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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監理合同

        時間:2024-10-03 02:49:32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監理合同范文合集8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監理合同8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監理合同范文合集8篇

        監理合同 篇1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機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工程勘察監理合同條例》,以及裝飾行業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第一條 工程項目甲方委托乙方承擔以下工程監理任務: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監理收費及支付方法

          (一)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和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甲乙雙方商定監理總收費________元/月,共__________月,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

         。ǘ┍竞贤r甲方向乙方預付合同監理費總額的_____%作為合同定金,監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監理費。監理工作進行到超過該監理階段的一半時,甲方應支付監理費總額的_____%(不包括定金);監理工作結束甲方工程驗收通過當日,應支付該工程的全部監理費。

          第三條 雙方責任

         。ㄒ唬┘追截熑

          1、如期向乙方提交本合同規定的有關建設文件和監理資料,并保證所提交資料質量達到工程監理要求。

          2、按約定的日期和數量付給乙方定金和工程監理費。

          3、本工程建筑材料、設備的加工定貨如需乙方監理人員配合時,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ǘ┮曳截熑

          1、每周兩次檢查工地情況,并向業主匯報。對工程涉及的問題為業主提供中立的專業意見。

          2、對開工前期的監理工作

         、賹κ┕D設計方案進行會審。

         、趯κ┕挝坏氖┕と藛T進行資格審核和施工組織方案作出評價。

          3、原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的`質量認可,以及工程投資成本控制。

          4、分項、分部工程的檢查和竣工驗收。

          5、工程進度進行控制,審核設計、施工總計劃,審核施工進度計劃和材料采購計劃,并對工程進度進行檢查。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在本合同第三條所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工程監理費時,甲方從應付監理費的次日起計算,每延誤一天,向乙方按應付工程監理費的_____償付違約金。

         。ǘ┯捎谝曳奖O理錯誤給甲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時,乙方有責任在監理上繼續采取補救措施,并酌情賠償甲方因此而實際發生的部分經濟損失,全部賠償金額不超過該部分工程的全部監理費。

         。ㄈ┘追讲宦男泻贤瑫r,乙方不返回定金,且按乙方實際完成工作量另付監理費。乙方不履行合同時,應雙倍返還甲方定金,同時返還已收取定金外的全部監理費。

          第五條 合同生效、中止與結束

         。ㄒ唬┘滓译p方因故需變更或終止本監理合同時,應提前兩周書面通知對方,對本合同中的遺留問題取得一致意見,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未達成協議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二)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監理工作的,當監理工作進行不到半個月時,甲方應支付半月監理費。當監理工作進行超過半個月時,甲方應支付一個月的監理費。

          (三)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中規定的全部工程監理文件,甲方按本合同規定付清全部監理費之日起,結束本合同關系,本合同另有條款約定的除外。

         。ㄋ模┯捎谑┕し、材料供應或者業主的原因不能按規定施工期限完工,導致的施工時間延長,其監理費用另算。如果甲方要求乙方繼續完成本工程的監理直到工程完工,雙方需再簽訂監理延長合同。

          第六條 不可抗力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若發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時,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不受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約束。

          第七條 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協商不成時,采取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向消費者委員會申請調解;

          2、向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4、其它解決方式: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未盡事宜與附加條款

         。ㄒ唬┍竞贤幢M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并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

          (二)本合同附加條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同文本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合同履行完后自動終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監理合同 篇2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為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促進工程建設監理事業健康發展,發包方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單行法律、法規有關監理規定,委托有監理資質監理機構依據國家批準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對_________工程建設實施監督管理。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方委托監理方實施建設監理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方”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委托監理業務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監理工作和額外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方提名并經發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現場負責人。

          7、“承包方”是指與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前一天時段。

          10、“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并生效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署并生效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行為。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法規和規章。

          15、“第三方”是指除發包方、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當事人。

          第二條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1、適用于本合同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和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規和規章。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

          2、監理工作依據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準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這里技術標準是工程建設標準一種。工程技術標準是指在工程建設中各類工程勘查、規劃、設計、施工、安裝、驗收等需要協調統一事項所需要制定標準。工程建設標準可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前者時必須執行標準,后者是自愿采用標準,經過雙方簽訂合同予以確認,經合同確認推薦性標準也必須嚴格執行。設計文件是施工依據,同時也是監理依據。施工單位應該按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監理單位應該按照設計文件對施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 監理合同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第四條 工程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點: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_________,靜態:_________,動態: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天,其中:

         。1)開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工,從簽訂合同后第__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約定,都是以約定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為計算基礎

         。ǘ┕こ瘫O理

          1、監理范圍:本合同監理屬于下列第_________項:

         。1)大、中型工程項目;

         。2)市政、公用工程項目;

         。3)政府投資興建和開發建設辦公樓、社會發展事業項目和住宅工程項目;

         。4)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工程項目。

          2、監理內容:控制工程建設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工作關系。

          3、建設監理: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和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雙方商定監理收費以工程預算額_________計算,估算總收費_________元,金額大寫_________待工程結束后進行結算。

         。1)本合同生效時,發包方向監理方預付估算監理費總額20%作為合同定金,監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監理費。

         。2)工程進度過半時,發包方向監理方撥款付應付監理費總額50%(不含定金)。

          (3)工程驗收合格后,發包方向監理方按監理概算結清全部工程監理費。

          (4)如果發包方在規定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方補償應支付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4、工程監理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五條 建設監理合同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1、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2、監理合同書

          3、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補充文件

          4、合同條款

          5、監理招標書(或委托書)

          6、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簽署前雙方簽署所有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一切文件。

          第六條 監理方權利義務

          (一)監理方義務

          1、向發包方報送委派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中約定監理工程范圍內監理業務。項目監理機構不得從事所監理工程施工和建筑材料、構配件以及建筑機械、設備經營活動。

          2、監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技能,為發包方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咨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發包方實現合同預定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3、監理方使用發包方提供設施和物品屬于發包方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發包方,并按合同約定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保密資料。

          5、監理方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6、監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經營建筑材料、構配件和建筑機械、設備。

          7、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因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應承擔一定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8、監理方不得與所監理工程建設單位、建筑業企業或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其他利害關系。

          9、監理方與承包方串通,為承包方謀取非法利益,給發包方造成損失,應當與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0、工程監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監理工作職業規范,公正、及時地處理監理事務,不得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監理方權利

          1、發包方在委托工程范圍內,授予監理方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議權。

          (2)選擇發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確認權與否定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發包方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并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發包方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并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發包方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組織協調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發包方報告。

         。7)報經發包方同意后,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材料和施工質量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方復工令后才能復工。發布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發包方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發包方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竣工期限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方簽字確認,發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監理方在發包方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發包方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發包方批準時,監理方所作變更也應盡快通知發包方。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方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建議。

          3、在委托工程范圍內,發包方或第三方對對方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方提出,由監理方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發包方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方應根據自己職能,以獨立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爭議由政府建議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事實材料。

          第七條 發包方權利義務

          1、實施監理前,項目法人應當將委托監理單位、監理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所賦予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

          2、發包方應該負責工程建設所有外部關系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3、發包方應當在雙方約定時間內免費向監方提供與工程有關為監理方所需要工程資料。

          4、發包方應當在約定時間內就監理方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5、發包方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方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6、發包方應當將授權監理單位監理權限,監理機構主要成員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第三方,并在與第三方簽訂合同中予以明確。

          7、發包方應當為監理方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寫作單位、配合單位名錄。

          8、發包方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簽訂權。

          9、發包方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需求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審批權。

          10、監理方調換總監理工程師必須經發包方同意。

          11、發包方有權要求監理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專項報告。

          12、發包方有權要求監理方更換不稱職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第八條 監理方責任

          1、在監理方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內,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期限,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期。

          2、監理方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義務。如果因監理方過失而造成經濟損失應當向發包方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數(除去稅金)。

          3、監理方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方不承擔責任。

          4、監理方向發包方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方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發包方各種費用支出。

          5、監理方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應當承擔責任,賠償損失計算方法: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九條 發包方責任

          1、發包方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義務,如果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方造成經濟損失。

          2、發包方如果向監理方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監理方各種費用支出。

          第十條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1、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2、由于發包方或第三方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方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影響及時通知發包方。由此增加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酬金。

          3、在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方應當立即通知發包方。該監理業務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超過42天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數量支付監理酬金。

          4、發包方如果要求監理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內通知監理方,監理方應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當發包方認為監理方無證當理由而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方發出致命其未履行義務通知。若發包方發出通知后21天內每收到滿意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5、監理方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單據,而發包方又未對監理方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根據第3、4點已暫停執行監理方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監理方可向發包方發出終止合同通知。如果終止監理合同通知發出后14天內未得到發包方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后42天內仍未得到發包方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蚶^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6、監理方由于非自己原因而暫;蚪K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時間和酬金。

          7、合同協議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權利和應當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由發包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發包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監理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2、由監理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監理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3、發包方或監理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后,15天內沒有答復,可視為本合同終止。

          4、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二條 合理化建議

          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議,使發包方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發包方應按監理合同條件約定,給予監理方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條件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 獎懲

          1、監理方違反合同約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處罰,并可處以罰款。

          (1)未經批準而擅自開業;

          (2)超出批準業務范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

         。3)轉讓監理業務;

         。4)故意損害項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5)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

          2、監理工程師違反合同約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收繳《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并可處以罰款。

          (1)假借監理工程師名義從事監理工作;

          (2)出賣、出借、轉讓、涂改《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3)在影響公正執行監理業務單位兼職。

          3、發包方可視監理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獎金在_________元范圍內,罰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內。

          4、為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監理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雙方協商確定,監理方使用時受發包方監督并且立賬備查。

          5、由于監理方合理話建議而使發包方獲得實際經濟利益,其獎勵辦法可參照國家頒布合理化建議獎勵辦法。

          第十四條 特殊條款

          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為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發包方委托監理方承擔本合同范圍以外任務,發包方應另行補簽委托合同。如果發包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監理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影響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系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3、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監理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簽補充協議。

          4、合同簽發后,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5、發包方向監理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發包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合同副本2份。監理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后歸還發包方。

          6、發包方接受監理方提交需發包方決策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并采用書面形式通知監理方。

          7、監理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責任。

          8、違約金

         。1)由于發包方原因終止合同,發包方支付監理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2)由于監理方原因終止合同,監理方支付發包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3)因發包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發包方負經濟責任。

          第十五條 聲明及保證

         。ㄒ唬┌l包方:

          1、發包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發包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發包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發包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簽署人是發包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ǘ┍O理方:

          1、監理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監理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監理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簽署人是監理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六條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商業秘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秘密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損失。

          第十七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全部通知以及雙方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方可采取公告送達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爭議處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條 合同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原則、合同目、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二十一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 監理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監理合同 篇3

          委托人 與監理人 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筒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工程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監理范圍: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俦竞贤瑯藴蕳l件;

         、诒竞贤瑢S脳l件;

         、墼趯嵤┻^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合同范圍內工程全部完成結束。

          本合同一式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七份,監理人三份。

          委托人:****** 監理人: 監理有限

          責任公司 責任公司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監理合同 篇4

          業 主(甲方):監理單位(乙方):工程建設監理公司黃石分公司

          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分行

          業 主: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分行(以下稱“業主”) 監理單位:工程建設監理公司黃石分公司(以下簡稱“監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以及行業相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湖北銀行黃石分行開發區支行裝飾工程 2、工程內容:湖北銀行黃石分行開發區支行室內外改造裝修、土建、消防、空調、水電工程

          3、工程造價:開發區支行裝飾工程合同價

          4、合同起止時間: 年月日至 年月日

          第二條:公司委托代表

          湖北中南工程建設監理公司黃石分公司派駐畢立華監理工程師為駐工地代表。

          第三條:監理人員的資質要求

          派駐現場監理人員必須有國家注冊工程師資質(包括土建、裝飾、水電等)

          第四條:監理費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約定范圍內按工程合同價的1.76%計算工程監理費。

          2、進場七日內支付30%監理費,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七日內支付監理費至95%,如有罰則約定范圍的相應扣除工程監理費用,工程決算完畢監理費余款付清。

          第五條:監理的義務權力 1、監理的義務:

          1.1、監理參與業主裝飾工程設計方案制定、施工設計圖審定、工程招標、工程施工、工程驗收、工程決算等工作的整個流程范圍,并明確賦予其職權和工作要求;

          1.2、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1.3、協助業主辦理消防、質監等有關開工手續,并代表業主組織工程分

          部和竣工驗收整理存檔工作;

          1.4、監理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注重信息、新工藝、新材料,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單位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證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1.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設計方或施工方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1.6、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業主對本工程的有關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提出,由監理研究處臵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有關方發生爭執時,監理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室內裝飾行業主管部門等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1.7、出具工程監理評估報告。

          2、監理的權力:

          2.1、裝飾工程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2.2、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實用、美觀、經濟的原則,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2.3、裝飾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2.4、報經業主同意后,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2.5、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廠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取得監理復工令后才能復工,發布停工、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2.6、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竣工期限的確認權。

          第四條:業主的義務及權力 1、業主的義務

          1.1、業主應向監理提供項目文件及資料,并負責裝飾工程的所有外部關系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1.2、業主應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1.3、業主應當授權熟悉本工程情況的領導、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聯系。更換常駐代表和領導,要提前通知監理;

          1.4、業主應當授予監理的監理范圍和權利,及時通知已選定的設計方、施工方,并在與設計、施工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監理。

          2、業主的權利

          2.1、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2.2、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公司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公司業務范圍的專項報告,并加蓋公司合同章。

          第五條:罰則約定

          1、工程施工期內,監理方必須常駐工地,如有違反,甲方有權拒付監理費。 2、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單位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造成的經濟損失。

          3、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單位均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4、監理單位(派出監理人員)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有關的報酬,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設計方、施工方或配套方索取錢財,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與業主利益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六條: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及解釋權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后方能進行變更。

          3、合同項下不發生任何業務或業主提出終止要求的情況下本協議終止。 4、本合同依據《合同法》、《湖北省室內裝飾工程監理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室內裝飾工程質量規范》、《湖北省室內裝飾施工監理規程》享有對本合同的解釋權。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室內裝飾行業主管部門申請仲裁。協商或調解不成立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一式陸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叁份。

          業 主:(簽章)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分行

          甲方代表:(簽章)

          監理單位:(簽章)工程建設監理公司黃石分公司

          乙方代表:(簽章)

          工程建設監理公司黃石分公司派駐畢立華監理工程師為駐工地代表

          年 月 日

        監理合同 篇5

          委托人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2、本合同標準條件;

          3、本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類型、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 監理人(蓋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第一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蚪K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類型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 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更改。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更改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更改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更改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更改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更改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更改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蚪K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_________

          第四條 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_________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_________

          第十條 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_________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在______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 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_________

          監理人自備的、委托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_________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_______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并免費提供_______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_________(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_________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______支付報酬,按______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 監理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監理合同 篇6

          工程項目施工監理委托合同提要:本合同書(協議書連同合同一般條款、特殊條款與附錄,稱為"本合同書")經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

          絡進度計劃,提出各合同控制性進度目標。審查批準承包單位提出的施工進度計劃、檢查實施情況,督促承包單位采取措施實現合同目標要求。當計劃變動時,及時提出調整網絡計劃的意見。

          --質量控制:審查承包單位的質量控制性體系和措施核實質量文件,對施工依據合同文件、設計圖紙和技術要求等進行檢查,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對單項工程、隱蔽工程和施工前準備工作等進行檢查、驗收和簽證,發布停工和復工令。對施工質量進行評價。

          --投資控制:協助委托方編制投資控制性目標,和各年的'合理投資計劃。審查承包單位提交的資金表,審核承包單位的收方計量及單價費用等。簽發付款憑證,受理索賠申請,進行索賠調查和談判,提出處理意見、處理合同變更,下達變更指令。

         。踩┕けO督:督促檢查施工安全措施和防護設施,參加重大安全事故調查。進行合同內的協調工作。

         。瓍f助委托方按國家規定進行工程各階段驗收及竣工驗收、審查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編制竣工圖和資料。

         。幹票O理月、季、年報等。做好施工記錄,對工程檔案資料進行整理和管理,即檔案管理。

          附錄C 提供設施與設備

          甲方:

          乙方:

          提供設施與設備具體要求如下:

         。保

         。玻

          3.……

          附錄D 監理費用及支付

         。保O理費用:經甲乙雙方協商總費用為$__元

         。玻M用支付:合同生效后一個月內由甲方支付給乙方進場費__萬元,以后按下表撥款:

          年 月 日撥款金額/元備注

          附錄E 監理機構及主要人員表

          1.監理機構:(略)

         。玻饕O理人員表:

          總 監:

          副 總 監:

          總監代表:

          總監辦公室:

          行 政 部:

          合 約 部:

          中心試驗室:

          駐地監理部:

         。撸吖こ探M:

          __工程組:

         。撸吖こ探M:

          顧問組成員:(略)

        監理合同 篇7

          甲方委托乙方對工程的施工進行約定范圍內的監理。為明確雙方的職責、權利與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1.本協議書中的名詞和用語與下文提到的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含義相同。

          2.下列文件構成全部監理合同文件(以下稱“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體,各文件相互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下列文件次序在先者為準:

          (1)在本合同履行中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與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協議書;

          (3)合同專用條款;

          (4)合同通用條款;

          (5)施工監理委托書或監理中標通知書;

          (6)與本合同有關的其它文件。

          3.甲乙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職責和義務。

          4.雙方同意本合同約定監理范圍內和監理期內的監理酬金總額為人民幣萬元。

          5.本合同施工監理期為個月(天),即從年月日至年月日。

          6.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和加蓋公章后生效,至監理合同期滿并結清監理酬金終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雙方各執份。當正本與副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單位全稱)(單位全稱)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簽約地點:

          單位地址:單位地址: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二、合同通用條款

          第1條詞語定義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如下含義。

          1.監理:指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施工監理合同以及有關工程文件、合同,在甲方授權范圍內對工程施工的質量、進度、投資實施監督與管理。

          2.工程:指甲方委托進行監理的本合同范圍內的工程。

          3.甲方: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任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甲方代表:指經甲方授權,代表甲方負責履行本合同和作出決定的代表人。

          5.乙方:指承擔本合同監理任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乙方應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批準的相應的監理資質。

          6.監理機構:指乙方派駐本工程現場,負責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組織。

          7.總監理工程師:指經乙方授權,代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并被甲方認可的監理機構負責人。本合同中簡稱“總監”。

          8.監理酬金:指甲方按本合同約定的監理期限、監理范圍支付給乙方的勞務費用。

          9.第三方:指除甲乙雙方外與本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10.天:是指日歷天,即從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年、月、日均以公歷計算。

          11.書面形式:指對各種通知、信函、紀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寫、打字或印刷的表達方式。包括電報、電傳和傳真。

          第2條法規、語言和聯系方式

          1.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條例和行政法規,以及交通部頒布的有關規章和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法規。

          2.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因合同所依據的法規發生變化而引起甲乙雙方權利、義務發生變更時,應按新的法規進行調整并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

          3.監理合同的書寫或解釋,以漢語為主導語言。若需使用其它語言作為輔助語言,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異議時,以漢語文本為準。

          4.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有關各方的一切聯系以書面形式為準,在緊急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陳述,但應在事后48

          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第3條雙方關系與監理依據

          1.甲乙雙方是委托與被委托的合同關系,乙方在甲方委托監理的范圍內,獨立行使甲方授予的職權,并接受甲方的監督。

          2.監理依據

          (1)國家有關的政策、法律和法規;

          (2)交通部及有關部門的規章;

          (3)國家、交通部及有關部門頒發的工程技術規范、標準和規程;

          (4)依法簽訂的監理合同及施工合同;

          (5)工程設計文件。

          第4條監理范圍

          在合同專用條款中具體列出乙方實施監理的工程規模、監理范圍、工程界限、工程投資、總工期和監理工作階段及內容等。

          第5條甲方的職責與義務

          1.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任命其代表,負責在合同履行期間與乙方進行聯系,并負責工程施工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2.在與第三方所簽的工程合同中,應明確第三方必須接受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的監督與管理。工程開工前,甲方應當將乙方的工作范圍、監理工程師的職權、聯系辦法、監理機構組成與總監姓名以書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應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施工監理所需的工程技術資料。包括本工程招標文件、施工合同、設計文件、勘察資料及有關的批準文件等。

          4.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現場設施,對乙方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5.如果雙方約定,由甲方向監理機構免費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增加相應的條款。

          6.在履約過程中,對于乙方按約定的監理工作程序提交的技術報告、工程變更、進度報表、總結報告及其它請示報告,甲方則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及時審批,若因未及時批復而給工程帶來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

          7.按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支付監理酬金。

          第6條乙方的職責與義務

          1.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將監理機構組成、總監簡歷及主要監理人員名單提交甲方。總監應在工程開工前,向甲方提交監理工作規劃和監理工作實施細則。

          2.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提出審查意見;檢查施工人員、船機、材料的進場情況,移交測量控制點并核驗測量基線的準確性;審查施工單位的開工申請報告,簽發開工通知書。

          3.嚴格控制施工質量,檢查與檢驗建筑材料和構件是否合格,監督第三方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對于不符合質量標準和不安全的作業應責令第三方返工或停工。對隱蔽工程按施工合同中的時限要求及時組織驗收,參與質量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檢查處理結果。

          4.檢查施工進度與施工計劃的執行情況,當施工進度滯后于計劃時,應要求第三方或提請甲方及時采取措施,確保計劃工期。

          5.核查第三方提出的工程變更,報請甲方同意后,簽發工程變更通知。

          6.控制工程費用,核實第三方提交的工程進度報表和工程量清單,簽發付款憑證。

          7.參與施工合同管理,審核索賠報告,協調各方關系,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8.在履約過程中,對于甲方和第三方提交的有關工程的通知和各種報告,需要乙方審核、核對或確認后轉交的,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及時審查和轉交,若因超過時限給工程帶來損失,應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9.應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及甲方對監理工作的監督和檢查,按合同專用條款所約定的期限向甲方提交監理工作報告。

          10.審核施工單位提出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竣工資料,協助甲方組織工程驗收。

          11.審核保修期內工程保修與缺陷處理方案,檢查實施情況。

          12.不得泄露本工程需要保密的技術與經濟資料,不得與第三方發生直接或間接的經濟關系。

          13.乙方完成本合同約定的監理任務后,應將甲方提供的設施和剩余物品移交甲方。

          第7條甲方的權利

          1.對乙方派出的監理機構與監理人員進行審查,并對其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對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有權要求乙方更換。

          2.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施工工藝進行認定,對工程變更進行審批。

          3.審批由第三方提交、經乙方審核同意的工程進度報表、工程量清單與工程價款。

          4.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和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8條乙方權利

          甲方在委托的監理范圍內,授予乙方以下權利:

          1.對履約能力差的分包單位,乙方有權要求其整改,整改無效時有權建議甲方清退;對工作不力的`現場施工人員,有權要求施工單位予以調換。

          2.有權查閱本工程的全部設計文件、技術經濟資料與批文,主持或參加本工程的有關業務會議。

          3.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和現場條件,在報經甲方同意后,可向第三方發出開工通知、停工通知與復工通知。

          4.根據實際需要,在甲方授權的范圍內,可對設計內容作局部修改,具體條款,可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9條監理合同期

          1.監理合同期一般

          包括施工招投標階段、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及工程保修階段。本監理合同期起止日期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由于非乙方的原因導致監理合同期延長,甲乙雙方應按約定簽定補充協議。

          第10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若實際監理范圍或監理工作量或監理合同期因故發生變化,雙方均可提出合同變更請求并應簽訂補充協議。

          2.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應提前28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說明理由,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后應在14天內予以答復。若同意變更要求,雙方應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若不同意變更要求,雙方仍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一方在接到對方變更要求后14天內不予答復,則視為變更要求已被接受,否則視為違約。

          3.若一方在合同期內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合同中的義務,另一方有權通知違約方中止或解除合同。因合同終止或解除所遭受的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責任外,應由違約方賠償。

          4.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應提前28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說明理由,另一方應在接到通知后14天內作出答復;若不同意解除要求,在協商統一前,雙方仍應履行本合同。若在14天內不予答復,則視為同意解除合同,一方可在發出第一次通知的28天后,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解除。

          5.本合同簽訂之后,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理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

          第11條監理酬金與支付

          1.甲方應按國家的監理收費規定,確認乙方的監理酬金,并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予以支付。

          2.監理酬金的支付按監理合同期進行,不受工程施工實際進度的影響。(除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誤外)。監理合同協議書簽訂后7天內,甲方應按總監理酬金20%~30%的數額,向乙方預付監理酬金;工程保修階段的監理酬金一般可為監理酬金總額的5%.

          3.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規模、監理范圍或監理期限發生的變化超過雙方的約定時,甲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辦法調整監理費。合同執行期間,若因國家或地方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和費率調整等原因使工程費用增加,乙方的監理酬金也應相應調整,具體調整辦法可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4.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誤,甲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辦法支付延期監理酬金。

          5.乙方人員受甲方指派出外考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6.若甲方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向乙方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的銀行貸款利率乘以拖欠的酬金時間計算。

          第12條人員的更換

          1.若乙方確需更換總監和主要監理人員時,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后由甲方通知第三方,其它監理人員的調換也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通知第三方。

          2.若因乙方人員不稱職,甲方有權提出調換人員,若情況屬實,乙方應當予以調換。

          3.若甲方需更換其代表,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13條獎勵與賠償

          1.獎勵:

          (1)乙方及其派出人員,在監理工作中表現突出,貢獻較大時,甲方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2)乙方人員在監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節省工程投資使甲方得到了經濟效益,甲方應將節約部分的10%~30%獎勵給乙方,具體標準和辦法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賠償:若因乙方人員工作過失造成工程事故或甲方經濟損失,應向甲方進行賠償。賠償額計算方法為:該單項直接損失×監理費率(扣除稅金)。累計賠償總金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額(扣除稅金)。

          第14條轉讓與分包

          1.本合同一經簽署,不得轉讓。

          2.除受監的主體工程外,乙方可將合同部分任務分包給有資質的監理單位(分包部分不能超過總監理任務的50%),但應事先以書面形式將分包單位的名稱、分包范圍與分包內容報告甲方,甲方對此分包有確認和否決權。

          3.乙方對本合同所承擔的全部責任和義務,不受分包的影響,在經濟上甲方只與乙方,但甲方對乙方分包單位的工作有權監督,分包人的任何違約,均視為乙方的違約。

          4.乙方對外單位人員的聘任不視為分包。

          第15條違約、爭議與仲裁

          1.任何一方不執行本合同的規定,不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均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在執行合同過程中,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或者提請雙方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若協商或調解無效,可選擇以下方式之一進行處理:

          (1)向雙方認可的或約定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爭議發生后,除雙方均同意終止合同外,雙方均應繼續履行合同,否則視為違約。

          三、合同專用條款

          合同專用條款是對合同通用條款的補充、完善或具體化。應對照合同通用條款中同一條款一起閱讀和理解。如果合同通用條款與合同專用條款之間有不一致之處,以合同專用條款為準。

          第2條法規、語言和聯系方式

          1.本合同約定的適用的法規:

          2.雙方的權利、義務若因適用的法規變更而引起變化時,則雙方的權利、義務需再約定的內容為:

          3.輔助語言:

          第4條監理范圍

          監理工程范圍包括: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規模:

          (4)工程界限:

          (5)工程投資:

          (6)施工期:

          (7)監理工作階段及內容

          第5條甲方的職責與義務

          1.甲方應在年月日任命其代表,并向乙方提供所約定的外部條件包括:

          2.甲方向第三方通知乙方監理工作范圍、職權和人員的具體辦法和日期:

          3.雙方約定的甲方應提供的技術資料及提供的時間:

          4.甲方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現場設施:

          乙方自備的,甲方給予經濟補償的設施如下:

          5.在監理期間,甲方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名職員,由總監安排其工作,并免費提供名服務人員。

          6.監理工作程序的約定:

          甲方應在天內審批乙方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各類報告、報表的辦法、期限和責任:

          7.甲方未按約定支付監理費用的違約責任的約定:

          第6條乙方的職責與義務

          1.乙方應在年月日向甲方提交監理機構的組成、監理人員名單、監理工作規劃及監理

          工作實施細則;

          8.乙方應在天內審查(或核實)各類報告、報表的程序、責任:

          9.乙方應在天內向甲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內容及有關專項報告的約定:

          12.本工程需要保密的內容約定:

          13.監理工程師現場設施返還甲方的辦法:

          第8條乙方權利

          4.對設計內容進行局部修改的具體標準和條件的約定:

          第9條監理合同期

          1.本監理合同期從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計月(或天);

          2.本監理合同期延長條件的約定:

          第11條監理酬金與支付

          2.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式,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乙方的監理酬金(含預付款,進度款等):

          3.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式,支付時間與金額,對乙方的監理酬金進行調整:

          監理酬金調整的條件約定:

          4.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式,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延期監理酬金:

          第13條獎勵與賠償

          1.獎勵條件、標準和方法:

          第15條違約、爭議與仲裁

          1.違約處理方式的約定:

          2.爭議的具體解決辦法的約定:

          3.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監理合同 篇8

          委托方(甲方):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監理方(乙方):福州三益家政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委托方的裝飾裝修工程監理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工程概況:框架結構

          工程名稱: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閩侯支公司(籌)

          工程地點:閩侯縣甘蔗街道山前村三;▓@一層1#店面

          建筑面積:125平方米,使用面積:114平方米;

          工程監理期限:60天,自簽訂合同次日起計算。

          第二條 監理范圍:

          1、地面(防水面層、水泥砂漿面層、面磚面層、地板面層)

          2、水電(上、下水、強電、弱電管線鋪設及燈具、潔具安裝)

          3、抹灰(一般抹灰、裝飾抹灰、清水砌體勾縫)

          4、門窗(木門窗制作與安裝、金屬門、塑鋼門、特種門、門窗玻璃安裝)

          5、吊頂(暗龍骨吊頂、明龍骨吊頂)

          6、軟質隔墻(板材隔墻、骨架隔墻、活動隔墻、玻璃隔墻)

          7、飾面板(磚)(飾面板安裝、飾面磚粘貼)

          8、涂飾(乳膠漆、木器漆、美術涂飾)

          9、裱糊與軟包 (裱糊、軟包)

          9、細部(櫥柜制作與安裝、窗簾盒、窗臺板和門窗套制作與安裝、護欄和扶手制作安裝、花飾制作安裝)

          第三條 監理工作內容:

          1、施工圖會審及圖紙交底。

          2、材料驗收。

          3、工程質量控制。

          4、工程造價控制。

          5、工程進度控制。

          6、工程分部分項及竣工驗收。

          7、工程質量保修期的監理。

          第四條 工程質量監理依據:

          1、《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2、《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范》

          3、本工程的設計圖紙

          第五條 監理費及付款方式:

          1、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和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甲乙雙方商定監理收費每平方米72元,以工程使用面積114平方米計算,收費人民幣8208元,金額大寫捌仟貳佰零捌元進行結算。

          2、 自簽訂合同之日起3日內,委托方支付監理方監理費總額的百分之三十,計人民幣2460元,金額大寫貳仟肆佰陸拾元。

          3、 工程吊頂分部分項驗收合格后并簽字確認后3日內,委托方支付監理方監理費總額的百分之五十,計人民幣4100元,金額大寫肆仟壹佰元。

          4、 工程竣工驗收后,10日內,委托方付清監理方監理費余額計人民幣1648元,金額大寫壹仟陸佰肆拾捌元。

          第六條 監理人義務

          1、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完成合同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監理人決定委派黃練雄監理工程師,全權代表監理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監理人義務。

          2、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相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3、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委托人義務

          1、 委托人應根據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及時向監理人支付監理費。

          2、 委托人應當負責本工程施工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應在補充協議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3、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工程資料。

          4、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費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

          5、 委托人應當將監理人的監理權利和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八條 監理人權利

          1、 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對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裝飾裝修質量標準、房屋安全規定或設計合同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有權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2)、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標準的材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通知后方能復工。

          (3)、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4)、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九條 委托人權利

          1、委托人有對本工程設計工程造價變更的審批權。

          2、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專項報告。

          3、監理人調換本工程監理人員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4、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條 監理人責任

          監理人在監理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員過失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費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一條 監理人員過失是指:

          1、未嚴格按照國家施工質量標準和施工規范進行質量控制,造成工程返工的。

          2、未嚴格對按合同約定施工材料進行檢驗,造成工程返工的。

          3、未嚴格進行分部、分項驗收,做好驗收記錄,并經委托人確認,留下工程隱患造成委托人損失的。

          衡量監理人是否過失的依據以監理人的是否書面告知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報告以及工程驗收記錄為準。

          4、 監理人在監理期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方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賠償金 = 直接經濟損失 × 5%(酬金比率)

          第十二條 委托人責任

          1、 委托人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2、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3、 委托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監理人監理費,如逾期不付,每逾期一天向監理人支付人民幣壹佰元違約金。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1、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監理期限,雙方應重新約定監理費用。

          2、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貪污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3、 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報酬。

          4、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解決: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5、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作為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7、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

          甲方:XXXXXXXX

          乙方: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黃練雄

          地址:XXXXXXXXXXX

          省保險大廈 地址:XXXXXXXXX

          電話: 電話:XXXXXXXX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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