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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買賣合同

        時間:2022-08-21 22:38:13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買賣合同范文6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買賣合同6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買賣合同范文6篇

        買賣合同 篇1

          出賣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買受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其村證房位于的房屋(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現 有、無房產證)以人民幣萬元整(¥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產權終身歸乙方所有。

          說明:本合同簽定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本合同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乙方一次性將房款交付甲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證定金壹萬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雙倍賠償;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簽定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

          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本合同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

          四、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權利一并轉讓給乙方。

          五、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權利,乙方保證按期繳納各項物業費用。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六、違約責任

          1、甲方應當于 年 月 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逾期超過____五___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 萬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 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房價款的 作為甲方的損失賠償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并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4、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5、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區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日

          見證人: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2

          合同編號

          賣方(甲方)_________

          買方(乙方)_________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標的、數量、價款

        編號

        農藥
        名稱

        產品
        批號

        產地

        商標或
        品牌

        產品標準
        證號

        包裝規格

        單價

        數量

        總價





























































        合計人民幣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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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交貨方式及期限(請在選擇項目的方框內打√,不選擇的項目打×)

          □合同簽訂后,在簽約地點當場交貨。

          □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送貨到指定地點_________,運費由_________方承擔。

          □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指定地點_________提貨。

          □其他交貨方式及期限_________。

          第三條 驗收

          1.驗收方式(請在選擇項目的方框內打√,不選擇的項目打×)

          □乙方在甲方交貨時當場驗收。

          □乙方在甲方交貨后_________天內驗收。

          □其他驗收方式_________。

          2.驗收內容

          1)農藥是否符合第一條約定。

          2)農藥產品包裝是否貼有標簽或者附具說明書。標簽應當緊貼或者印制在農藥包裝物上。

          3)標簽或者說明書上應當注明農藥名稱、企業名稱、產品批號和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

          4)標簽或者說明書上應當注明農藥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產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術、使用方法、生產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項等。

          5)農藥分裝的,標簽或者說明書上還應當注明分裝單位。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標簽或者說明書應當符合規定。

          7)其他驗收內容_________。

          第四條 留樣(請在選擇項目的方框內打√,不選擇的項目打×)

          甲乙雙方是否約定農藥留樣備查 □是 □否。

          約定留樣備查的,由_________方留樣。

          第五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請在選擇項目的方框內打√,不選擇的項目打×)

          □合同簽訂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_________元;甲方交貨后,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價款,定金抵作價款或者返還。乙方付款后,甲方應當開具銷售憑證。

          □合同簽訂后,乙方在簽約地點當場支付價款,甲方應當開具銷售憑證。

          □其他付款方式及期限_________。

          第六條 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1.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應當出示營業執照;經營的農藥屬于化學危險物品的.,應當出示經營許可證;甲方代理銷售的,應當出示《代理銷售授權書》。

          2)甲方不得出售國家、地區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

          3)甲方應當向乙方正確說明農藥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還應當提醒乙方注意農藥標簽或者說明書已注明以外的其他使用、操作注意事項。

          2.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應當查看甲方的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代理銷售授權書等。

          2)乙方應當仔細查看第三條第二款內容。

          3)乙方應當按照所買農藥標簽或者說明書注明的事項以及甲方的說明、提醒事項正確使用農藥。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農藥經驗收不符合第一條、第三條第二款約定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補足、更換、退貨;乙方還有其他損失的,甲方應當予以賠償。

          2.一方遲延交貨或遲延支付價款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部分價款的_________%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3.因農藥質量問題給乙方造成損失,乙方向甲方要求賠償的,甲方應當予以賠償。農藥質量爭議由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鑒定。

          4.按照第四條約定由一方進行農藥留樣,若該方未履行約定,導致在發生農藥質量爭議而無法鑒定農藥質量時,由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5.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6.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

          第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第九條 爭議解決

          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調解;或選擇下列一種方式解決(請在選擇項目的方框內打√,不選擇的項目打×)

          □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賣方(甲方):_________ 買方(乙方):_________

        買賣合同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為加快發展農村經濟,保護合同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農業種植增產增收,本著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訂立本種植玉米買賣合同。

          第一條:出賣人負責對玉米的種植生產。買受人負責對玉米種植生產的技術指導。

          第二條:出賣人應按照買受人的收購要求,向買受人承諾玉米的種植面積為__________畝,并按照買受人提出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進行生產管理,按期、足額地向買受人提供符合質量標準和等級的玉米__________公斤。出賣人應保證在未完成合同約定的.數量前,不向他人出售。

          第三條:出賣人生產的玉米,只要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和規格,買受人負責包銷。每公斤的收購價為__________元。玉米交貨時,若市場價格上漲,收購價協商提高,若市場行情下跌,收購價不變。交貨的時間為__________年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日;交貨地點__________

          第四條:買受人應搞好玉米種植的信息和技術培訓工作,指導出賣人科學種植,防止玉米作物的病蟲害,提高玉米的產量和質量。

          第五條:如果買受人需要統一向出賣人提供種子、化肥、農藥的,應以當地的批發價格供應,具體價格為種子__________ 元/公斤;化肥__________元/袋;農藥__________元/瓶。

          第六條:因買受人在出賣人生產過程中因其提供的種子、化肥、農藥出現質量問題;或因提供的技術指導出現失誤,買受人應當負責對出賣人的經濟賠償。

          第七條:出賣人由于不按買受人的技術要求和所提供種子、化肥、農藥的質量標準生產;或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高溫、寒流、干旱、洪澇、暴雨、冰雹、大風等)造成的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八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和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本合同自 年 月 日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后失效。

          第十條:雙方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買受人: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合同 篇4

          需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供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本合同文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為更好地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經雙方友好協商,現就甲方向乙方購買二手空調簽定以下合同。

          一、雙方確認的空調,品牌、型號、數量、金額:

          1、設備清單:

          2、二手空調總價(不含稅)__________元,即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交貨時間、地點:

          交貨時間:乙方接到甲方開工通知后,根據甲方工程進度按照甲方要求的'時間二手空調進場。

          交貨地點:

          運輸費用:運輸費用包括在合同價內。

          所有權轉移:本工程驗收合格后,所有權轉移至甲方,在此之前空調設備所有權為乙方。

          甲方聯系人或委托聯系人: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聯系人或委托聯系人: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

          合同訂立后兩小時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二手空調定金,即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應在收到貨款____日內將全部設備交付給甲方。乙方安裝調試好后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__元貨款,經甲方在____日內驗收清點合格后支付剩余的貨款,即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的清點驗收并不代表甲方對本合同產品質量、技術標準、品牌等的確認。

          四、保修期:甲方____日內驗收合格后開始,保修期為一年,人為不保,自然災害不保。

          五、糾紛處理方式:本合同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決。

          六、違約責任:

          甲方延遲付款或乙方延遲安裝的(除不可抗力外),應向對方支付每個履約期應付款項_____%/每天的違約金,總違約金不超過總款項的5%.延遲日數超過__天的,守約方可以履行解除合同,違約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七、其他:

          本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為打印文本,涂改無效。

          合同總金額為最終金額,甲方不再承擔額外費用(除甲方需增加變動的)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

          簽定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定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5

          內容提要: 預約合同的認定不能僅憑內容確定性標準,關鍵在于當事人是否有明確的未來訂立本約的意思。預約合同包括單務預約和雙務預約,但區別于附條件的本約、優先權協議、選擇權合同。實踐中同時存在大量非預約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需根據情況具體判斷它們的法律性質和適用規則。預約的效力是使當事人產生“誠信磋商以訂立本約的義務”。預約制度有區別于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存在價值。預約能否實際履行應根據預約未決事項屬于主觀未決事項還是客觀未決事項加以判定。違反預約的損害賠償應根據締約所處階段進行確定,關注違約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可預見性規則。原則上不排除當事人主張本約履行利益的可能性。

          20xx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簡稱《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贝藯l繼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公報案例》“仲崇清訴上海市金軒大邸房地產項目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之后,[1]對預約合同及其效力進行了專門的規范,旨在解決實踐中爭議頗多的(尤其是商品房買賣中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的法律效力問題,通過承認預約的獨立契約效力,“固定雙方交易機會,制裁惡意預約人”,對司法實務有著積極的引導意義。[2]然而關于此條的理解和適用,學理和實務依然爭議頗多,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

          一、預約合同的內容確定性及其與本約的關系

          從字面看來,《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可作兩種解釋:一是實踐中存在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均應認定為預約合同;二是將前述認購書等看作是預約合同的各種表現形式。而這些文書要認定為預約合同,依然需要符合預約合同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顯然支持第二種理解。依該條起草小組的觀點,預約合同是約定將來成立一定契約的契約。要成立預約,應當具備合意性、約束性、確定性和期限性等四個基本特征。[3]這種界定,目的在于將預約和不是合同(因而沒有合同拘束力)的文本區別開來,也與本約區別開來。然而,這些預約特征的概括并無直接的法律依據作為支撐,尚有理論探討之必要。

          具體來說,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明確了預約的合同性質,預約要區別于尚未構成合同關系的其他文書,顯然必須滿足合同成立的要件。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2條建議性地列舉了合同應具備的條款!逗贤ā返14條第1項要求要約的內容具體而確定,但并沒有對“具體確定”作進一步限制。惟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中規定,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既然預約也是合同,似乎也應符合這一要求。針對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商品房預約合同,《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起草小組進一步認為,此類預約的成立至少應當具備兩項明確的內容,即標的物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坐落位置、層次、大致面積等)以及將來依預約簽訂本約的意思表示。[4]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預約內容已經相對明確,事實上合同其余部分的內容往往可

          以通過合同解釋的方式進行補全。具體來說,《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2款就明確規定,“對合同欠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內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確定!庇纱藥磉M一步的問題,在合同內容的確定性上看,預約和本約之間是否存在清晰的界限?換句話說,一旦當事人訂立的預約中已經包含了買賣合同(本約)的成立要素,比如明確了當事人的名稱以及買賣標的物及其數量時,不僅可以補全預約合同的內容,依據《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2款的'規則,似乎也可以補全買賣合同(本約)本身,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此種類型的預約是否已轉化為本約,或者“名為預約,實為本約”?考慮到預約作為合同締結類型的例外而非常態,同時依據民法傳統中“盡量使合同有效”的原則,合同解釋時應盡可能賦予當事人意思表示以最大限度的法律效力,理論上一般認為,就所存在的究竟是預約還是本約存在疑問時,更應認定為本約—必要時甚至可以是附條件的本約。如是,則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名為預約的文本,在內容相對確定(尤其是足以客觀推導出本約內容)的情況下,似乎都有認定為本約的可能。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法國民法典》第1589條規定了在雙方當事人對標的物與價金已相互同意時買賣預約即等于買賣的判決規則。理論上解釋為,如果訂立的預約和它所追求的本約在意思表示的根本內容上并無二致,顯然也就沒有認定一個獨立于本約的預約的可能和實益了。

          當然,有人可能會對此提出質疑,認為一旦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寫著“預約”字樣,似乎可以判斷當事人想要訂立的是預約而非本約。但這并不符合合同解釋的原理,換句話說,即使當事人在文本中使用了“預約”字樣或抬頭,法官也可以通過推敲、探究當事人的“實質意圖”,將其認定為本約進行規范。這樣的話,討論預約的內容確定性似乎進入到了一個怪圈:一方面,預約必須具有合同的確定性要求,以此拉開與不受拘束的協議之間的距離;但另一方面,一旦預約符合了買賣合同的確定性要求,往往又會僭越到本約規范的領地。其結果是,即使承認預約有其獨立存在的可能性,它也只能在大量無拘束力的文本和本約的夾縫中成長了。這是否有違最高人民法院將認購書等合同締結過程中的大量協議認定為獨立的合同類型(預約合同)并加以專門規范之本意?

          如上可知,僅僅根據買賣合意內容上是否全面,并不足以界分預約和本約,甚至可能大大限縮預約合同的認定空間。要解決這個問題,可以考慮對《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中的“標的”作其他理解(或許也是更準確的理解)。具體來說,基于預約合同的性質(約定將來成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預約合同的標的不應該理解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而是指將來訂立本約的作為義務。如果這樣的話,預約合同的成立要素就不是指(至少不僅指)合同應當具備相對確定的買賣標的物,而是指當事人是否存在確定的為將來訂立本約的意思。[6]因此,區別預約和本約的一個重要標準,就在于當事人是否有意在將來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以最終明確雙方之間買賣關系的具體內容。而這也恰恰體現了預約作為一種獨立的合同類型得以確立的根本原因—對當事人締約自由的最大限度的尊重。這樣理解的一個重要意義在于:如果當事人存在明確的將來訂立本約的意思,那么,即使預約的內容與本約已經十分接近(比如,已經包含了本約的主要內容),即使通過合同解釋的方式,從相關預約中可以推導出本約的全部內容,也應該排除這種客觀解釋的可能性。因為當事人的意圖或許十分明顯:就買賣合同中尚存在的一些未決事項,需要由當事人通過訂立的本約來加以明確,而不是通過當事人之外的客觀因素進行推導和補全。如果這樣的話,預約的“生存空間”就大大擴張了。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當事人有明確于未來訂立本約的意思,同時符合合同的內容確定性要求,此種契約依然可能會被認為“名為預約,仍非預約”。[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碑斎唬罁罡呷嗣穹ㄔ骸顿I賣合同司法解釋》起草小組的意見,與其說前述條款采納了“視為本約說”,“毋寧說該規定其實承認預約與本約之間的可轉化性。即在預約合同中載明了本約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已經實際履行,當初交易不成熟的條件業已消除,即使雙方未按預約合同簽訂本約合同,其預約亦已轉化為本約性質,故此可以認定為本約合同。應當注意,該規定也符合《合同法》第36條關于形式不完備的合同效力的規定,即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盵8]理論上講,若嚴格依據《合同法》第36條來解釋,此時也不存在預約轉化為本約的問題,毋寧是事實上履行的本約和已經訂立的預約在交易內容上發生了重合。[9]換句話說,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的預約合同,性質上依然是預約而非買賣合同本約。只有在一方或雙方實際履行給付,同時當初限制交易不成熟的條件已經被消除的情況下,事實上成立了的本約吸收了該預約中的內容。當然,不管作何種理解,一旦滿足《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第5條規定的構成要件,此時買賣雙方的合同關系適用本約合同的相關規范調整,超出了本文討論的《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預約規范調整范疇。[10]

          通過上述梳理可以發現,在合同締約過程中,在買賣內容尚無法確定(因此并未成立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關系)和買賣合同本約之間,當事人之間起草的文書存在著認定為預約的廣泛空間。具體地說,從內容的確定性上看,只要當事人明確將來有進一步訂立本約的意思,雙方就買賣合同的內容(從僅僅明確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標的物和數量到確定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的種種合意,都可能被認定為預約,并受《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范。[11]

          二、預約合同的涵蓋范圍

          前述討論建立在一個假設的基礎之上,即在合同締約的過程中,在雙方尚未磋商到訂立本約這兩極之間,僅僅存在預約這樣一種合同形態。而事實上,隨著現代交易的日漸復雜,合同的締結往往是一個紛繁復雜的漸進式過程,當事人基于不同的利益需求和現實狀況,往往訂立各種類型的文本,這些文本是否都應該涵蓋在預約合同的內容之中,并受《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調整,還是將某些條款認定為其他類型的協議,將其剝離出去,這個問題不僅涉及預約合同的認定問題,同時涉及預約效力以及違反預約的違約責任和解除后果相關規則的適用問題,有進一步探討之必要。

         。ㄒ唬╊A約和附(停止)條件的本約

          實踐中,當事人之所以訂立預約而非本約,常常是因為交易尚存在一定的法律上或者事實上的障礙,因此雙方往往會約定,一旦這種障礙消除之后(比如,房產登記或者開發商取得銷售許可證成為可能),雙方應該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本約。對于這種約定究竟應該認為是買賣合同的預約,還是一個附停止條件的買賣合同本約,存有爭議。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小組認為,“附停止條件合同是從合同效力角度出發進行的分類,由于停止條件是否成就并不確定,故合同是否生效亦不確定。在預約合同,由其效力決定,除非法定事由,本約的簽訂是可以預見的。在附停止條件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明確,停止條件成就時,合同生

          效,當事人得依約定要求對方履行義務;在預約合同,本約尚未成立,當事人不得請求對方履行本約義務,但預約合同已生效,可以請求對方履行締結本約之義務,否則對方構成違約!

          [12]筆者以為,從本約的簽訂是否可以預見或者合同能否生效來區分預約和附停止條件的本約,并無太多理論依據,實踐認定上也頗為困難。而是否可以履行本約義務,涉及預約的效力以及能否實際履行的問題(這本身也值得爭議,詳見后文第四部分),并不能成為判斷是否成立預約的標準—至少在合同成立的時候,不足以區分當事人究竟在訂立預約還是附停止條件的本約。在筆者看來,關鍵因素依然是當事人是否有確定的在將來訂立本約的意思。如是,正如前述爭議條款,宜認定為預約;如果不存在這種意思表示,條件成就時能直接在當事人之間形成確定的合同關系的話,就應該認定為附條件的本約。究竟屬于何種意思,似乎也可能從合同文本的相關文字表述中看出來。比如,有學者指出,“不僅買賣合同本約可以附生效條件、生效期限,買賣合同預約也可以附生效條件、生效期限。因此,應當區別買賣合同附條件、附期限,與買賣預約附條件、附期限。例如,合同內容,有合同須經批準,須待房屋騰空,須待出賣人取得房屋所有權等條件的約定,不能輕率認定為附條件買賣合同本約,或者附條件買賣預約。區別的關鍵,在合同內容中與所附條件(或期限)相匹配的‘標志性文句’:有‘訂立正式合同’文句,為附生效條件(或附生效期限)的買賣合同預約;有‘合同生效’文句,為附生效條件(或附生效期限)的買賣合同本約!盵13]當然,嚴格來講,該學者此處所討論的并不是附條件/期限的預約與附條件/期限的本約的區分問題,毋寧是預約與附條件/期限的本約的區分問題,否則就會得出此類條件/期限成就之前,預約合同沒有生效的結論。[14]

         。ǘ﹩蝿疹A約、優先性協議、選擇權合同

          單務預約是指僅一方預約當事人負有締結本約義務的合同。學理上普遍認為,單務預約和雙務預約一樣,皆屬預約合同的范疇。值得注意的是,有學者認為,《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第2條規范的預約僅指雙務預約。[15]惟從該條字面上看,僅僅提到“當事人”、“一方”、“對方”等字眼,尚有將單務預約納入該條調整的解釋空間。最高人民法院該解釋的起草小組也有將單務預約納人調整的意思。[16]將同樣符合合意性、約束性、確定性和期限性,而且學理上普遍認可的單務預約排除在本條規范的預約合同范疇之外,似無充分理由。

          有學者認為,試用買賣即屬于單務預約,試用買賣符合單務預約的基本特征:在試用買賣中,當事人的義務并不是買賣(移轉所有權),而是締結買賣合同。該合同對出賣人單方有形式拘束力。在買受人承認標的物,即行使承認形成權(成就隨意條件)后,試用買賣轉化為買賣,即從預約轉化為本約。[17]對此,筆者更支持傳統理論,即認為試用買賣屬于附停止條件(生效條件)的合同。[18]蓋在試驗買賣中,就買賣關系的正式形成,并不需要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來加以確定,也不存在事后一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訂立合同的問題。出賣人一旦拒絕交付,買受人得依據現有合同法主張對方的違約責任,而無須適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則。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有意將預約和法國法上的優先性協議以及英美法上的選擇權合同區別開來。所謂“優先性協議”,是指一方當事人給予另一方訂立某一特定合同的優先權,一方只要決定訂立該合同,在向其他人發出要約前,必須先向另一方發出要約。[19]所謂“選擇權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或者一方依據合同享有在不同“被選事物”(如清償方式、給付類型、價格等)之間作出選擇的權利。[20]實務中,這類優先性協議、選擇權合同,甚至包括一些不可撤銷的要約往往很難和單務預約作出區分。對此,筆者認為,依然需要從預約合

          同的本質出發加以判斷。區分的核心要素有二:一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否承擔將來必須締結新的本約的義務,與此相對應,相應的權利人是否存在主張必須訂立合同的權利;二是看權利人是否可以通過單方行權的方式確定雙方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無須再締結新的合同。

         。ㄈ┓穷A約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

          在(本約)合同締結過程中,實務中存在著大量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Letter of intent)、備忘錄、君子協定(Gentleman’s Agreement)、臨時協議(Punktation)、協定綱領(Heads of agreement)、草稿、目錄等,之所以產生如此名目眾多的文本,或基于交易實踐形成的慣例,或源于國際貿易做法的引入。這些文本盡管在他國法上可能有明確的內容和效力,但一旦納入到我國法中,由于缺乏明晰的法律規則加以調整,往往很難評價它們的具體效力。至于是否可以納入預約范疇,也不能一概而論。以源于英美法的意向書為例,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有學者將意向書理解為不具有合同拘束力的文本,借此與存在締約義務的預約合同區別開來。[21]也有的學者則對意向書作廣義理解,泛指合同雙方在締結正式協議前就協商程序本身或就未來合同的內容所達成的各種約定,而將預約僅僅看作是意向書的一種特殊形式。[22]那么,應采何種標準來判斷這些認購書等文本是否構成預約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這些文本尚不符合《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等規定的合同成立條件,就不屬于預約合同;其次,如果文本中缺乏訂立本約的意思和目的,比如僅僅約定磋商過程中的成本和風險分配,那么預約合同也會因缺乏“標的”這一根本要素而不成立(但不妨礙成立不是預約的其他獨立的合同);再次,如果當事人在文本中明確排除合同拘束力的,比如約定“本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或“本意向書不產生對任何一方的權利或義務”,則也不屬于預約合同的范疇。

          那么,是否可以認為,只要符合《合同法》第14條、《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要求,在這些文本中明確了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訂立本約的意思和標的物等要素,同時當事人沒有明確排除合同效力,就一定可以構成預約合同了呢?答案也不盡然。該條中規定的這些要素僅僅是預約合同成立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換句話說,要構成預約,必須在內容的確定性上包含這些要素,但包含了這些要素,未必就構成預約。從《合同法解釋

          (二)》第1條“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的用詞上就可見一斑。從實踐上看,也的確存有爭議。如果當事人之間通過合意的方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排除了其所簽訂的文本可以產生預約的效力,那么,這樣的文本也不應被認定為預約。比如,可以試想,假如預約的效力是約束當事人必須通過一切手段締結本約,而不僅僅是使當事人之間產生某種(誠信)磋商的義務,那么,這樣的文本就不應該被認為是預約。[23]看來,要回答這個問題,還必須對預約合同的效力作進一步的分析。

          三、預約的效力

          關于預約的法律效力,理論上存在著“必須磋商說”、“應當締約說”、“內容決定說”、“視為本約說”四種,最高人民法院傾向于“應當締約說”,即“預約訂立后,預約雙方須依誠信原則進行磋商,除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外,應當締結本約,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買賣合同 篇6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立欣工程機械廠)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投資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標準廠房和使用配套場地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 基本情況:

          乙方購買甲方坐落在***工業園_(**村)占地89畝,辦公樓建筑面積 20xx平方米,廠房建筑面積_17708平方米,并配套場地32655_平方米,按紅線圖為準。

          土地使用權限為年,自年月年_11_月5日止。

          二、 總價格及其它費用:

          辦公樓、廠房及院落總價款為人民幣壹仟叁佰肆拾萬元整¥13400000__元。

          2、 土地使用稅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由甲方每年支付給有關部門。

          三、 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 廠房總價一次付清,簽約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幣貳拾萬元(大寫)。

          年后交付乙方使用,同時乙方在收到甲方廠房后支付人民幣壹仟叁佰貳拾萬元_萬元(大寫),__元

          以上付款以轉帳或現金方式支付均可,逾期交款處以滯納 1

          金按銀行利息的二倍,如乙方逾期超過三個月不付款,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違約金給甲方,違約金按廠房和土地總價的.10%計。

          四、甲方責任:

          1、應保證所提供的各種證件合法、有效。

          2、所有資產包括供水供電系統能夠正常使用。

          3、按清單所列項目交接清楚。

          4、合同簽定之日前屬甲方的債權債務和其他有關事項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五、乙方責任:

          1、保證按合同約定時間交清轉讓費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

          2、自主經營,自負營虧自合同簽定之日后企業所發生的債權債務、工傷事故等均由乙方負責。

          六、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補充確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 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簽名蓋章):代表( 簽名蓋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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