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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買賣合同交付方式
篇一:購銷合同,驗收
篇一:購 銷 合 同(最全最標準)
購銷合同
合同編號:
買方:(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保a品的名稱、品種、規格: 。
2.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按國家標準執行;
(2)按部頒標準執行;
(3)由甲乙雙方商定技術要求執行 。
第二條 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產品的數量: 或具體數量依本合同項下的訂單約定。 2.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
第三條 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裝方式
1.交貨方法,按下列第( )項執行:
。ǎ保┮曳剿拓洠唬ǎ玻┮曳酱\;(3)甲方自提自運;(4)依本合同項下的訂單約定;
2.,或依本合同項下的訂單約定。
3.到貨地點和接貨單位的訂單約定 。
4、包裝方式
第四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條 產品的交(提)貨期限 或依本合同項下的訂單約定。
第六條 產品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
。保a品的價格
2.產品貨款的結算方式及結算期限:。 付款方式: 。 貨幣結算方式: 。 利息承擔方式: 。 收到相應貨款后三日內乙方應開出17%的增值稅發票給甲方。
第七條 驗收方法
1.數量的驗收方法:設備到達目的地后,甲乙雙方的代表應到現場一起根據運單和裝箱單對設備的包裝、外觀及件數進行清點檢驗。如發現有任何不符之處經雙方代表確認屬乙方責任后,由乙方處理解決。
如不能當場進行清點檢驗,甲方應在開箱檢驗前5天通知乙方開箱檢驗日期,乙方應派遣檢驗人員參加現場檢驗工作。如檢驗時,乙方人員未按時到場,甲方有權自行開箱檢驗,檢驗結構和記錄對雙方同樣有效;如甲方未通知乙方而自行開箱或每批設備到達現場后2個月內甲方仍不開箱檢驗的,視為乙方提供的產品數量符合合同約定。2.質量的驗收方法:甲方應在貨物數量驗收完畢后十五日內進行質量驗收;
質量驗收以雙方約定的技術指標為準。
時間:;驗收標準 ;
3.現場檢驗時,如發現設備由于供方原因(包括運輸)有任何損壞、缺陷、短少或不
符合合同中規定的數量時,應做好記錄,由雙方代表簽字,各執一份,作為甲方向乙方提出 修理或更換或索賠的依據;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發現損壞或短缺,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應盡快提供或替換相應的部件,但費用由甲方承擔;
性能驗收由甲方負責,乙方參加。性能驗收試驗完畢,每套合同設備達到本合同約定的 技術指標后,甲方應在7天內簽署設備初步驗收證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如雙方代表在會同檢驗中對建陽記錄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可由雙方委托權威的第三方 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檢驗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第八條 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保追皆谑肇涷炇罩校绨l現貨物數量、型號、規格不符合本合同或本合同項下訂單 之約定,應當場向乙方提出異議并妥善封存貨物,由乙方在 天內處理;如甲方當場未 對貨物數量、型號、規格提出異議,則視為貨物符合本合同或本合同項下訂單之約定。
2、如果甲方發現產品質量不符合本合同或本合同項下訂單之約定,應一面妥為保管, 一面在 天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標的物約定驗收時間之日起過 一個月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為產品質量符合約定。 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后,應在 天 內負責處理。
第九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應向乙方償付退貨部分貨款%的違約金,違約金視為違約的
損失賠償,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低于給乙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的,乙方可要求增加。
2.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規定的日期提貨的,甲方應按逾期提貨部 分貨款向乙方按 的比例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
管、保養的費用。
3.甲方逾期付款的,應就延期付款部分按的比例向乙方償付逾期付款的
違約金。 同時,乙方有權中止交付尚未交付給甲方的貨物,直至甲方付清貨款及違約金時 止。
4.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收貨物的
、僖曳酵饨o予甲方天的逾期拒絕接受貨物的免責期,在此期限內甲方不承擔任
何責任。
、谌艏追皆谏鲜雒庳熎趦热晕唇邮肇浳,應當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并向乙方支付 拒絕接收貨物部分貨款 %的違約金。
5.甲方如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人而對乙方的送貨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 的損失。
第十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保曳讲荒芙回浀,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的違約金。
。玻曳剿划a品品種、型號、規格、質量不符合規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則甲方 仍應按產品原約定價格付款;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 換,并承擔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乙方逾期交貨的
、偌追酵饨o予乙方天的逾期交貨免責期,在此期限內乙方不承擔任何逾期交貨
責任。
、谌粢曳皆谏鲜雒庳熎趦热晕唇回,則應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向甲方按 的比例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并承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垡曳接馄诮回浀模追讲坏蒙米越K止合同并拒絕收貨。
4.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貨后應按實際交貨期計算付款時間。
第十一條 貨物滅失風險的責任劃分
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貨物交付之前由乙方承擔,交付之后由甲方承擔;因甲方的 原因致使貨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甲方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貨物毀損、滅失 的風險;乙方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貨物交由承運人時起由甲方 承擔;乙方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 移。
第十二條 合同的變更、轉移及終止
。保竞贤瑑热莸娜魏巫兏,必須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并最終以書面方式簽字確認后 方為有效。
2.合同任何一方欲做本合同項下所設定權利、義務之概括轉移或部分轉移,均需提前 10天通知另一方并經其書面同意,否則,任何一方單獨轉移行為視為無效。
3.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所設定義務,致使本合同所設目的無法全 部或部分實現,另一方有權終止未履行完畢的合同部分且不承擔終止合同給對方造成的損 失,同時繼續有權以本合同違約責任之約定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 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以后,允許延 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因甲乙任何一方未履行及時通知的義務而造成對方損失擴大的,應承擔就此而產生的擴 大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其它。
。ū緱l除下述條款外還可以約定特殊購銷合同的特殊條款,例如海關結轉規定等) 按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種經濟損失的,應當在明確 責任后10天內,按約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本合同簽訂地為 。
本合同項下的訂單簽訂為提高效率可采用傳真方式,傳真件有效期為訂單簽訂之日起
30天,甲、乙雙方應每30天核對一次訂單并互寄訂單原件,訂單傳真件失效后,訂單效力 應以訂單原件為準。
本合同項下訂單應以如下方式編號:訂單號=本合同標號+訂單簽訂日期+訂單兩位序號 構成。
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以直接向 本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自 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
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三份。 買方(甲方):(公章)賣方(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簽訂篇二:產品購銷合同書
產品購銷合同書
供方:(以下簡稱供方) 需方:(以下簡稱需方)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年月日
一、產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
產品名稱:
規格:
單價:
數量:
貨款金額(大寫)
二、質量要求交售日期
。1)交售日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內發貨為準。
(2)供需雙方的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或延期交貨,均事先書面通知對方,達成協議后按協議執行。
三、交(提)貨方式、驗收和貨款結算辦法
。ㄒ唬┕┓讲捎闷囘\輸的方式,按需方指定的到站發運,然后將提貨單寄給需方所在的單位。
(二)供方負責發貨及汽車的運輸費用。
。ㄈ┬璺奖仨氃谪浀轿迦諆冗M行質量驗收,并將驗收的質量結果在驗收后三日內發傳真給供方。如需方不在本條規定時間內驗收,視為需方對本次交付貨物質量無異議。 (四)合同簽訂生效當日,需方必須預付5%的定金。
。ㄎ澹┬璺绞盏截涍M行質量驗收后,必須在自到貨之日起 天內將貨款匯入至供方的指定帳戶上。
五、供方的違約責任
。ㄒ唬┕┓皆诮划a品時, 未達到行業標準或雙方約定的交付貨物質量標準,需方有權拒收并退貨或協商解決。
。ǘ┕┓饺绮话春贤幎ǖ钠谙薨l貨或交貨,每天按合同價的萬分之五支付賠償金。
六、需方的違約責任
。ㄒ唬┬璺皆诤贤瑘绦兄袩o正當理由退貨的,供方不返還定金。
。ǘ┬璺轿窗春贤幎ㄆ谙薷犊畹,需方每天按合同價款的5%支付滯納金。 (三)需方在合同規定的驗收期限內,未進行驗收或驗收后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視為默認本批次產品質量符合合同規定。
七、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或以補充協議方式約定。八、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訴訟解決。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供需雙方各執一份。
供方:(章)需方:(章)
法定代表(簽字):法定代表(簽字):
開戶銀行:
帳號:
電話:電話:篇三:購銷合同詳細版
購銷合同
合同編號: 訂立合同雙方:
甲方供貨單位: ; 乙方購貨單位: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為了增強甲乙雙方的責任感,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確保雙方實現各自的經濟目的,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詳見附表
2.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按下列第(1)項執行:
。1) 按國家標準執行;(2)無國家標準而有部頒標準的,按部頒標準執行;(3)無國家和部頒 標準的,按企業標準執行;(4)沒有上述標準的,或雖有上述標準,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 ,按甲乙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在合同中必須寫明執行的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對成套產品,合同中要明確規定附件的質量要求;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后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除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合同中應具體規定提出質量異議的條件和時間;實行抽樣檢驗質量的產品,合同中應注明采用的抽樣標準或抽驗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術條件后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封存,分別保管,作檢驗的依據。)
第二條、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 產品的數量:詳見附表 2.計量單位、計量方法:臺 (國家或主管部門有計量方法規定的,按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國家或主 管部門無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對機電設備,必要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隨主機的輔 機、附件、配套的產品、易損耗備品、配件和安裝修理工具等。對成套供應的產品,應當明確成套供應的范圍,并提出成套供應清單。)
3.產品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 在途自然減(增)量規定及計算方法:按實際情況計算
第三條、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 裝物的供應與回收:產品的包裝,國家 或業務主管部門有技術規定的,按技術規定執行;國家與業務主管部門無 技術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產品的包裝物,除國家規定 由供貨單位 供應的以外,應由購貨單位負責供應。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裝物,應按有關 主管部門制訂的 包裝物回收辦法執行;有關主管部門無規定的,由甲乙 雙方商定包裝物回收辦法,作為合同 附件。產品的包裝費用,除國家另 有規定者外,不得向供貨單位另外收取。如果供貨單位有特殊要求 的, 雙方應當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裝費超過原定標準的,超過部分由供貨單 位負擔;其包裝費低于原定標準的,相應降低產品價格。第四條、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 到貨地點(包括專
用線、碼頭)
1.產品的交貨單位:
2.交貨方法,按下 列第(3)項執行:
。1)購貨單位送貨(國家主管部門規定有送貨辦法的,按規定的辦法執
行;沒有規定送貨辦法的,按甲乙協議執行);
。2)購貨單位代運(購貨單位代辦 運輸,應充分考慮供貨單位的要求,商定合理的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
(3)供貨單位自提自運 。
第五條、產品的交(提)貨期限貳個月后
。ㄒ幎ㄋ 貨或代運的產品的交貨日期,以供貨單位發運產品時承運部門簽發的戳記日期為準,當事人另有 約定者,從約定;合同規定供貨單位自提產品的交貨日期,以購貨單位按合同規定通知的提貨日期為 準。購貨單位的提貨通知中,應給予供貨單位必要的途中時間,實際交貨或提貨日期早于或遲于合同 規定的日期,應視為提前或逾期交貨或提貨。)
第六條、產品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
1. 產品的價格,按下列第(2)項執行:
。1)按國家定價執行;
。2)應由國家定價而尚無定價的產品,按物價主管部門的批準價執行;
。3)不屬于國家定價的產品,或因對產品有特殊技術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價格的,按甲乙雙方的商定價執行。
(執行國家定價的 ,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或提貨期內,遇國家調整價格時,按交貨時的價格執行。逾期交貨的, 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執行。由于逾期付款而發生 調整價格的差價,由甲乙雙方另行結算,不在原托收結算金額中沖抵。執行浮動價和協商定 價的,按合同規定的價格執行。)
2.產品貨款的結算:產品的貨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它費用的結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
。ㄓ猛惺粘懈斗绞浇Y算的, 合同中應注明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驗貨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為十天,從運輸部門向收貨單 位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算。凡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縮短或延長驗貨期限的,應當在托收憑 證上寫明,銀行從其規定。)
篇二:貿易術語與買賣合同主要交易條款
貿易術語與買賣合同主要交易條款
貿易術語一般作為買賣合同單價條款的一部分,但由于貿易術語除了明確價格構成,還涉及運輸、保險、貨物交接地點、風險轉移等問題,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與合同中的其他交易條款存在關聯。本文試圖分析其與買賣合同中主要交易條款的關系,以便在業務操作中加以理解和應用。
▲貿易術語與價格條款
如何確定進出口商品的價格和規定合同中的價格條款,是交易雙方最為關心的一個重要問題。由于國際貿易活動的復雜性,國際貿易價格構成也顯得比較復雜,并與國內貿易價格明顯不同。如國內商品報價“大米:2300元/噸”,而國際商品報價
“USD200perM/TCIFLondon”,其由計量單位、單位金額、計價貨幣和貿易術語4部分組成?梢,一個價格的具體費用構成要依據所采用的貿易術語而定,貿易術語直接影響價格。 具體而言,在國際貿易中,確定一種商品的成交價格,不僅取決于其本身的價值,還要考慮到商品從產地運至最終目的地的過程中,各種費用究竟由誰承擔,誰去辦理運輸和保險,風險如何劃分,進出口手續又由誰去辦理等一系列問題。一般來說,如果賣方承擔的責任較重、費用較多、風險較大,則出口價格相對較高;反之,出口價格相對較低。如采用EXW術語成交出口,賣方所承擔的責任、費用以及風險都是最小的,因此按這一術語成交時價格最低。如采用DDP成交出口,賣方所承擔的責任、費用以及風險都是最大的,因此其成交價格最高?梢,買賣雙方責任風險的劃分會影響到商品的價格。從這一點上說,貿易術語與價格條款有著必然的聯系。
▲貿易術語與裝運條款
在國際貿易貨物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必須對交貨時間、裝運港(地)、目的港(地)、分批裝運、轉運、裝運通知等內容作出具體的規定。明確、合理地規定裝運條款,是保證買賣合同順利履行的重要條件。當雙方當事人約定使用某一貿易術語時,將不可避免地對裝運條款產生影響。
如雙方當事人約定在合同中采用C組或D組術語,賣方必須自擔費用訂立將貨物運至合同規定目的港(地)的運輸合同。而選用E組或F組術語時,賣方不負責辦理運輸事宜,即買方必須自負費用訂立自指定裝運港(地)運送貨物的運輸合同。
。ㄒ唬┙回洉r間
貿易術語還會影響到對裝運時間(Time of shipment)和交貨時間( Time of delivery)兩個概念的理解。在使用F組術語和C組術語簽訂的買賣合同中,賣方只要在裝運港(地),將貨物裝上船或交付給承運人,就完成了交貨義務。因此,在這兩組術語下,交貨時間就是裝運時間?墒,應當指出,在這類合同中,貨物交由“承運人”的所謂“交貨”,在尚未轉讓運輸單據之前,只是推定交貨,貨物的占有權并未轉移到買方手中,所以,這種“交貨”與采用實際交貨術語合同中把貨物的占有權置于買方實際控制之下的“交貨”是完全不同的。在實際業務中,即使按F組和C組術語達成的合同,也最好使用“裝運時間”、“裝運地點”,以避免產生誤解。
至于E組和D組術語,均采用實際交貨方式。交貨時間是指貨物到達目的港(地)交給買方的時間,而裝運時間是指賣方在裝運港(地),將貨物裝上船或其他運輸工具的時間。所以,按照E組和D組術語成交的買賣合同,交貨和裝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可混淆。 在此必須強調,在C組術語下,貨物風險與費用的劃分界限相對分離。即賣方雖然負責辦理運輸事宜,但賣方不應當(在不改變C組術語本質的情況下)承擔任何保證貨物抵達目的地的義務,因為在運輸途中任何延遲的風險應由買方承擔。因此,在出口業務中,如買方不僅要求在合同中規定裝運時間,還要求規定保證貨物到達的時間。這種做法往往會引起對合同性質產生疑問,除非確有必要,賣方一般不要接受,或改用D組術語成交。
(二)交貨地點
交貨地點直接關系到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具體安排,因此,交貨地點對買賣雙方均至關重要。然而,交貨地點往往與在買賣合同中采用的貿易術語有密切聯系。
在E組和D組術語下,賣方在指定地點或目的地將貨物置于買方控制之下,便完成了交貨,此時交貨地點在指定地點或目的地。在采用F組和C組術語合同中,賣方在裝運港(地)將貨物裝上船或交給指定承運人,便完成交貨,此時交貨地點在裝運港(地)。在國際貿易中,裝運港一般由賣方提出,經買方同意后確定。當買賣合同中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裝運港(地),或對此僅作籠統規定時,在F組術語下,買方負責運輸,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時間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或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將選定的裝運港(地)通知買方,以便買方憑以辦理派船接運或指定承運人等事宜;在C組術語下,可由賣方于實際裝運貨物時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任意選定一個最適宜的裝運港(地)。
Incoterms2010規定,對裝運港(地)和目的港(地)的規定應力求明確。在實踐中,一般不要使用“歐洲主要港口”(EuropeanMainPorts,E.M.P)之類籠統的規定方法來表示裝運港(地)或目的港(地)。因為歐洲港口眾多,究竟哪些港口為主要港口,并無統一解釋,而且各港口距離遠近不一,運費和附加費相差很大。
。ㄈ┻\輸單據
Incoterms中的A8條規定了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交貨憑證”的義務,目的在于證明賣方已完成交貨義務。然而,貿易術語會影響賣方所提交單據的種類。在E組術語下,賣方無義務向買方提交作為交貨憑證的運輸單據;在F組術語下,如果賣方向買方提供的不是運輸單據,賣方應在買方的請求下,協助買方取得運輸單據,且費用由買方承擔;在C組和D組術語下,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運輸單據。另外,在C組術語下,若賣方提交的運輸單據是可轉讓的,且該種運輸單據簽發數份正本,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交全套正本。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關于在C組術語條件下賣方向買方提供“交貨憑證”的義務,
Incoterms2010的規定較Incoterms2000有所不同。在Incoterms2000中,如采用CPT和CIP術語,賣方只需提供“通常運輸單據”,而CIF和CFR還附加了
“enablethebuyertoselthegoodsintransitbythetransferofthedocumenttoasubsequentbuyer”這一規定。但Incoterms2010為了適應連環貿易的發展,對所有的C組術語都附加了這一規定,這也彌補了以前版本的不足。
▲貿易術語與保險條款
自海上貿易產生以來,人們就有獲取風險保障的需求。隨著國際貿易的日益繁榮,海上保險也相應地發展,他們之間的密切聯系和相互依存關系,由在實踐中逐漸形成和發展的貿易術語反映出來。無論采取何種貿易術語,一般均含有保險內容,所不同的只是由于貿易術語選擇的不同,投保人、保險險別、保險金額、提交保單的義務就會因此而不同。
在Incoterms中涉及保險義務的只有CIP和CIF,其他貿易術語下的保險都是由某一方自行
辦理,與對方無關。凡按CIF或CIP術語成交時,由于貨價中包含保險費,故在合同保險條款中,需詳細約定賣方必須負責辦理貨運保險的有關事項,如約定投保的險別、支付保險費和向買方提供有效的保險憑證等。
(一)保險險別的約定
根據CIF或CIP術語的規定,運輸途中的風險本應由買方承擔,賣方是為了買方的利益辦理保險的,屬于代辦性質。在雙方未約定險別的情況下,按慣例,賣方只需投保ICC或類似保險條款的最低險別。當然,買方為了自身利益,可以根據貨物的性質和特點,投保適合貨物的保險險別,但需與賣方明確達成協議,或者自行做出額外的保險安排。在CIF或CIP的貨價中,一般不包括加保戰爭險等特殊附加險的費用,因此,如買方要求加保戰爭險等特殊附加險時,其費用應由買方承擔。
。ǘ┍kU金額的確定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凡按CIF或CIP術語達成的合同一般均規定保險金額,也就是保險人的最高賠償金額,它的高低直接關系著賣方的費用和被保險人的權益保障問題。由于賣方是為了買方的利益投保,因為保險金額的多少與買方的利益相關。若買方在訂立買賣合同時,沒有提出保險應加成多少,則賣方有義務按CIF或CIP價格的總值另加10%作為保險金額。如買方要求按較高的金額投保,而保險公司也同意承保,賣方亦可接受,但因此而增加的保險費應由買方負擔。
。ㄈ┍kU單據及其轉讓
只有在CIF/CIP術語項下,賣方才有義務向買方提交保單。
保險單據的轉讓一般指保險單權利的轉讓,即被保險人將根據保險單賦予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相應的訴訟權轉讓給受讓人。這種權利的轉讓與被保險貨物本身所有權的轉讓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當賣方轉讓已經保險的貨物時,該項貨物的保險不能自動地轉讓給買方。因為保險合同不是被保險財產的附屬物,不能跟隨貨物的轉讓。而自動轉讓要由被保險人在保險單上背書,表示轉讓之意思,才能產生轉讓之效果。值得注意的是,不論采取何種轉讓方式,保單的轉讓必須在貨物所有權轉讓之前,或與貨物所有權轉移同時進行。
在CIF或CIP合同中,保險單是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的單據。雖然此時賣方是代為買方辦理海上貨運保險,但在賣方尚未轉讓保單之前,賣方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也就是保險單的合法持有人。在貨物裝上船之前,風險由賣方承擔,因此在此期間,賣方具有可保利益,擁有索賠權;然后,賣方憑提單、保險單等單證向銀行辦理押匯,直至買方向銀行付款贖單以前,銀行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擁有索賠權;最后,買方從銀行手中獲得代表物權的單證后,買方才獲得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也就擁有了索賠權。
總而言之,在CIF條件下,賣方應以自己的名義投保海上貨運保險,當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后,賣方再以背書的方式將貨物保險單的有關權益轉移給買方。
▲貿易術語與支付條款
貿易術語對支付方式的選擇也會產生影響。在現有的結算方式中,基本的有3種:匯付、托收、信用證。另外,還有一些延伸的結算方式,如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等。從賣方的角度考慮,為降低收匯風險,賣方應根據貿易術語的不同特點選擇恰當的支付方式。
在使用EXW或D組等實際交貨方式的貿易術語交易中,不宜采用跟單托收方式。因為在此類交易中,賣方或通過承運人直接向買方交貨,賣方無法通過單據控制物權;對于C組術語,就可以選用托收或L/C的支付方式。因為在象征性交貨方式下,賣方是憑單交貨,只要賣方如期向買方提交了合同規定的全套合格單據,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滅失,買方也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同時,賣方可以通過控制單據控制物權且賣方負責辦理運輸,所以賣方
可以選擇跟單信用證方式,或在買方資信狀況較好時采用跟單托收(如D/P);對于FOB和FCA等術語,雖然賣方可以憑提單或多式聯運單據交貨和付款,但由于運輸的事宜是由買方安排的,出口人很難控制貨物,所以在一般情況下也不宜選擇托收的方式。
需要強調的是,即使采用信用證支付時,也應注意對托運人的規定,特別是FOB條件下,有些國外買方常在信用證中要求賣方提交的提單要以買方作為托運人,這種做法也同樣會給賣方帶來收匯的風險。在國際貿易實踐中,收匯風險無論如何都是存在的,賣方為了降低風險,應該盡可能采用如CIF、CFR等能夠有效控制物權的貿易術語,避免采用如EXW、FOB等過早轉移物權或不能有效控制物權的貿易術語。
▲貿易術語與檢驗條款
國際上一般承認買方在接受貨物之前,有權檢驗貨物,但是買方在何時、何地檢驗貨物,各國的法律并無統一規定。不過,檢驗的時間、地點往往與合同所使用的貿易術語、商品的特性、使用的包裝方式、以及當事人所在國的法律等有著密切的關系。一般而言,貿易術語會影響檢驗條款中檢驗時間和地點的確定。
通常情況下,商品的檢驗工作應在貨物交接時進行,即賣方向買方交付貨物時,買方隨即對貨物進行檢驗。貨物經檢驗合格后,買方即受領貨物,賣方在貨物風險轉移之后,不再承擔貨物發生品質、數量等變化的責任。但是,必須指出,買方對貨物的檢驗權并不是表示對貨物接受的前提條件,買方對收到的貨物可以進行檢驗,也可以不進行檢驗,假如買方沒有利用合理的機會對貨物進行檢驗,就是放棄了檢驗權,也就喪失了拒收貨物的權利。
對于E組術語,應采用“出口國檢驗”的辦法。因為賣方在其所在地向買方交付貨物時,買方隨即對貨物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受領貨物。同理,以D組術語成交的合同,應采用“進口國檢驗”的辦法。而以F組和C組術語成交時,情況則大不相同。由于賣方只要按合同規定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并提交符合合同規定的單據,就算完成交貨義務,但此時買方并沒有收到貨物,自然沒有機會檢驗貨物,所以采用“出口國檢驗、進口國復檢”最為適宜。 關于貨物的檢驗費用問題,Incoterms2010規定,貨物在裝運前的檢驗費用由買方負擔。因為這是為了買方利益進行的。如果是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其費用由賣方承擔。但在EXW條件下,仍由買方承擔檢驗費用。
貿易術語作為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可以確定買賣合同的性質,還對合同其他主要條款如價格、運輸、保險、支付和檢驗等都產生影響。同時,選用適當的貿易術語對促進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保證雙方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在此應特別注意,盡管貿易術語與合同主要條款密切相關,但由于它沒有涉及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所有問題,因而它不可能代替一個完整的貨物買賣合同所必需的全部條款。
綜上所述,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需注意貿易術語與相關條款的銜接,避免貿易術語與買賣合同的其它條款相矛盾,否則可能因銜接不好在履行合同中產生爭議。也就是說,買賣雙方應根據交貨等成交條件選用相應的貿易術語,防止出現貿易術語與買賣合同的其它條款不吻合,甚至相互矛盾的情況,尤其是選用C組術語成交時,在涉及增加賣方義務的規定時,更應審慎從事,以免出現與貿易術語含義相矛盾的內容。
篇三:交貨條款
。ㄒ唬 出口地交貨的貿易術語
出口地交貨的貿易術語有:工廠交貨(EXW)、貨交承運人(FCA)、裝運港船邊交貨(FAS)、裝運港船上交貨(FOB)、成本加運費(CFR)、成本加保險費和運費(CIF),運費附至……(CPT)、運費和保險費附至……(CIP)。國際商會根據貿易術語開頭字母的不同,將以上8個貿易術語分為E組、F組與C組。以上貿易術語賣方交貨地點都在出口地,所以按這8種貿易術語簽訂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稱為裝運合同
。ǘ 進口地交貨的貿易術語
進口地交貨的貿易術語有:DAP(目的地交貨)、DAT(運輸終端交貨)、完稅后交貨(DDP)。在進口地交貨的貿易術語,國際商會將上述3種貿易術語稱為D組。 示例
十三種貿易術語(貿易條件)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00)列出十三種共四組貿易術語,其要點如下:
E組,F組,C組,D組 E—D組術語賣方義務逐漸加重。
E組:啟運
(一)工廠交貨(EXW)
本術語英文為“EX Works (…named place)”,即“工廠交貨(……指定地點)”。它指賣方負有在其所在地即車間、工廠、倉庫等把備妥的貨物交付給買方的責任,但通常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準備的車輛上或辦理貨物結關。買方承擔自賣方的所在地將貨物運至預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費用和風險。采用EXW條件成交時,賣方的風險、責任、費用都是最小的。
F組:主要運費未付
(二)貨交承運人(FCA)
本術語英文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 )”,即“貨物交承運人(……指定地點)”。它指賣方應負責將其移交的貨物,辦理出關后,在指定的地點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照管。根據商業慣例,當賣方被要求與承運人通過簽訂合同進行協作時,在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照此辦理。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采用這一交貨條件時,買方要自費訂立從指定地點啟運的運輸契約,并及時通知賣方!2000通則》規定,若雙方約定的交貨地點是賣方所在地,賣方負責把貨物裝上買方
制定的承運人的運輸工具即可,若交貨地是其它地點,賣方在自己的運輸工具上完成交貨,無需卸貨。
(三)船邊交貨(FAS)
本術語英文為“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碼頭或駁船上把貨物交至船邊,從這時起買方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全部費用和風險,另外買方須辦理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與《90通則》不同的是,《2000通則》規定,辦理貨物出口報關的風險、責任、費用改由買方承擔。
(四)船上交貨(FOB)
本術語英文為“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它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制定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貨過船舷后買方須承擔貨物的全部費用、風險、滅失或損壞,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FOB】術語變形
。1)FOB Liner Terms (FOB班輪條件):裝船費用按照班輪條件辦理,賣方只負責將貨物交到碼頭港口,裝卸及平艙理艙費均由支付運費的一方----買方負擔。(賣方不必承擔裝貨費用)
(2)FOB Under Tackle (FOB吊鉤下交貨):賣方承擔的費用截止到買方指定船只的吊鉤所及之處,有關裝船的各項費用一概由買方負擔。(賣方不必承擔裝貨費用)
。3)FOB Stowed 或FOBS(FOB包括理艙/船上交貨并理艙):賣方負責將貨物裝上船,并支付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多用于雜貨船。(賣方必須承擔裝貨費用和理艙費用)
(4)FOB Trimmed 或FOBT (FOB包括平艙/船上交貨并平艙):賣方負責將貨物裝上船,并支付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多用于散裝船。若買方租用自動平艙船是,賣方應退回平艙費用。(賣方必須承擔裝貨費用和平艙費用)
。5)FOB Stowed and Trimmed 或FOBST(FOB包括平艙和理艙):賣方必須承擔裝貨、平艙和理艙費用。
C組:主要運費已付
(五)成本加運費(CFR)
本術語英文為“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它指賣方必須支付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開支和運費,但
從貨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貨物的風險、滅失或損壞以及發生事故后造成的額外開支,在貨物越過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賣方轉向買方負擔.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CFR】術語變形
。1)CFR Liner Terms(CFR班輪條件)即卸貨費按照班輪的辦法處理,即買方不予承擔。
。2)CFR Landed (CFR卸到岸上) 指由賣方將貨物卸到目的港岸上位置的卸貨費,包括從輪船到碼頭轉運時可能發生的駁船費和碼頭捐稅。
(3)CFR ex tackle (CFR吊鉤下交貨) 賣方承擔貨物從艙底吊至船邊卸離吊鉤為止的費用。
(4)CFR ex ship's hold (CFR艙底交接) 買方負責將貨物從目的港船艙艙底吊卸到碼頭的費用。
(六)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IF)
本術語英文為“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它指賣方除負有與“成本加運費”術語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購貨物滅失或損壞的海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CIF】術語變形
。1)CIF Liner Terms(CIF班輪條件):賣方必須承擔卸貨費用;
。2)CIF Landed(CIF):賣方必須承擔卸貨費用包括駁運費;
。3)CIF Under Ex Tackle(CIF):賣方必須承擔卸貨費用;
。4)CIF Ex Ship's Hold(CIF):賣方不必承擔卸貨費用。 【注】CIF以及CFR的區別:
CIF術語要由賣方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并向買方轉讓保險單;CFR術語則由買方自行辦理投保并支付保險費,保險也容易引起爭議問題。因為按照CIF術語,賣方雖然負責投保并支付保險費,但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起,風險就由賣方轉移到買方承擔,賣方對運輸中的貨物已經不再擁有可保權益,賣方實際上是為了買方的利益而投保。因此投保什么險別如何確定保險金額,應事先在合同中約定,否則容易在貨物遭受損失時而得不到應有得賠償而引起糾紛。
(七)運費付至 (CPT)
本術語英文為“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本術語系指賣方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關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交至承運人后發生事件所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自貨物已交付
給承運人照管之時起,從賣方轉由買方承擔。另外,賣方須辦理貨物出口的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注】CPT以及CFR的區別:
。1)CPT是賣方負責安排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輸,并付運費,但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者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后發生的任何額外費用,均由買方承擔。但在CFR術語下,賣方完成交貨時在約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不是將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
(2)CPT術語可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而CFR術語僅適用于海洋和內河運輸。
(八)運費及保險費付至(CIP)
本術語英文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指定目的地)!彼纲u方除負有與“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術語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的貨物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
D組:到達
(九)邊境交貨(DAF)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 )”,即“邊境交貨(……指定地點)”。它指賣方承擔如下義務,將備妥的貨物運至邊境上的指定地點,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在毗鄰國家海關關境前交貨,本術語主要適用于通過鐵路或公路運輸的貨物,也可用于其他運輸方式。
(十)目的港船上交貨(DES)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它系指賣方履行如下義務,把備妥的貨物,在指定目的港的船甲板上不辦理貨物進口結關手續的情況下,交給買方,故賣方須承擔包括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的所有費用與風險。本術語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及最后一程為水上運輸的多式聯運方式。
(十一)目的港碼頭交貨(DEQ)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Ex Quay (Duty Paid )(…named port ofdestination)”,即“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賣方義務如下:支付運費,在規定時間內將貨物運至目的港,承擔卸貨的責任和費用,并在目的港碼頭將貨物置于買方處置之下,承擔在目的港碼頭將貨物置于買方處置下之前的風險和費用。辦理貨物進口報關的責任、費用、風險由買方承擔。本術語適用于水上運輸和多式聯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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