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個月未付房租房東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問:我將一套房屋出租給客戶。誰料,該租客對于租金支付一拖再拖,現已未按合同的約定支付租金3個月。請問,對這種逾期不付租金的行為有何規定?
答:首先,我國《合同法》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延遲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該商貿公司所謂的“生意不好”是一種正常的經營風險,不屬于不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正當理由,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在你與該公司在租賃合同中如果約定逾期支付租金可以解除合同的話,那么你可單方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子。如果沒有約定逾期支付租金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則待該公司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計超過六個月時,你也可單方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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