產商付款通知書后,主動將貸款劃入房產商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帳戶,并借記借款人帳戶。向借款人發出付款通知書。

          第五條 還款

          5.1 借款人應遵照本合同1.3條款規定,按時償還。

          5.2 每次還款日前十五天之內,借款人應將本期歸還的貸款和支付的利率存入購房專戶。由貸款人在還款到期日,主動在購房專戶中扣除其款項,無須事先通知借款人。

          第六條 提前還款

          6.1 借款人如果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必須在三十天前書面通知貸款人。

          6.2 提前還款只限于還款期序的倒序進行,而不能抵沖即將到期的貸款或下期的還款。

          6.3 借款人提前還款,應向貸款人支付提前還款金額的0.5%至1%補償金。

          a.借款人在貸款不足一年(含一年)內提前還款,應向貸款人繳付提前還款金額的百分之一補償金;

          b.借款人在獲得超過一年后提前還款,應向貸款人繳付提前還款金額0.5%的補償金。

          第七條 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7.1 手續費:貸款合同簽訂后,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后  日之內向貸款人支付貸款金額的  %手續費。

          7.2 在購房與貸款過程中所涉及的契稅、保險、法律手續、抵押登記、抵押物的處置等費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7.3 由于借款人違約行為使貸款人遭受損失及由此產生的一切有關費用,均由借款人承擔。

          第八條 保險

          借款人必須按貸款人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險種到  保險公司  分公司辦妥 抵押物的保險手續,投保金額不得低于抵押物的總價值,投保期限應長于貸款期限1-3個月,保險單正本須注明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并將保險單正本送交貸款人。

          第九條 借款人的保證

          9.1 保證按合同規定,按時按金額還本付息。

          9.2 向貸款人提供一切資料真實可靠,無任何偽裝和隱瞞事實。

          9.3 抵押房產的損毀,不論任何原因,均須負責賠償貸款人的損失。

          第十條 貸款人的責任

          10.1 按合同有關規定,準時提供貸款予借款人。該貸款人以購房者的名義轉入房產商在貸款人處的帳戶。

          10.2 借款人按合同規定,付清貸款總額,利息以及其它應付款項之后,將抵押的《房產買賣契約》或《房產權證書》交還給借款人。

          第十一條 違約及處理

          11.1 下列事項構成違約:

          (1)借款人在付息日、還款日未能或未能足額支付應歸還的本金及應付的利息,造成貸款逾期和欠息;

          (2)借款人失去執行合同的能力或某些事件之發生使得本合同之執行成為違法或不可能;

          (3)借款人違反本合同或附件的其他條款。

          11.2 違約的處置:

          (1)當借款人發生上述11.1(1)的行為時,貸款人從借款人違約之日起按逾期和欠息金額在原定利率的基礎上加收20%的罰息;

          (2)當借款人發生上述11.1(1)和/或11.1(3)的行為時,經貸款人書面通知后從違約之日起60天內借款人仍不糾正;或借款人發生11.1(2)行為,貸款人有權宣布全部貸款到期,同時,要求借款人償還已發放的貸款金額及利息。

          第十二條 適用法律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并按其解釋。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

          需經借款人和貸款人簽字,并經公證處公證后生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須雙方簽署書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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