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攤位租賃合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廣告攤位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廣告攤位基本情況說明
本廣告攤位地址位于: ,
本廣告攤位大。 ,
第二條:廣告攤位用途
本廣告攤位只允許乙方用于產品的`宣傳,不得任意改變其用途,也不得因乙方從事廣告宣傳活動造成區域內環境破壞。
第三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條:租金
該廣告攤位租金每月為¥ ,大寫: 。租賃期間如遇市場變化,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任意調整租金標準。在此期間,如政府有關部門發生征收與本合同攤位有關的位置。未履行的廣告費用需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
第五條:付款方式
乙方應于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租金按 個月結算,由乙方在投入使用前 天支付給甲方。
第六條:租賃期滿
租賃期滿后,本合同即將終止,屆時乙方須將攤位使用權退還給甲方。如乙方需繼續租賃,則須提前15天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甲方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0天內向乙方正式提出書面答復,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
第七條:違約責任
租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則按月須向對方繳納月租金20%作為違約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權按月租金的1%向乙方加收滯納金。
第八條:提前終止合同
如遇甲方因管理需要須提前終止合同時,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乙方,但甲方不得隨意終止合租賃給其它商戶。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提交仲裁,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條:其他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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