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經銷合同書
立合同人白云制藥廠(以下簡稱甲方)
東平藥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經雙方協議,同意訂立經銷合同, 由甲方將其產品委由乙方在港澳兩地全權經銷,條件如下:
一,甲方愿將所制“白云牌”藥枕及“清音牌”止咳露在港澳兩地的總經銷權,交由乙方代理。
二, 甲方各地代理,今后不得再以同樣貨品,向上述兩地推銷; 乙方今后亦不得代理其他廠家的`同類產品。
三, 乙方每次添配貨品價格,按照配貨時的批發市價計算,但在批發價中提出7%為乙方代理傭金,如每月銷貨總值在港幣拾伍萬元以上,另由甲方付給3%回傭,以作酬謝。
四, 乙方添配貨品,須于半個月前開列傳單,通知甲方, 以便按期付運。
五,貨款每三個月結算一次, 乙方須依期清找,不得廷宕。但貨品如確與貨樣不符,以致乙方蒙受損失,甲方須負賠償責任。
六,貨品付出后,所有關稅運費,概歸乙方自理。
七、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壹年, 期滿續訂與否,屆時另行議定。
白云制藥廠(甲方) 廠長陳國明(簽章)
東平藥品有限公司(乙方)總經理袁樹新(簽章)
×X年×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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