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到期不搬走該怎么辦
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合同屆滿,您的房客應當返還房屋,如果您向他提出不繼續提供房屋的要求,他并沒有履行。您可以通過到法院起訴的方式讓他搬離出租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法條文義解釋:本條是關于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屆滿時返還租賃物的義務的規定。
承租人應在租賃期間屆滿時向出租人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一項基本義務。只要租賃物存在,承租人就應該返還租賃物,如果租賃物由于非可歸責于承租人的原因滅失的,出租人沒有返還的義務。
承租人應于租賃關系終止時向出租人返還租賃物。承租人是因為租賃關系的存在而對租賃物進行占有和收益的,也就是說租賃關系的存在是其占有租賃物的合法依據。如果租賃關系終止,則承租人占有租賃物的合法依據已經不存在,所以承租人應當在租賃關系終止時返還租賃物。租賃關系終止的原因有許多種:(1)租賃期間屆滿導致租賃關系終止。(2)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權利,或者因其他原因而終止。在租賃關系終止時,只要租賃物還存在,承租人就應當返還原租賃物;只有當租賃物不存在時,承租人才不負返還義務。
承租人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在《合同法》的幾個征求意見稿中,都是表述為要求承租人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原狀。但是后來考慮到承租人以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為訂立租賃合同的目的,承租人依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所確定的方法使用收益租賃物的過程中,難免會使租賃物發生變更或者損耗,在這種情況下仍然要求承租人返還原物,不能在事實上不可能而且對于承租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只要承租人返還的租賃物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即可。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及時”向出租人返還租賃物。租賃合同期間屆滿,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告結束,承租人沒有權利再繼續占有使用租賃物,故應及時返還租賃物。承租人不及時返還租賃物,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出租人既可以基于租賃關系要求承租人返還,也可以基于所有權要求承租人返還,因為租賃關系終止后,承租人已沒有占有租賃物的合法依據。承租人不僅應當支付逾期返還租賃物的租金,償還違約金或賠償損失,還應承擔租賃物逾期返還期間意外滅失的風險。
另外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是:
(1)出租人返還租賃物的義務為基于租賃合同所生的義務,因而即使是出租人在租賃關系終止后,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讓與他人,也可以請求返還。
(2)返還的期限,定期租賃應當自租賃期限屆滿時返還租賃物,不定期租賃,應當自通知終止租賃關系時進行返還。
(3)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建、改裝或者增加附著物的,在返還租賃物時,應當予以拆除,恢復租賃物的原狀。在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不拆除,就因此而使租賃物價值增加的部分,可主張返還。承租人的改建、改裝或者增加附著物行為經出租人同意的,可不恢復租賃物的原狀,轉而請求有益費用的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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