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貨運合同知識點
(一)托運人的任意變更權、任意解除權
《合同法》第308條規定,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二)承運人對運輸貨物毀損的無過錯責任
《合同法》第311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法定免責事由有三:①不可抗力;②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③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例如包裝瑕疵,堆放錯誤)。
對賠償數額沒有約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承運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三)運費的風險負擔
《合同法》第314條規定,貨物運輸合同中運費的風險“恒定”地由承運人承擔,沒有風險“移轉”的問題。①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全部滅失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請求返還。②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部分滅失的,托運人應當按照貨損比例支付相應運費。
(四)收貨人的驗收、通知義務
《合同法》第310條規定,收貨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或者合理的'期限內檢驗貨物并對承運人提出異議,未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
(五)單式聯運合同中承運人的連帶責任
《合同法》第313條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該條的規定:①貨物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該區段的實際承運人和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對托運人承擔連帶責任。②不能證明貨物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在各區段的承運人應當和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對托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六)多式聯運合同中承運人的責任承擔
根據《合同法》第317條,在多式聯運合同中,不管貨物損失發生在哪一個運輸區段,都由與托運人訂立多式聯運合同的多式聯運經營人單獨對托運人承擔責任,實際承運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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