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及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商品交易的復雜化,買賣合同文本的標準格式應運而生。法定的權利義務在買賣合同中越來越多,人們約定的范圍和內容已越來越少。合同法第131條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依照本法第12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構成買賣合同的內容要素。要寫好買賣合同,必須了解合同的主要條款。
一標的條款
標的是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標的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條款,標的必須明確具體,必須具備可操作性。合同中標的的具體情況必須寫明,如買賣房屋合同中標的是房屋,在合同中應寫清楚房屋的建筑面積,所在位置,圖紙情況等基本內容,必要時可通過附件說明標的物的實際情況。
標的物必須合法有效,標的物違法則合同無效。
二質量條款
質量是指標的物內在素質和外觀形態的綜合反映,主要有5種含義:
、偈侵笜说奈锏奈锢、化學成份,以此確定標的物的品質,如農藥、化肥等;
、跇说奈锏囊幐,通常用度量衡確定標的物的品質特征;
、蹣说奈锏男阅,如硬度、強度、延度、彈性、耐熱性、耐水性、抗蝕性、傳導性等;
、軜说奈锏目钍,是指色澤、圖案、式樣等;
、輼说奈锏母杏X要素,主要有味道、觸感、音質等。
根據通用的商業習慣和用語,經常使用的確定買賣標的物質量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T以樣品為標準確定標的物的質量;
T以特定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確定標的物的質量;
T憑品牌、商標確定標的物的質量;
T以良好平均品質為依據確定標的物的質量,例如蘋果可規定每千克多少個來確定大致的大小標準;
T以說明書為根據確定標的物的質量,適用于機電儀器及大型成套設備和技術密集性產品的買賣。
三數量條款
數量條款是買賣合同的最核心、最基本的條款。標的物的數量包括數額和計量單位,計量單位要用國家規定的法定計量標準。計量單位還要同行業的習慣計量單位一致。在國際買賣中要視具體情況,從國際上通用的公制、英制、美制等三種不同的計量單位中明確選定一種計量單位。在實踐中買賣合同常采用以下幾種計量方法:
T以標的物的單位個數計量,通常用于計算人工加工后的商品。如5輛汽車、100臺電腦。
T以標的物的重量計量,例如10千克花生油。
T以標的物的面積計量,例如5平方米玻璃。
T以標的物的長度計量,例如90米布料。
T以標的物的體積計量,例如1000立方米天然氣。
T以標的物的容積計量,例如100桶石油。
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不能用一堆、一包、一車、一捆、一箱等含糊不清的計量概念。
四價格條款
價格條款就是貨款數額及其支付方式,是合同的必要條款之一。現行的買賣合同標的物的價格,有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和當事人協商定價等幾種形式。目前除少數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生產、生活資料外,大多數買賣實行當事人自由協商定價。
價格一般是指標的物本身的價格,但是異地交貨的大宗買賣尤其是涉外買賣,會產生運輸費、保管費、裝卸費、保險費、報關費等一系列的額外費用。在商業習慣中形成了各種不同的價格條款以備買賣當事人選擇使用。這些價格條款也就是價格條件,是指將標的物的額外費用與標的物價格本身掛鉤,又稱為貿易條件,它解決了額外費用的負擔問題。1990年重新修訂的國際商會《國際貿易條件解釋通則》對各種價格條款做了詳細、準確的規定,其中的價格條款規定不僅適用于國際買賣,也適用于國內買賣。買賣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其中的'價格條款。價格條款不能口頭約定,而應當以書面為準,價格條款不能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定價原則和條件,否則很容易被認定價格條款無效。雙方約定價格條款時,必須考慮支付方式,常用的支付方式有現金結算,信用卡結算,票據結算,匯款和托收結算,跟單信用證結算(在我國只用于涉外買賣中)。在涉外合同中,要明確用何種貨幣作為支付的內容,如果是外幣,還要明確是哪天的貨幣牌價與人民幣的比率關系,以防在履行中扯皮。
五履行條款
合同履行條款即合同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時間界限,履行期限可以按年度、季度、月、旬、日計算,時間界限要定得準確、具體、合理,不能有模棱兩可的詞語。地點和方式是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具體位置和手段。履行地點一定要寫準確,履行方式是指雙方應約定交貨、提貨、運輸方式和結算方式。
六違約責任條款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此條款是對雙方當事人準確履行合同的約束,也是預防合同欺騙的重要措施。因此,在訂違約條款時一定要考慮到各個方面的因素,通過訂立違約責任條款,強化履行合同意識,確保雙方當事人全面、正確履行合同。
違約責任的確定原則是:有法律規定的,要依法作出規定;沒有法律規定的,雙方可以約定。法律給出違約責任幅度的,當事人可以在幅度內約定具體的數額,違約責任條款一定要寫具體。
七免責條款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發生各種意外事件,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把可能發生的,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考慮到,并規定當發生這些情況時可以免除義務的法律責任條款。免責條款亦稱之為保護性條款,對于提供貨物、加工產品、智力成果等實質性履行的一方來說,此條款可以避免相當的風險責任。免責條款有法定條款和約定條款兩種,法定條款即法律規定當發生某種情況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時,免除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約定免責是指除法定免責以外,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約定當什么情況發生時可以免除責任方的責任。如對試銷產品,雙方約定在試銷期間的免責條件。
八仲裁條款
仲裁是解決合同糾紛的途徑之一,國內合同仲裁并不是必備條款。仲裁法規定,仲裁實行自愿的原則。仲裁庭根據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受理仲裁案件。仲裁的意思表示可以通過單獨的書面協議表現出來,也可以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體現出來。仲裁條款必須符合法定的構成條件才是合法有效的,這些條件包括:必須有明確的申請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須指定明確的合法仲裁機構作為糾紛的仲裁機構,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仲裁機構只能指定一個,不得指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仲裁機構。
九公證條款
公證是指通過國家公證機關的公證行為,證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我國合同公證實行自愿原則。當事人可以申請公證,亦可以不申請公證。申請公證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公證條款。經公證處公證后,公證文本就是合同的一個組織部分,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重大合同都可以通過公證形式保證合同的合法有效,從而避免或減少經濟損失。
十日期、期限條款
合同日期包括簽訂日期、生效日期。簽訂日期說明該合同從何年何月何日簽訂。生效日期是指該合同從何年何月何日起生效。生效日期表明合同效力的開始,雙方當事人都要受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的約束。有的附條件的合同往往也要有一個生效條件的產生日期,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的有效期限是指合同從其發生法律效力時起,到法律效力終止時的時間界限。合同的有效期限不等于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有效期限可以先于合同的履行期限,但終止時間必須與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致,當事人約定合同有效期限的長短,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和合同標的的實際情況決定。
十一其他條款
雙方當事人根據標的實際情況,在合同中還可以約定其他合同條款,包括合同保證條款,選擇法院條款,定金條款等。買賣合同內容廣泛,有些合同的標的情況用文字難以說清楚,特別是許多技術性較強的商品買賣合同,需要用附件形式或附圖形式來表明,因此,在合同中應當說明附件或附圖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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