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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的期限與失效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期限與失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根據上述規定,房屋租賃合同(包括定期租賃合同、不定期租賃合同以及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為20年。
房屋租賃期限最長20年的解釋:
A、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B、并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
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并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
(1)違法建筑租賃合同無效:
A、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原則無效。
B、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應當認定有效。
(2)違法的臨建筑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A、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原則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應當認定有效。
B、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原則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3)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合同無效:
A、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
B、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無效:
出租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的6個月內提出異議的,出租人可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認定轉租合同無效。
(5)租賃期限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
房屋租賃合同應該采取書面方式。
“口頭協議”由于發生爭議時其內容的不可證明性,對雙方都存在不確定風險。就房屋租賃合同而言,關于形式和期限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中有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有什么區別?
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的區別就在于合同期限是否明確方面不同,定期租賃在簽訂合同時有一個明確的期限約定,而不定期租賃則沒有這個明確的期限。
這一點不同,在實踐中對雙方的權利影響很大,定期租賃的,在約定期限到來前,無法定或約定理由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屬于違約行為,另一方可以拒絕或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定期租賃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合同,只要給對方合理的準備時間即可。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房屋租賃合同和其它合同不同,突然解除對雙方都可能產生不利影響,對出租人而言,要盡快找新的承租人,否則就面臨房屋空置的損失。對承租人而言要找新的承租地點,這倒在其次,很多人租房子是為了經營,好不容易招攬了固定的客源,一旦搬家這個損失往往無法計算,實踐為房東看房客經營紅火想收回房屋自營或加價出租的事情很多,房客往往就是吃了“不定期租賃”的虧。就算不是經營是自住,隨著房價和租金的上漲,在同樣的區域,過幾個月或一年后,原來的租金水平就未必能租到原來的房子了。
而這些風險,在雙方形成租賃合同時往往并不為雙方所注意,很多人在面臨對方突然提出解約時,往往是不理解“憑什么呀?我房租一直交,住得好好的,你說解除就解除?”可從法律上講,不定期租賃,確實是說解除就解除,只要給合理的期限就可以。所以,一旦產生的爭議和風險,后悔也就晚了。
針對這種風險,律師認為,房屋租賃合同雙方不但應該采取書面方式,而且應該有明確的期限約定,以避免一方突然提出解約,給對方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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