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權利與義務
合同期限屆滿或因其他事由合同終止時,保管人應將倉儲物返還給存貨人或存貨人指定的第三人。
倉儲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權利與義務
倉儲合同中保管人享有的權利有:
1、倉儲費用請求權
倉儲費用,是指保管人因保管倉儲物而產生的費用,包括倉儲費、運費、修繕費、保險費、轉倉費等。
倉儲費用的支付方法及支付標準,可以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也可依保管人所預定的價目表支付。
2、損害賠償請求權
保管人因倉儲物的原因(包括性質、瑕疵)等所受的損害,可以要求存貨人負賠償責任,但保管人已知有問題時,則不在此限。
3、留置權
保管人對于所保管的貨物,因保管費及因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倉儲物的瑕疵而遭受的損害,在存貨人拒絕賠償時,享有留置權。
4、提存權
我國《合同法》第393條規定,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
倉儲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倉儲合同保管人應承擔以下義務:
1、給付倉單義務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蓋章。倉單就是倉儲合同存在的證明,也是倉儲合同的組成部分。
2、接受和驗收存貨人的貨物入庫的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84條規定,保管人在接受存貨人交存倉儲物入庫時,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倉儲物驗收時保管人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保管人驗收后,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危險通知義務
在遇到以下情況的,保管人有義務通知存貨人:
(1)貨物發生變化。例如,發現倉儲物出現異狀,發生數量減少或價值減少;
(2)貨物臨近失效期。對于外包裝或貨物標記上標明或者合同中申明了有效期的貨物,保管人應當向存貨人提前通知失效期。一般應在倉儲物臨近失效期60天前,通知存貨人;
(3)第三人對倉儲物主張權利起訴或扣押時,保管人應立即通知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
如果因為情況緊急,保管人來不及通知存貨人,應當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倉儲物的安全,事后仍有義務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
4、對倉儲物實行儲存和保管的義務
儲存,是指保管人在接受倉儲物后,要為倉儲物提供一定的空間予以存放;保管,是指保管人須提供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防止倉儲物的毀損、滅失。
5、返還倉儲物的義務
合同期限屆滿或因其他事由合同終止時,保管人應將倉儲物返還給存貨人或存貨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無故扣押倉儲物,若因合同期限屆滿存貨人或第三人請求返還倉儲物,原則上也應予以返還,但因此遭受的損失可以向存貨人請求賠償。
6、允許存貨人檢查和采取樣品的義務
我國《合同法》第388條規定,保管人根據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物或者提取樣品。這就是關于保管人容忍義務的規定。所謂檢查倉儲物,實際上就是倉儲物的檢點。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可以進行何種程度的檢查,應根據倉庫的狀況及習慣決定。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請求樣品的提取時,保管人可以請求其交付證明書或請求相當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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