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租房合同規定交租逾期需繳違約金的有效嗎?
基本案情:2010年,黃先生與慶陽市某房產中介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雙方約定,每月房租1200元,按季度支付,押金1200元。如果不能按時繳納房租,超出一日則扣除押金100元。房屋租賃至第四季度時,黃先生因為在外地出差,未能及時繳納房租。最終,黃先生交房租的時間比規定時間晚了七天。在退押金時,中介提出,黃先生在第四季度遲交房租需扣除押金700元,因此只能返還黃先生訂立合同時繳納的1200元押金中剩余的500元。黃先生認為十分不合理。
解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同時,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本故事中,表面上看,中介公司的做法符合雙方所簽合同的規定,但是本合同中規定的逾期違約金明顯加重了黃先生的責任,應視為無效條款,黃先生只承擔有限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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