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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房屋買賣合同

        時間:2022-10-11 06:55:00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實用】房屋買賣合同范文合集五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實用】房屋買賣合同范文合集五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合同法》第116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由此可見,法律只是賦予當事人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的選擇權,如果當事人一并主張違約金和定金,將不能獲得支持。

          但并非在任何情況下,守約方都不能向違約方同時主張違約金和定金。根據定金具體性質,定金可以分為很多種,通常包括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證約定金、違約定金和解約定金。并非每一種定金都不能和違約金同時主張。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實踐中,最常見的有兩種定金,一種是違約定金,如就延期付款或延期交房等事項約定的定金,一種是解約定金,即定金是解除合同的一種代價。其中,違約定金和違約金在本質上是相同的,故,違約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主張是理所當然的。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7條的規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后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這里規定的就是解約定金。從本條規定可見,無論合同履行是否構成違約,解約定金和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是有區別的,因此,二者可以并用。關于這一點,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26條中有明確規定,如果當事人雙方沒有約定定金性質,一方違約,對方不能同時主張定金和違約金;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了定金性質,一方違約,對方雖然不能同時主張違約定金和違約金,但是同時主張解約定金和違約金是沒有問題的。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如何判斷違約金與實際損失之間的高低呢?

          關于解約違約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只有當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時,法院才會適當減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xx〕40號),法院在調整過高違約金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準,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是否適用格式合同或條款等多項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綜合權衡,避免簡單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機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實質不公平。關于遲延付款或交房的違約金,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并沒有明確規定一個比例或者標準。通常法官會根據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以及雙方舉證的情況,決定是否對已經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xx〕40號),法院要正確確定舉證責任,違約方對于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京高法發[20xx]43號),當事人請求減少違約金的,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保護誠信守約的當事人,依據促進交易及維護交易安全的原則,對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損失的部分,進行適當減少。其中,損失包括積極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當事人對損失數額計算方法沒有約定的,法院可以比照守約當事人相同條件下所獲取的利益來確定可得利益損失,或者根據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合同的履行情況確定可得利益損失。對損失數額雙方當事人應當分別舉證。由此可見,在申請調整過高的違約金時,不僅僅是由違約方負舉證責任,非違約方同樣需要負舉證責任。

          當然,當事人未提出違約金調整請求的,法院不主動調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xx]865號),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如房地產公司因未協調好與按揭銀行的合作關系,造成購房人不能按合同約定辦妥按揭貸款手續,從而無法繳納后續房屋價款,致使房屋買賣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購房個人因上述原因從房地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違約金的房地產公司代扣代繳。

          但是上述批復并未涵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的其他幾種違約金情形,包括二手房買賣合同解除違約金,非貸款原因造成延期交房違約金等等。違約金是針對一方遭受的實際損失而來的,根據稅法的原理,這部分并不構成真正的所得,因此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所得違約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不能一概而論。

          總之,應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的違約金適用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的違約金適用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托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賣方(甲方):

          買方(乙方):

          姓名:

          電 話: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農村建房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產權房位于 綜合樓的 單元 室房屋(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幣___拾__萬__仟__佰 __拾___元整(¥________ 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同時出具有效票據,票據金額必須與本合同金額一致,房屋為簡易成品房(見圖紙)。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定金伍萬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雙倍賠償;如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簽定本合時,房屋產權不具備房屋產權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職工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手續費、契稅、土地出讓金等有關費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擔。

          四、根據建設進度乙方分批次將建設用款付給甲方,待大樓封頂完畢職工將剩余的`房款一次性交付甲方。

          五、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本協議所售房屋的使用、收益、出租、占有等權利一并轉讓給乙方。

          六、本合同簽訂后,乙方不得隨意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1、 農村集體土地不可擅自用于商品房開發

          [案例]:某開發公司同某鄉合作開發了一塊屬于鄉級所有的農村集體土地,公司出錢、鄉政府出地,開發了100多棟帶大棚的二層“洋房”公開銷售,吸引了許多城市居民前去購買。集體土地可以進行“商品房”開發公開銷售嗎?

          [分析]:這種“商品房”的開發及銷售均系違法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房屋銷售合同為無效合同。其理由:(1)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建設占用土地,如是農用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2)農用地的轉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應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并依法辦理土地征用、補償手續;(3)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方可有償出讓,即交納入地出讓金;(4)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嚴禁市場銷售,城市居民購買農民房不受法律保護。

         。弁醺焕蓭熖嵝眩荩海ǎ保┵彿可唐贩恳欢ㄒ樵冊擁椖渴欠窬哂小渡唐贩款A(銷)售許可證》,有了此證,表明國有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等四證齊全,此房可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2)事先可到房地產交易所官方網上查詢,若網上未登記備案,則最好不要購買。

          2、工業用地上建住宅最好別買

          [案例]:前不久,王先生看中了市郊某工業園區內一棟獨門獨院“公寓式”小樓,價格低、環境好、距離市區又近,可一了解,此房

          土地性質為工業用地,房屋產權證是“辦公用房產權證”,不能按揭貸款,還無法遷入戶口。是買還是不買,王先生陷入了兩難之中。 ”的房屋,最好不要購買。第一,此房屋的土地性質為工業用地,國家規定嚴禁在工業用地上開發建設除工業廠房、工業辦公用房、工業配套用房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公寓住房”出售。第二,雖然工業用地上可以建造不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的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可以辦出辦公用房的產權證,但和普通住宅產權證書完全兩樣,一旦消費者購買了此類房屋,日后將面臨諸多問題,如:銀行一般不予按揭貸款,無法公證、小孩上學,使用水、電、煤、暖氣等配套將全部按照工業用房的標準繳納,要比生活用房貴不少。

         。弁醺焕蓭熖嵝眩荩嘿徺I商品住房土地用地性質不可忽視。工業用地國家規定使用期限為50年,居住用地使用期限為70年。此類房屋不享受住宅用地使用70年期滿自動續期的權利。

          3、“鄉產權”房屋不受法律保護

          [案例]:幾年前,劉女士在旅順北路購買了一棟180平方米帶大棚的兩層“小洋房”。最近,因生意需要,想貸點款,銀行卻以該房屋產權證不是國家法律認可、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的房屋產權證為由,不予以貸款。劉女士這才知道自己購買的樓房的產權證是鄉一級政府頒發的所謂“地產小產權證”的“鄉產權”。

         。鄯治觯荩褐T如此類的“大棚房”、“生態房”、“農業園”一般都是打著農業項目的旗號,在農村集體土地上開發建設的房屋,由于此類房屋所用土地沒有變性為國有土地,沒有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

          地出讓金,沒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因而無法辦出國家法律認可的、享有房屋所有、轉讓、處分、收益等權利,并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房地產交易所)正式頒發、國家建設部統一印制的《房屋所有權證》。一是從法律角度講,“鄉產權”房屋不受法律保護。二是從日常生活講,“鄉產權”房屋不能公證、不能貸款、無法體現個人財產。三是周邊的配套設施不完善。

         。弁醺焕蓭熖嵝眩荩合M者在購買房屋前要弄清楚土地性質,分清居住用地、工業用地和出讓土地、劃撥土地的界限,要弄清房屋所有土地性質是不是國有出讓土地,是不是商品住宅項目,有沒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不可聽信開發商諸如“可變更為國有土地”、“可變更為產權房”的承諾,因為補辦土地出讓手續要通過國土資源部門的層層審核,有些集體土地變性國有土地還要經過省國土部門或國家國土部門審批,商品房經營用地還要經過招、拍、掛環節,所以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4、購買“合作房”、“聯建房”要慎重

          [案例]:賀女士通過“中介”,相中了位于郊區附近一棟合作聯建二手“別墅房”,此樓獨門獨院、價格便宜、環境好,很快賀女士就同“中介”簽訂了“居間合同”?膳c賣主一接洽,才知此房賣主僅有一份當初同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和一張購房發票。 [分析]:(1)購買“合作聯建房”,特別是農村集體土地上合作開發的聯建房尤為注意,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的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建設

          占用土地,如涉及農用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2)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方可有償出讓。集體土地的所有者違反規定擅自與他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3)該房屋是某開發商與村里合作開發聯建,其性質為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特殊形式。該村在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過程中未辦理法定的手續,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土地上開發建設的房屋無法進行辦理有關房屋權屬方面的證明即房屋所有權證書。

         。厶嵝眩荩和ㄟ^“中介”購房,首先要了解此房屋的土地性質是國有出讓土地還是集體土地,若是后者,最好不要購買;購買二手房,還要查詢賣方有無此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若僅只有一份合同和一張發票,再便宜的房屋也不宜購買。

          5、海景“地產房”買不得

          [案例]:葉先生在海邊看中了某“生態小區”觀海房——一棟兩家連體二層小樓房,有地下室、有車庫、有私家花園,一、二層居住用房,每平方米4980元,一套250平方米樓房125萬人民幣。經了解,此樓房屬于集體土地上開發的“地產房”,土地使用期只有50年,不僅辦不了房屋所有權證書,而且購房時還要繳納總房價的4——8%的土地使用費。

          [分析]:(1)在集體土地上開發建設的“海景房”等“商品房”,辦不了法律認可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因為它所占有的土地是集體土地,國家法律明確規定,集體土地不能用于商品房開發建設銷售;(2)

          由于是集體土地,沒有辦理土地征用和集體土地變性國有出讓土地手續,沒有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出讓金,沒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也就無法辦理國家法律認可的、國家建設部統一印制編號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房地產交易所)登記備案并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3)這些房屋所占土地往往是開發商從村或鄉鎮租用集體土地(一般為50年),葉先生除了購房款外,還要向開發商繳納購房款4%的土地使用費。而國家法律規定商品房居住用地為70年,土地出讓金包含在每平方米的房價中,由開發此商品房的開發商一次性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繳納。

         。弁醺焕蓭熖嵝眩荩海ǎ保┵徺I此類集體土地上開發的、辦不了房屋所有權證的“地產房”風險比較大,最好不要購買;(2)購買此類房屋最好的辦法是看其開發的小區是否具有《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有了此證則證明此房所占土地必定是出讓的國有土地,可以辦理法律認可的房屋所有權證;(3)必要時,可到房地產交易所查詢該樓盤是否已登記備案,若登記備案的,則可放心購買。

          6、購買“尾房”要留神

          “[案例]:前不久,小王購買了某小區一套開發商剩下的“尾房”,按規定的日期和開發商提供的有關手續到交易所辦理房屋產權證書,可一了解,此套房早在一年前就被開發商抵押給了銀行,非要等抵押解除后,再辦理產權證。

          [分析]:“尾房”產生的原因大致有三大類:一是“問題尾房”,如土地開發規劃等必備手續不齊或未交開發土地出讓金、戶型不合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下:

          出售人:姓 名 身份證號碼: 戶口所在地房屋產權共有人:姓 名身份證號碼: 戶口所在地姓 名戶口所在地:

          買房人:蘇建華 身份證號碼:5111xxxxxxxx 戶口所在地:四川省仁壽縣清水鎮郭家巷38號附11號

          經出售人與買房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出售人所賣房屋的基本情況:出售人房屋位于雙流縣勝利鎮 村 社,其房屋面積 。 配有房屋前的壩子、水井、自來水、電源及線路、光纖、圍墻機圍墻內的所有配套設施。

          第二:出售人在出售房屋時一并出售起房屋的所以配套設施,以房屋滴水和圍墻基礎為界。

          第三條:買賣房屋及配套設施的價格及付款方式:經雙方協商其總價為18萬元(大寫:壹拾捌萬元整),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款。

          第四條:如遇政府征地、房屋拆遷安置的情況下,買房人同意將所買房屋中的150m2用于出售房屋方安置抵扣面積或買房人用其他方式確保安置能夠實現,在拆遷補償時出售方享受本社人均附著物、林園補

          第五條:在買房人一次性支付買房款后,房屋及配套設施歸買房人所有,買房人享有改造、永久使用、出讓的權力。

          第六條:交接:出售人在收到買房人全部付款壹拾捌萬元以后,當面辦理交接手續,出售人將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在本社法人代表(社長)的`見證下交接證件。并將房屋交給買房人。今后出售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房等。

          第七條:關于產權登記:如果有條件變更房產證時,在確保合同內出售人利益的前提下,出售人負責協調辦理村社手續并配合買房人變更房屋產權證書。

          第八條:違約責任:買賣雙方必須遵守合同條款,買房人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如不確保出售人合同內的利益,無條件退還房屋及證書;賣房人在今后如不按合同內容執行,按照改造后房屋及設施總價價值的三倍賠償買房人的經濟損失,及其間接經濟損失。

          第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三份,出售人、買房人、見證人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為了體現對履行合同的擔保,以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會約定違約金條款。那么如何處理違約金與實際損失的關系,當沒有約定違約金時,能夠主張賠償?

          違約金是一種責任形式,首先是對守約方的補償,其次還可表現為對違約方的懲罰,補償性和懲罰性可并存。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違約金數額的確定:一般原則是有約定的從約定,這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沒有約定或損失額難于確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應付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有資格的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計算;

          逾期辦證的,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違約金以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的性質,決定了當事人對違約金的約定并不是絕對的,是依法可作調整的,《合同法》對此已作明確規定,《司法解釋》對違約金如何調整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在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第一,違約金的調整以當事人的申請為前提,不得依職權主動調整。

          第二,違約金的調整是對數額的調整,而不是對違約金標準的調整。

          第三,對于增加違約金問題,只要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就應予以增加,無需審查是否過分低于造成的損失。對于是否低于造成的損失,應由守約方承擔舉證責任。

          第四,對于減少違約金問題,應以違約金是否過高作為是否減少違約金的'標準。而違約金是否過高又是以違約金是否超出損失的30%為標準的,如超出30%,則應認定為過高,應酌情調整到30%以內;如超出損失但未超出損失的30%,則不認定為過高,無需調整。一般涉及減少違約金的案件,都是開發商逾期交樓或逾期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的,現就此類案件如何確定損失和如何減少違約金進行具體闡述。開發商逾期交樓或逾期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必然使買受人不能在預期的時間對房屋充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使買受人的利益受損。由于買受人可以各種方式補救,一般很難舉證證實具體的損失額,所以可參照《司法解釋》對未約定違約金或損失時確定違約金或損失的原則來確定損失。對于逾期交樓,《司法解釋》確定了政府部門公布的租金指導價和評估機構評定的市場價并存的標準,但實際上根據上述兩種標準得出的結果大相逕庭,這對當事人的權益影響較大,當事人爭議較大,這種情況在市場經濟較發達的地區尤其明顯。筆者認為,租金的指導價不能充分體現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的具體情況,而且明顯低于未約定違約金情況下適用的法定標準(即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明顯不公平合理,有悖市場經濟規律,不宜使用,否則會造成有約定不如無約定的現象,產生不好的社會導向。租金市場價較公平合理,但操作困難,影響審判效率。而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確定損失,既符合《合同法》和《司法解釋》的精神,又比較公平合理,是可行的。所以如確需減少違約金,應減少至不低于按該標準計算的數額為宜?一般可減少至按該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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