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無效合同的類型介紹
一、無效的合同有哪些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除以上五種情況外,在合同中訂立如下免責條款該條款應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但是,在現實生產、生活中,無效合同的表現形式還不止這幾種,最少還有以下幾種情況:不具有生產經營資格的單位和人員簽訂的合同(屬主體不合格);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簽訂合同時簽訂的合同;盜用他人名義簽訂的合同;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簽訂的未被被代理人追認的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以國家禁止流通物或未經許可,以國家限制流通物為標的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非法轉讓或倒賣的合同;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政策的合同。
二、怎樣確認合同無效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就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對無效合同的確認必須持十分慎重的態度,應依法進行。確認無效合同主要應從以下兩點加以區別:
(1)從形式上和實際上加以區別,要注意把有重要缺陷和違反了有效條件根本不能執行區別開來;
(2)從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上加以區別,合同被確認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則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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