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解析
買賣合同是為了增強買賣雙方的責任感,實現各自的經濟目的,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以下是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解析,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一、買賣合同的概念及效力
買賣合同的概念: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關系的主體是出賣人和買受人,轉移買賣標的物的一方為出賣人,即賣方;受領買賣標的、支付價款的一方是買受人,即買方。買賣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既可以是要式的,也可以是不要式的。
買賣合同的效力: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權責
1.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2.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合同約定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并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或按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的,買受人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三、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1.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時,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
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況下,如買賣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所有權保留
所有權保留是指在移轉財產所有權的交易中,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財產所有人將標的物移轉給對方當事人占有,但仍保留其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待對方當事人支付合同價款或完成特定條件時,該財產的所有權才發生移轉的一種法律制度。
出賣人另行出賣標的物的,出賣所得價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費用、再交易費用、利息、未清償的價金后仍有剩余的,應返還原買受人;如有不足,出賣人要求原買受人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出賣人另行出賣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除外。
五、試用買賣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一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沒有約定使用費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主張買受人支付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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