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解除租房合同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解除租房合同,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解除租房合同1
問:我將一套房屋出租給客戶。誰料,該租客對于租金支付一拖再拖,現已未按合同的約定支付租金3個月。請問,對這種逾期不付租金的行為有何規定?
答:首先,我國《合同法》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延遲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該商貿公司所謂的.“生意不好”是一種正常的經營風險,不屬于不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正當理由,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在你與該公司在租賃合同中如果約定逾期支付租金可以解除合同的話,那么你可單方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子。如果沒有約定逾期支付租金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則待該公司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計超過六個月時,你也可單方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解除租房合同2
被告陳棋于1965年起在原告馬尾區某機械廠工作,1988年7月,經原告廠委研究,安排被告居住在廠里的一間宿舍。20xx年2月20日,原、被告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未涉及到宿舍的問題。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之后,被告仍繼續居住在原告原先分配給自己的那套宿舍。20xx年2月8日,原、被告簽訂了關于宿舍的租用合同,約定租用期限從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80元,被告按約支付了租金。20xx年12月31日合同期滿之后,被告繼續承租,按原先的合同約定支付給原告租金,原告無異議,繼續收取租金。20xx年1月雙方口頭約定每月租金100元,被告繼續承租。20xx年7月至12月因當時張貼出拆遷公告,原告主動提出免交租金,被告在此期間未支付租金。后因原告業務需要急需用房,遂于20xx年12月12日書面通知被告20xx年1月10日騰空房屋,被告拒不退還該房屋,也不支付20xx年1月至今的租金,故原告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租賃關系,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
【法院審理】
經審理,原、被告之間的租賃關系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此租賃關系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贝税府斨性桓嬗20xx年2月18日簽定了租賃合同,合同到期后,被告繼續租用該房屋,交付給原告租金,原告未提出異議,繼續收取租金,從雙方的'行為可以推定雙方合意續租,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不過此時的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雙方都有解除權。
【律師評析】
當事人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若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屆滿之前通知承租人,讓承租人有足夠的時間另行租賃,保障其基本生活。法院最后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的租賃關系,被告陳棋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90日內搬離房屋,并且支付給原告從20xx年1月至搬離房屋期間的租金,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解除租房合同3
你和該公司之間是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主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房合同終止時返還租賃房屋的協議。在這種合同關系中,房主的特權受到承租權的限制,即:房主轉讓租賃合同未終止的房產,租賃合同對新房主繼續有效,這就是通常所說的“買賣不破租賃”,如果承租人主張購買租賃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優先購買權。但是,未簽訂書面租房合同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視為不定期租賃。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痹摋l中的`“ 合理期限”如何解釋,最高人民法《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房主轉讓租賃房屋,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因此,合理期限應為三個月。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房主有權隨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于合理搬家期限屆滿時生效。合同依法解除之后,承租人應當搬家,返還租賃房屋。據此,建議你及時搬家返還租賃房屋。
解除租房合同4
【案例1】:
市民張先生20xx年來柳州市某單位工作,在柳北區某小區租了一套兩居室的房屋,并把家人接來共同生活。在租房時,張先生與房東劉女士簽訂了兩年的租賃期限。然而,20xx年5月,劉將上述房屋轉賣給韋先生,并辦理了過戶。隨后,韋來到上述房屋,要求張搬離。張無奈之下,將劉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由劉退還預先支付的租金和押金共1.2萬元。最終,法院判決雙方租賃合同解除,支持了張的訴求。
說法:
《合同法》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旨在保護承租人的利益。但是,上述規定,并不意味著原出租人無權對承租人在產權變更前的違約行為追究責任。本案中,劉將房屋易主,但是并不影響之前與張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的繼續生效;之后因租賃無法進行,雙方也都同意解除,已預支的租金和押金應予以返還。
口頭解除合同 仍要支付租金?
【案例2】:
20xx年9月,與房東周某口頭協商解除之前的租賃合同后,小覃搬出周位于躍進路的一處門面。3個月后,小覃卻被周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租賃合同,并由小覃支付拖欠的租金6000元。小覃很無奈,自己明明已經搬離了門面,而且雙方也口頭約定解除了租賃合同,為何還要再支付租金。之后,經法院調解,小覃支付了2000元給周某,雙方解除了之前的租賃合同。
說法:
雙方簽訂的合同,只要不違背國家禁止性的法律規定,都是有效的。只要合同未解除,雙方都應按合同內容兌現。從合同上來講,租客即使未使用房屋,也應該支付房租。法官提醒,口頭解除合同是存在隱患的,一旦有一方不認賬就可能發生糾紛。因此,一旦決定不再租賃房屋,雙方要積極溝通,一定要從法律上解除合同,即雙方簽署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解除租房合同5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單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簽訂了《 》,合同簽訂后甲乙單方均依照合同履行了各自的合同義務,但由拆遷,該房產的產權人王提早告訴甲方解除租賃合同,以至甲乙單方的合同無奈繼續履行,現甲乙單方經敵對協商,在平等自愿的準則下特訂立本協定:
一、房產坐落于杭州 區______村______鄰______路。
二、甲乙單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簽訂《 》于本協定生效之日起提早終止。
三、單方分歧確認:甲方已收取乙方交納的.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的租金共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現甲方贊同扣除乙方已經實際租賃天數的租金: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后,將剩余的租金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退還給乙方,乙方收款后,向甲方出具收款憑證。
四、乙方應將標的物上之信號塔設備拆除。
五、單方其他要求事項全部放棄。
六、本協定書一式兩份,甲乙單方各執一份,效能等同,自單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解除租房合同6
甲方(出租方):東營市職工文化活動中心
乙方(承租方):東營新貴花嫁婚慶服務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就20__年12月5日共同簽訂的《租賃合同》(下稱合同)的.解除相關事宜,約定如下,以資遵守。
一、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二、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以下事實:
1、甲方已收取乙方自20__年12月5日至20__年12月4日期間的租金共計人民幣80000元(大寫:捌萬元整);
2、乙方與甲方協商,甲方同意退給乙方剩余房租。
三、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租房合同7
鑒于出租人(下稱“甲方”)與承租人(下稱“乙方”)就租賃位于房屋于年月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期年。
現承租人由于其自身的原因,要求終止該《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特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1、乙方確認其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系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甲方的損失;
2、甲乙雙方根據《房屋租賃合同》13。(a)的規定,協商一致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
3、乙方對租賃房屋的修繕、裝修、裝飾等物品的`所有權轉移給甲方;
4、本協議簽署后,乙方對租賃房屋內的任何物品放棄主張任何權利;
5、甲乙雙方確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時無債權債務糾紛,也不因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產生債權債務糾紛;
6、電卡及有線電視卡已經交還給乙方;
7、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8、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9、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原《房屋租賃合同》中相關條款處理。
(本頁為蓋章簽字頁)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
委托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章):
簽訂時間:
解除租房合同8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原于年 月 日簽訂的 合同,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該合同于 年 月 日予以解除。并就解除商鋪租賃合同,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簽字生效后乙方在天內將鋪位退回甲方。如乙方不按時退租,每逾一天,需向甲方支付元的違約金。
二、乙方需交清租金、水電費等一切費用。
三、退租時原有水、電等應該保持正常,乙方不得損壞鋪內設施和原裝修,損壞應照價賠償。
四、與相關費用結算清楚后甲方向乙方退回所收共計 元的押金。
五、因乙方未能按期辦理完退租手續或給甲方產生任何損失,甲方有權用押金沖抵所欠費用或損失。
六、乙方退租給他人產生的`任何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租房合同9
甲方(出租方):xx
乙方(承租方):xxxx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原于xxxx年xx月xx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房屋位于xx市xx區xx街x號樓,總面積約為:10200平方米,F因情勢變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就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達成以下條款:
一、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甲乙雙方互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二、乙方應于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房屋移交給甲方。移交前,乙方會同甲方驗收房屋設施、設備及物品,驗收合格后,乙方從承租的.房屋內搬走。
三、關于該租賃房屋的外裝修費用,甲乙雙方協商聘請有資質的單位,以該單位審定的結算價格為準,多退少補。
四、乙方在管理使用該租賃房屋期間所發生的所有稅費,包括:房屋產權稅、土地使用稅以及室內的裝修、裝飾費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張;甲方支付的室內裝修、裝飾費用貳佰萬元,也不再向乙方主張。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就該部分費用互不相欠。
五、乙方應在移交承租房屋同時,將該房屋裝修施工圖紙以及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圖紙、資料等全部移交給甲方。
六、乙方就該房屋的隱蔽工程,在租賃合同解除后甲方需要時,負有說明和配合的義務。
七、如乙方按照約定,履行了本協議的全部義務,包括第五條及第六條的附隨義務,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合同解除前的租賃費。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租房合同10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協議書
甲方(出租方):石林
乙方(承租方):寧夏萬維實業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原于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七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房屋位于銀川市興慶區湖濱東街與麗景街相交處南面7號樓和5號樓第四層,總面積約為:10200平方米。現因情勢變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就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達成以下條款:
一、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甲乙雙方互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二、乙方應于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房屋移交給甲方。移交前,乙方會同甲方驗收房屋設施、設備及物品,驗收合格后,乙方從承租的房屋內搬走。
三、關于該租賃房屋的外裝修費用,甲乙雙方協商聘請有資質的單位,以該單位審定的結算價格為準,多退少補。
四、乙方在管理使用該租賃房屋期間所發生的所有稅費,包括:房屋產權稅、土地使用稅以及室內的'裝修、裝飾費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張;甲方支付的室內裝修、裝飾費用貳佰萬元,也不再向乙方主張。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就該部分費用互不相欠。
五、乙方應在移交承租房屋同時,將該房屋裝修施工圖紙以及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圖紙、資料等全部移交給甲方。
六、乙方就該房屋的隱蔽工程,在租賃合同解除后甲方需要時,負有說明和配合的義務。1
七、如乙方按照約定,履行了本協議的全部義務,包括第五條及第六條的附隨義務,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合同解除前的租賃費。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解除租房合同11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月__日簽署的___《房屋租賃合同》,雙方至目前為止履行情況良好。由于乙方____規劃原因,要求終止原《房屋租賃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條款:
1、原合同租賃期計至___年__月__日。
2、從__年__月__日起,尚未履行的.合同內容,終止執行。
3、乙方應于__年__月__日前將設備、管線等自行搬出,租賃房屋退回給甲方,依附于租賃房屋的裝修等歸甲方所有。如乙方不按時退租,每逾期一天,須向甲方支付原合同月租金3%的違約金。
4、原合同終止后,乙方除應付租金外,同意補償三個月的原合同租金給甲方。
5、原合同終止后,雙方同意就原合同事項互不追究法律責任。
6、雙方如就本協議的效力、解釋或者履行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調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本協議書自雙方蓋章或簽字之日起生效。
8、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代表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訂日期:
解除租房合同12
【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住房時簽訂的、用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合同未到期時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則要提前通知對方,并按照合同約定或協商給予對方一定的補償。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該合同自然終止。
一、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
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條件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1)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2)協議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3)房屋承租人確實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長期閑置,不能物盡其用的;(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過失將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
如果承租人在上述情況下,不允許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出租人可以起訴到該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請求法院調解或者判決,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提前解除租賃合同該如何賠償
問:今年,我租了一間店面房,租期約定兩年。在經營使用了3個月后,我因故無法繼續承租該房屋,并向房東提出解除合同。房東稱,不租也行,但我要將剩余租期的租金賠給他。請問,如果我提前解除租房合同,要賠房東那么多錢嗎
答:處理此類糾紛的原則是,租賃合同中對此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應看租賃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當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或者履行成為不必要時,合同才能解除。
至于租賃合同提前解除的賠償問題,如果租賃合同未對此約定,承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由承租人賠償出租人的損失。一般來說,剩余租期超過3個月的,賠償數額按3個月租金計付;剩余租期不滿3個月的,賠償數額以剩余租期的租金計付。因此,就你的情況而言,你需賠償3個月的租金給房東。
三、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需注意的問題
1、 押金不是違約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一般會涉及簽訂合同后房主預先收取幾個月的租金為押金的問題,如果雙方一旦發生什么爭議,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約,出租人往往會扣留押金做為違約金。實際上,押金并非是提前解約的違約金。
之所以出租人要收取押金,是因為出租人把自己的房子和相關附屬物品交給承租人使用,為確保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給租賃物造成的損害能得到賠償,才設定押金。從這個角度講,不管是正常結束租賃關系,還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只要租賃物沒有受以損害,押金都應該退還。
除非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方違約解除合同,以押金為標準確定約定的違約金數額。
2、 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標準如何確定
身為律師,我經常碰到出租人或承租人在某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時詢問:“法律有沒有規定一個明確的違約金數額標準”
這里我要再次告訴大家:“沒有!”
在合同法中對于違約金數額的確定主要就是一個原則:“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以實際損失計!边@一點在本書第一篇介紹違約責任時我們早已介紹過了,房屋租賃也沒有特殊規定。
但是,房屋租賃合同解約時,如果沒有約定的違約金,如何確定單方解除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這很難準確認定。
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承租人的損失如何認定承租人要另尋房子租住,花費的時間很難計算,除必要的搬家費等,不管找到還是沒找到,都很難準確地認定實際損失數額。
承租人單方解除合同呢理由上似乎好找一些,可以說“造成房屋空置產生損失”,但是空置幾個月的損失是合理的呢你總不能永遠空著不找新的承租人吧比如前面的案子中原告主張一年半的空置損失,最終法院只支持了四個月的。
所以,為了避免這種違約金標準的不確定性和爭議,律師建議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雙方一定要把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標準明確在書面合同中。比如明確約定幾個月的房租為違約金,或者直接表述按押金的標準確定違約金的數額。
這樣,一旦發生單方解除的情況,守約方主張違約責任簡單方便;而違約方呢對自己的違約行為的后果也有所預期,可以事先準確判斷后果,在是否違約時就會有一個得與失的客觀衡量。對雙方都有好處。
3、 如何做到提前解約,而不承擔違約責任
經常碰到因為客觀原因承租人或出租人想提前解除合同又不想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我們前面說過,如果在解除時,雙方協商一致解除而不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可以不承擔。
可是誰能保證協商一致呢能不能提前就做好這個工作能!如果事先在合同中采取些變通措施,是可以做到的。
比如雙方可以在租賃合同中先明確約定,發生何種情況,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不須承擔違約責任,比如房屋需要拆遷、承租人工作地方發生重大變化等等,當然,如果有這些情況發生,也應該給另一方保留必要的準備時間才算合理。
再比如,從租賃雙方的目的上看,承租方是為了使用特定的.房屋,出租方是為了出租獲利。所以,也可以從合同的目的入手避免雙方的違約責任。
比如可以做類似如下的約定:
如果承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承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以不低于原租賃合同的條件,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則承租人不承擔上述違約責任;
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區為承租人另外尋找到與原租賃房屋、租金標準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費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其實,上述變通辦法,即使提前沒有約定,在某一方要單方解除時也不妨提出來與對方協商,但是如果提前沒有約定,就算您的方案是合理的,對方也未必就要絕對接受,所以,可能的話,還是事先約定為好。
4、 提前解除合同要有必要的書面手續。前面我們講過,合同正常到期解除,雙方要有交房手續,要清點物品,退還剩余的租金和押金,上述過程應該有書面文件予以證明。
在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當然也少不了上述文件,另外,還要再多出一份,就是《解除租賃合同確認書》,在解除時雙方應該就哪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的態度是什么、是否承擔違約責任、如何承擔等問題在這份文件中明確。
比如我們前面提到的這個案例,尹某在搬離時到底與黃某是否憶達成了解除合同的一致,是否明確不追究違約責任由于沒有書面文件,根本無法確認。
所以,不管解合同是否協商一致,雙方均應該注意保留必要的書面文件。協商一致解除,自然可以簽訂《解除租賃合同確認書》,協商不一致無法雙方簽訂文件怎么辦守約方可以單方向對方發同相應催示函主張權利,并保留催示的證據,如果在合理時間內對方沒有反應,應該及時到法院提起訴訟。
解除租房合同13
甲方:
身份證號:
地址:
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
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就20__年6月15日共同簽訂的《門面房租賃合同》(以下稱合同)的解除相關事宜約定如下,以資遵守:
一、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二、甲乙雙方共同確定以下事實:
1、甲方已收取乙方自20__年6月15日至20__年6月15日租金共計人民幣捌萬捌仟貳佰元整。
2、乙方已實際對承租房進行裝修,但未裝完已停工。外墻受損嚴重,門窗待修整。
3、乙方承租房屋共添置了二臺空調,別無其它家具和電器。
4、乙方從20__年6月15日租房至本協議簽訂之日未付水費、電費、物業管理費、房產稅等費用。
5、乙方在裝修期間,因違規操作,私拆外墻攝像頭,造成攝像頭零件缺失,無法恢復安裝。
三、乙方須向甲方付給:外墻門窗修補費用,因違約造成的拖欠房租、違約金共計人民幣25000元。但因乙方情況特殊,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愿意乙方以兩臺空調抵充此款,互不相欠。
四、合同解除后,乙方所有的可移動物品歸甲方所有,租賃房屋內固定物品及裝修部分歸屬甲方,本條約可移動物品具體是兩臺空調。
五、乙方應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遷出租賃房屋,把門面房歸還甲方。
六、乙方須于此協議簽訂之日起10日內到工商部門辦完營業執照遷址或注銷手續。
七、自20__年6月15日至本協議簽訂期間,乙方因裝修與別人發生的`經濟糾紛,違規裝修,私拆損壞攝像頭等罰款和索賠均與甲方無關,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八、乙方在此協議簽訂之日,須到物業管理部門交清在租賃期間的水費、電費、物業管理費和因裝修造成攝像頭零件丟失等費用。
九、自本協議簽訂之日,原《門面房租賃合同》作廢。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解除租房合同14
1、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約定解除
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B、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C、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D、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E、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違約情況下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依法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護的,雙方當事人應認真履行。但由于承租人可能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想履行租賃協議,有可能在與出租人未協商或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擅自搬離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義務。
這種情況屬于承租人違約,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看,并不應當受到法律支持。但鑒于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的長期性,在此過程中承租人可能由遇到無法預料情勢變更,為體現公平原則,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酌情有必要對其解除合同請求予以支持。
2、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需要的書面手續
租房合同正常到期解除,雙方應當辦理交房手續,要清點物品,退還剩余的租金和押金,上述過程應該有書面文件予以證明。在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當然也少不了這些手續。
除上述手續之外,提前解約還應簽訂《解除租賃合同確認書》,對于哪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的態度如何、是否承擔違約責任、如何承擔等問題在這份文件中加以明確。不管解除合同是否協商一致,雙方均應該注意保留必要的書面文件。如果是協商一致解除合同,自然可以簽訂《解除租賃合同確認書》,協商不一致無法簽訂文件,則需要單方發出書面文件。
提出解約的一方,應書面告知對方,尤其是承租人準備搬離的情況,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解約及搬離的時間,以免出租人以不知情為由主張更高額的賠償。作為守約方,在得到對方要解約的告知后,可以向對方發送相應的催告函主張權利,并保留催告的證據,如果在合理時間內對方沒有反應,應該及時到法院提起訴訟。
3、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具體時間如何確定?
實踐中應區分以下情形處理:
(1)訴訟前,當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通知對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相對方有異議致雙方形成訴訟,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即為合同解除之日。當事人訴訟請求中未要求確認合同解除具體時間的,可以在判決理由部分予以明確。
(2)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徑行向法院起訴或反訴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應當判決解除合同。
(3)當事人雙方對合同是否解除存在爭議,法院審理后認為主張解除的當事人無合同解除權,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當事人在訴訟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以雙方合意解除之日為合同解除之日。
4、承租人在合同租賃期限內單方搬離租賃房屋,并主張解除合同,而出租人堅持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如何處理?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履行期限內拒絕接收房屋,或者單方搬離租賃房屋并通知出租人收回房屋的行為,屬于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不再履行租賃合同,其拒絕接收或搬離房屋的行為不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解除條件,不具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出租人有權據此解除合同,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經法院釋明出租人堅持不解除的,考慮到承租人不愿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該義務性質又不宜強制履行,租賃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法院可以直接判決解除租賃合同,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出租人收回房屋、當事人起訴或判決生效之日等時間合理確定合同解除的具體時間。承租人拒絕履行租賃合同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出租人作為守約方也負有減少損失擴大的義務,具體損失數額由法院根據合同的剩余租期、租賃房屋是否易于再行租賃、出租人另行出租的差價,承租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一般以合同約定的三至六個月的租金為宜。
出租人因自身事由主張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的,不符合合同法規定的法定解除條件,承租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5、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違約金過高的判斷標準如何確定?
房屋租賃合同的違約方主張違約金數額過高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以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為基準,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過錯、預期利益、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是否適用格式合同或條款等多項因素予以確定。
承租人主張逾期支付租金的違約金數額過高,經審查出租人實際損失無法確定的,一般以欠付租金為基數,以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標準對違約金數額進行相應調整。
6、房屋租賃合同因違約解除產生的實際損失如何確定?
因承租人根本違約行為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賠償其房屋閑置期間的租金等實際損失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因出租人根本違約行為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賠償其另行尋找替代房屋周轉期間所受損失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損失具體數額不能確定的,可以推定為租賃房屋閑置期間或尋找替代房屋周轉期間的租金損失,但最長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
7、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信賴利益損失如何確定?
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賃合同在履行過程中被認定無效,經審查認為簡單采用恢復原狀的方式會導致當事人間利益失衡,信賴合同有效及能夠履行的當事人一方要求對方賠償因此所造成的訂約機會損失等信賴利益損失的,可以根據誠信原則,綜合當事人過錯程度、另行租賃房屋的差價及成本、合同的剩余租期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損失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六個月的房屋使用費為限。
解除租房合同15
一、承租人解除租房合同的條件
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們認為,對于租賃房屋的瑕疵,不論是物的'瑕疵還是權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承租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對于承租人因租賃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張解除合同的,應滿足以下要件:
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礙必須達到嚴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賃房屋對于承租人有特別利害關系的,則該障礙即使未達到嚴重程度,也應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
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內進行修繕。但在修繕為不可能或者雖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無利益的,則無需催告即可主張解除合同!逗贤ā返诙偃龡l規定的用語是“可以隨時解除”。
但應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賃房屋的瑕疵已達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種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響其解除合同。這一點與一般的合同解除規則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絕對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對此條作相反解釋,就是,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二、出租人解除租房合同的情形
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于第三人的。
《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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