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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買賣合同

        時間:2022-10-08 08:33:37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精品】買賣合同范文錦集五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買賣合同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精品】買賣合同范文錦集五篇

        買賣合同 篇1

          一、合同形式問題

          結合合同法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可以認為合同法實際上明確規定了一種獨立于口頭合同形式和書面形式之外的默示合同形式,此系合同法的新規定。法律的上述規定,是順應交易形式的發展習慣而制定的,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著通過默示方式達成協議的情形,如自動售貨機、自動售票車、磁卡、房屋租賃合同的自動延期等。在司法實務中,我們仍需加強對該種合同形式的研究。

          二、一般撤銷權的行使方式

          實踐中,經常存在當事人在答辯時認為合同顯失公平或存在欺詐而要求撤銷合同,卻不單獨提出撤銷權訴訟之情形,法院對其抗辯應如何處理存在較大爭論。有觀點認為,撤銷權必須以反訴的形式提出。

          如果允許以抗辯的形式行使撤銷權,那么在原告撤訴的情況下,法院因無法就被告的抗辯另行下判而出現法院對被告行使撤銷權不必處理的情形。同時,由于合同法賦予撤銷權人以主張變更、撤銷或合同有效的選擇權且只能選擇一種,若允許采取抗辯的形式,就會出現多種可能性,從而使撤銷權的行使和合同的效力處于不確定的狀態。

          此外,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確認之訴,撤銷權的行使應當單獨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另有觀點認為,無論是反訴還是抗辯,都是向法院主張行使撤銷權的形式,關鍵在于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進行審查時,其撤銷權是否存在已經消滅的情形。因此,應當允許通過抗辯的形式主張一般撤銷權。

          三、債務加入問題

          實踐中,經常出現第三人承諾或與債權人協議償還債務人的債務,形成與債務人共同償還債務的格局。這種情形的性質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審判實踐引進理論上“債務加入”概念對其性質進行界定。爭論問題主要有:關于債務加入的認定標準,有觀點認為,在目前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判斷一個行為的性質時應將其向法律已有規定最為接近的行為進行推斷,因此,第三人與債權人未明確約定免除債務人義務的,除協議中的文字和履行行為可以推斷出不免除債務人義務的,視為免除債務人的義務。另有觀點認為,由于權利的放棄必須明示,因此,第三人與債權人未明確約定免除債務人義務的,除協議中的.文字和履行行為可以推斷出免除債務人義務的,視為不免除債務人義務。

          關于債務加入的責任形式,有三種觀點:

          (1)債務加入的第三人加入到債務履行中完全屬于一種道德義務,沒有對價關系,其是否履行這種道德義務不受法律的約束,第三人不負民事責任。

          (2)目前我國法律對債務加入的形式和責任均未規定,因而不能定性為連帶責任,第三人應與債務人負并列的清償責任。

          (3)由于第三人與債務人所承擔的是相同的、不分先后的償還責任,其性質與連帶責任最為接近,因此,第三人應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

          關于第三人履行義務后向債務人追償,也有三種觀點:

          (1)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協議,那么,第三人履行義務完全是其一種自愿行為,未經債務人同意,債務人不負有向其支付的義務,第三人不能向債務人追償。

          (2)第三人為債務人償付義務后,債務人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獲得了利益,符合民法通則中不當得利的要求,第三人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債務人償還。

          (3)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義務,應自然取得債權人的法律地位,其自然可以代替債權人的地位向債務人求償。

          四、合同解除問題

          關于合同解除通知與訴訟的關系,有觀點主張,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另有觀點認為,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钡@一規定不完備,如果違約方向法院提出確認之訴,在法院沒有判決前,合同的效力是解除還是沒有解除,法律沒有規定。

          而在審判實踐中,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關于“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之規定,此時合同應處于解除狀態。但如果法院判決合同不解除,則非違約方根據合同已經解除狀態所采取的行動就須恢復原狀。因此,為了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應當規定在法院判決未下達前,合同不產生解除的效力。

        買賣合同 篇2

          原告(反訴被告)杭州金瑞工貿有限公司,。裕

          法定代表人:劉培煉,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張杰,浙江泰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耶魯(杭州)機械有限公司,。裕

          法定代表人:石維綱,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劉恩,浙江浙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鄒永闖,浙江浙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杭州金瑞工貿有限公司為與被告耶魯(杭州)機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xx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傅建昌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同年4月11日,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貨物申請質量鑒定,在鑒定期間被告撤回鑒定申請。后因被告于同年7月21提出反訴,本院受理被告反訴后,本案轉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于同年8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杰、被告委托代理人鄒永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杭州金瑞工貿有限公司訴稱:原、被告于20xx年9月6日簽訂購銷合同一份,約定由原告提供給被告各種規格的鋼材。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價值274795.25元的鋼材,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貨款,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至今尚有貨款46177.05元未付。故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貨款46177.05元、違約金5649.92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耶魯(杭州)機械有限公司辯稱:原、被告訂立合同的實際時間應是20xx年9月1日,同時被告已經付清了全部貨款,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現根據20xx年9月6日簽訂的購銷合同,原告應于同月7日前供貨,逾期供貨一日應按總貨款的1%向被告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分別于同年9月6日和9月10日向被告提供了價值274795.25元的貨物,遲于合同約定的供貨期限3天,已構成違約。故向法院提出反訴,要求反訴被告支付違約金8243元,并承擔本案反訴費。

          反訴被告杭州金瑞工貿有限公司辯稱:原、被告雙方訂立合同的時間應是20xx年9月6日,反訴被告實際是在同月6日就交貨了,由于反訴原告提出規格不合適,要其他類型的鋼材,故反訴被告于同月10日提供了反訴原告所需的鋼材。按合同規定是反訴原告帶款提貨,是反訴原告違約在先,同時違約金每天按總貨款的1%計算應屬過高。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為:

          一、雙方簽訂合同的時間。原告認為簽訂合同的時間為20xx年9月6日,被告認為簽訂合同的時間為20xx年9月1日。根據原、被告所提供的合同,雙方簽訂的`時間為20xx年9月6日,同時被告在反訴狀上也明確認為是9月6日,被告也沒有向法院提供證據可以證明是9月1日。故本院確認原、被告所簽訂合同的時間為20xx年9月6日。

          二、對原告于20xx年9月6日、9月10日所供給被告價值274795.25元的鋼材,被告已付貨款多少元?原告認為,被告于同年9月26日付貨款100000元,同年11月賣給原告價值6724元的貨物,同年12月19日賣給原告價值34950元的貨物,20xx年2月7日付貨款86944.20元,共計被告已付給原告貨款228618.20元。被告認為已付上述款項是事實,但被告已于20xx年9月5日支付了原告210994.82元,并提供了同日銀行存根1份,故被告已付清了全部貨款。原告認為被告于20xx年9月5日所付的貨款是支付以前其他貨物的款項,且與本次貨物的規格也不一樣,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時間為9月6日,且合同約定了帶款提貨,故原告的異議成立。對原告于20xx年9月6日、9月10日所供給被告價值274795.25元的鋼材,本院確認被告已付貨款228618.20元。

          三、反訴被告于20xx年9月10日供給反訴原告的鋼材根據合同規定是否違約?反訴原告認為,反訴被告應于9月7日前供貨,而其于9月10日供貨,逾期3天構成違約。反訴被告提供了價值274795.25元的鋼材,故反訴被告應依約支付8243元的違約金。為此向法院提供了雙方所簽訂購銷合同1份及9月10日的送貨單1份。反訴被告認為,在9月6日送貨后,根據反訴原告的需要送了其他規格的貨物,反訴被告沒有違約。本院認為,根據反訴原告提供的送貨單看,反訴被告于9月10日所供的貨物與雙方所簽訂合同所需鋼材的規格不一樣,且反訴原告收貨后在合理期限內也沒有異議,應視為對原合同的變更。故反訴被告于9月10日的供貨行為并未構成違約。

          通過對上述爭議焦點的認定及原、被告雙方在庭審中的陳述,本案事實確認如下:

          20xx年9月6日,原、被告雙方簽訂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原告在同年9月7日供給被告約定規格的鋼材一批,同時約定帶款提貨等條款。合同簽訂后,原告分別于同年9月6日、9月10日按被告所需供給了價值為274795.25元不同規格的鋼材,被告在收貨后已支付原告貨款228618.20元,余款46177.05元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至今未付。在庭審中,被告對原告違約金5649.92元的計算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的買賣合同成立并有效。被告在收取原告的鋼材后,尚有46177.05元貨款未付,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該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約支付原告貨款,已構成違約,對被告逾期支付的貨款原告要求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違約金符合法律規定,且被告對原告違約金的計算也沒有異議,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5649.92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已付清全部貨款,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反訴原告訴稱反訴被告構成違約,要求反訴被告支付違約金8234元,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耶魯(杭州)機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金瑞工貿有限公司貨款46177.05元、違約金5649.92元,共計54826.97元,此款限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二、駁回反訴原告耶魯(杭州)機械有限公司要求反訴被告杭州金瑞工貿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8243元的訴訟請求。

          本案本訴受理費20xx元,反訴受理費340元,合計2405元,由被告(反訴原告)耶魯(杭州)機械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405元(開戶銀行:工商銀行湖濱分理處;帳號:1202024409008802968;戶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滿的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施 飛

          審 判 員 傅 建 昌

          代理審判員 王 輝

        買賣合同 篇3

          甲方(轉讓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承轉方):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公平、平等的原則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一、 甲方將現使用煙草證借給乙方使用。煙草證所有權歸甲方。煙草證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如甲方需收回證件,應提前兩個月通知乙方,通知后的兩個月期限內,乙方可繼續使用。

          二、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 乙方借用煙草證期間,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證明和銀行卡卡號,以

          便煙草證的正常使用。

         。2) 乙方有義務保護煙草證的完整,不得損毀;

         。3)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證件,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規定的任何產品;

          三、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印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買賣合同 篇4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倉庫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xx區xx辦事處xx委xx組xx平方米建筑面積倉庫出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貳仟伍佰圓整;即人民幣小寫2500.00元整。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全額房款,大寫貳仟伍佰圓整;即小寫2500.00元整。

          四、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五、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稅費由乙方承擔。

          六、交付該房產,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墻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5

          供貨方:

          采購方: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五年四月

          說 明

          1、本合同文本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和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共同制訂。

          2、供貨方應充分認識到所提供的公寓用品的質量直接關系到學生的切身利益。

          3、當事人應當按照自愿、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合同。

          4、簽訂合同前,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特別仔細審閱其中具有選擇性、補充性、填充性的內容。

          5、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留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供貨方與采購方可以針對本合同范本中未約定或約定不詳的內容,根據合同標的物的具體情況簽訂公平合理的補充協議,也可以在相關條款后的空白行中進行補充約定。

          6、本合同文本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確定。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雙方當事人不作約定時,應當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供貨方: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采購方: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北京市各級各類學校學生公寓床上用品管理辦法(試行)》文件的規定,供貨方和采購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學校學生公寓床上用品采購、質檢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學生公寓床上用品基本情況和質量標準

          1、學生公寓床上用品基本情況

          ┌───┬────┬──────┬───────┬───────┬──────┬─────┐

          │編號 │內容 │纖維名稱 │品級 │規格 │數量 │單價 │

          ├───┼────┼──────┼───────┼───────┼──────┼─────┤

          │1 │被子 │ │ │ │ │ │

          ├───┼────┼──────┼───────┼───────┼──────┼─────┤

          │2 │褥子 │ │ │ │ │ │

          ├───┼────┼──────┼───────┼───────┼──────┼─────┤

          │3 │床墊 │ │ │ │ │ │

          ├───┼────┼──────┼───────┼───────┼──────┼─────┤

          │4 │床單 │ │------ │ │ │ │

          ├───┼────┼──────┼───────┼───────┼──────┼─────┤

          │5 │被罩 │ │------ │ │ │ │

          ├───┼────┼──────┼───────┼───────┼──────┼─────┤

          │6 │枕套 │ │------ │ │ │ │

          ├───┼────┼──────┼───────┼───────┼──────┼─────┤

          │7 │枕巾 │ │------ │ │ │ │

          ├───┼────┼──────┼───────┼───────┼──────┼─────┤

          │8 │毛巾被 │ │------ │ │ │ │

          ├───┼────┼──────┼───────┼───────┼──────┼─────┤

          │9 │夾被 │ │------ │ │ │ │

          ├───┼────┼──────┼───────┼───────┼──────┼─────┤

          │10 │蚊帳 │ │------ │ │ │ │

          ├───┼────┼──────┼───────┼───────┼──────┼─────┤

          │11 │枕芯 │------ │------ │ │ │ │

          ├───┼────┼──────┼───────┼───────┼──────┼─────┤

          │12 │ │ │ │ │ │ │

          ├───┼────┼──────┼───────┼───────┼──────┼─────┤

          │13 │ │ │ │ │ │ │

          ├───┼────┼──────┼───────┼───────┼──────┼─────┤

          │14 │ │ │ │ │ │ │

          ├───┼────┼──────┼───────┼───────┼──────┼─────┤

          │15 │ │ │ │ │ │ │

          └───┴────┴──────┴───────┴───────┴──────┴─────┘

          2、在“纖維名稱”欄目中注明質地,如棉、化纖等;在“品級”欄目中須注明填充物的棉花品級;所列產品及供貨方和采購方協商補充的產品安全指標均應符合附件《纖維制品主要內在質量指標判定依據及標準》中的要求。

          3、供貨方出賣的每套學生公寓床上用品均為上表中所列的項目。

          第二條 數量

          采購方購買以上學生公寓床上用品暫為 套。實際購買數量需根據采購方入住學生實際需求床上用品數量確定。

          第三條 價款

          供貨方出賣的公寓用品每套單價為人民幣 元,總金額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人民幣整(大寫)。最終金額以采購方實際購買數量為準。

          第四條 包裝

          1、供貨方應將每套學生公寓床上用品全部封裝在一個大包裝袋內,其中被罩、床單、枕巾、枕套、蚊帳要進行獨立包裝(被罩、床單應打編號)。整體包裝上應當印有供貨方的'單位名稱、商標、地址、郵編、電話。如果進行獨立包裝的產品不是供貨方生產的,還應在此產品的獨立包裝上印有生產單位的名稱、商標、地址、郵編、電話。

          2、供貨方應將成套公寓用品的包裝樣式通過實物的形式事先通知采購方且經采購方書面同意后再進行對該批公寓用品的包裝,采購方應將該包裝樣品留存。

          第五條 保證金

          1、合同簽署時供貨方應向采購方交付保證金,數額大寫為: 萬 仟 佰 拾 元人民幣整。

          2、保證金作為供貨方出賣公寓用品在質量、合同義務、售后服務等方面義務履行的保證。當供貨方在產品質量、履行合同或者售后服務方面給采購方造成損失時,保證金作為損害賠償金的一部分。

          3、保證金的有效期限為自合同簽署日起至采購方驗收合格一年后止,采購方在有效期滿后七個工作日內退還剩余保證金給供貨方。

          4、保證金的退還以本金為限,不計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采購方在前款規定的時間內由于自身原因不能退還保證金的,在退還保證金時除退還保證金外每日還應向供貨方支付保證金本金的 作為不按時退還保證金的違約金。

          第六條 運輸、交貨

          1、供貨方于 年 月 日按照合同中約定的貨物數量送達采購方指定的交貨地點,交貨地點為 。

          2、貨物的運輸、裝卸費用由供貨方自行承擔。

          3、 。

          4、 。

          第七條 驗收

          1、貨物送達指定地點后,采購方的工作人員應對貨物的數量進行清點,并應向供貨方提供收貨憑證,但收貨憑證只作為供貨方交貨數量的初步證明。

          2、采購方在出具收貨憑證后的三個工作日內提請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紡織纖維檢驗所對貨物的質量進行批檢和抽檢,采購方在收到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紡織纖維檢驗所《檢驗報告》后的五個工作日內,有權根據《檢驗報告》的結果最終驗收,并簽發正式書面驗(拒)收通知。

          3、驗收通知應當包含合格的貨物數量、不合格貨物的數量、對不合格產品處理的時間要求以及相應處理意見。

          4、當不合格貨物的數量達到貨物總數量的 (百分數或千分數)時,采購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供貨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付款結算

          1、采購方在供貨方按照驗收通知對不合格貨物的處理執行完畢之后,以供貨方提供的合格貨物的數量在 年 月 日向供貨方支付貨款。

          2、貨款的支付不影響保證金條款的效力。

          3、 。

          第九條 售后服務

          1、供貨方應負責所出賣貨物的售后服務工作。

          2、供貨方在驗收合格之日起 年內負責對所出賣貨物的質量問題進行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或者更換的費用由供貨方承擔。

          3、供貨方應協助采購方定期對貨物的使用情況進行清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向合同的另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為 ,數額大寫為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拾 元人民幣整,并賠償對方因合同被解除所受到的損失。

          2、供貨方逾期交貨的,每日按照合同簽署時的暫估總金額的3%向采購方支付違約金。

          3、采購方逾期付款的,每日按照合同簽署時的暫估總金額的3%向供貨方支付違約金。

          4、合同的當事人由于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并應賠償對方由于自己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損失。

          5、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應于發生不可抗力后的 日內通知對方,以減輕對方的損失。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項,雙方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對本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本合同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當事人各持兩份,且該合同及補充協議應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和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紡織纖維檢驗所進行備案。

          供貨方(簽章): 采購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負責人】(簽章): 【負責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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