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

      1. 買賣合同

        時間:2022-07-17 10:52:11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精品】買賣合同六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6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精品】買賣合同六篇

        買賣合同 篇1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理論問題。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說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脫離原合同關系,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并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逗贤ā逢P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并借鑒《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定發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于債權轉讓的規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二、我國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并不復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為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贊成轉讓的認為,炒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為房地產開發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成熟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為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5

          其實,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管理法》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因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有些學者據此認為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為該規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根據《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么《房地產法》應當直接作出規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關于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后,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四、違法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該段后半部分的規定,違法“法規、政策規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定:“七、關于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后,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

          與《1993年座談會紀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釋》對商品房債權轉讓問題的規定出現了很大變化:一、《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1995年司法解釋》強調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1993年座談會紀要》關于這方面的規定有悖于物權理論,因為在房屋交付后預購方并不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轉讓房屋的行為也不當然都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1995年司法解釋》將房屋買賣關系限定在預購方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的轉讓范圍內。預購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便這時房屋還未交付,其再將房屋轉讓亦當然是房屋買賣關系。二、《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違反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而《1995年司法解釋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將辦理了轉讓手續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該“轉讓手續”的具體含義是什么?無論該“轉讓手續”是指什么,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么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系,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系。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那么該轉讓手續是指什么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但是根據《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 民 政 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說《20xx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于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于開發商,那么該轉讓是否屬于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于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現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于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三、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商出賣現房的情況。根據20xx年6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開發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可以直接將現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么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開發商預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謂預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并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說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說,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并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商,也可以是開發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仍然屬于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同時由于《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關于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四、與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ㄒ唬、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稅和契稅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我國稅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交納契稅。如果在只有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稅的納稅人只能買受人當無異議。在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中,應當由哪一方繳納契稅?未繳納契稅是否導致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買受人和出賣人都應當繳納契稅,即先由買受人繳納契稅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后,再由受讓人繳納契稅取得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證書。如果買受人未繳納契稅,應當認定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契稅應當由受讓人交納。如果買受人和出賣人都繳納契稅,結果是人為地制造了兩次買賣、兩次稅費,無法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其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根據以上規定,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區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稅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稅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稅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稅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稅。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稅,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系,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系。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稅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么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稅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稅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稅與否是納稅人和稅收征收機關之間的稅收征收關系,該法律關系屬于稅法的調整范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系,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系。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并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稅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稅并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稅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交納所得稅等其他稅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ǘ┑謧课莸脑俎D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象非常普遍。開發商由于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和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系,即開發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后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系。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稅和其他稅費,為減少變現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

          如何確定施工方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為房屋買賣關系,則開發商承擔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商承擔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于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規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后,再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出具發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如果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盡快使房屋變現,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后第三人和開發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后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后施工方通知開發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議后(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后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說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稅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ㄈ、《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含義是指受讓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么未辦理登記手續是否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根據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規定,該“批準、登記手續”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準、登記手續,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或者至少說現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五、結論。

         。ㄒ唬、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ǘ㈩A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ㄈ⑻厥獾臋嗬D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于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ㄋ模、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ㄎ澹⑴懦龡l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注釋: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索,下載于20xx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20xx年第2期,第54頁。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20xx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征優、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買賣合同 篇2

          合 約 簽 號:

          地 點 :深圳

          日期:20xx年4月10日

          深圳市電氣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賣方)同意將下列商品,按照下列條款售予(下稱買方)。

          經雙方協議成交簽訂合約如下:

          二、本金額不含稅含運費。

          三、付款方式:

          合同簽訂后預付500元,貨到一周內付清余款865元。

          附賣方銀行賬號:

          銀行:建設銀行深圳上步支行 帳號: 戶名:

          四、交貨期限:收到預付款后4天內。

          五、本產品質保期為一年。因外界因素造成的儀器損壞則不在質保范圍內。

          一年后可免費維修,但運費及零件費用買方自理。

          六、賣方技術人員負責對買方提供說明書和關于控制器方面的技術指導。

          七、產權說明:“發電機勵磁起勵控制器”是乙方開發的國家專利產品(申請專利號:),其受法律保護。

          八、相關參數見附頁。

          九、合同一式貳份,買賣方各執壹份,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傳真件有效)。買方: 賣方(公章):深圳市電氣技術有限公司 代表簽字: 日期:

          代表簽字: 日期:

        買賣合同 篇3

          買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買賣下列房屋:_________區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__號_________室,建筑面積共_________平方米。

          經雙方設立條件如下:

          第一條 上述房屋由乙方售給甲方,全部價款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二條 本契約簽訂之日起_________內,甲方應將上列價款付與乙方,乙方收到全部價款后,應將房屋在一個星期內騰出交給甲方。

          第三條 本契約簽訂后,甲方應向房屋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產權歸甲方所有。

          第四條 甲方應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管理的政策和規定,未經市有關部門及乙方同意,不得對上述房屋加層和改建。

          第五條 房屋基地及底層獨用園地屬國家所有,僅供甲方使用。甲方應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土地管理的政策和規定。從發給產權證之日起,甲方按國家規定向有關部門繳付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第六條 自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上述房屋的有關權利義務不論甲方住進與否均歸甲方。并按照管理和維修費用分擔原則,按月由甲方承擔管理和維修方面的有關費用。

          第七條 本契約簽訂之日起,在兩年內屬于原乙方使用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保修;屬于人為的損壞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八條 本契約一式三份,乙方一份,甲方兩份(其中一份作產權登記附件)。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買賣合同 篇4

          買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碼 (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轉讓方):

          身份證號碼 (以下簡稱乙方)

          地 址 :

          甲、乙雙方經共同協商,本著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則,就房屋買賣有關事項訂立本合同。

          一、房屋具體情況:

          1、位置: 區

          2、房屋套型 ,建筑面積 平方米,結構 樓層 ,用途 。

          3、該房屋的銷售價格為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總計房價 萬 千 百 拾 元整(小寫 元)

          二、 乙方銷售該房屋應具備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如買賣該房屋引發產權糾紛,概由乙方負責處理!斗课菟袡嘧C》書證號:

          三、 房屋四界:房屋四界東: 西: 南: 北:

          四、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由甲方第一次性向乙方支付部份購房定金計人民幣(大寫 元)( 小寫 元),第二次在產地產交易中心將此房產權證交房地產交易中心處受理同時(或者辦理產權公證時)甲方再付給乙方(大寫 元)(小寫 元),第三次余款等辦完過戶手續后,甲方拿到新產權證的同時付清,計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此合同圓滿結束。

          五、 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此房的過戶換證手續或辦理公證手續,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 方支付。

          六、 本合同甲、乙、中介方簽章,買賣雙方均不得違約。如甲方違約,乙方不退還定金;乙方違約,則雙倍退還甲方定金。

          七、 乙方賣給甲方的房屋,在辦理過戶手續期間,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進行交易的,甲方提出撤消合同時,乙方應當同意,并如數退還甲方定金。

          八、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及各執存一份,從簽字蓋手印之日起生效。

          九、交房時乙方保證該房屋的水、電、氣、光纖、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結清。原有室內設施齊全完好無損。

          十、 其他決定事項:

          1、

          2、

          3、

          4、

          5、

          甲方簽字、蓋手印

          乙方簽字、蓋手印

          簽定時間:xxx日

        買賣合同 篇5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碼: (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其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甲方房屋坐落在 位于第 層, 間,房屋結構為 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房屋用途為 ,并附帶 一間,位于 ,面積為 平方米,乙方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購買該房屋。

          第二條本合同中所屬房屋沒有產權糾紛,不存在房屋抵押,債權債務,以及其他權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乙方不付任何責任。

          第三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預付購樓款(定金) (大寫: )人民幣成交價格為:人民幣 元整(大寫_____拾_____萬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第四條付款時間與辦法:甲乙雙方同意以現金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并已在年月日將全款人民幣_____拾_____萬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交付甲方,付款當天家當開出收條給乙方,并注明收款數額及款項用途。

          第五條房屋交付,甲方于房屋交付使用時將交易的房產及其附帶的 鑰匙全部交付給乙方。

          第六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乙方有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的需要,向甲方提出書面要求,因本房建房單位原因,此房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尚未辦理,甲方自愿將此房賣與乙方,但在辦理此房房屋產權證,土

          地證及其手續時,甲方負責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 天)將此房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產權直接辦理為乙方 (姓名)名下,并在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辦理完畢后 天內交與乙方,過戶時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甲方承擔,所需繳納的其余各種稅、費均由乙方承擔。甲方故后由繼承人(女兒)協助乙方辦理各種過戶手續。

          第七條、違約責任條款

          1、 乙方放棄購買本樓房或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內將房款交付給甲方,影響了甲方的售出,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付給甲方的定金歸甲方所有,其余款項退回給乙方。

          2、 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退還乙方已付房款。

          3、 乙方已對所買房屋做了充分了解,簽訂本合同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違約。如違約(擅自解除本合同),甲方扣乙方違約金;違約在一年以內扣已交房款的10%;一年以上兩年以內扣已交房款的20%,以此類推。

          4、 當房屋因城市規劃再次面臨拆遷安置時,拆遷補償款歸乙方所有。

          第八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本次買賣房價為一口價,以后不得以市價漲落等理由拒絕該合同交易,雙方放棄以后漲落房價的主張權利。 雙方意見一致,達成本合同(一式兩份)。簽字如下: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6

          甲方(賣 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甲方的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買 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乙方的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丙方(中介方): 徐州中大世紀不動產經紀公司 ( 七店 )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房地產基本情況

          經丙方居間促成,甲方將其所有的房屋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以下簡稱房地產) 轉讓給乙方。該房地產基本情況如下:

         。ㄒ唬┰摲课菸挥冢课蓊愋,結構,樓層,建筑面積平方米,土地使用權面積平方米,附帶車庫約平方米,閣樓約平方米,裝飾裝修情況為。

          (二)該房屋所有權證號:,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為:,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出讓/劃撥/其它】,土地使用權證號:。

         。ㄈ└诫S該房屋一并轉讓的設施、設備包括: (名稱、品牌、型號、數量)。

          第二條 甲方擔保

         。ㄒ唬嗬麚。 甲方對轉讓房地產的權屬提供如下擔保:

          1、保證該房地產是符合國家及本市關于房屋上市的有關規定及政策,否則,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2、該房地產的權利被限制情況為:□A.甲方承諾對該房地產享有完全的處分權,交易時不存在被查封、抵押及共有權人不同意出售等權利瑕疵和負擔,保證乙方不受第三人合法追索;□B.該房地產在交易前已經設定抵押,抵押權人為:,甲方應于前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3、若該房地產在交易前已存在有關稅費及設施安裝費等債務糾紛,甲方應在申請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前辦妥結清,如有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4、因該房地產存在權利負擔或債務糾紛而引發訴訟等爭議處理程序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二)質量擔保。 甲方保證所出售的房屋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具有通常的居住使用功能,交易之前鄰里之間無公用面積糾紛等矛盾,否則,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在保修期內出現內在結構和質量問題的,甲方應當積極協助乙方向責任第三方主張權利。

          第三條 成交價格

          該房地產按套計價,成交總價為人民幣元整【¥ 】 (以下均以人民幣結算) ,該成交價款包括:【 □A 僅指該房地產及其附屬設施本身價格; □B 還包含附隨房屋一并轉讓的設施、設備價格】

          第四條 付款方式和期限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整,作為購房擔保。在申請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前,甲方毀約的,雙倍返還乙方定金,乙方毀約的,無權要求甲方返還定金。()完成房屋產權過戶申請手續簽字后,定金抵作購房款。

         。ǘ槎酱偌追郊皶r履約,乙方可以預留元整作為履約保證金,此款在甲方實際交付房屋、結清應付費用、房地產權全部過戶至乙方名下之日結清。

          (三)除定金、保證金之外的剩余房款元整【¥】,甲乙雙方約定采取以下第種付款方式:

          □A. 乙方應于甲乙雙方完成房屋產權交易過戶申請手續簽字之日一次性付清。

          □B. 乙方采取貸款方式付款

          1、乙方應于給付甲方首付款元整,剩余房款元整申請貸款。

          2、乙方應于向貸款機構提交貸款申請的相關資料,并配合貸款機構進行貸款調查、審查和審批等手續,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貸款手續。貸款部分的房款應于貸款機構放款的當日直接給付甲方。

          3、如貸款機構實際審批貸款額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額或貸款未獲批準的,雙方約定按以下第種方式處理:

          a. 乙方應于貸款機構出具貸款承諾函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補足應交款。

          b. 合同終止,甲方應在合同終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退還乙方已付所有款項。

          □C.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付款方式:

          第五條 房屋交付

         。ㄒ唬┘追綉隍v出該房屋,交付給乙方占有、使用,并移交該房屋房門鑰匙,作為房屋轉移占有的標志。

         。ǘ┰摲课萁桓稌r,甲乙雙方應共同對附隨該房屋一并轉讓的設施、設備及裝飾裝修情況進行清點查驗,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甲方承諾,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房屋驗收交接期間,凡本合同記載的各項設施、設備及裝飾裝修被損壞、拆除的,甲方應按購置同等設施、設備的市場新品價格或修復同類工程的市場價值承擔賠償責任。

          (三)交付日前,房屋所產生的水、電、有線電視、通訊、物業等各項費用由甲方承擔,應在房屋交付前結清;以上費用的付訖憑證交乙方查驗,如有未清事項,乙方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直接抵扣上述欠費。交付日后所產生費用由乙方承擔。

         。ㄋ模┓课蒿L險責任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承擔。

         。ㄎ澹┘追綉谇皩⒙鋺粲谠摲课莸膽艏P系遷出。

          第六條 產權過戶

          (一)甲乙雙方同意于,共同應攜帶相關資料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條件及時、全面地履行相關手續和提供完備資料;在乙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7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ǘ┓慨a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雙方提出申請的時間為該房屋權利轉移時間。

          (三)辦理產權交易過戶手續所發生的稅費按以下第種方式承擔:

          □A.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各自承擔;

          □B. 。

         。ㄋ模┘追綉皶r協助乙方辦理公共維修基金、物業等房屋附屬事項過戶手續。

          (五)在房地產權過戶未辦理完畢前,如遇規劃拆遷,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拆遷手續,有關拆遷安置補償的權利和義務均歸乙方享有和承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

         。ㄒ唬┏J款機構的原因外,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付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逾期未付款的萬分之五向甲方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日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應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按該房地產成交總價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并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稅費。甲方應自解約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退還乙方除違約金和應付稅費之外的已付款。

          (二)除不可抗力影響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交付房屋或遷出戶籍關系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應按乙方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可從履約保證金中直接抵扣;逾期交房超過日的,乙方有權退房;甲方應自退房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退還乙方全部已付款及利息 (按月利率1%計算) ,并按該房地產成交總價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且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稅費。

         。ㄈ┘追交蛞曳轿慈缂s履行義務,造成交易過戶延期的,每逾期一日,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100元違約金,直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因甲方過錯造成乙方不能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天內完全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乙方有權退房。甲方應自退房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退還乙方全部已付款及利息 (按月利率1%計算) ,并按該房地產成交總價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且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稅費。

         。ㄋ模┍竞贤炗啎r甲方故意隱瞞該房屋已出賣給第三人或已抵押的事實,或者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又將該房屋出賣或抵押給第三人,導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乙方有權退房。甲方應自退房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退還乙方全部已付款及利息 (按月利率1%計算) ,并按照乙方已付購房款的一倍支付違約金。

         。ㄎ澹┘追交蛞曳讲宦男斜竞贤渌s定或違背誠信原則,導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本合同被解除的,參照本條第1、2款執行。

          第八條 中介服務

         。ㄒ唬┍綖榧滓译p方提供以下服務:提供真實有效的訂約信息;充當訂約介紹人和撮合人;提供法律咨詢,擬定合同文本并協助、指導訂立合同;協助辦理或代辦交房、過戶及貸款等手續;為雙方簽訂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創造便利。丙方在辦理委托事務中需繳納的手續費、工本費、材料費及印刷費等費用概由委托方承擔。

         。ǘ┲薪榉⻊召M按房屋成交總價的 2% 收取,共計元整【¥ 】,由承擔,應于付清。甲乙雙方未能交易成功的,中介費不予減免;甲乙雙方自愿解除合同的,雙方各承擔50%;若甲方或乙方違約或違背誠信原則導致未能交易成功的,由違約方或過錯方承擔全部中介費。

         。ㄈ┘追交蛞曳讲话磿r支付中介費的,每逾期一日,應按未付費用的 3% 向丙方加付違約金;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不付清中介費而私下交易或通過其他居間方成交的,應共同向丙方承擔雙倍中介費。

         。ㄋ模┍焦室怆[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甲方或乙方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中介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ㄎ澹┰诒竞贤炗喼,甲方應將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原購房合同書及房款 (含車庫) 交付憑證、契稅發票以及其它一切交易過戶所需的資料交給丙方暫時代為保管,丙方出具收到憑證。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丙方及時提供。若以上證件不能交給丙方保管,甲乙雙方商定,將定金交給丙方代為保管,待房屋產權過戶至乙方名下后,丙方將定金交付給甲方抵作購房款,若甲方或乙方毀約,適用定金罰則。

          第九條 補充或變更約定事項 (對以上條款的變更約定,效力優先于原約定)。

          第十條 其他條款

         。ㄒ唬┍竞贤幢M事項,由當事方另行議定,簽訂補充協議。

          (二)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三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依法起訴。

         。ㄈ檗k理貸款或產權過戶手續,甲乙雙方另行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

          (四)本合同自三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甲 方: 乙 方: 丙方代表:

          甲方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相關文章:

        買賣合同-買賣合同02-10

        買賣合同04-02

        買賣合同06-04

        買賣合同06-02

        買賣合同11-12

        蔬菜買賣合同范本-買賣合同12-31

        珠寶買賣合同范本-買賣合同01-04

        買賣合同模板通用(買賣合同擬定模板)01-18

        房買賣合同06-04

        礦石買賣合同05-26

        国产高潮无套免费视频_久久九九兔免费精品6_99精品热6080YY久久_国产91久久久久久无码

        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