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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筑工程款合同

        時間:2020-12-03 17:14:09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建筑工程款合同范本

          對于建筑企業來說,我們在施工前,一定要先制定好建筑合同。以下是小編精心準備的建筑工程款合同范本,大家可以參考以下內容哦!

        建筑工程款合同范本

          建筑工程款合同范本【1】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工程立項批準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ぃ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合同訂立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發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 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 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 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工程師: 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8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1.1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1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 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 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3.2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規范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 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 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 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實行工程監理的, 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

          5.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 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不實行工程監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 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 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師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 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項目經理

          7.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 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7.3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關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關征得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 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發包人可以將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3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產負責安全保衛;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0.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2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17.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

          19.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雙方責任

          (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事故處理

          22.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 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 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 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 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覽表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貸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7.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貸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于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貸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貸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7.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八、工程變更

          9、工程設計變更

          29.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建筑工程款合同范本【2】

          發包人(甲方):(全稱)

          承包人(乙方):(全稱)

          依照、及其他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本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發包與承包事項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                                                          。

          1.2 工程地點:                                                          。

          1.3 工程內容:                                                          。

          1.4 承包范圍:                                                          。

          1.5 承包方式:

          □乙方包工、包全部料     □乙方包工、包部分料(見附件)

          □乙方只包工

          1.6 工程結構:                                                         。

          1.7 裝飾裝修施工面積:                                                 。

          2 工程質量

          2.1 本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北京或專業的質量檢驗標準、設計標準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標準。

          2.2 國家、北京或專業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2001)

          、                                                                         。

          2.3 約定標準:                                                         。

          3 工期

          3.1 總工期:                  日(為日歷工期,并包括)。

          3.2 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3.3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4 延期開工:乙方不能按期開工的,應提前2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2日內未做出答復的,視為同意延期開工,具體開工日期將另行約定。如甲方不同意延期開工的,則工期不順延;如因甲方原因需延期開工的,應征得乙方同意,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并相應順延工期。

          3.5 暫停施工(停工):甲方要求乙方暫停施工的,應在24小時內向乙方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應妥善保護已完工工程。如甲方未能按時提出處理意見的,乙方可繼續施工,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乙方要求復工的,甲方應在12小時內予以答復。甲方未能按時答復的,乙方可自行復工。

          3.6 工期順延

          3.6.1 發生以下情況的,工期順延,乙方不承擔責任:

         。1)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開工條件的。

         。2)工程量增加、設計變更的。

          (3)甲方未按時驗收隱蔽工程的'。

          (4)甲方未按時供應合同約定的材料和設備的。

         。5) 7日內由于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累計8小時以上不能施工的。

         。6)甲方未按時支付工程款的。

         。7)因甲方或甲方代表堅持錯誤指令而導致工期延誤的。

         。8)不可抗力和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

          3.6.2 出現以上情況時,乙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由乙方承擔責任,工期不順延。

          3.7 工期提前

          3.7.1 提前竣工的條件應是采取可行的新技術措施,任何違反工藝標準、偷工減料等行為不得作為提前竣工的手段。雙方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且甲方應在3日內批準乙方修訂的進度計劃及新技術措施,并為趕工提供必要的條件。

          3.7.2 提前竣工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采取的技術措施。

         。3)甲方為實行新技術措施提供的條件。

          (4)實行新技術措施增加的費用。

          4 設計

          4.1 設計圖紙及技術文件的提供方式

          □由甲方于開工     日前向乙方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圖紙及技術文件。

          □由乙方于開工     日前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圖紙及技術文件送甲方審批,甲方應于     日內審批完畢并交還乙方。

          □由甲方委托的專業設計公司于開工      日前向乙方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圖紙及技術文件。

          4.2 設計變更

          4.2.1 甲方要求變更設計時,應在該分部或分項工程施工3日前通知乙方。乙方應立即停止對涉及部分的施工及準備活動。

          4.2.2 由于設計變更造成乙方材料積壓,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損失。

          4.2.3 已完工程設計變更造成乙方返工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4.2.4 設計變更應由甲方代表辦理洽商確認手續,乙方應變更,送甲方批準,同時調整工程價款。

          4.2.5 涉及設計變更的,設計圖紙提供方應給出變更設計圖紙及材料樣品,以作計價及施工依據。

          5 工程價款

          5.1 本工程價款:

          □招標工程以中標價為準。(應附)

          □非招標工程以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為準。

          5.2 本工程價款總計:人民幣                          元 ,?             元。

          5.3 本工程價款可在出現下列情況時調整:

         。1)甲方確認的工程量增減。

         。2)甲方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符合“3.6.1”約定的其他工期順延條件之一的。

         。4)雙方約定的其他增減或調整。

          5.4 工程價款支付

          5.4.1 預付款為工程總價的      %,支付時間為                       。甲方未按約定支付預付款的,乙方可書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接到通知后3日內仍不能支付,乙方可延期開工。

          5.4.2 工程進度款

          5.4.2.1 乙方應在每月    日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及相關質量驗收記錄,甲方應在3日內會同乙方核實計量并檢驗工程質量。乙方無故不參加計量及質量驗收的,甲方計量視為有效并作為工程款支付依據;甲方逾期未作計量及質量驗收的,從第4日起乙方計量視為有效并作為工程款支付依據。

          5.4.2.2 工程進度款的撥付應包括洽商款項(如設計變更、工程量增加等)。

          5.4.2.3 乙方未經監理同意超出設計圖自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乙方原因返工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5.4.2.4 經乙方書面同意并明確延期付款日期后,甲方可延期付款;甲方延期付款應計算自確認延期5日后起算的應付工程款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5.4.3 工程進度款付至工程總價90%時停止支付,10%尾款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按雙方約定的方式結清。

          6 材料設備供應

          6.1 本工程由甲方供應主要材料設備的,雙方約定編制甲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一覽表中應準確寫明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等。

          6.2 本工程由乙方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設計說明、施工圖紙和有關技術資料標準要求進行采購,提供材料設備產品的質量、環保合格證明,并對所購材料設備質量負責。

          6.3 甲方提供和乙方采購的材料設備按約定到達指定地點前應通知對方,雙方應對材料、設備進行共同驗收。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經驗收合格后,應移交給乙方管理、使用。

          6.4 本工程中的主要材料應由雙方選定樣品樣本。樣品樣本應經雙方驗收后封存,作為材料供應和竣工驗收的實物標準。

          6.5 雙方所提供的工程主要材料應符合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室內裝飾裝修有害物質限量標準》。

          7 雙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的代表

          7.1 甲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的代表為                  職務:                 ,

          職稱:                。

          7.2本工程項目甲方委托                         公司依法對工程施工實施監理。

          監理工程師:                   職務:                  職稱:

          注冊證書號:                       。

          7.3 乙方派駐本工程的項目經理為              ,是乙方在本工程項目中的代表。

          7.4 雙方派駐本工程施工場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約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權利,履行派出方的義務。

          7.5 甲方代表在授權范圍內向乙方項目經理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條件和指令,項目經理應予執行。

          8 雙方權利

          8.1 甲方權利

          8.1.1 有權根據工程需要撤換派駐施工場地的代表和監理工程師,但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乙方。撤換后代表或監理工程師的權責不變。

          8.1.2 有權監督乙方履行各項合同義務。

          8.1.3 有權審批乙方編制的施工進度計劃。

          8.1.4 有權對工程質量、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參加材料、設備驗收、隱蔽工程驗收、竣工驗收。

          8.2 乙方權利

          8.2.1 有權根據工程需要撤換派駐本工程施工場地的代表,但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甲方,撤換后代表的權責不變。

          8.2.2 有權監督甲方履行各項合同義務。

          8.2.3 乙方代表認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時,有權在收到甲方代表指令后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如甲方代表堅持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乙方代表應予執行,但由于指令錯誤而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9 雙方義務

          9.1 甲方義務

          9.1.1 按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9.1.2 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的審批證件。

          9.1.3 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工作。

          9.1.4 提供施工場地,并清除影響施工的障礙物及承擔乙方在不騰空場地條件下施工的相應措施費用。

          9.1.5 提供房屋主體結構,水、電、暖風機電設備的技術資料。

          9.1.6 提供施工所需水、電、冬季供暖設備,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9.1.7 協調施工場地進行交叉作業的各專業施工單位間的關系,保證工程有序進行。

          9.1.8 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9.1.9 在原有建筑物中進行裝飾裝修工程,要保證建筑結構的安全,并不得有下列行為:

         。1)隨意改動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

         。2)在外墻上開窗、門或擴大原有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門窗的墻體。

         。3)增加樓、地面荷載。

          (4)破壞地面,層面防水層和拆改熱、暖、燃氣等管道設施。

         。5)強令乙方違章作業施工的其他行為。

          凡必須涉及以上所列內容的,應有涉及改動方案的設計圖紙,并對安全使用性出具書面說明。

          9.2 乙方義務

          9.2.1 制定并組織落實施工進度計劃。

          9.2.2 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管理規定。

          9.2.3 安全施工

          9.2.3.1 應按有關規定,嚴格安全防護和防火措施,并承擔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員及財產損失。非乙方責任造成的損失,由相應責任人承擔。

          9.2.3.2 發生傷亡事故,應在第一時間報有關部門及通知甲方,并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甲方應提供搶救搶險的必要條件,協助處理事故。事故引發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9.2.3.3 按工程及安全需要提供看守和警衛、維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在動力設備、高壓線路、地下管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臨時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應與甲方協商安全防護措施,經甲方同意后實施,防護費用由甲方承擔。

          9.2.3.4 在未騰空和繼續使用的建筑物內施工的,應制定專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確保建筑物內財產和人身安全。以上措施應報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承擔相應費用。

          9.2.4 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甲方之前,應負責工程成品保護工作。

          9.2.5 負責施工場地的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

          10 工程驗收

          10.1 隱蔽工程驗收:具備隱蔽條件的工程部位,乙方應在自檢合格后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監理工程師)驗收,驗收合格并經甲方代表(監理工程師)在檢驗紀錄上簽字后,乙方才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

          10.2 竣工驗收

          10.2.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乙方應按國家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驗收報告、竣工資料、竣工圖紙。甲方應在收到報告后7日內組織驗收,并在驗收后28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見,雙方根據修改工程量的多少約定修改期限。乙方應按甲方意見進行修改并承擔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費用。

          10.2.2 甲方逾期未組織驗收或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工程合格同意驗收,應辦理竣工結算手續。

          10.2.3 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達到竣工驗收標準的,竣工日期為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竣工日期也視為保修起始日期。

          10.2.4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工程,甲方不得使用;如甲方強行使用,則視為竣工驗收合格,由此發生的質量責任及其他責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擔。

          10.2.5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暫時不能竣工的,雙方可簽訂甩項竣工協議處理。

          10.2.6 竣工結算:竣工報告經甲方同意后,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向甲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甲方自收到報告和結算資料之日起28日內進行審核確認,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同時甲、乙雙方辦理工程交接手續。甲方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竣工結算的,應承擔乙方相應的保管費和利息損失。

          11 違約責任

          11.1 甲、乙方不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時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1.2 甲方不能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款的,每延誤一日應向乙方支付遲延部分工程款      ‰的違約金。

          11.3 由于乙方責任延誤工期的,延誤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按已付工程進度款之和的    ‰支付違約金。

          11.4 由于乙方責任導致工程質量和室內環境污染控制不達標的工程,乙方對工程質量不合格的部位應進行徹底返工修理,對室內空氣質量不達標的應進行全面綜合治理,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視同延誤工期。

          11.5 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后,除符合以下情況而中止合同外,雙方均應繼續履行合同,以保持工程的連續性和已施工程的完好:

         。1)合同已無法履行。

         。2)甲、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

         。4)仲裁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2 其他:有關保險、擔保、保修等內容,雙方可以書面形式另行約定,作為本合同附件。

          13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14 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2)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15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16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17 補充約定: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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