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租賃登記房屋租賃合同是否無效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由承租方租用房屋并向出租方交付租金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房屋租賃登記指當么事人在簽訂、變更、終止房屋租賃合同后,向房屋所在地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房產屋租賃登記是房屋租賃合同成立后的程序。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簽訂、變更、終止房屋租賃合同,都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但登記備案只能在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合同之后才能進行,也就是說,只有在房屋租賃合同成立后才能進行登記備案,而不是先登記后簽訂合同。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第十五條規定: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書面租賃合同;……,因此,房屋租賃登記是房屋租賃合同成立后的程序,對合同成立沒有影響。律師認為租賃合同是否有效,主要取決于合同的內容,與是否領取房屋租賃證、是否辦理登記無關。這種觀點的理由是:
1.法律并未規定租賃合同登記后才生效。
2.當事人的民事行為地方政府無權行政干預。
3.不辦理租賃登記、不領取房屋租賃證,可追究其當事人責任,不必一律認定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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