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字樓租賃時如何防止簽訂無效合同
出租人為房屋所有權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房屋產權證;有共有權人的,應當要求出具其他共有權人同意出租的書面文件;如果出租人是房屋的使用人,應當要求其出具該房屋的產權證、產權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產權人的授權委托手續或產權人允許其轉租的其他證明文件。本案的出租人雖自稱是該物業的使用人,但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并未提供以上應當提供的法律文件。因此,不具備出租人的主體資格,其簽訂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審查出租物業的合法性。對于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被司法行政機關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權屬有爭議的;屬于違法建筑的;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如拆遷范圍內的房屋等,均屬于不能出租的房屋。本案中,物業公司在出租房屋時,金融街地區的拆遷公告已下發,此時,任何租售房屋的行為都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因此,承租人在看到出租物業周圍有拆遷跡象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查明情況。必要時,還可以在合同中加以約定,并明確違約責任,以免發生糾紛時無據可依。
分析本案可以發現:第一,物業公司在出租房屋前,產權人與拆遷公司就拆遷事宜已達成一致并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物業公司與產權人在租賃合同中明確規定:如因國家建設計劃需拆遷時,物業公司應無條件交還房屋。因此,拆遷公司對該物業進行拆遷符合法律和合同約定。第二,物業公司既不具備主體資格,出租的物業亦非法,其與各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屬無效合同,因此各承租人必須騰空房屋,且無權要求拆遷安置補償。第三,盡管各承租人與物業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各承租人仍可依據無效合同的財產返還原則,向物業公司要求返還租金,賠償損失。由于本案的出租人已將非法所得轉移,為確保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拆遷公司充分考慮各承租人的實際困難,在與各承租人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后,對各承租人給予了適當補償,一定程度地減輕了承租人的損失。
盡管本案中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的各承租人得到了一定補償,但本案仍然給欲租賃寫字樓的客戶提了個醒:審慎調查出租方和出租物業的合法性,切勿簽訂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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