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主要義務
(一)依約親自辦理委托事務
這是受托人最為重要的義務。依約親自辦理委托事務有兩層含義:
其一,受托人應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實地在授權范圍內辦理委托事務,不得違背、曲解和擅自變更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超越權限辦理委托事務。在情勢變更或情況緊急的情形下,為委托人的利益著想,受托人可以出于善意變更委托人的指示,但應當將變更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無論有無報酬,受托人都要認真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想方設法完成委托事務。
其二,委托關系是基于相互信任而產生的,因此,受托人應親自處理委托事務。只有在委托人特別授權或為了保護委托人的利益而不得已時,受托人才可將接受的委托任務轉托他人處理,這在法律上稱為“轉委托”。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未經委托人同意而轉委托的,受托人須就自己的`轉委托行為以及所轉托的第三人的行為對委托人負責。
(二)報告有關委托情況義務
受托人應按委托人的要求,隨時或者定期報告受托事務的進展情況。受托事務終了或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將處理受托事務的經過和處理結果報告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證明文件。尤其是在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務終了時,作委托事務結果的報告是受托人的法定義務,不論委托人是否請求,受托人不及時報告的,都要承擔違約責任。當然,雙方在委托合同中對報告義務作特別約定,減輕受托人的報告義務的,如果委托人不要求報告,則受托人不必報告。
(三)交付財務和轉移利益的義務
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所得到的財產,包括金錢、實物及由此產生的孳息,都應當轉交給委托人。關于交付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受托人依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交付。受托人未經委托人同意而擅自挪用其利益的,應向委托人支付自挪用時起的利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從第三人處取得利益直接歸屬委托人;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從第三人處取得利益,應當按約定將取得的權利移交給委托人,移交的方法,視所移交的權利的種類而定。
(四)提前告知解除委托合同和在特殊情形下繼續委托事務的義務
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權隨時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如受托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受托人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委托人。如果不適時或采取的方式不合理,使委托人無法將事務及時交給第三人處理并因此受損,受托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委托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繼承人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委托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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