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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委托合同案例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
有償委托合同案例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費用辦理委托事務;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托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必須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買賣、租賃、保險等合同是其典型。其特點在于:當事人雙方均有給付義務;當事人雙方所為的給付具有財產內容。民法上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意義在于:其一,責任的輕重不同。確立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時的注意程度及其違約責任大小。有償合同當事人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且違約責任較重。其二,主體要求不同。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三,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其四,有無返還義務不同。
一般而言,自然人之間的委托合同有時是親友或熟人之間所建立的`一種契約關系,由于當事人之間的特殊關系與彼此信任,合同多半是無償的,但是,在法人之間或法人與自然人之間一些較為復雜、履行的要求較高的委托合同,一般都是有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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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王某于某知名商店內花5.8萬元購買了一只翡翠玉鐲。該玉鐲附帶的珠寶鑒定書中,一家珠寶鑒定所稱該玉鐲品質為“翡翠”。王某到權威機構進行鑒定,最終確認玉鐲經過了漂白填充處理。經投訴舉報后,工商局以商品摻雜、以次充好為由處以商店2.9萬元罰款。經工商部門調解,商店向王某全額退款并支付了一倍罰金和300元鑒定費。隨后,商店將鑒定所起訴到法院。經審理后,法院認定,被告鑒定所出具的鑒定證書將經過“漂白、填充處理翡翠”錯誤地鑒定為“純翡翠”,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理應賠償。
解析:
本案屬于委托合同糾紛。委托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為他方辦理特定事務,他方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負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親自處理委托事務、報告、轉移利益、損害賠償的義務。委托人負有支付費用和報酬、賠償損失的義務。
首先確定原被告的'雙方關系。通過原告提交的證據,包括鑒定所出具的鑒定費發票、鑒定物品明細和鑒定證書,可以證明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委托鑒定關系,且屬于有償委托。根據《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由此可知,受托人在辦理委托事務時應盡謹慎注意義務,因受托人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應予賠償。本案中,鑒定所作為專業鑒定機構,接受商店委托而為涉案玉鐲進行鑒定,商店也向其支付了相應鑒定費用。但是,由于鑒定結論錯誤,導致商店不得不賠償王某并接受工商處罰。因此,鑒定所理應對商店的涉案損失予以賠償。
其次,對于涉案玉鐲與鑒定書所指玉鐲是否是同一玉鐲的問題上,被告辯稱無法證明。經法院咨詢后得知,在其他參數沒有重大區別的情況下,重量是區分玉鐲的重要依據。從被告鑒定所、國家檢驗中心和市檢驗站的鑒定結論看,三家機構對玉鐲的外部特征描述基本一致,由于儀器精確度不同,造成有細微偏差,被告鑒定所鑒定該玉鐲的重量為69.91g,另兩家機構鑒定重量為69.9118g.因此,法院認定被告鑒定的玉鐲與王某購買的玉鐲屬于同一玉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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