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財合同合集六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委托理財合同6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委托理財合同 篇1
葉某是北京某外資公司的高級經理人,考慮到自己經常出差外地無暇顧及股市,去年葉某將自己的250萬元資金委托給北京某投資公司進行理財。雙方為此簽訂委托理財合同,合同約定:合作期限為一年,250萬元投資以年息10%計算,一年理財期滿后可穩定地獲得投資收益25萬元。如此算來,葉某的投資收益遠高于銀行存款利息,并且無任何風險。但幾個月過后卻出現47萬多元的損失,對方當初承諾的高回報無法兌現。葉某為此將該投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本金和利息。
因股市長期低迷,近年來類似于上述委托理財合同糾紛已經成為證券市場糾紛的熱點之一。委托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委托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由于這類案件包含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涉案金額巨大、社會影響面廣,處理不慎很可能會給資本市場帶來負面影響,對法律適用問題需慎重研究。本文擬從合同的定性、合同中保底條款效力的認定、監管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委托理財類合同進行剖析。
委托理財合同的定性
委托理財合同同時兼有委托、借貸和信托合同的特征,實踐中很難將它們歸為某一類。由于無法判定合同性質,司法審判目前在這方面很混亂。多數情況下,法官直接認定合同無效,判決結果是受托人返還委托人本金;如果損失已經發生,受托人無法返還本金,則由法官按過錯原則自由裁量,通常的判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承受一半損失。
為正確適用法律和解決糾紛,司法解釋必須對案件的法律關系進行識別。對委托理財類合同糾紛,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關于權利義務的約定,筆者認為可以將其分為4種:
1、凡是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托人所有的,與民間借貸無異,應將其認定為借貸糾紛;
2、凡是約定委托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信托合同糾紛;
3、凡是約定委托人自己開立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委托受托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委托合同糾紛;
4、凡是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將其認定為合伙合同糾紛。
當事人約定的保底條款效力
“保底條款”是人們對各種委托理財合同中委托人向受托人作出的保證本金不受損失,超額分成;保證本息最低回報,超額分成;保證本息固定回報,超額歸受托人等約定的統稱。實踐中保底條款可分為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保證本息最低回報條款,保證本金不受損失條款等三種。
在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中,爭議最大的問題就是保底條款的效力。目前司法界對保底條款的認定很不一致,歸納起來有如下3種觀點:
1.從私法領域的意思自治原則出發,保底條款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除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的情形以外,應認定其有效;
2.應認定保底條款無效,雙方根據過錯分擔因履行委托理財合同而產生的損失;
3.對保底條款的效力,不宜一律否認,也不宜一律承認。應以銀行活期存款利率為標準對保底收益率加以調整,超過部分不予支持,即有限承認。
筆者認為,為平衡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對保底條款效力的基本取向是“有限承認說”。從結果公平的角度考慮,以銀行利率為基準,有限制地承認保底條款的法律效力的司法政策可以在兩個方面實現結果公平:一方面,從合同有效與合同無效的比較來看,可以確保委托理財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不優于合同有效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無論是構成名為委托理財、實為借貸,還是構成委托代理合同或信托合同關系,也不論其受托人是否為金融機構,委托理財合同履行的結果和對于委托人利益的保護均能夠達到大體相同的結果。
委托理財合同中監管人的民事責任
委托人在委托自然人、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代其理財時,往往在簽訂委托理財合同的'同時簽訂委托監管合同,約定由作為第三方的證券或期貨公司作為監管人對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管,在證券公司作為受托人的情況下,有時也會委托另一家證券公司作為監管人。
從監管合同的當事人來看,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作為合同一方與委托理財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共同簽訂三方協議,合同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另一種是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只與委托理財合同的委托人簽訂協議,合同主體為兩方當事人。
監管人的違約行為往往與受托人的違約行為同時存在,共同導致了委托人損失的產生。這時,監管人是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還是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呢?我們認為監管人應當對由于其未盡監管義務所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因為,委托理財合同和委托監管合同是相互獨立的,受托人和監管人違約行為在無主觀意思聯絡的情況下也是各自獨立的,監管人基于委托監管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無論其責任基礎還是責任范圍,與受托人承擔的責任都不相同。由于在監管人承擔責任的場合,其終局責任人往往還是受托人,除非有證據表明監管人與受托人共同欺詐、惡意串通,從事內幕交易或操縱市場行為損害委托人利益,受托人和監管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以外,監管人只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委托理財合同 篇2
編號: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發證機關: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發證機關: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一、茲有甲方將自有資金委托乙方參于證券市場的操作而簽訂本合同。
二、乙方在甲方指定的賬戶內操作,甲方隨時監督操作過程和結果,對任何不認可的乙方動作可隨時提出異議,若雙方意見不一致時可隨時終止委托。(委托操作時,若是甲方舍不得換股,乙方就在該品種上做差價,不換品種。若是甲方不留戀原有持股,就按乙方的擇股標準換股。)
三、對盈利部分進行二、八分成,即甲方得80%、乙方得20%,每月底結算壹次,結算后三天內付清。
四、若當月沒有利潤則不分成,若產生虧損由甲方承擔,乙方除了不收取工資之外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本合同自委托之日起生效,試行期_________;適用于任何網上操作的股民,只要把甲方帳戶和操作密碼通知乙方即能雙方同時管理同一帳戶,若試行期滿甲方不滿意乙方的操作、可撤銷本合同并且乙方不收取盈利分成;若試行后甲方正式委托乙方操作,則從合同生效日起計算盈利分成,至甲方終止委托并完成結算分配之日自動失效。
六、本合同未盡事項可補充完善,若有與相關法規相悖之處可隨時予以糾正,對不違規內容則持續有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資金賬號:_________
股東賬號:_________
起點市值: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委托理財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達成本合同,并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證券營業部)開設的資金賬戶,資金賬號為_________。交易密碼甲乙雙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期初資產_________元。
三、利潤定義:(乙方賬戶)期末資產-期初資產-期間收到的存款利息(證券資產要扣除交易費用)
四、結算
1.委托期滿后,如果利潤率大于等于5%,乙方付給甲方超出5%部分的25%作為傭金,如果利潤率為負數且小于-5%,即虧損大于5%,甲方付給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為賠償。舉例說明,如果資金100萬,到期利潤10萬,乙方應付給甲方(10-5)×0.25=1.25萬元,如果到期虧損10萬,甲方應付給乙方(10-5)×0.25=1.25萬元,如果利潤在-5萬與5萬之間,乙方自己承擔/享有。
2.未到委托結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時利潤為正數,乙方付給甲方利潤的25%作為傭金。
3.甲乙結算金額精確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計。
五、合同期內如果虧損大于10%,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按第四條委托期滿后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合同期內如果利潤大于30%,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按
第四條委托期滿后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結算后,可重新簽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理財合同 篇4
基本案情
上訴人李文與被上訴人中國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市B支行、第三人許成、王達路、張眾因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湖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xx)五民初字第438號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爭議焦點
原告主體資格
原告訴訟主體資格問題涉及到案件的證明責任分配,訴訟結果的承擔。本案的原告主體問題,主要是關于案例中涉及的委托書簽名和實際使用人不同而導致的訴訟主體確定問題。委托書的簽字雖然是第三人王達路以第三人許成名義所填寫的,但是根據第三人許成所講他并不實際擁有該銀行卡,且委托書上的賬戶也是原告李文使用其身份證開戶,開戶資金也是原告李文的。
雖然委托書的簽名為第三人許成,但實際的擁有人確是本案原告李文,因為原告李文與被告之間存在侵害與被侵害的權利爭議事實、其與被告存在權利保護的爭議事實,而且原被告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筆者認為,法院認定李文是本案起訴適格的主體是正確的。
理財產品認購書效力
銀行委托理財產品認購書有無效力的問題,涉及到糾紛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的分配問題。本案所涉及的許成與B支行之間簽訂的委托書是由第三人王達路自行填寫的,委托書上的客戶簽名也是由第三人王達路自行簽字的,并非許成本人簽名,雖然委托書上所使用的賬戶系原告使用第三人許成的名義開設的,但是實際使用人是原告李文,李文無法證明該委托書的簽訂是其授權王達路代替第三人許成簽署,而且案件在一審兩次開庭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乃至第三人許成、王達路都對委托關系的客觀存在沒有異議,所以本案系委托合同沒有異議,即原告李文委托被告員工王達路為其購買理財產品,根據理財產品的購買流程來看,原告首先應在被告處存入足額資金,與被告簽署理財產品協議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以開通理財服務功能。原告李文認為將理財產品的內部操作流程和程序強加于上訴人是違反公允原則的,但是對于理財產品的購買來說,程序流程本身就是相當嚴格的,客戶必須按照銀行規定的流程才可以完成委托事宜并促成委托購買生效。
本案一審原告在20xx年7月曾在被告處購買了一次基金產品,原告對理財產品的購買流程應當是知曉的,所以依據被告所提供的《中國A銀行理財產品協議》范本4.4條的約定“乙方(A行)與甲方(客戶)簽訂《理財產品認購/申購委托書》的行為并不代表甲方已經成功認購對應產品,甲方認購成功的數額以乙方實際劃轉的資金為準!痹媾c被告在簽訂理財委托書之前并未與被告簽訂理財產品協議,且在簽訂委托書之后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將委托書確定的金額2902737.70元匯入其所開設尾數為3219的理財賬戶中,所以被告無法凍結并扣劃相應款項,在其業務系統中也沒有任何存檔記錄,筆者認為委托合同沒有支付相應對價,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委托購買理財產品的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
西湖B支行的過錯及責任
在委托書的效力確定之后,有關人員的過錯及責任該如何確定?銀行職員王達路的行為效力該如何認定以及是否屬于職務行為則是本案的爭議的焦點問題。從上文的分析中,可知認購委托書雖然成立但是沒有生效,因為沒有支付相應的對價,但是原告李文認為購買理財產品的資金在簽訂委托書之前已經交給銀行職員王達路,是王達路的職務不作為行為導致資金沒有匯入理財賬戶中,而且王達路私自使用了李文賬戶里三四十萬元。從案件有關事實來看,20xx年11月初王達路被李文要求還錢,在無錢償還的情況下,李文要求王達路出具關于理財方面的單據,即為本案的委托書。該委托書是王達路在未經被上訴人同意下私自偽造的,私自蓋上了自己保管的業務專用章。由此可見,委托書并不是銀行真實意圖的表示,王達路雖然為銀行員工,但無相應的授權,所以委托書對于銀行來說是不產生法律效力的,王達路私自偽造蓋章應屬個人行為。 從本案來看,王達路在西湖B支行的職務是運營主管,此任職期間也沒有辦理相關理財產品的職責,是李文基于和王達路的私人關系才將其銀行卡及密碼均交給王達路保管,王達路在為李文代辦賬戶資金往來業務時并沒有利用運營主管的職務身份,而是直接使用李文交給的銀行卡以及銀行卡密碼。由此可見,李文將兩個銀行卡及密碼交給王達路保管、使用的行為應屬于兩人之間委托關系,王達路代李文管理銀行卡及密碼也是出于私人行為,不具有職務行為特征,故不構成表見代理。鑒于此,兩審法院均認為,銀行對其職員非職務行為導致的損失應無過錯,故不承擔責任。
幾點啟示
合理界定委托理財合同書的性質與效力。由于委托理財業務是近幾年發展起來的一項金融服務,委托理財合同關系尚未在合同法層面上予以規制,金融監管法規也更多的側重于從監管金融機構的視角來規范,而很少對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予以關注。合理界定委托理財合同的法律性質是解決相關問題的基礎。有些地方法院已經試圖在其規范性文件中解釋委托理財合同,將金融類委托理財合同限定為是受托人和委托人為實現一定利益,委托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類資產根據合同約定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資本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產品的交易、管理活動。這意味著受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交易和管理兩大層面的內容。從合同法視角來看,現階段對委托理財合同的性質大致有委托法律關系說、代理法律關系說。借貸法律關系說、行紀法律關系說、合伙法律關系說、信托法律關系說,雖然委托理財在某些性質上與這些合同的特點有重合的部分,但是委托理財合同也與這些合同類型存在明顯不同,無論將委托理財納入上述任何一種制度中予以規范和調整都有與現實實務的操作不協調甚至矛盾的問題。實際上,委托理財合同是兼具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借貸合同性質的“無名合同”,它集管理、委托、融資于一身,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出現的新的合同類型,其法律性質和內容可以從監管層面上予以適當的指引,但是不宜過多強制性地干預。但是為了減少委托理財合同效力和法律后果上的不確定性,作為主導格式合同擬訂一方的金融機構應該盡可能將合同的要素規制清晰,應適當考慮消費者(投資者)基本權利的保障,并應嚴格遵守既有的有關委托理財業務相關監管法規的要求來披露相關信息和保障消費者(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應徹底杜絕“霸王條款”現象發生。
司法機關裁決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時應充分尊重當事人合意。正因為委托理財合同是一種民商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應通過合同來約定和規范,故司法機關在解決有關糾紛時應充分尊重既有的委托理財合同及其相關附屬協議。在平衡銀行與消費者(投資者)利益關系上,不宜簡單地從消費者(投資者)是弱者的出發點來推定和裁判,尤其是對于委托理財合同的效力問題,更加應該持謹慎的態度,沒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實依據,不宜否定合同或認定專業合同的部分條款無效。法院要尊重當事人意愿,從當事人之間的合意來進行界定效力問題從而達到相關權利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本案裁判否定了委托理財合同的效力,是充分考慮了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情況而做出的裁判。司法實踐中在委托理財合同效力上最易于發生爭議的是,合同中有關理財收益的保底問題。如果委托理財合同有保底收益條款時,合同是否有效,保底條款是否有效?根據最高院20xx年就《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與亞洲證券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委托理財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所出判決書,河北社會保障廳與亞洲證券公司之間簽訂了《委托購買國債協議》及《補充協議》,委托人(投資人,河北社會保障廳)將資金交付受托人(投資機構,亞洲證券公司)進行投資管理,以委托人的名義在受托人處開立了資金賬戶,本應是委托理財協議(委托法律關系),卻因合同中存在了固定本息回報保底條款,并說明超額部分歸屬受托人所有,因此,法院認定雙方之間系列協議的性質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借貸屬于金融機構業務,本案中的受托人亞洲證券公司是不具有吸儲資格的金融機構,因此上述系列協議無效。固定本息保底條款的存在使得委托理財合同成為了名為委托實為借貸的合同。因此被法律判定為無效!侗本┦懈呒壢嗣穹ㄔ宏P于審理金融類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一條規定:“金融類委托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原則上不予以保護。對于履行此類合同發生的損失,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各方的過錯程度以及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這里也沿襲了最高法院案例的觀點,但是也僅規定“原則上不予以保護”。銀行監管機構對于“保證收益”問題有一定的規范,即《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薄吧虡I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這里也強調了不得“無條件”地對收益進行保底,其內容與最高法院的判例精神是一致的。該文件還進一步對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做了明晰,即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商業銀行使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由客戶承擔。
銀行應加強對員工的管理并理性平衡銀行與客戶利益關系。近年來銀行員工私售理財產品(所謂的理財“飛單”)的現象時有發生。本案雖然不是員工擅自代售未經銀行許可的理財產品,但是員工與客戶的私人交易易于被解讀為銀行行為,其性質上有類似私售理財產品的某些特點。為此,銀行需要加強內部控制,防止員工未經銀行許可而擅自銷售各種理財產品。首先,應強化理財業務的銷售和內部控制機制,明確各環節的流程和相關人員的職責。其次,要加強對員工的思想教育,強化員工的制度觀念和內控觀念,要求員工嚴格按制度和規程來處理每一筆業務。再次,要建立對于理財銷售的常態化監督機制,各種業務票證、交易記錄均應有常態化的事中事后監督約束。此外,銀行應建立消費者(投資者)購買理財產品的教育和輔導機制,提醒、警示消費者(投資者)陷入“飛單”或未經銀行許可的其他銷售陷阱中。
消費者應理性識別、應對委托理財服務的風險和責任。現代化的投資方式使得消費者使用手中的資金進行資產有效化增值,所以委托理財越來越受到消費者青睞,但由于專業知識所限,仍有不少投資者對銀行理財產品及其風險認識不夠深入,對簽訂的委托理財合同也缺乏一定的認識。消費者應主動加強理財風險意識,不能盲目接受金融機構理財人員的銷售鼓動,要清醒地認識自身的財產情況、投資經歷及風險偏好等,理性地選擇理財產品;要認真地了解和把握特定理財產品文件有關理財資金的投向、預期收益率、主要風險等。
委托理財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達成本合同,并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證券營業部)開設的資金賬戶,資金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碼甲乙雙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期初資產_____________ 元。
三、利潤定義:(乙方賬戶)期末資產 - 期初資產 - 期間收到的存款利息(證券資產要扣除交易費用)
利潤率=利潤/期初資產*100%
四、結算
1.委托期滿后,如果利潤率大于等于 5%,乙方付給甲方超出 5%部分的25%作為傭金, 如果利潤率為負數且小于-5%,即虧損大于5%,甲方付給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為賠償。舉例說明,如果資金100萬,到期利潤10萬,乙方應付給甲方(10-5)* 0.25=1.25萬元,如果到期虧損10萬,甲方應付給乙方(10-5)* 0.25=1.25萬元,如果利潤在-5萬與5萬之間,乙方自己承擔/享有。
2.未到委托結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時利潤為正數,乙方付給甲方利潤的25%作為傭金。
3.甲乙結算金額精確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計。
五、合同期內如果虧損大于 %,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按第四條委托期滿后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合同期內如果利潤大于 %,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按第四條委托期滿后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結算后,可重新簽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委托理財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達成本合同,并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證券營業部)開設的資金賬戶,資金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碼甲乙雙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期初資產_____________ 元。
三、利潤定義:(乙方賬戶)期末資產 — 期初資產 — 期間收到的存款利息(證券資產要扣除交易費用)利潤率=利潤/期初資產*100%
四、結算
1、委托期滿后,如果利潤率大于等于 5%,乙方付給甲方超出 5%部分的25%作為傭金, 如果利潤率為負數且小于—5%,即虧損大于5%,甲方付給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為賠償。
舉例說明,如果資金100萬,到期利潤10萬,乙方應付給甲方(10—5)* 0。25=1。25萬元,如果到期虧損10萬,甲方應付給乙方(10—5)* 0。25=1。25萬元,如果利潤在—5萬與5萬之間,乙方自己承擔/享有。
2、未到委托結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時利潤為正數,乙方付給甲方利潤的25%作為傭金。
3、甲乙結算金額精確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計。
五、合同期內如果虧損大于 %,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按第四條委托期滿后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合同期內如果利潤大于 %,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按第四條委托期滿后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結算后,可重新簽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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