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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設備委托管理協議

        時間:2020-09-03 15:28:43 委托合同 我要投稿

        設備委托管理協議

          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就委托事項達成如下設備委托管理協議:

        設備委托管理協議

          設備委托管理協議【1】

          甲方:上海**物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管理合同約定,乙方為變配電設備有資質的專業管理公司,甲方經過對乙方的了解,決定將所屬配電站委托乙方管理。甲、乙雙方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電力法》,并明確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乙方按照《關于變配電站的運行管理規程》及甲方配電站的實際情況制定符合電業 kv巡視配電站巡視要求的管理內容,經雙方自愿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管理的設備及數量:

          甲方所屬配電站為 區 路 kv供電的配電站,計有 kv電壓等級,變比為:kv/ kv,容量為 kva(干式)變壓器 臺。

          二。管理地址:上海市 區 路 弄 號。項目為:

          三。管理范圍:

          乙方管理范圍為甲方與供電部門所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中責任分界點用戶部份的配電站即 kv進線閘刀至 kv饋線開關出線樁頭(包括 kv饋線開關)進出線(電纜)均不屬于委托管理范圍。

          四。甲、乙雙方要求:

          1.甲方要求:

          1.1.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配電站采用的設備定期巡視方式。經雙方約定為每周一次,并24小時全天候應急(到現場時間20-30分鐘左右)

          1.2.乙方應指派的配電站巡視人員專人應定期抄錄有關儀表數據,記錄電壓、電流、電量等數值,每月提供一份《變配電站運行管理月報表》給甲方有關部門。乙方聯系人 ;乙方聯系人 ;

          1.3.乙方應負責對配電站按電業的設備運行管理標準進行規范管理,確保配電站的正常、安全運行,并保持站內環境整潔。乙方應每月根據甲方用電負荷情況提醒并協助甲方調整md,若一年內發生二次應乙方未提醒甲方調整md而造成甲方md超限,乙方將承擔責任。加強力率管理,在泛歐現代大廈用電負荷正常的情況下,盡量保持配電站力率正常。

          1.4.在合同期內,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對所管理設備建立預防性電氣試驗計劃和維護計劃,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費用。

          1.5.乙方在巡視中發現的設備缺陷和事故隱患應及時通知甲方,書面提出處理建議,由甲方采取措施進行消缺排除,乙方協助配合并做好有關記錄。如甲方委托乙方進行消缺排除,雙方事先簽定委托協議,乙方可按實際消耗的材料和人工向甲方進行結算。

          1.6.配電站在運行中如發生事故,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協助甲方處理事故,并做好事故處理記錄。由非乙方管理過失原因造成的設備故障處理,甲方可委托乙方處理事故,雙方事先簽定委托協議,乙方可按實際消耗的材料和人工向甲方進行結算。由乙方操作過失原因造成的,乙方應及時處理事故、負責修復,做好記錄,修復費用由乙方承擔。

          1.7.乙方的管理內容及標準均能符合國家相關職能部門(供電部門)的要求。

          2.乙方要求:

          2.1.?對委托管理的配電站,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包括并不限于下述文件和圖紙。

          2.1.1.配電站平面布置圖。

          2.1.2.配電站電氣主系統接線圖。

          2.1.3.配電站繼電保護展開圖。(包括各種保護、自切及進口繼電器的型號及說明書)

          2.1.4.變配電設備的電氣交接試驗報告。

          2.1.5.主要電氣設備(變壓器、斷路器、流變、壓變、監控系統終端等)使用說明書復印件。

          2.1.6.施工結束后的竣工圖。

          2.1.7.甲方與供電部門簽訂的供用電合同復印件。

          2.1.8.設計院確定的負荷等級及分布情況。(設計說明書有關章節復印件)

          2.2.1.乙方在接受委托管理前,須對配電站進行全面檢查并審核電試繼保校驗報告及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資料。對發現的問題,包括但不限于設計、施工質量、設備、站本體建筑、安全防護等方面的問題,以書面形式提交甲方。對影響安全運行的,甲方應及時進行整改和補充,否則由此而引發的事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2.2.2.為了便于和供電部門的聯系,乙方須對配電站設備按供電部門的要求重新進行命名,并將帶有設備命名的系統圖送交一份給甲方存檔。

          2.2.3.甲方應配齊配電站應有的試驗合格的安全用具及消防器材,并按電業規定定點放置。

          2.2.4.配電站投運前,為確保配電站運行信息的及時交流,甲方應設專用分機,聯系通道應暢通。

          2.2.5.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停電,應書面寫明日期和停電時間,提前24小時交給乙方巡視人員。設備停電由乙方巡視人員負責操作,恢復送電時,甲方應再通知乙方巡視人員操作送電。緊急停電,甲方對口專業人員可以直接下令乙方操作。乙方巡視人員應記下操作命令,如無錄音電話,操作后甲方發令人應對記錄的操作命令及時簽認。

          2.2.6.乙方巡視人員無法現場處理的設備缺陷或事故隱患,甲方在接到乙方的報告后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乙方也可受邀參與討論,由甲方決策并付之實施。

          2.2.7.出入配電站: 甲方人員要進入無人值班配電站,應通知乙方派員陪同進入,并履行登記手續。

          五。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1.甲方根據企業經營及維修等要求,有權決定配電站部分或全部停電。

          1.2.甲方可隨時了解配電站運行情況。

          1.3.巡視人員有越出職責范圍,影響甲方企業經營行為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撤換該人員。

          1.4.甲方應當為乙方進行有效管理創造條件并提供方便;

          1.4.1.提供巡視所需的設施。

          1.4.2.為出入

          甲方配電站提供方便。

          1.5.甲方如需變更所委派的與乙方業務對口的專業人員,應提前通知乙方。

          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2.1.乙方有權取得甲方委托管理的配電站相關的技術資料和圖紙。

          2.2.對有可能影響配電站安全運行的設備、元件、器材,乙方有權提出由甲方進行改進或調換。

          2.3.乙方應編制與配電站有關的運行規程和相關管理制度。

          2.4.乙方應根據甲方委托管理合同,就配電站運行安全等問題與供電部門進行業務聯系。

          六。管理費用:

          1.管理費:每月管理費 元(含預防性電氣試驗費)

          七。支付方式:

          1.甲方支付方式為按每(月、季)支付一次。

          2.具體支付日期為:每個月 日前。

          3.甲方以支票支付或以轉賬形式將該期管理費用付入乙方銀行賬號。

          (乙方開戶行: )

          (乙方銀行戶名: )

          (乙方銀行賬號: )

          八。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管理期限為: 年。

          九。違約責任:

          1.甲方如于合同規定的委托管理期限屆滿前終止委托,甲方承擔違約責任,應支付給乙方違約金。違約金為甲方單方面終止委托月份至合同屆滿各月的管理費金額再加上2個月的管理費金額。

          2.乙方如于合同規定的委托管理期限屆滿前退出管理,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給甲方違約金,違約金為乙方單方面終止管理月份至合同屆滿各月的管理費金額再加2個月的管理費金額。

          3.甲方如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管理費用,連續超過3個月,應向乙方說明原因,以便得到乙方的諒解。

          4.因乙方管理原因造成的停電、設備損壞(站內),給甲方帶來直接經濟損失,乙方除負責搶修損壞的電氣設備外,損壞修復費用由乙方承擔。

          5.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甲方對 項目管理終結,本合同自然終止,此種情況不受違約責任約束。

          十。合同爭議、更改、補充及終止: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雙方發生爭議,由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可同意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和程序進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條款進行修訂、更改或補充,以書面為準,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規定的管理期限屆滿時,本合同自然終止。如欲續訂合同,須在期滿前2個月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

          十一。其他事項:

          1.本合同內容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可以簽定補充協議或另加附頁。

          2.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3.本合同對甲、乙雙方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經雙方蓋章簽字后,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二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

          十。附件:

          1.變配電設備設施維保作業規程。

          2.變配電設備設施巡視作業規程。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人(簽字)______   乙方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管理協議【2】

          資產委托人(以下稱委托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產管理人(以下稱管理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

          管理人是擁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資產管理業務資格和證券投資專業人員的綜合類證券公司,在證券行業具有良好的信譽;

          委托人愿將其自有資產的一部分委托管理人進行資產管理,同時,管理人愿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就委托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釋義

          (1)委托資產:指委托人具有所有權并依法可以用于國債投資的資產,即本合同第2條所述之資產。

          (2)剩余資產:指委托期限終止時,本合同第5條第1項所確定的資產管理帳戶的余額所表示的資產。

          (3)年收益率:指委托期限終止時,以年度計算的投資收益與期初委托資產之比率。

          (4)管理傭金:指管理人按委托資產的比率收取的服務費用。

          (5)業績獎勵:指管理人根據委托資產的收益情況從委托資產的收益當中按比率提取的獎勵金。

          2.委托資產及其評估

          (1)委托人愿將下列_________項資產交付管理人進行國債投資管理。

          a.人民幣資金:(大寫)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b.股票:(名稱)_________,(代碼)_________,(數量大寫)_________。

          c.債券:(名稱)_________,(代碼)_________,(數量大寫)_________。

          d.外匯:(幣種)_________,(金額大寫)_________。

          e.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委托資產的投資范圍

          (1)管理人應根據委托人的投資意愿制訂投資方案,征得委托人同意以后,將委托資產投資于深滬兩市已上市和擬上市的國債品種。

          (2)如果本合同有效期內出現影響或限制管理人進行約定的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雙方應立即對投資意愿和投資方案進行協商和修改。

          4.資產管理期限

          (1)委托人將委托資產委托管理人管理的期限即資產管理期限,該期限自委托資產到達管理人指定的銀行帳戶且委托人對資產管理賬戶進行有效授權之日起算。

          (2)本合同的資產管理期限為12個月;若本合同依照第13條的規定得以延期,則該期限也相應延長。

          5.帳戶管理

          (1)在資產管理期限內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開立資產管理帳戶:

          a.以委托人名義開設國債帳戶和資金帳戶

          b.由管理人開設資產管理專戶

          (2)委托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應將委托資產劃入前款所確定的帳戶。

          (3)管理人對(1)項所確定的帳戶有完全的交易操作權,但不擁有除正常交易結算外的資金劃撥權。

          6.委托人的聲明與承諾

          (1)委托人保證委托資產是委托人的自有資產,資產來源及用途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同時保證委托資產上沒有設定質押或其他第三方權利,也沒有任何限制性條件妨礙委托人對該項資產的所有權,監控權以及管理人對該項財產的操作權。

          (2)委托人將委托資產交付管理人進行投資管理的行為不違反委托人自身的商務決策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3)委托人保證提供給管理人的一切資料均為完整,準確,合法,沒有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

          7.管理人的聲明與承諾

          (1)管理人承諾將選派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負責委托資產的管理工作,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有效的投資運做,遵照誠信原則,盡最大努力,運用科學手段控制市場風險,力爭委托資產的保值和升值。

          (2)管理人保證其工作人員嚴格遵守有關法律和職業道德規范,不挪用委托人的委托資產,不以獲取傭金為目的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8.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有權取得管理人出具的資產管理報告及其他必要信息,隨時查詢了解委托資產的操作情況,并監督資產運營狀況。

          (2)委托人有權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取得委托資產清算后的剩余資產和收益。

          (3)委托人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及時全部地將委托資產交與管理人管理。

          (4)委托人應向管理人提供關于自身財務狀況和投資目標的基本文件資料,并承擔委托資產在委托管理人管理之前的一切風險和相關的法律責任。

          (5)委托人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向管理方全額支付管理傭金,并承擔在資產管理過程中發生的交易手續費和依法可能對證券交易征收的有關稅費。

          (6)委托人向管理人發出的指示和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做出,委托人有義務保證該指示或通知上的簽名及印章合法,真實,有效。

          9.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1)管理人應保存資產管理操作中的詳細資料,按本合同規定向委托人提供準確,完整的.資產管理報告和其他必要信息,接受委托人的查詢;

          (2)在本合同第4條規定的資產管理期限屆滿時,管理人有權按照本合同第10條的規定收取管理傭金和業績獎勵,并有義務將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資產和收益及時返還委托人。

          (3)為保證委托資產的安全,管理人的自營業務,經紀業務與資產管理業務在人員,財務,帳戶上應嚴格分開,不得混合操作。

          10.管理傭金

          (1)委托人按委托資產總額的1%,向管理人支付委托資產管理傭金。

          (2)當委托資產年收益率超過一定指標時,管理人可以獲得業績獎勵;具體的獎勵方式和辦法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3)管理傭金和業績獎勵由管理人在雙方協商的清算日或資產管理期限屆滿之日從剩余資產和收益中一次扣劃。

          11.委托資產的清算

          (1)在資產管理期限屆滿前,雙方可以約定具體的清算日;如無約定,資產管理期限屆滿之日即為清算日。

          (2)清算日后的3個工作日內,管理人應在扣劃約定的管理傭金和業績獎勵后,根據委托人的資金劃轉指令將剩余資產和收益一次劃轉到委托人指定的銀行帳戶。

          12.保密事項

          委托人和管理人在此承諾,對于依據本合同所獲得的所有關于委托人資產狀況,經營狀況,委托資產運作狀況的書面和非書面資料,以及關于管理人的資產管理方案,投資策略和公司經營狀況的書面和非書面資料,雙方均嚴格保密,并責成任何有可能接觸到上述資料的人員保守秘密。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國家司法機關或證券監管部門要求披露的除外。

          13.合同的期限與轉讓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自委托人委托資產到達管理人指定帳戶且委托人對資產管理賬戶進行有效授權之日生效。期滿后可續簽。

          (2)雙方應在本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就合同是否延期開始協商,以便管理人安排正在進行的交易并確定合同延期后的新的投資策略。

          (3)雙方經過協商決定延期的,應在合同終止前簽訂書面《補充協議》對延期事宜加以約定。

          (4)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和義務。

          14.合同的修改和解除

          (1)本合同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予以修改。

          (2)如果本合同任何條款因與現行法律不符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在出現這種情況時,雙方應立即協商,談判修改該條款。

          (3)如果因自然災害,戰爭,罷工,國家政策法律環境發生重大變故,電信部門原因造成的通訊中斷,交易所原因造成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故障等不可抗力或意外情況,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受到影響的一方應及時將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4)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視同資產管理期限提前屆滿,雙方仍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權利義務,但管理人的管理傭金應按照已履行期間占約定的資產管理期限的比例計收。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并協商確定委托資產的清算日,比照本合同第11。2款的規定辦理清算事宜。

          (5)如管理人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暫;蛉∠Y產管理業務資格,從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則合同自動解除,管理人應將截止合同解除之日的全部剩余資產和收益返還委托人,不得要求支付管理傭金。如剩余資產少于委托資產本金,則管理人應補償委托人的損失,但該補償以補足委托資產本金并支付截止合同解除之日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為限。

          15.違約和賠償

          (1)除14條(3)(5)規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則應向對方支付相當于委托資產5%的違約金,且違約方喪失依據本合同要求投資收益或資產管理傭金的權利。

          (2)管理人未按本合同第11條(2)款的規定及時劃轉剩余資產和收益的,每延滯一天,應向委托方支付相當于委托資產萬分之三的補償金。

          (3)如委托資產被司法機關或其他政府機構扣押或查封,除非得到委托人的書面授權,管理人將沒有義務代表委托人在針對委托資產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中進行答辯。因代表委托方處理上述爭議事項所產生的費用由委托方承擔。

          16.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依其解釋。

          (2)對由于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盡最大努力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管理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7.附則

          (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日后雙方簽署的任何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非以書面形式申明放棄某項權利,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規定行使或及時行使該權利,并不構成對該權利的放棄。

          (3)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管理人(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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